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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本公司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卫生质量控制和人员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包括原料购进、加工、储运、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主要引用GB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卤汁牛肉

以优质黄牛无骨分割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蒸、煮等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直接可食的熟肉加工制品。

3.2清洗

除去尘土、残屑、污物或其他可能污染肉品或其包装材料的有害物质的过程。

3.3消毒

以化学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或减少有害微生物到安全水平,但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和品质的处理过程。

3.4清洁

经过有效地清洗和(或)消毒处理后,所达到的足以保证不对相应的食品或原料造成污染的状态。

3.5分开

通过有形的设施或足够的空间将用途不同的场所、区域、设备进行位置或接触面上的有效分隔。

3.6高清洁区

加工过程中为了避免对不再需要加热或消毒的产品造成污染所设立的有较高清洁要求的区域。

3.7低清洁区

原料或半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本身带有一定的污染或对环境的清洁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的区域。

4工厂设计与设施

4.1厂区与布局

4.1.1本公司建在地势平坦地区,厂区周围气候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毒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

该地区便于排放积水和污水。

4.1.2厂区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包括车库或车棚)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混凝土路面,路面平坦。

无积水,厂区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

道路两侧和厂区周边有绿化带。

4.1.3生产厂区内使用暗沟、垃圾堆或其他有碍卫生和环境整洁的场所设立在生产厂区之外。

4.1.4生产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生产区有适当的封闭措施,严禁外界人员和牲畜的非正常进出。

4.1.5厂区内各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有序而整齐的设置,各车间设置和工艺流程符合生熟分开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生产车间按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存放、杀菌、成品加工、贮存的顺序设置。

各工序按照高清洁区和低清洁区的要求,做到相对独立,避免交叉。

4.1.6原料存放于冷库、辅料库和成品库分开设置,没有直接相通,各自都有单独的一个通道。

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设立有单独的低温存放车间。

4.1.7锅炉房、贮煤场所等易产生粉尘、蒸气的场所与生产车间间隔30多米距离。

锅炉房设有水消烟除尘设施。

4.1.8冷库原料肉与分割、处理车间有相连的单独物流通道。

4.1.9厂区内设有专用的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连通车间处加有水封,与食品生产和加工车间、仓库分开。

4.1.10运送产品以及生产用辅助材料、运送煤和建筑材料分别从两个大门进入。

4.2厂房

4.2.1厂房设计和建筑结构合理、坚固、光滑,便于清洗和消毒;其建筑材料最大限度满足卫生清洁的需要,无脱落、霉斑和赘物。

4.2.2车间室内高度为3米以上,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能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洗、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以及卫生检查的需要。

4.2.3所有对外的门、窗及其他开口处安装易于清洗和拆卸的防蝇、防虫装置。

车间属于全密封,车间内通风强制通风,每个出风口有防止风倒流的百叶。

4.2.4车间地面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树脂材料,并有1~2%的坡度。

地面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

4.2.5车间内排水沟单独排放系统,不存在交叉污染。

车间地面高出外界地面1米,防止逆流和外界雨水及积水侵入。

排水沟底部呈弧形;并对内部和外部排水口设网罩,防止固体废弃物流入和有害动物侵入。

4.2.6车间内部墙壁与墙柱全部加贴白色瓷砖,停产时对车间空间用臭氧、紫外光消毒杀菌,防止发霉。

顶角、墙角、地角加贴铝合金角,呈弧形以便于清洗,不积垢。

4.2.7车间天花板使用10cm双彩钢板,表面涂层光滑,防止害虫隐匿、灰尘聚集和冷凝水浸透,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加铝合金角,有一定弧度,不易脱落。

4.2.8车间门、窗装配严密,使用不变形的塑钢材料制作,内窗台下斜450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2.9车间楼梯及其他辅助通道铺设大理石砖,便于清洗;车间用于运送生肉和熟肉制品分别为两个单独的物流通道,无交叉污染现象。

4.2.10车间与外界相通的门口设进出人员必须经过的鞋靴消毒的消毒池。

4.3卫生设施

4.3.1供水

公司内有足够的供水设备,能提供卫生清洁和生产加工所需的充足水量;供水保持适当的压力,输水管道采用PVC管道,能清洁到车间最远角落;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

为清洁和消毒的需要,车间可以提供冷水和热水。

4.3.2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公司设有专门的废弃物存放地点,并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设施,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与厂区和道路不存在交叉污染。

4.3.3废水处理系统

生产车间的下水道设地漏、铁篦,排放口设在车间外的适当地点。

公司设有废水净化池,并,保持良好运转状态。

净化后废水经公司排污管道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系统。

4.3.4更衣室、淋浴室、厕所

车间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淋浴室、厕所。

更衣室内分男女两室,内有个人衣物存放柜、鞋柜。

供车间使用的厕所在更衣室内不与车间直接相通,便池为水冲式,粪便排泄管与车间内的污水排放管分别属于单独的排放系统。

厕所内洗手设施符合4.3.5的规定。

4.3.5洗手设施

4.3.5.1生产车间更衣室内设有洗手、消毒设施,并备有洁手剂和消毒剂,配有干手器。

洗手用流动水。

4.3.5.2卤汁牛肉内包装车间、腌肉间、煮肉间设专门的洗手设施,并备有洁手剂,干手毛巾每班清洗消毒。

4.3.6清洗、消毒设施

4.3.6.1车间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清洗、消毒的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清洗、消毒设施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塑料管、塑料刷。

4.3.6.2车间内设有专门的清洗地点,并在室内备有工器具、容器消毒的消毒设施。

4.3.6.3车间内设有紫光灯、臭氧发生器,每班生产结束后进行彻底消毒。

4.3.7照明设施

车间内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

照明灯具采用日光灯,不会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能满足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

吊挂在工作台上方的灯具装有安全防护罩。

4.3.8通风和温控装置

车间内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能及时换气和排除水蒸气。

空气流动的方向从净化区流向污染区,通风口装有百叶窗;纱网或网罩便于装卸和清洗。

成品冷却间设降温和空气流通设施,加工车间及其成品库设有降温的设施。

4.4加工设备

4.4.1接触肉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塑料或者不锈钢制作;其表面平滑、无凹坑和裂缝。

接触生肉、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标志明显,分开使用,严禁混用。

4.4.2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便于清洗、消毒,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墙壁之间有0.5m以上的距离,以足够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以及进行设备维修、卫生清洁时的需要。

4.4.3产品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采用符合卫生要求和满足产品制作要求的设备。

4.4.4车间内有专用盛装废弃物的塑料垃圾桶。

各种不同的容器采用色泽或者材质明确标志。

4.4.5双重锅、杀菌锅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操作和保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标准。

杀菌设备具备温度表、压力表指示装置。

4.4.6加工用水

公司有足够的供水设备,能提供生产加工所需的充足水量,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用于制汽、制冷、消防和其他类似用途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应使用完全独立供水系统。

不得与生产用水系统交叉联结,也不得倒吸于生产用水系统中。

4.5储存与运输设备

4.5.1公司具备原料库、成品库以及相应的冷藏、冷冻库房。

库房的建筑能避免日光直射和雨淋,具有防鼠、防蝇、防尘土、防潮湿等设施。

4.5.2冷库设有冷藏库(0~10℃)、冷冻间(-18℃以下);所有冷库(包括冷冻库和冷藏库)安装温度自动记录仪和温度湿度计。

4.5.3冷库、辅料库、成品库和半成品库全部使用1*1.2M塑料托盘,根据存放物品的不同采用不同色泽进行标识,储存的物品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

4.5.4储存物品,纸质标识卡,标注不同物品、进货和使用时间及存量等内容。

4.5.5公司具备原料和成品的装运车辆和容器、设备。

根据原料和产品特点应具备运输过程中的冷藏和保温手段。

4.6卫生质量控制设施

4.6.1工厂有能满足原料、辅料和产品检验的实验室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方面的检验工作;开展微生物检验设有无菌室。

卤汁牛肉的型式试验委托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

4.6.2有供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控制人员使用的现场检测设备;这些设备至少包括:

温度计、温湿度计、电子秤。

5卫生管理

5.1制度和人员

5.1.1公司根据本规范各部分的要求,制订出本公司和各车间的卫生管理的《卤汁牛肉生产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其内容包括本规范所涉及的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清洗、消毒、废弃物处理、危险品管理的各项内容,还制定出具体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5.1.2工厂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各车间配备兼职卫生检查员,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检查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职工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设备维修和保养

工厂应对4.2、4.3、4.4、4.5所涉及的厂房、设备经常进行维修,保持良好状态。

每年应至少对上述厂房、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保养。

5.3清洗、消毒

5.3.1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在每班次加工完毕后进行清洗;杀菌后的半成品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及接触面在每个批次产品使用后分别采取消毒措施。

5.3.2设备、工具、操作台的清洗,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再用加工用水彻底冲洗后方可接触肉品。

5.3.3每班工作结束后或在必要时对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进行彻底清洗。

5.3.4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公共场所须经常清扫、清洗,并保持清洁,经常进行消毒。

5.4废弃物处理

生产车间的废弃物必须按班次及时清除,清运到指定地点加以处理。

废弃物容器、运送车辆和废弃物临时存放场所应及时进行内外表面的清洗。

5.5环境卫生

公司设专人对厂区及与厂区毗邻地区的环境卫生进行维护,保持厂区、厂房、道路环境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5.6除虫灭害

5.6.1厂内定期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必要时设诱杀装置捕杀老鼠、蚊蝇。

5.6.2车间内使用杀虫剂时须在停工期间进行,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得使其污染肉与肉制品。

使用杀虫剂后将受污染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必须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物。

5.6.3公司内不得饲养动物。

5.7危险品管理

公司设置专用的场所并设贮藏柜存放杀虫剂和其他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

这些物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有毒标记,使用危险品前必须经管理人员核准、登记。

亚硝酸盐及其他食品添加剂必须设专柜保管,专人负责,按使用量核对后领取和使用。

5.8人员卫生

5.8.1公司必须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法规、规范及本企业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

5.8.2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工厂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5.8.3健康要求

5.8.3.1凡患或可疑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应从事接触肉品的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8.3.2有5.8.3.1所列病症人员应立即停止接触肉品的工作,待确诊排除上述疾病或经治疗痊愈后,经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参加原有工作。

5.8.3.3凡受刀割伤或有其他外伤的生产人员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包扎防护,应暂时调离接触肉品的工作。

5.8.4洗手要求

生产人员遇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

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接触熟肉制品人员在离开加工场所再次返回前应洗手、消毒。

5.8.5生产人员在需要带手套操作时,应在戴前洗手。

手套应清洁卫生,每班更换、洗涤。

用于接触熟产品操作时应使用一次性手套。

5.8.6个人卫生

5.8.6.1生产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5.8.6.2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

进车间前穿戴工作服、工作帽、胶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每天更换。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人员必须戴口罩。

5.8.6.3生产人员离开车间时脱掉工作服、帽、鞋。

不得把工作服穿出工作场所以外。

生区与熟区的工作服不得交叉。

5.8.6.4非生产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遵守5.8.6.2的规定。

5.8.6.5禁止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涕吐。

6加工过程

6.1原料、辅料

6.1.1原料的卫生和品质要求

6.1.1.1用于生产卤汁牛肉制品的生肉,须经兽医检验合格,分别符合GB2707、GB2710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宜使用经过实施GB12694的企业生产的肉类原料。

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的肉,也不得采购和使用虽有印戳、证明,但不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的原料肉。

6.1.1.2原料在接收或正式入库前必须经过对其卫生、质量的审查,对产品生产日期、来源、卫生和品质、卫生检验结果等项目进行登记验收后,方可入库。

6.1.1.3加工用水须符合GB5749的规定。

6.1.1.4食品添加剂须按照GB2760规定的品种使用,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6.1.2原料的贮存

6.1.2.1用于原料贮存的冷库、常温库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原料肉贮存应按入库的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开存放。

并做到包装物品与非包装物品分开,原料肉与杂物分开。

清库时用90倍稀释84消毒液做好清洁或消毒工作,但不得使用农药或其他有毒物质杀虫、消毒。

6.1.2.2原料肉应贮藏在-18℃以下的冷藏库内,同一库内不得贮藏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

原料肉在冷库贮存时应在垫板上分类堆放并与墙壁、顶棚、排管有一定间距。

6.1.2.3原料的入库和使用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贮藏过程中随时检查防止风干、氧化、变质。

原料肉在贮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并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产品。

6.1.2.5包装材料存放在通风、干燥、无尘土、无污染源的仓库内。

6.2防止交叉污染

6.2.1肉制品加工过程中应防止食品原料和(或)半成品与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各区域设置、设备的使用、工具容器的使用等方面,既应避免同一批产品在加工前和加工后的直接或间接的接触,也应避免不同批次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相互交叉混淆。

6.2.2原料或半成品的加工人员应避免对终产品的直接或间接接触。

进行原料和半成品加工的人员在需要接触终产品时,应先对手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更换工作服后进行。

6.3加工

6.3.1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配方、工艺规程、岗位和设备操作责任制以及卫生消毒制度。

严格控制可能造成产品污染的环节和因素。

应确定加工过程中各环节的温度和加工时间,缩短不必要的肉品滞留时间。

公司按照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的原则,制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标准、监控程序,落实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的措施,保证产品卫生和质量的稳定性。

6.3.2重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应有熟练工人操作,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达到应当有的清洁和正常状态。

重要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并制定运转不良时的纠正措施。

6.3.3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各岗位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各工序加工好的半成品要及时转移,防止不合理的堆叠和污染。

各工序所使用的工具、容器不得对所加工的肉品带来污染。

6.3.4各工序的设计遵循防止微生物生长繁殖的原则。

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冷冻食品应在-18℃以下;肉品腌制采用自行工艺,肉品腌制间的室温应控制在6~8℃;杀菌温度按照工艺要求中心温度应达到121℃以上。

6.3.5加工人员应具备卫生操作的习惯,规范、有序的进行加工、操作,随时清理自身岗位及其周围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接触地面和相互混杂,也不得有其他对产品造成污染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6.3.6投产前的原料和辅料必须经过卫生、质量审核;严禁霉烂、变质、未经检疫的原料和辅料投入生产和使用。

6.3.7食品添加剂混合到腌制夜中,保证分布均匀,采用高压针式注射、规定腌制温度和时间定保证腌制效果。

6.3.8加工好的肉制品盛在托盘中,放在低温凉肉间,保证在较短的时间内凉透。

6.3.9生产过程中应按批次对终产品杀菌环节的温度、时间等参数进行记录。

6.3.10各种熟产品的加工必须在车间内部进行,均不得在露天进行。

6.4包装

6.4.1包装卤汁牛肉前应将操作间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并对人员卫生、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6.4.2各种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6.4.3内包装袋拆封前用紫外线对外包装杀菌,防止交叉污染。

6.4.4定型包装产品的外包装贴有符合GB7718规定的标签;非定型包装的产品应以适当方式标明产品的保质期限、保存方法和使用方法,以及生产者名称、原产地和所在地址。

6.5贮藏

无外包装的半成品应限时存放在专用凉肉间中。

若超过规定时间则重新加工。

如需冷藏贮存应包装严密,不得与生肉、半成品混放。

6.6运输

6.6.1运送产品应使用防尘、防雨淋、防暴晒专用车辆运输。

不得与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

6.6.2所有运输车辆用后立即清洗,容器应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熟肉制品。

6.6.3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应采用不影响产品卫生品质和包装的妥善方式装卸产品。

7卫生质量控制

7.1机构和人员

公司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控部,控制卫生质量,负责工厂对本规范涉及产品卫生和品质的各项内容是否得以实施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品控部应在本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卫生和品质监督和检验,并负责修订企业标准以及与之相应的产品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卫生质量检验人员,在卫生质量控制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以及对工艺过程中提高卫生和产品卫生和品质的研究。

7.2管理制度

品控部必须制订有关卫生质量管理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

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7.2.1原料鉴别与质量检查,中间产品的检查,成品的检验技术规程,如质量规格、检验项目、评价标准、抽样和检验方法等的管理制度。

7.2.2生产工艺和操作过程核查制度及终产品杀菌环节的温度、时间参数记录制度的核查制度。

7.2.3留样观察制度。

7.2.4各种原始记录和批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7.2.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7.2.6实验室管理制度。

7.2.7卫生清洁、设备维修和保养、除虫灭害、危险品管理、个人卫生管理等检查制度。

7.3原料

原料的卫生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7.3.1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标准的规定对原料进行鉴别和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7.3.2对原料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质、卫生品质及其他不适合使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原料的采购和来源提出建议。

7.3.3要检查原料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7.4加工过程的卫生质量控制

应对以下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7.4.1每批投料的名称与数量。

7.4.2加工工艺中设备运转情况及其有关的温度、压力、时间、水分等技术参数。

7.4.3加工过程中的人员、设施、设备的清洗和消毒情况。

7.4.4人员的个人卫生、规范操作和健康情况。

7.4.5中间产品的产出率及质量。

7.4.6成品的产出率及质量。

7.4.7直接接触食品的内包装材料的卫生情况。

7.4.8成品灭菌方法的技术参数以及防止控制污染物及生熟交叉污染情况。

7.4.9必须对产品的包装材料、标志、说明和卫生情况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5成品的卫生质量控制

7.5.1必须逐批次对成品和加工过程中的主要温度、时间以及其他杀菌参数的记录进行检查,各方面指标合格方可出厂。

公司根据本规范和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可制定适合本产品特点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并切实执行。

7.5.2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产品存放柜,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留样应至少保留到超过产品保质期以后。

7.5.3工厂生产的产品应根据产品品种符合Q/HLJ02—2008卤汁牛肉关标准的规定。

7.5.4检查和管理成品库房存放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7.5.5对出厂后发现不符合卫生和品质要求的产品及时下达收回及其他处理的建议。

7.6卫生质量控制的其他内容

7.6.1要对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修和校准,保证运行良好。

用于灭菌设备的温度计、压力计每年检修一次。

7.6.2应根据不同季节的温度变化,定期对关键工艺环境的温度、湿度、空气净化度等指标进行检测。

7.6.3每年对生产用水送检一次。

7.6.4应对客户提出的质量意见和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作记录备查。

7.6.5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各种记录分类归档,保存1~2年备查。

7.6.6应定期对生产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和管理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验证。

对检查或验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

并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监督和主管部门主动汇报产品的卫生、质量情况。

8人员管理

8.1公司须具有与所生产的卤汁牛肉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8.2主管技术的公司负责人受过食品加工专门培训,具有卤汁牛肉制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8.3公司内生产部和品控部的负责人都是专职技术人员,受过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受过专门培训,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卫生质量控制,有能力对卤汁牛肉制品生产和卫生质量控制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8.4公司须有专职的卫生质量控制人员,卫生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受过专门培训。

8.5采购人员掌握鉴别原料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8.6生产人员上岗前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具备按照本规范相应要求生产操作的能力。

8.7各类人员应具备按5.8的内容做好个人卫生的能力。

8.8公司应建立各类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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