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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方法》

编制讲明

一、编制背景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与监督治理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2007年开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对全国的国控污染企业部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至2009年底,建设工作已差不多完成。

但建成后的应用和治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反映比较突出的确实是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西北督查中心在实际检查中发觉过不同类型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先后两次向环保部进行过专题报告,引起了部领导的关注。

2010年3月15日,环保部环监局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治理研讨会。

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决定托付西北督查中心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会后,环保部环监局向部领导汇报了会议情况,张力军副部长作了批示,同意实施。

按照环保部领导的批示,西北督查中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方法”。

二、编制过程

西北督查中心成立了“方法”编制领导小组,由中心要紧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技术组和专家顾问组。

技术组由西北督查中心和嘉兴市环境爱护局有关业务骨干组成,专家顾问组由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和苏州科技大学有关专家组成。

编制工作历时6个月,历经三个时期:

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思路,提出“方法”的结构框架;二是制订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划分任务单元;三是汇合编撰形成初稿,开展先期试点,广泛征求意见。

从3月至6月,先后赴浙江省苏州市、嘉兴市、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北京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掌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治理现状,收集第一手资料;对国家和部分省(区)、市相关的方法、规定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研究,起草“方法”初稿。

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并先后五次征求环保部环监局的意见。

2010年6月在西安组织召开了“方法”专家研讨会,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后在浙江省嘉兴市开展了先期试点工作。

2010年7月、8月,分不在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一、二期培训班上征求了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方法”此稿。

三、需要讲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定位。

制订“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管,指导和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解决目前存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可靠的问题。

因此,它的定位是基于环境监察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同时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规范)”),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便于环境监察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二)关于罚则。

1、本“方法”中罚则的差不多依据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这点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28号)中已作出明确规定。

在本“方法”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中又予以重申。

基于那个差不多依据,本“方法”中关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层层递进的处罚规定,均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同于污染防治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精神所设置。

2、关于弄虚作假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我们认为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本《方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递进式的进行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关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判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关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判,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爱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

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关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判,对其负责运行治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五是关于地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猎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三)关于可操作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相对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

但这些制度、标准和规范,有的是着眼于宏观治理,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又太强。

本“方法”定位于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因此突出的确实是可操作性。

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同时设计了9张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因此,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方法”所附的“技术指南(规范)”相对依旧比较专业,也对环境监察人员提出了考验。

(四)关于开放性。

考虑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还在不断进展,本“方法”力求开放,即在新增其他仪器设备的情况下,环境监察人员仍可按此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基于那个考虑,“方法”中规定了申报登记制度,在新增或变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后,要将设施差不多情况、现场安装情况等按照“技术指南(规范)”后附的“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规定的各项内容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登记。

如此即使仪器设备发生了变化,环境监察人员也能够在第一时刻掌握其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了解的要紧内容,并按照已有的检查方法和步骤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现场监督检查原则】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遵循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性推断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和例行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现场监督检查依据】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本方法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指南”)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运行单位的责任】 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治理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自觉同意和配合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治理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仪器生产厂和代理商的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和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厂商)必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品质量,并按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章监督治理

第七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单位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填写“现场检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排污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变更申报登记。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事项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报告与处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变动或停运的,排污单位应提早十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现场检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排污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按照有关规程检修恢复正常运行。

第九条【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而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及其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环境爱护部门内部报告制度】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每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20前向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环境爱护部门内部报告内容】 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商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在辖区内服务情况评估。

第十二条【督查和考核制度】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内容】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二)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动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各类资质情况;

(六)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七)现场快速监测。

第十四条【检查方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采纳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的方式进行。

例行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差不多情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的一般性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不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深入、全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时可组织环境监测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检查频次】 对辖区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进行1次例行检查;对省控及其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例行检查。

依照例行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程序】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做好检查前的预备工作,包括了解排污单位及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推断是否正常运行;

(四)认定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五)对涉嫌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则进行重点检查;

(六)对认定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1】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拷贝文件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治理情况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2】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检查,必须按照监控设施类不,填写“现场检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依照重点检查工作需要,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可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并同步采样送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比对监测;要求运行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相关性能测试;依法封存有关试剂、标准物质、材料,并送具有相关资质部门检测。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拒绝申报和谎报行为认定与处罚】 排污单位未按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时限和内容,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申报情况严峻失实的,认定为拒绝申报或谎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

对排污单位拒绝申报或谎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对排污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拒绝检查行为认定与处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拒绝环境爱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

(一)采取拖延时刻、门禁等方式阻止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接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对排污单位拒绝环境爱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排污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正常使用认定与处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

(一)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部分或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按照有关规程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的;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过程明显不一致的;

(五)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排污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高限处罚。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

(一)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程和分析要求,通过稀释、吸附、汲取、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实施了违反技术规程或不符合真实排污状况的仪器、试剂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程和数据传输要求,采集、传输和上报虚假监控数据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其真实排污状况的。

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判,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掩盖其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高限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排污,限期治理,依法追缴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排污费,并对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厂商弄虚作假行为处罚】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商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

(一)由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判,向社会公开该生产厂商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二)对差不多安装使用该生产厂商的同类产品一律列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新启动对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仪器、设备)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爱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检测和认证审查获得通过前,向社会公告暂停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爱护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第二十四条【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处罚】 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

(一)由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判,向社会公开该运行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二)对由该运行单位负责运行治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律列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新启动对该运行单位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认证审查获得通过前,向社会公告暂停该运行单位的有关资质。

第二十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对接到举报或所发觉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甚至包庇、纵容或参与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爱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处罚】 对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猎取的要紧污染物核定的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爱护考评的优秀或合格等次的,经省级及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挂牌督办】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刑罚和治安处罚】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实施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峻后果的,由省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拘留;情节特不恶劣并造成严峻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方法由环境爱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刻】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是各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354—2007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不技术规范

HJ/T377—2007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104—200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01—2003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汲取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

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

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操纵、自动操作功能。

3.4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差不多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3.5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是针对例行检查中初步推断涉嫌不正常运行情形,而又不能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需要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3.6不正常运行

违反自动监控运行维护、治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3.7弄虚作假

通过有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致使自动监控设施不能发挥其正常作用的行为。

3.8擅自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拆除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9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闲置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10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未经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关停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11排污口规范化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要求设置

3.12采样点位规范化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13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予以登记的活动。

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通过查、看、测、听、问、录等,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行状况。

(1)查:

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差不多情况;

(2)看:

观看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数据,通过表观现象发觉问题;

(3)测:

视情进行必要监测,现场可用快速测试仪器,也能够托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

(4)听:

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陈述;

(5)问:

针对有关情况,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录:

填写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和重点检查表和收集影音资料等。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预备工作

5.1了解排污单位有关情况

(1)排污申报登记表;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5.2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相关资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

(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资料;

(4)污染源自动监控历史数据。

5.3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

(1)现场采样设备;

(2)便携式快速分析设备;

(3)配置无线宽带上网卡的便携式电脑;

(4)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5)强聚光手电;

(6)望远镜;

(7)电流发生器;

(8)其他。

5.4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现场检查必须由包括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在内的人员实施。

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取得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地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应当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例行检查

6.1排污口规范化检查

检查排污口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及时变更。

排污口变更的项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

6.2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6.2.1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6.2.2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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