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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对策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对策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涉及领域广、运行机制活、增收效果好的特点,在发展中面临认识不到位、配套规定不完善、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应从示范引导、依托产业、落实扶持政策、完善市场机制和相关法律制度等五个方面来应对。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914(2008)10-041-02

  

  近年来,为应对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规避农民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各地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来抓,着力建立农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协调一致、利益共享的新型关系。

特别是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蓬勃发展,已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一支生力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发展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凸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顺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亮点,农民增收的重点,乡风文明建设的基地,村容整洁的载体,民主管理的榜样。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战略决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把农工、农商结合起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效地缩小了城乡差别,使城乡得到统筹发展。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先进的组织方式和先进的经营方式来发展现代农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政府“包”不了,社区“统”不了的一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问题;能够更加广泛地应用现代生产技术,自觉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应用现代经营方式,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够更好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从而在建设现代农业的实践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家庭经营提供更多的发展条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生产技术服务,更好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能够通过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条,使成员获得更多的农副产品增值利润;能够通过合作购销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降低单位购销成本,扩大产品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主、合作的原则,弘扬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精神,传播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使农民的现代意识得到增强,自身素质得到提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在经济利益合作的同时,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一人一票,给予农民平等的话语权,避免了农户之间及其与企业、市场的无序竞争。

因而有利于营造民主、合作的氛围,不断营造出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社会发展环境,这是农村其他组织所不可替代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分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的主要特点。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涉及领域广。

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范围已由一村一乡发展到多乡、一县或数县,涵盖种植、养殖、加工、销售、运输、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二是运行机制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经营服务上,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相结合;在利润分配上,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返还相结合;在决策管理上,“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

三是增收效果好。

据调查,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效益可观,他们既获得了组织本身发展壮大的经济效益,又使加入组织的农户增加了收入,特别是使农民分享到了除生产外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利润,经比较,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比分散经营农户综合效益要高出20%~30%。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民思想认识不深,政府行政干预过多。

有的地方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在有的地方尚处启动阶段,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起步。

有的部门管理人员没有正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急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造成在引导、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包办过多,管了不该管的事,行政干预色彩过浓。

有的地方没有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部门,农办、经管、民政、农业、供销社等部门分别就农民合作社的事宜在有关文件中做出规定,造成多头管理,导致要求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序发展。

而政府该管的诸如引导、规范管理、加强扶持等则管得较少,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

  

(2)配套规定不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9条至第52条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相应的配套制度在该法实施较长时间后却迟迟未出台,使相应的扶持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资金扶持少。

各地普遍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瓶颈,有的虽成立了组织,但资金运作很困难,使得这些组织虽然在运行,但运行不畅,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

二是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难。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的劳务收入是否免征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对收购免税农产品是否按一定比例扣减进项税等,有待税务部门依法确认。

银行、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兴组织在相当多的地方贷款基本没有。

  (3)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长、壮大的必然选择。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内部管理不健全。

仍有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

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或流于形式。

三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联结关系不够紧密,基本上没有对成员的二次分配。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层次、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当有利于提升农业、农村、农民的竞争力,发挥应有的辐射、带动功能。

目前,二个方面的问题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规模小。

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入会人数不高,50人以下的占70%,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农民有限。

二是范围窄。

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组织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专业化水平不高,而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较少。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1.在法律的框架内示范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将其列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在法律的框架内,切实加强组织、引导和扶持,利用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扶贫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在培训、服务、技术等方面对其进行重点扶持,示范办社,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辐射作

  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有关部门应当在引导过程中注重利用市场规律指导规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增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有效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发展外部环境,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托产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联系起来,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弱的现状,对于有产业基础而没有相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产业规模不大的,扶持龙头专业合作社,支持做大产业。

在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相结合,与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专业合作社建设相结合,与打造农产品品牌相结合,从而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3.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建议中央和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设立专项扶持基金,用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和教育培训等。

银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环节流动资金。

二是落实办证登记、用地、运输、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要在技术和农业项目上给予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等农业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四是开展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提升农民专业素质,提高农民应对市场变化和对抗风险的能力,在农民中培养、发掘市场能人,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领域和专业服务水平,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竞争力。

  4.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运行机制上应当在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是内部管理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章程,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基础上,真正地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是利益分配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在留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利润分配采取入股分红和按交易量返利相结合的办法,比例额定,定期分配,结果公开。

三是风险消减机制。

在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对成员产品实行保底让利收购和给受灾成员直接补贴等,为成员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提供保障。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根据其立法本意,国家不因其出资而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而是将其出资平均量化为成员的份额,这部分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理应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显然,二者有相悖之处。

而处置办法在该法实施一年之后仍未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解散、破产时将无法操作,实际上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出资者做这种区分与其法人财产权不符。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扶持政策的法律条款均要求国务院来做出具体规定,而国务院一直未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扶持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农民的最大资产之一土地承包权是否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予规定。

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一定的限制,进行农业生产合作,应当允许,应在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

国务院应当尽快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条例,完善配套规定,对成员的主体资格、跨区域经营做出更加灵活、宽松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扶持政策的逐步到位,农民市场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一定会迎来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更加快速的时期。

  

  参考文献:

  1.王梅.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思考.安徽农业科学,2008(5)

  2.宋刚,马俊驹.农业专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7(5)

  3.邢震.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与思考.现代农业,2007

(1)

  4.胡光明.从保护农民权益的角度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大功能.安徽农业科学,2007(8)

  5.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导向辨析.中国农村经济,2005(6)

  (作者单位:

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015)

  (责编:

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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