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874064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9.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x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

股份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定了隐名股东协议的有效性。

如何做到既保护原始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义股东承担实质风险,同时又对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权利行使障碍?

这里,提供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仅供参考。

(这里是指转让过程中的代持,有的公司是新设形式,可以参照本合同条款基础上调整相应的背景及表述)

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

GFDCXY2011-01

实际出资人(甲方):

王**

身份证号:

【               】

名义股东(乙方):

王**

身份证号:

【              】

鉴于,甲方王**拥有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40】%股份按委托给其兄长乙方王**代为持有。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

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

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40%的股权,计出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 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4.3 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

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

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

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

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7.1 自代持股份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7.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

7.3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

7.4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7.5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7.7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1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9.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9.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如时候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于2011年06月【 】日签署于浙江省宁波市。

乙方配偶【    】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协议附件1)认可本协议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附件1:

宁波****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2011年6月【  】日宁波****有限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公司股东王**与其亲属王**2011年6月【  】日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书》(协议编号:

GFDCXY2011-01),决议如下:

一、对公司股东王**拟通过股份代持协议,将其名下40%股权交予其兄长王**代为持有,股东会予以表示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该40%股份记载于名义股东王**名下。

二、如实际出资人王**需要重新收回代持股份的,公司股东会无异议,各股东愿意在王**收回上述40%代持股份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王**作为名义股东,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需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本次决议无其他内容。

公司股东签字或盖章:

王**    【           】     【             】

宁波****有限公司(盖章)

 

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与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注:

双方可以根据合议适当删减以下条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条款。

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

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国:

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时间:

__________;船级:

___________;登记港:

_________;登记号:

________;载重量:

__________公吨(包括货物和燃料以及不超过_______公吨的淡水和物料);夏季海水干舷:

________米;散装舱容:

_________立方米;包装舱容:

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吨位:

__________总吨/总登记吨;在良好天气条件下,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风级______级,船舶满载航速大约为:

________节,此时耗油量大约为:

_________公吨(燃油)。

第二条租期

上述船东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从交船时起算,租期为________,并在下述航行区域内使用船舶。

第三条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交付租船人并使其处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

在船舶交付当时,船东应当为接收货物作好下列准备:

货舱打扫干净,船体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个方面适于普通货物的运输。

船舶应装备有压载水舱,同时具有启动所有装货设备的足够的动力。

船东应在______天之前向租船人递交预计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条交/还船检验

在交/还船之前,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负费用指定各自的验船师,分别在船舶到达第一个装货港/最后一个卸货港之前,联合进行交/还船检验以便确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状况。

每次检验后都应共同出具一份联合检验报告并由双方检验师签字。

如果双方检验师不能达成合议,则各自有权出具一份独立检验报告,陈述有关事项。

如果一方未能参加检验并且未能在联合检验报告上签字,则该方仍然应当受制于另一方在报告中所记录的数据。

交船检验时间由租船人承担,还船检验时间由船东承担。

第五条危险货物/除外货物

(a)船舶应被用来运输合法的而非任何具有危险、有害、易燃或腐蚀性质的货物,除非是依据船舶登记国和装卸港以及任何船舶必须经过其水域的中间港口和国家的法定当局之要求或建议。

另外在不影响上述大原则的前提下,下列货物也将被特别除外:

任何品名的牲畜、武器、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如果协议运输国际海事组织所属的货物,那么这些货物的数量应当被限制在_______吨,而且租船人应向船长提供证据,以证明他会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合理地给货物包装、加标、装船和积载。

如果租船人未能履行上述规定,船长有权拒装这些货物,或者将它们卸载(如果已经装船的话)。

以上事项引起的风险和费用由租船人承担。

第六条航行区域

船舶应当在____________范围内的安全港口和地域之间(其中_____________除外),根据租船人的指示,从事合法贸易。

第七条船东负责的事项

除非另有约定,船东应提供并支付船舶保险、供给、房舱、甲板、机舱和其他所有的必需用品,包括锅炉用水。

船东还应支付船员的工资及他们在装卸港的领事签证费和属于船员的港口服务费用。

船东应当维持船舶的船级并使船体、机械和设备在提供服务时保持高效状态,而且还应保证有一整套胜任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班子。

第八条租船人负责的事项

在租期内,除非另有约定,租船人应当支付所有燃油费用。

租船人还应支付港口费用(包括强制看管人和货物看管人以及强制垃圾处理费理)、与租船人业务有关的所有通讯费、引航费、拖带费、代理费、佣金、领事签证费(属于船旗或船员个人的除外),还有所有其他通常费用(第七条中提及的除外)。

但是,当船舶因为自身的原因(并非迫于天气)而驶入港口,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船东承担。

由船员疾病导致的熏舱费用应由船东承担。

由在本租约下船舶挂靠的港口和装载的货物所引起的熏舱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

在船舶被连续租用期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后,所有其他的熏舱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

租船人应当提供和支付必需的垫舱费用和特殊贸易或非通常货物所必需的任何附加装置。

但船东应允许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垫舱设施。

在还船之前,租船人应将垫舱设施和附加装置移走,该费用和时间由租船人承担。

第九条航次的履行

(a)船长和船员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惯常的协助。

船长应当谙熟英语并且因被视为租船人的雇佣和代理(虽然是由船长任命)而须执行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

同时,租船人应在船长的监督下履行所有关于货物的操作,这会包括但不局限于装载、积载、平舱、绑扎、牢固、垫舱、松绑、卸载和理货。

上述操作的风险和费用由租船人承担。

(b)如果租船人有合理的原由对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管理方式表示不满,则船东应当在收到投诉的详情后对此进行调查。

并且如有需要,应当重新任命有关人员。

第十条燃油

(a)租船人在交船时和船东在还船时,应当按照以下约定接收并支付留存在船上的所有燃料油和柴油。

交船时,船上有燃料油___公吨,每吨___________;柴油______公吨,每吨________。

还船时,船上有燃料油________公吨,每吨________;柴油____________公吨,每吨___________。

(b)租船人应当提供符合附加条款的详述并适于在船舶的主机和辅机中燃烧的燃油。

船东对于任何因租船人使用不适燃油或不符合附加条款详述的燃油而造成的主机或辅机的损坏保留索赔的权利。

另外,如果租船人所提供的燃油不符合双方合议的附加条款的详述或是被证明不适于在船舶的主机和辅机中燃烧,则船东将对于航程中航速的减小和/或耗油量的增加与由此引起的任何时间损失及其他后果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租金费率/还船区域与还船通知

租船人应当为承租和使用上述船舶而按每天__________支付租金,或者按照________米夏季干舷时的船舶总载重量以每吨_______支付。

每30天为一个租金支付期,从交船之日起算。

不足一月者以上述费率按比例支付。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租金应连续支付直到船舶以良好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在___________区域归还船东(除非船舶灭失)。

租船人应在___________天之前向船东发出预计还船的时间和可能的地点的通知。

为方便租金计算,交船、还船或租约的终止的时间应当以格林尼治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租金的支付

(a)租金的支付租金的支付方式应使船东或他在__________(地点)指定的名为___________的收款人能够接收。

租金可以用美元或(其他货币)结算,并在约定日期15天前存入船东能够使用的帐户。

最后一个月或其中部分时间应支付估计的租金数额。

当其不足以涵盖实际使用时间时,则只要船东提出要求,那么差额租金就应当按时每天支付。

如果租金未能按预定准时支付或者出现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根本违约,那么船东将有权从租船人手中撤回船舶并保留进一步向租船人索赔的权利。

在下述分条款(b)中规定的宽限期满后的任何时间里,如果租金尚未偿付,则船______东除保留撤船的权利外,有权停止履行任何正在进行的工作和下述所有义务,并且对由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上述后果导致的损失,租船人应当给予船东赔偿,而且在此期间的租金和任何额外费用照算,并由租船人承担。

(b)宽限期如果由于租船人或其银行的疏忽、过失而导致租金未能准时支付,则租船人可以得到船东给予的__________天净银行工作日(依照合议的支付地的规定)的书面通知,以便纠正错误。

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应被视为准时。

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按照前述分条款(a)中的规定施行撤船。

(c)最后一笔租金的支付

如果船舶在它驶往还船港的途中最后一笔租金和/或倒数第二笔租金已经到期,则所述租金将按照双方合议的完成该航次的必需时间进行估算。

在还船之前的估计使费和船上实际留存的燃油应当由船东承担并接收。

如果上述算法不能涵盖实际使用时间,则差额租金应按时每天支付。

如果船舶已经归还,则任何差额将由船东归还或由租船人支付,视具体情况而定。

(d)现金垫付

如果船东要求,船舶在任何港口的日常现金使费可以由租船人垫付。

这笔费用以及2.5%的佣金应从租金里扣除。

但是,租船人对该垫付款的使用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泊位

船舶应当在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安全码头或任何安全泊位或者地点装载和卸载,只要船舶能安全地进入、停泊和离开并且在任何潮时都处于漂浮状态。

第十四条可用空间

(a)船舶的货舱、甲板和其他货物空间(不超过它的合理安全积载范围)的整个所及之处,还有押运员的住所(如果有的话)应当在租船人的控制之下。

船东仅能为船上的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属具、船具、家具、物料、供给和燃油保留适当和足够的空间。

(b)如果有甲板货被装运,则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货损和/或货差和/或无论什么性质______的责任,如果不装载该甲板货物不会发生的话,租船人应当给予船东赔偿。

第十五条押运员和伙食

租船人有权委派一名押运员跟船(由租船人承担风险)并观察航次是否合理速谴。

他将被提供免费的住宿和与船长相等标准的伙食,租船人按每天______的标准支付。

船东应当为引航员和海关官员,还有理货职员、搬运工头等人(如果租船人或他的代理人授权的话)供应膳食,按每顿______的标准支付伙食费。

第十六条航行命令和航海日志

租船人应当随时向船长提供书面英语的必需指示和航行指令。

而且船长应当保持完整和正确的相关航程的甲板和轮机日志供租船人或他的代理人查阅,并且如有需要,应当提供租船人、他的代理人或者押运员一份上述甲板和轮机日志的真实副本以便表明船舶的航线、航程的距离和燃油的消耗。

任何租船人所需的日志摘要应当以英语记录。

第十七条交船/销约

如果租船人要求,则在______之前将不计算租期。

而且如果在______之时或之前但不晚于______时内船舶仍没有为交付而备妥,则租船人有权选择销约。

销约的宽限期,如果船东保证,即便他们恪尽职守,船舶仍不能在销约期之前为交付而备妥,并且船东能够提出船舶备妥的合理确定日期,那么他可以最早在船舶预计驶往交付港口或地点的七天之前,要求租船人宣布销约与否。

如果租船人选择不销约,或者他未能在两天内或是销约期之前给予答复(以先发生者为准),则船东提出的预计备妥交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将取代原先的销约日期。

如果船舶进一步迟延,船东有权根据本条款再次要求租船人就是否取消合约作出明示。

第十八条停租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时间损失可以停租:

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人员不足和/或错误和/或罢工,或者物料不足、火灾和船体、机械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以及搁浅、扣船带来的迟延(除非该扣押是由于租船人、他的雇佣人员、代理人或者分包商应该负责的事项所引起的)、或者船舶或货物的海损事故(除非该事故起因于货物的潜在缺陷或固有性质)、为检验或油漆船底而进干船坞,或者阻碍船舶处于完全工作状态的任何其他类似原因。

如果船舶不按租船人的指示或指令航行,而在航程中绕航或回返,则只要是由于除货物事故或下述第二十二条款所允许的情形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租金将从绕航或回返之时起停付,直到船舶回到离目的地相同或等距的地点并重新开始航程为止。

停租期间船舶所耗燃油均由船东承担。

由于天气的迫使令船舶进港或抛锚、航行直潜水港或江河或禁运港而造成的船舶迟延和/或因该迟延导致的费用应当由租船人承担。

如果航程中的航速因为船体、机械或设备的故障、缺陷或者它们部件的故障、缺陷而降低,则因此而起的时间损失和任何额外的燃油损耗以及可证的额外费用可以从租金里扣除。

第十九条转租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租约持续期间,租船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转租该船,但租船人仍要对履行本租约负责。

第二十条进干船坞

船舶于________最后一次进入干船坞。

(a)船东有权在租约履行期间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使船舶进入干船坞,并在承租双方合议的前提下根据船级和环境的要求进行船底去污和油漆和/或修理。

(b)除非有紧急情况,租约履行期间船舶不得进入干船坞。

注:

带*者可适当删减。

第二十一条全损

如果船舶灭失,则没有挣到的预付款项(从灭失之日或得到最后消息之日起算)应当立即归还租船人。

第二十二条免责

天灾、公敌、火灾、君主限制和所有海洋、江河、机械、锅炉和航行的事故与危险以及租约下航行中的错误,双方均可免责。

第二十三条权利

船舶有权在航行中使用和不使用领航员,拖带和被拖带,救助海难船舶,为救助人命和财产而绕航。

第二十四条留置权

船东对在租约下的所有货物和所有分运费和/或分租金,包括共同海损分摊有留置权。

同时,租船人就没有挣到的预付款与任何应当被立即归还的多付租金或超额定金可以对船舶行使留置权。

租船人不应直接或间接招致可能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权和利益具有优先权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也不应允许继续招致此种权利。

租船人保证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不会因他的接受补给或服务,包括港口费用和燃料而承担付款责任或时间损失。

第二十五条救助报酬

所有的海上无主物和救助报酬在扣减完船东和租船人所花费用以及船员应得份额之后应当由船东和租船人平均分享。

第二十六条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1990年修订案或任何后来的修订案,在______(地点)以______(货币)进行理算。

租船人应设法使得租约期间的所有提单包含有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1990年修订案或任何后来的修订案进行理算的条款和第31条“新杰森”条款。

期租租金不列入共同海损分摊。

第二十七条航行

本租约没有一项内容表明是把船舶转让给租船人。

船东对船舶的航行、引航员和拖轮的作为,船舶保险,船员和所有其他事情负有责任,如同船舶为其自己营运一样。

第二十八条起货机和照明

船东应当按下列要求维护起货设备:

______同时按照以上描述提供足够起重力的起货设备(所有的吊杆或吊车)。

船东还应在船上提供夜间作业的照明设备,但是除船舶上已有的照明设备以外的额外照明费用将由租船人支付。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货设备。

如经租船人要求,船舶将日夜工作,并且所有的起货设备应在装卸期间处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

如果起货设备不能使用,或者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启动它们,则因此而导致租船人无法工作的实际时间损失应予停租,而且船东将支付由此产生的小工待命费用,除非上述起货设备的无法使用和动力不足是由租船人的小工引起。

如果经租船人要求,船东应当承担租用替代岸吊的费用,但此时租金照算。

第二十九条船员加班费

受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令而使普通船员和高级船员为工作而产生的加班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