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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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国有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单纯设备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等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有投资平台融资的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民生事业、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新兴产业领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制度:
(一)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坚持重大项目集体决策、民主参与和先决策后审批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程序,禁止违规操作;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结决算审计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财力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续建和竣工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进入集体决策程序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涪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实行“一编一核双审制”。
每年6月,各行业主管、园区提出次年项目建设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编制次年政府投资计划(含预备、前期项目计划,下同),商区财政局后8月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10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下达。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其自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审批。
政府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底对政府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对届时未取得概算批复、10月底未完成招投标的项目调整出当年投资计划,取消资金安排;预备和前期项目若达到概算深度,经区政府同意后可新增纳入当年投资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续建、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推进情况,业主单位等;
(二)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三)明确开工时间及形象进度。
第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确定后,需新增纳入计划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及建设期贷款利息,下同),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总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区长办公会议审定;总投资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新城区管委会自行筹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新城区管委会按照议事制度自行审定。
第十二条 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且未按新增和调整项目规定程序提请审定的项目,未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一)下列项目只出具立项和概算的批复,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国省道非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县级道路及乡村道路项目;
2、市政公共设施(含城镇道路)改造项目;
3、依法批准详细规范的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城镇道路和市政设施项目;
4、土地整治、场平项目;
5、饮水安全项目;
6、退耕还林、高标准农田、烟水配套项目;
7、农村沼气池项目;
8、外立面改造;
9、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及按规定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他项目。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复投资额作为投资概算和项目投资最高控制额,不再单独审批概算,具体实施以财政审定的预算为准。
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市级资金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城市景观、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前应当协助审批机关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业主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审批立项。
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址、规模、标准及内容;
(二)建设用地条件合规情况;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只立项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的招标方案;
(五)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需补齐的资料。
对立项资料齐备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立项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分别向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等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并取得审查意见。
同时按项目需求开展地质勘探、地灾评估、压覆矿审批、行洪论证、水资源论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拆迁、移民安置等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属于公开招投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业主应在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中(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抽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公开招投标范围以内应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国土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前置要件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审查后作出批复。
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批复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方案核准意见。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业主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区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区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仅限重大项目,其余项目应在开工前取得);
(六)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需补齐的资料。
对可研资料齐备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批。
投资大、技术难度高、涉及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报可研时与立项批复出现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改变、建设规模较大变化、投资金额增加等情形时,需重新立项。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出现以上情形应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再向区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须按照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概算审批。
初步设计审批后,属于公开招投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业主应在中介机构库中抽取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属于公开招投标范围以内应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的,不得审批投资概算。
报批概算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业主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文本;
(三)项目初步设计图纸;
(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若项目只审批立项,报送概算时一并提供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资料。
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在中介机构库中抽取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补齐。
对概算资料齐备的项目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审批(中介机构评估、政府审查时间不计入)。
公益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委集体决策;
公益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公益类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公益类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由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公益类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概算超过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业主、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工程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送审的施工预算若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相应投资金额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业主在报送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财政评审时可按程序同步启动工程建设招标前期事宜,必须在预算评审报告出具后才予实施招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申请时,同步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
//)发起网上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自获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期自动失效;需延期开工的,项目业主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
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项目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PPP模式项目审批。
(一)建立项目库。
项目业主需在每年的10月初将次年拟实施PPP模式的项目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并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定后列入PPP项目库。
PPP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计划若有变动,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后调整。
各工业园区的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作为牵头单位,涪陵新城区建设项目由新城区管委会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项目申报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进展、合作模式、收益回报方式及期限、合同合作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开展前期论证。
纳入项目库的PPP模式合作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可行性和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社会资本投资回收方式及回收期、收益分配办法、经济及社会效益、责任风险分担、考核评价办法等与合作相关的事项进行测算和综合分析,并将论证分析结果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三)编制实施方案。
前期论证分析结果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同意后,由项目业主编制PPP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必须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合作条件、投资回报方式及回报期、边界条件、退出机制、合作投资人的选择条件及方式、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与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管理有关的所有事项。
PPP实施方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方式编制,即:
一个项目一个方案。
(四)实施方案审定。
PPP实施方案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中介评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区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上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EPC模式项目审批。
(一)项目确定和前期论证。
需采用EPC模式建设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不同合作方式、责任风险分担等与合作相关的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并将论证分析结果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二)编制实施方案。
前期论证分析结果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同意后,由项目业主编制EPC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必须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合作条件、合作方的选择条件及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所有事项。
EPC实施方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方式编制,即:
一个项目一个方案。
(三)实施方案审定。
EPC实施方案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区长办公会审定后批准实施。
第四章 项目代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建管理制。
涉及国家机密、安全、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除外。
符合代建条件不实行代建的项目,需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实施项目代建管理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经确定为代建管理制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项目代建管理制实施的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业监督管理,其他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项目业主在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和完成招投标后,落实建设条件且基本完成拆迁工作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法、规范、严谨、公平的书面合同。
其中,项目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等应当约定承包方(投资方)履约保证金条款。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项目业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核查合同执行的真实性。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实行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自然灾害、规划布局或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现场监理、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同意,并由项目业主将设计变更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财政预算评审后实施。
应急、抢险施工,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实施,但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同时报告区政府,并按本条前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超出合同约定价格上涨等引起项目投资概算增加的,项目业主报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概算同时报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超投资概算10%以上且超概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超投资概算10%以下但超概算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区发展改革委与区财政局初审后转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批复调整概算;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概算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发展改革委视情况会商相关部门后调整。
正在或已完成竣工结(决)算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必须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的各项专项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需要综合验收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法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
第四十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征地拆迁费和二类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依法一并核准招标方案,明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
项目业主编制的招标文件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四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确需改变招标方式的,由项目业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预算评审是确定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依据,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预算审核的相关要求。
若无明确规定或未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区内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并由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未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第七章 项目决算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价款结算,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在项目竣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决算大于预算批复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决算批复时提供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必须控制在项目审定预算以内,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未办理结决算报批的不得支付项目尾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审批项目立项、可研、投资概算,核准招标方式并监管项目招投标,履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第五十条 区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质监局、区安监局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技术规范、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施工招标控制价,审核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和对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十三条 区统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招标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共同规范交易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违反规定未批先建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导致投资浪费,实际投资超出批准概算的;
(三)在项目审批、招标控制价评审、结(决)算审计中,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应当招标工程不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但自行组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违法发包的。
(五)签订合同与招标文件严重背离的;
(六)不按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投资浪费的;
(七)串通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虚增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的;
(八)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以及违规拨付工程款、违规滞收早退履约保证金、违规少扣早退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向施工企业或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商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工程现场管理混乱,不作为或乱作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虚增的;
(十三)不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超过6个月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管理、监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立项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