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避碰知识点.docx
《船舶避碰知识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避碰知识点.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船舶避碰知识点
1.水上飞机:
包括为能在水上操作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即只要任何航空器设计了能在水上操作的功能)
①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然而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第二章规则。
A.水上飞机无论是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还是水上操作(即任何时候),都不应妨碍他船,但条件是:
互见;
B.水上飞机超低空飞行时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
C.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
②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
则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水上飞机的不妨碍”;2.地效船:
是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各种船艇。
①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非排水状态下飞行时,应让请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但条件是:
互见;夜间此时应显示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是黄色闪光灯);
②地效船在水面操作(即水上航行)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循第二章规则;此时亮桅灯、尾灯和舷灯;
③特例:
如果地效船(或水上飞机)沿分道通航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另一穿越船:
A.如果穿越船L≥20m,地效船不妨碍穿越船;
B.如果穿越船L<20m,穿越船不妨碍地效船;
④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
则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地效船的不妨碍”;3.气垫船:
A.在排水状态下:
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
B.在非排水状态下:
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还应再加黄色环照闪光灯;
C.规则只为气垫船规定了号灯、号型,没有规定特殊的责任规定;
D.避碰责任:
无论是否处于排水状态均按照普通机动船遵守规则;
③定义:
A.机帆并用船是机动船;
B.未装机器并未挂帆的船认为是帆船;
C.失控船必须处于“在航中”(操限船也是);在锚泊、抢滩、搁浅和系泊中不存在“失控”;
ⅰ.常见失控船:
帆船无风遇急流;火灾船按灭火要求操纵;大风浪船无法变向变速;走锚船;拖锚船;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
ⅱ.不属于失控船:
大风浪主机降速滞航;起锚时锚机故障,另一锚机正常;罗经、雷达等导航设备发生故障;
④号灯号型:
ⅰ.各种天气条件下:
A.应(必须)显示号灯的时间:
从日落至日出;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时间;
B.应(必须)显示号型的时间:
白天;
C.应(必须)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
白天能见度不良;晨昏蒙阴;
ⅱ.各种灯装设位置:
A.桅灯、尾灯尽可能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
B.舷灯:
不一定装在左右舷最宽处;
C.拖带灯:
要求设置在尾灯的垂直上方;
ⅲ.号灯射程:
A.射程分点:
50、20、12海里;
B.桅灯:
6、5、3、2;
C.舷灯;3、2、2、1;
D.环照灯:
红绿白黄;
E.不在“射程分点”的灯:
操纵号灯(五套操-即其射程5海里),未定闪(即闪光灯射程未规定);
F.闪光灯:
黄红;
G.特殊:
不易察觉被拖船闪光灯:
3海里;临近捕鱼船的额外号灯:
至少1海里,但小于渔船规定号灯射程;
ⅳ.号型;圆锥体号型高与底面直径相等;圆柱体号型高是地面直径的两倍;
ⅴ.机动船、帆船、划桨船、拖带船、被拖带船、限吃水船、失控船、在航转运和拖带严重受限锚泊时号灯和号型:
A.L<50m时,一盏白灯(一盏白灯代替前后锚灯,甲板灯没要求);
B.50m≤L<100m,前后锚灯(必亮前后锚灯,甲板灯可以亮);
C.L≥100m,必亮前后锚灯,必亮甲板灯;
D.号型:
以上都是在最易见处一个锚球;
E.长度<7m的船,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灯、锚球;
F.注意:
锚灯就是环照白灯;
G.注意:
锚泊中并靠在一起的船;各显示各的锚泊号灯、号型;
H.注意:
锚泊时间:
从“抛锚开始”至“锚离底”;
ⅴ.机动船(包括气垫船和机帆并用船)航行时号灯:
A.L≥50m时,都是桅灯、舷灯、尾灯;但
B.12m≤L<50m时,前桅灯+舷灯+尾灯(后桅灯可不亮);
C.7m≤L<12m时,一盏环照白灯+合色舷灯+尾灯(前后桅灯都可用一环照白灯代替);
D.L<7m,且(最高)航速≤7Kn,一盏白灯+尾灯(可只亮一盏环照白灯,舷灯有条件亮);
ⅵ.帆船(包括划桨船)航行时的号灯:
A.总的都是舷灯、尾灯(没有桅灯);
B.L≥20m时,可另加上红下绿环照灯;
C.7m≤L<20m时,三色灯(可显示三色环照灯);
D.L<7m时,电筒或白灯(可电筒或白灯代替三色灯);
注意:
舷灯在船长L<20m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帆船),可合并成一盏合色灯,显示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
ⅶ.拖带:
(拖带长度:
拖船船尾至被拖船后端)
A.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
①应用三盏桅灯代替一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
②号型:
菱形体;
B.顶推、旁拖和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
(注:
顶推、旁拖时,不显示拖带灯)
①应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
②无号型;
③非拖船临时拖带: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不要求显示号灯,但应采取招引信号,应标明拖带船与被拖船之间的关系,尤其应将拖缆照亮;但必须显示号型(拖带长度>200m时,拖带船和被拖船各显示菱形体)
④与被顶推船成牢固组合体:
按一个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
⑤如果拖船两舷各有一队船被旁拖,则每舷的船作为一艘船显示号灯(任何数目的被旁拖船);
⑥被旁拖时,舷灯要靠前,以表示旁拖长度;
ⅷ.被拖船;(注:
每个被拖带物上都得点灯,但只要在最后一拖带体且配备人员时船名声号)
A.总的就是显示舷灯、尾灯;
B.被尾拖时,可以点灯或表明其存在代替;
C.旁拖时:
舷灯、尾灯;
D.被顶推时:
舷灯;
E.被尾拖时(拖带长度>200m)号型:
最易见处菱形体;
ⅸ.部分淹没不易察觉被拖带体:
(能见距离为:
3海里)
A.总的间隔不超过100m显示环照白灯;
B.宽度<25m时,只前后显示环照白灯;
C.宽度≥25m时,前后左右各显示一环照白灯;
D.不能按规定显示:
点灯至少表明其存在;
E.号型:
①拖带长度>200m时,被拖体前后端各显示一个菱形体;
②拖带长度≤200m时,被拖体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
ⅹ.操限船:
(长度必须≥12m)
A.对在抛锚时号灯、号型无特殊定义(和机动船相同):
①在航转运;②拖带;
B.不对水移动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
①在航转运;②疏浚;③捕鱼船(包括拖网、非拖网)(拖网有后桅灯时也应关闭)(简记:
转浚捕鱼关)
C.在航不对水移动不需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的操限船:
①拖带船;②清雷船;(简记:
拖雷)
D.只看到红白红:
除拖雷外的操限船在航不对水移动;
E.号灯不是红白红和号型不是球菱球:
清雷(在航号灯:
三绿;在航号型:
三球;锚泊号灯:
三绿+锚灯;锚泊号型:
四球);
F.不显示锚泊号灯号型(即没有锚灯、锚球):
①水下作业;②疏浚;③从事捕鱼的船;(其中①同在航号灯、号型;②和③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号灯,同在航号型)(简记:
下浚捕鱼)
G.无桅灯的船舶:
帆船、划桨船、被拖带船、引航船、船长L<50m的拖网渔船和所有非拖网渔船;(简记:
引划帆被拖,小50拖网,所有非拖网)
H.显示品字形三绿灯+在中间绿灯下方一盏白灯:
①白灯可能为清雷船尾灯;(是否对水移动不能判断)②白灯可能为清雷船锚灯;③距离此船1000m范围内危险;
I.显示菱形体的船:
①尾拖拖带长度>200m的拖船;
②尾拖拖带长度>200m的被拖船;
③拖带部分淹没不易发现被拖体末端;当拖带长度>200m时,在前端最易见处也显示一个;
J.疏浚船;绿菱(记:
绿领)侧能过;
Xi.失控船:
(长度必须≥12m)
①失控开始:
立即关闭前后桅灯,并显示两个垂直环照红灯;
②不对水移动后:
关闭舷灯和尾灯;
Xii.搁浅船;(长度必须≥12m)
A.号型:
锚灯+两个垂直环照红灯;(不要求显示甲板灯)
B.号型:
垂直三个黑球;(无锚球)
Xiii.长度<12m的船:
A.不要求(有条件可显示)显示:
失控、操限和搁浅船的号灯、号型;(简记:
失操搁)
B.以上要求,潜水船(水下作业)除外;
C.但是锚泊的号灯、号型要按要求显示
Xiv.从事捕鱼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关闭)
A.拖网渔船;
①上绿下白环照灯;
②船长≥50m时,应显示后桅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关闭);
③船长小于50m时,也可显示后桅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关闭);
注意:
①看到的灯为绿白白(上下绿白环照灯,和尾灯):
拖网渔船,由于看不到桅灯,船长无法确定;
②看到的灯为白绿白(后尾灯+上下环照白灯):
由于船长<50m的拖网渔船也可显示后桅灯,所以船长无法确定;
B.非拖网渔船;总的都是上白下红环照灯;
①渔具伸出距离>150m时:
在伸出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C.号型:
①所有拖网渔船和长度<150m的非拖网渔船:
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②渔具伸出距离>150m的非拖网渔船:
除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另加尖端向上的单个圆锥体;
③锚泊号灯: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锚泊号型:
同在航号型;
Xv.临近捕鱼的额外信号:
(射程:
至少1海里,小于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A.拖网渔船:
(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①非对拖;放网:
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上白下红;网挂障碍物:
垂直二盏红灯;
②对拖:
同上,另朝前方并向另一对拖船方向照探照灯;
B.围网渔船(非拖网渔船):
(船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可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号灯(等明暗,1秒)
注意:
用曳绳钓钓鱼的船不是规则定义的从事捕鱼的船,不要求显示任何捕鱼信号;
Xvi.限吃水船:
A.夜间显示号灯:
同等长度机动船号灯,还可显示垂直三盏红灯;
B.号型:
最易见处应显示垂直圆柱体;
Xvii.引航船:
A.在航应显示号灯:
舷灯+尾灯+白红环照灯(无桅灯);
B.锚泊应显示号灯:
锚灯+白红环照灯;
C.夜间看到白红白三盏灯:
①可能是引航船在航(白红灯+尾灯);
②可能是引航船锚泊(白红灯+锚灯);
声号
1.船舶应配备声响器具的要求:
(记分界点:
100、20、12)
①L<12m,可不配备号笛,但应配置其他有效声号设备;(其他有效声号设备)
②12m≤L<20m,应配备:
一个号笛;(笛)
③20m≤L<100m,应配备:
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笛钟)
④L≥100m,应配备:
一个号笛、一个号钟和一个号锣;(笛钟锣)
⑤注意:
A.钟锣声音、音调不能混淆;
B.钟锣可以其他声音特性相同的设备代替,只要求这些设备随时以手动鸣放规定声号;
2.操纵声号(也是行动声号):
①除帆船,任何机动船行动时应鸣放操纵声号;(帆船没气没电)
②鸣笛是良好船艺,警告是责任;
③行动(操纵)声号鸣放条件:
(即:
一短声正右转;二短声正左转;三短声正后退)
A.应用号笛鸣放的条件:
(必须鸣放,只一遍,不可重复)
ⅰ.互见;
ⅱ.在航机动船;(除帆船外的任何机动船)
B.可操纵号灯(可用环照白灯,射程至少5海里)补充的条件:
(可不用该灯号,用了可重复)
ⅰ.互见;
ⅱ.任何在航船舶;
注意:
ⅰ.可用操纵号灯补充的操纵(行动)声号有:
操纵声号和警告声号;不可用于补充追越声号;
ⅱ.两次操纵号灯的间隔至少10s。
C.企图追越声号(用号笛鸣放):
(企图右:
——•;企图左:
——••;同意追越:
—•—•)鸣放条件:
(此声号不可用操纵号灯补充)ⅰ.互见;
ⅱ.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任何在航船舶;
ⅲ.不需要被追越船采取行动即可安全通过时,可不鸣放;但鸣放是良好船艺;(即:
不是一定会鸣放)
注意:
被追越船对能否安全追越持有怀疑时:
可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
D.怀疑企图信号:
至少••,用号笛和操纵号灯;适用于:
互见的任何船舶;
E.航道弯头声号(只能用号笛)条件:
ⅰ.能见度良好;
ⅱ.不互见(被居间障碍物遮挡);
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1.能见度不良声号适用:
A.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或其附近时;(不一定在航行,与能否互见没有关系,只强调“在”)
B.不论白天还是夜间;
2.机动船(不是所有机动船)、旁拖船和顶推组合体在雾中航行:
(简记:
机旁组)
A.在航对水移动:
一长声;
B.在航不对水移动:
两长声;
C.以上都是:
不超过2分钟的时间间隔;
3.在雾中发出三声(即:
一长两短)“—••”的船:
帆失操限捕拖,捕鱼操限锚泊作业;即:
A.“拖”指:
尾拖拖带船和顶推船;
B.“捕”包括:
拖网渔船和非拖网渔船;
D.以上都是:
不超过2分钟的时间间隔;
E.注:
我国非机动船:
每隔约1分钟发出约5秒钟声号;
4.被拖船最后一艘配员:
A.鸣放四声,即一长三短:
—•••;
B.在拖船鸣放之后立即鸣放;
C.尾拖中,被拖船每艘都得点灯,但只有最后一艘且配员才名声号;
D.以上都是:
不超过2分钟的时间间隔;
5.小船:
A.L<20m的船:
不要求鸣放在航、锚泊声号,但应鸣放其它有效声号;
B.L<12m的船:
在雾中可用有效声号代替规则规定的声号;(如在雾中航行:
不超过2分钟的时间间隔鸣放其它有效声号)
6.锚泊船:
A.应鸣放的声号:
ⅰ.L≥100m时,前钟后锣5秒钟;(之所以是“前钟”,因为前面有锚钟)
ⅱ.L<100m时,前钟5秒钟;
B.还可鸣放三声笛号:
短长短(•—•);
C.锚泊船不超过1分钟间隔鸣放;
ⅲ.L<20m的船,因不需要配备钟锣,能见度不良时不要求鸣放规定的锚泊声号;但应鸣放其它有效声号;
7.搁浅船:
A.应按同等长度的锚泊船鸣放钟号和锣号;
B.除同等长度的锚泊船声号外,应在急敲钟前后间隔而清晰的敲锣三下;
C.除同等长度的锚泊船声号外,应在急敲锣前后间隔而清晰的敲钟三下;
D.还可鸣放笛号:
U莫尔斯信号(••—),意思:
你船正在临近危险中;
E.搁浅船:
不超过1分钟间隔鸣放;
F.L<20m的船,因不需要配备钟锣,能见度不良时不要求鸣放规定的搁浅声号;但应鸣放其它有效声号;
8.引航船:
A.按规则应鸣放声号:
对水移动、不对水移动和锚泊信号;
B.还可鸣放识别声号:
四短声(••••);
总结;
A.雾中号笛(声号):
不超过2分钟鸣放;
B.号钟、号锣不超过1分钟鸣放;
C.在能见度不良水域及其附近时,不要求鸣放声号的情况:
(即不是任何活动都鸣放)
ⅰ.最后不配员被拖船;
ⅱ.被顶推的船;
ⅲ.被旁拖的船;
招引他船信号
1.避免使用频闪灯或高亮度的间歇灯、旋转灯;
2.雾号连续发声:
遇险需要救助信号;
3.N.C.简码是遇险求助;
4.将衣服张开挂在桅顶是中国《非机动船海上航行暂行规则》,在国际上不用;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
1.任何时候,决定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
能见度情况;(即使在能见度不良使用雷达时也是如此)
2.确定(或判断)碰撞危险最好的方法:
罗经方位(包括:
磁罗经方位和电罗经方位)
3.能见度不良,判断碰撞危险最有效的方法:
雷达标会;海上通常把雷达放在12海里标会;
4.来船方位有明显变化,有时可能存在碰撞危险:
A.驶进很大的船;
B.驶近拖带船组;
C.近距离驶近他船;
D.来船可能做航向、航速的一连串小变动;
E.来船的航向不稳定;
5.AIS与GPS和电罗经相连,所有提供对地航向和对地航速(GPS提供)以及船首向(电罗经提供);AIS受传播距离限制;雷达标会
1.在雷达标会时:
通过方式取决于来船具体方位和本船具体方位角;
2.规律:
A.对于正横附近(本船正横和正横后)来船,无论本船如何转向,他船过本船船首;
B.对于正横后来船朝他转向或正横前来船背向他转向:
(对于此项中为给定转向角和正横方位角的关系,按“A”中原则选)ⅰ.转向角=2倍正横方位角:
它船方位不变,存在碰撞危险;
ⅱ.转向角<2倍正横方位角:
本船过他船船头;(最易抢头时:
转向角=正横方位角)
ⅲ.转向角>2倍正横方位角:
他船过本船船头;(本船过他船船尾)
C.对正横后来船本船背着他转向或者对正横前来船迎向他改向:
他船过本船船首;
D.以上在避让行动中的运用:
(即让路船的措施)
ⅰ.对正横前来船:
朝来船改向比背向来船改向(此时有如上所述角度限制)效果好;
ⅱ.对正横后来船:
大幅度背向来船改向比减速效果好;(交叉局面中:
让路船可以减速,但不可以加速)
ⅲ.对于交叉局面(别处让路船没有此限制):
让路船只要不穿越直航船船首可以采取任何行动;
3.最此类题原则:
先明确本船转向角与来船正横方位角关系;
4.紧迫局面(close-quartersituation):
单凭一船的行动以不能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
5.紧迫危险(immediatedanger):
单凭一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
即: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不能耽搁的危险。
6.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
A.单凭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最有效的行动;先决条件:
ⅰ.有足够的水域;ⅱ.及时的、大幅度的;ⅲ.不致构成另一紧迫局面;ⅳ.转向行动应按照本章《驾驶与航行规则》各条规定避免碰撞的任何规定;
B.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车把船停止的时机:
局面不定或难以判断,留时间估计局面;
C.关系:
ⅰ.根据规则满足条件的转向是有效的时:
减速和停车不是强制的。
(只能说可,不能说应);
ⅱ.如有必要(局面不定)时:
应减速、停车;
7.不妨碍
A.目的:
避免构成碰撞危险;
B.适用:
形成碰撞危险之前和之后;
狭水道航行
1.应在狭水道右侧通行条件:
只要安全可行;
2.不应妨碍:
(简记:
只能在)
A.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的船:
ⅰ.帆船、穿越船和长度小于20的船舶;
ⅱ.不应被妨碍船包括限吃水船(还没有发现其它船),与船长、作业没关系;判定依据的是:
偏离航向的能力;ⅲ.即使长度超过20m的船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中通行,也应遵守:
良好船艺;
ⅳ.穿越船不能穿越的条件:
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安全航行的船通行;
B.从事捕鱼的船:
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船通过;
ⅰ.任何其它船包括:
穿越船、帆船和长度小于20m的船;
3.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A.适用船舶:
任何船舶;(特殊:
失控船可抛锚)
B.适用条件:
当时环境许可;
C.规则只限制在狭水道,没限制在航道;
分道通航
1.理解:
A.适用:
ⅰ.IMO采纳的分道通航;
ⅱ.在港口水域内,未被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区域:
①规则中“分道通航制条款”不适用该区域,
②规则其它条款适用该区域;
③只要在规则适用的水域,船舶必须遵守所属的有关主管机关为该区域制定的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④除了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和内陆水道外,其它属于主管机关不能规定
B.不解除:
ⅰ.任何船舶;ⅱ.遵守任何其他条规定的责任;
2.沿岸通航带:
(不是分道通航的一部分,是独立的定线制;)
A.不应适用的条件:
可安全适用临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的通航分道;
B.可以适用沿岸通航带的船:
ⅰ.帆船、从事捕鱼的船和长度小于20m的船;
ⅱ.船舶抵离沿岸通航带中的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
ⅲ.避免紧迫危险;
ⅳ.不能安全使用临近通航分道的船;
注意:
A.沿岸通航带没有避免锚泊的规定;
B.沿岸通航带没有不妨碍的规定;
3.可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割线的船:
(其他船不应)
A.穿越船;
B.驶进驶出通航分道的船;
C.除非:
ⅰ.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主要是失控船)
ⅱ.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ⅲ.清除水雷的船在作业;
4.不应妨碍:
(不妨碍和是否互见没有关系)(简记:
按机动)
A.从事捕鱼的船不应妨碍: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可妨碍穿越船,驶进驶出船)
注:
从事捕鱼的船可在分道通航内捕鱼,但航迹向应和总流向尽可能一致;
B.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不应妨碍: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可妨碍穿越船、驶进驶出船)
ⅰ.此处的机动船指:
长度大于20m的机动船;
C.穿越船和驶进驶出船没有不应妨碍的责任(船长都≥20m);
D.互见(即:
看到航行灯)中地效船在分道通航内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即:
亮高亮度红色闪光灯):
ⅰ.当穿越船船长≥20m时:
地效船不应妨碍;
ⅱ.当穿越船船长<20m时:
穿越船不应妨碍;
ⅲ.本质:
在分道通航水域内,适用分道通航要求的不妨碍优先考虑;
ⅳ.只要满足互见的条件,地效船才不妨碍其它船;但是在狭水道和分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