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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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管理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职责分工
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5基本要求
5.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实施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2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申请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如下:
5.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5.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3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5.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5.3.2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冲洗水源。
5.3.3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3.4会同实施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5.4作业前,作业实施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以下要求:
5.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5.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5.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5.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4.6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规范作业行为。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4.7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5.4.7.1在同一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5.4.7.2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5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车间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5.6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持票作业。
6动火作业要求及管理
6.1动火作业分级
6.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6.1.2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1.3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厂房、泵房、黄线区域动火作业必须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1.4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下列动火作业在作业前要编制专项动火方案,并按特级动火作业执行:
6.1.4.1运行的荒煤气管线、没有与系统隔绝的荒煤气管线、吹扫置换不合格的荒煤气管线上动火作业。
6.1.4.2运行中的电捕焦器上动火作业。
6.1.4.3煤焦油储罐区及焦油输送管线上动火作业。
6.2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6.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4规定执行。
6.2.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6.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2.7有可燃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及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2.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范围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2.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2.11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以作业票终审完成时间开始计算至作业完成验收时间结束,作业审核、审批人应在作业分析合格30min内进行审批,审批后动火开始作业时间距分析时间超过30min,监护人应重新组织进行化验分析。
6.2.12作业流程应满足作业票证审核、审批、班长验票、作业开始、作业结束、作业验收的程序要求。
6.2.13特殊动火作业前,应进行JHA风险分析,辨识风险为可接受风险时,方可进行作业。
6.3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6.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3.2动火申请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部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3.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6.4.1.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应由动火所在车间、部门通知质监部指派化验分析人员进行。
6.4.1.2化验分析地点由作业项目所在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含班组长)提出,化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分析时间、分析地点、分析数据。
6.4.1.3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4.1.4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6.4.1.5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4.1.6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1.7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4.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6.4.2.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6.4.2.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5职责要求
6.5.1动火作业负责人
6.5.1.1动火作业负责人,由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指定一名员工临时担任,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5.1.3组织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负责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6.5.2危害辨识及安全措施编制人
由动火申请单位监护人及动火负责人、动火人共同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逐项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并逐项确认签字。
6.5.3安全教育人
按照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案及现场实际情况,由申请动火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及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字。
6.5.4动火人
6.5.4.1从事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的动火人,必须持有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证,逐个填写动火人证件编号。
6.5.4.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5.4.3应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6.5.4.4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5.4.5应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审批手续不完备时有权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6.5.4.6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5.5监护人
6.5.5.1监护人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6.5.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5.5.3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6.5.5.4配备满足现场需求的灭火器。
有中毒、灼伤、窒息等风险的区域作业,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6.5.5.5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5.5.6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6.5.6动火分析人
6.5.6.1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6.5.6.2应根据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5.7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
6.5.7.1动火申请单位的领导或领导临时指定的负责人为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
6.5.7.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6.5.7.3负责组织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5.7.4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5.7.5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下达停止动火作业指令。
6.5.8动火作业审核人职责
审核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落实到位,对不符合项措施提出整改意见,补充完善需要落实的其他安全措施。
必要时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向作业负责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6.5.9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6.5.9.1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5.9.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9.3必要时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和周边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5.10安全验收人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会同其他作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验收。
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恢复安全设施,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验收合格后,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共同在作业票证上“安全验收”栏签字,方可离开现场。
6.5.11《作业证》上的所有人员签字栏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否则视为无效,并追究责任。
6.6《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6.1《作业证》由动火申请单位安全环保员办理,安全环保员不在岗时,由车间领导指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办理,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票证上未涉及项不允许空白,须用“\”填充。
6.6.2根据动火等级,落实安全措施、化验分析合格、按本标准5.7“《作业证》的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当班班长验票确认,将办理好的《作业证》交动火作业人,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6.6.3票证上盲板填写数量应与盲板票号相统一,需落实的其他工艺安全措施在相应序号上打“√”,采用断开管线进行工艺隔离的,标明断开具体位置。
相关票证时间对应。
6.6.4动火作业地点、作业内容表述清晰明确。
6.6.5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应由作业项目所在单位班长(含班长)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负责人共同进行。
作业有补充安全措施的,编制人应在票证上具体写明。
对于作业未涉及的安全措施项目(辨识人辨识出的不需落实的项目),应在票证上规范画“\”。
安全措施落实人在相应的票证栏目上签字。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应辨识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并对作业、监护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6.6化验分析项目由作业项目所在单位安全辨识人填写,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明确填写有害介质名称,环境分析填写“可燃气体”。
化验分析项目与辨识的介质名称相一致。
6.6.7作业所在单位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作业负责人分别对动火作业人、其他作业人及监护人进行包含作业风险、安全措施、事故应急等方面内容的安全教育,教育人、被教育人在相应栏目签字。
6.6.8“5级以上大风”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6.6.9作业负责人离开现场时,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接替履责。
动火监护人更换时在票证签字。
6.6.10作业结束后进行安全验收,包含作业遗留火种的检查、现场环境的清理及安全设施的恢复、工器具检查等内容,二级作业票每天作业结束后都要进行过程验收。
6.6.11票证上所有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且字迹清楚、易于辨识。
6.6.12作业完成后,作业票证交回本单位妥善保管。
6.6.1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行使车间主任的审核、审批权。
6.6.14为进一步明确跨界区动火作业各方的职责,落实好动火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特对跨界区动火作业做如下规定:
6.6.14.1跨界区在工艺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由管道使用车间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当无法确认具体由哪个车间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时,由安全环保部指定车间办理动火证及完成其他有关事项。
6.6.14.2动火作业前工艺安全条件的创造由工艺管道使用车间进行,经生产调度及所在车间同意可就近使用公用介质。
工艺条件创造包括隔绝、吹扫、置换和清洗等工作。
6.6.14.3由工艺管道使用车间和动火地点所在车间各派一人共同对该次跨界区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6.6.14.4工艺管道使用车间的监护人对工艺安全条件创造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动火地点所在车间负责地面易燃物清除、地沟、地漏等的封堵及飞溅焊花的遮挡、消防措施的落实等工作,监护人对地面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6.6.14.5在地面或管桥上进行新管道的预制、连接等工作,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负责监护。
6.6.14.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栏由工艺管道使用车间和动火地点所在车间领导共同签字。
6.6.15《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6.6.16《作业证》不准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6.17《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作业证》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监护人)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护人)、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至少保存一年。
6.7《作业证》的审批
6.7.1特级动火作业经车间初审签字,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副部长复审签字,生产副总经理或安全总监终审批准。
6.7.2一级动火作业经车间初审签字,由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6.7.3二级动火作业经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终审批准。
6.7.4作业审批时,提供关联票证,审批人核实作业票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7.5审核、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条件,写明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时间,交代作业注意事项。
6.8《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8.1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6.8.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动火作业证审批流程
8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