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专业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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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专业部分
6粮食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专业部分)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安全
生产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粮食粉尘包括麦粉、米糠、淀粉、糖粉等,如小麦粉属于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B)。
高温表面堆积粉尘层(5mm)的引燃温度为炭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为410℃,粉尘平均粒径为20-40微米,爆炸下限为--g/m3。
一、安全基础管理(见通用部分)
二、作业场所管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1
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按GB50016规定的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进行设计。
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分离,与其他厂房建筑之间不得低于10米,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得低于25米。
【查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检查:
生产厂区与周边建筑安全距离】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建筑物为单层建筑时,屋顶应用轻型结构。
【现场检查:
建构筑物结构、材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条
(3)多层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或在墙上设置泄爆口。
【现场检查:
建构筑物结构、泄爆口】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3.2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条
(4)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现场检查:
爆炸危险区域疏散门】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1.4条
(5)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现场检查:
生产区域疏散路线、路标和应急照明】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5.6.2条
2
爆炸危险
场所
在大米厂砻糠间、米糠间、面粉散存仓、立筒仓、灰间以及粉碎间、碾磨间、打包间、清理间、配粉间、饲料加工车间、立简库、敞开式输送廊道(1米内)、地下输粮廊道、散装粮储存用房式仓、油厂原料库等场所的出入口应设爆炸危险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标志】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附录F
3
防爆电气
设备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气,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现场检查:
电气设备设施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条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第、条
(2)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储粮仓必须设温度监控。
【现场检查:
提升机、粮仓安全监控装置】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6.1.8、条
(3)应采用粉尘防爆照明装置,灯具和粮食净距离不应小于米;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
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现场检查:
灯具、插座设置情况】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4)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现场检查:
电气线路敷设方式】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条
4
防雷防静电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查文件:
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报告】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对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取防静电接地。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
【现场检查:
静电跨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5
通风、除尘
(1)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查文件:
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6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1条
(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吸尘风量,满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要求。
【查文件:
作业岗位粉尘浓度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所有产尘点装设吸尘罩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2条
(3)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现场检查:
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8条
(4)除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设立隔(阻)爆装置。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现场检查:
除尘器、排风设备设施的布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9条
(5)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
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确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并详细记录。
【查文件:
除尘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3.1条、第条
6
作业安全
(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及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
【现场检查:
作业场所日常使用工具】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4.1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条
(2)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查文件:
动火作业票证审批记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2.1条
(3)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查文件:
检、维修作业票证审批记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4条
(4)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
【现场检查:
作业场所清洁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8.3.1条
(5)检维修作业:
生产系统应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查文件: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6)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粉尘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正压吹扫。
【现场检查: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工具】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8.3.2条
(7)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查文件:
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具)发放台账;现场检查: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9.1.3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第条
(8)企业应配备防爆电气维护人员,具备防爆电气知识,负责防爆电气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查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第7.1.2条
(9)爆炸危险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在附近区域设置消防栓。
【现场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
三、汇总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