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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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崔家寨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方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从严治理、依法治矿,提高各级治理人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规范操作理念,提高安全技术素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治理责任追究与考核方法〔总安字[2020]3号〕和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通用部分

一、对有以下严峻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条每一职工都有禁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益,凡因举报治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2条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

第3条发觉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

第4条专门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

第5条在井下无视安全随意拆卸矿灯的。

第6条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峻阻碍正常安全生产的。

第7条专门工种人职员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外表的。

第8条造成工亡事故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缺失的责任者。

构成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

第10条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刻的。

第11条对国家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所认定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

第12条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

二、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3条专门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第14条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行的。

第15条各级治理人员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现场及各工作岗位,一经举报或检查发觉违章指挥生产的。

第16条各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或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又不及时修改补充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擅自安排施工的。

第17条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18条酒后入井或上岗的。

第19条一样工种岗位脱岗的列入第三款。

三、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峻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20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不按矿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单位安全会议〕的及不参加矿安全、通防调度例会的。

第21条对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及会议精神不积极组织传达贯彻和付诸实施的。

第22条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人员,单位正职及主管技术员在入井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以及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

第23条对各级治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时刻进行整改、落实的。

第24条各级治理人员发觉〝三违〞不及时禁止处理的。

第25条各级治理人员凡查处〝三违〞不按有关规定处罚的。

第26条各级治理人员或专职安监人员检查行走的路线,事前未提出任何具体整改意见走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第27条安监人员发觉问题及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及解决期限的。

第28条对组织的各类检查拒不参加或无故迟到的。

第29条安监人员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拒不签字或不按时整改反馈的。

第30条谩骂各级检查人员的。

第31条〝三违〞人员拒绝同意检查或撒谎瞒报的。

第32条单位正职在新工人入井前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无老师傅带领以及不满三个月而让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的。

第33条单位不按规定组织人员培训,每显现一人次缺员、顶替的。

第34条单位值班领导不组织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擅自离岗的。

第35条单位职工及带班治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私自入井的。

第36条每一入井人员都要自觉同意井口安监人员〔或把钩工〕的检查,对拒不同意检查、无理取闹和扰乱井口秩序的。

第37条井口房内或井口20m范畴内吸烟的。

第38条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第39条戴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第40条班组长不与本班工人同下同上的。

第41条乘坐罐笼或人车不排队,不听从井口把钩工或安监人员的指挥有意扰乱秩序的。

第42条不持证上岗或岗证不符的。

第43条在岗位上脱靴、脱帽、关闭矿灯的。

第44条工作期间精神不振,随意坐、躺、靠的。

第45条井下各工作地点设置靠板、卧铺的。

第46条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有碍精神文明的;物料码放不整齐、不挂牌治理的;机器设备、备件、材料乱扔乱放的。

第47条一样工种岗位睡岗的。

四、对其他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责任者,酌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第二章开掘

一、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48条临时支护不跟头〔包括锚喷巷临时封闭〕空顶作业的。

第49条掘进上山,耙岩机固定不牢未安装卡轨器和固定绳索的。

第50条综掘机启动前未提早发出报警信号的或发出报警信号后铲板和截割头邻近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第51条耙岩机司机工作时,前头和耙斗运行范畴内有人工作、行走或停留的。

第52条综掘机没有按规定安装照明、急停、信号或未保持完好的。

第53条开掘巷道贯穿、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以及过煤层松软、顶板破裂等专门地段,未制定临时措施的,或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

第54条独巷内前头施工后路整修同时平行作业的。

二、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峻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55条掘进开口施工前,不检查和加固开口邻近10m内巷道支护的。

第56条施工现场无〝三图一书〞〔巷道断面图、避灾路线图、施工作业图、爆破说明书〕或不齐全的。

第57条掘进不按给定的中腰线施工或随意移动中腰线的。

第58条巷道显现片帮不处理、显现顶空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第59条掘进巷道机头与机尾不搭接的运输溜子机尾不打机尾柱子的,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未加防护罩的,皮带卸载臂下未加防护装置的。

第60条掘进后路显现挂网脱落或网兜等情形阻碍安全仍连续施工而不停头整修的。

第61条不〝敲帮问顶〞、找净巷道浮矸、伞檐就盲目作业的。

第62条不按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参数随意打眼和装炮,造成超挖的。

第63条永久支护〔包括正规支架、锚杆、锚喷等〕距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64条棚距、间、排距超宽,柱根不在实底或垫浮矸活煤的。

第65条上下山掘进不按规程规定开凿躲避洞、把钩峒的。

第66条光爆锚喷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施工的。

第67条锚杆、锚索角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构件不全、托板不密贴煤岩壁或外露长度超过规定以及安装不合格的。

第68条喷射砼前不找净顶邦浮矸危岩直截了当喷射的。

第69条砼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或标号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

第70条喷体厚度不够或基础不喷丢底根的。

第71条使用耙岩机装载的开掘工作面,耙岩机距头超过20米仍不移机的。

第72条掘进后路不及时清理,有污泥积水、活煤杂物以及材料设备不按要求分类挂牌码放整齐的。

第73条锚喷巷道移机后三天内两帮及底根仍不及时成巷的。

第74条掘进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汇报的。

第75条打锚杆不按规定要求数量使用树脂药卷的。

第76条综掘机前有人工作时,综掘机截割头未落地的,不提早后退并切断电源的,未打开隔离开关的。

第77条综掘机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台的。

第78条各类掘进机械人走不停电,手把未打零位的。

第三章回采

一、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79条当班队长〔技术员〕、班长随意改变工作面支护形式或支架规格的。

第80条空顶作业的。

第81条工作面顶梁、支柱或其它辅助材料配备不足尚不具备生产条件强行生产的。

第82条综采工作面顶板破裂时,必须超前处理,不接顶造成倒架的。

第83条采煤机开机前没有事先发出信号,司机没有进行安全确认,机道和滚筒前后5米有人逗留的。

第84条采煤机割煤时,拉倒支架的。

第85条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打开启动器隔离开关的。

第86条工作面在初采、回撤、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或冒顶区及托伪顶开采等专门情形时,没有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二、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峻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87条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保持安全出口,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1.8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爱护,超前处理和超前支护距离及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第88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找净浮煤、浮矸盲目作业的。

第89条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形,发觉隐患及险情时,没有赶忙采取措施进行排除的。

第90条工作面采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非正常情形有措施批准除外〕。

第91条工作面擅自丢顶煤、底煤、活煤的。

第92条工作面专门支架〔双楔顶梁、木垛、密集、丛柱、戗棚等〕不按规程使用或架设不合格的。

第93条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的。

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超过规定的。

第94条工作面支护用品没有按规程要求进行编号治理的。

第95条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的。

第96条使用失效支柱或顶梁〔漏液、缺损、开焊等〕的。

第97条 放炮崩倒的支架或支柱不及时扶好的。

第98条机道有片帮危险或煤壁伞檐大于规定,不处理连续作业的。

第99条超前采煤机改支柱或追机打支柱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00条支柱打设歪扭、不迎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值的。

第101条支柱手把体方向没有朝斜上方的。

第102条支柱不按规定栓柱头、穿铁鞋的。

第103条顶板破裂时,不掏梁窝超前挂梁的。

第104条采面上下尾巷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105条回柱与割煤平行错距小于20米的。

第106条放顶时,板梁、搪材不回收复用的。

第107条综采工作面割煤和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移架的。

第108条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不平行,前梁接顶不严密显现顶空、上仰或下栽超过7度的。

第109条相邻支架高低差和架间间隙超过200mm或显现咬架、压架、爬架的。

第110条移架后,操作手柄没有打到零位关闭载止阀门的。

第111条处理倒架、歪架以及更换支架,拆修顶梁、支柱、座箱及大型部件时没有制订措施,领导没有进行现场指挥的。

第112条机采工作面需要放炮时,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没有爱护措施的。

第113条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不齐全,水压水量不符合要求,无水开割煤机的。

第114条采煤机牵引链两端须固定牢靠并经常检查,张紧程度适当并无别劲,凡造成断链的。

第115条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联锁操纵装置不灵敏可靠,发觉问题不能及时停机的。

第116条采煤机无故割顶、割底的。

第117条倾角超过15度以上机采工作面,未使用防滑装置的。

第118条采煤机机身下有支柱、顶梁、工字钢、长木头或直径超过300mm大碴块通过的责任者。

第119条工作面和顺槽运输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好戗点柱、压点柱的。

第120条工作面移溜子必须追机作业,从两头向中间移溜子的。

第121条移溜子与采煤机距离小于15米的和溜子弯曲段不足15米的。

第122条使用顺槽溜子拉工作面机头的。

第123条顺槽小绞车使用单体支柱打压戗点柱的〔拉机头机尾慢速车除外〕。

第124条使用溜子运送物料时,严防物料顶人,违犯运料、掏料工作顺序的。

第125条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工作前应先碰车试运转,未经试运转直截了当开车的。

第126条顺槽破裂机入口处,没有设有安全防护栏的。

第127条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的或现场无检测手段的。

第128条乳化泵站压力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低于18Mpa,使用综采支架的低于30Mpa的。

第129条泵站压力表失灵仍连续开泵作业的。

第130条泵站输出高压管路快速接头不使用U型卡或管路漏液、跑液的。

第131条工作面无备用乳化泵的。

第132条乳化泵站设备本身及邻近15米范畴内不清洁卫生的。

第133条工作面两巷材料、设备、备配件不分类挂牌码放整齐或距轨道间距不足0.5米、行人侧宽度不足0.7米的。

第134条凡拉水煤不采取措施的。

第135条凡有意将喷浆、矸石块装入皮带的。

第136条巷道内积水多,造成行人困难的。

第137条工作面班后不认真执行安全质量评估的。

第四章巷道修理

一、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38条巷道失修,严峻阻碍通风、运输和危及行人安全仍强行生产的。

第139条修复旧巷、盲巷或通风不良地点,第一要通风,通风后,未经瓦斯员检查有害气体便盲目进入作业的。

第140条返修大片口、处理大冒顶或清理煤仓、修补仓壁以及报废巷道拆除支架等,未制定专门施工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兑现的。

第141条在架线巷道内整修时,事先未与调度室、运输队联系好,架空线没停电工作的。

第142条在倾斜巷道内整修时,不停止正常提升运输交叉平行作业的。

二、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峻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143条独头巷内整修,不按施工顺序由外向里整修的。

第144条独头巷内整修,放两个整修茬同时施工的。

第145条替换或拆除旧支架时,未完工即终止作业的。

第146条整修茬收工前,必须将茬口部分帮顶背实封严,凡显现空帮空顶阻碍行人安全的。

第147条收工之前,没有将活碴、杂物清理洁净,物料码放不整齐,通风、运输、水沟不畅通的。

第五章机电

一、对有以下严峻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48条检修高低压电气设备时,不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操作程序,带电作业的。

第149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工作的。

第150条明火操作者。

第151条井下用电阻丝取暖的。

第152条停送电没有专人负责,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没有闭锁的。

二、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53条如需带电测试时,高压带电部分与操作部位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规定,没有设置绝缘隔板进行隔离,没有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第154条非专职工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第155条电气设备显现失爆责任者及机械设备发觉漏电的责任者。

第156条发觉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第157条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瓦斯闭锁、煤电钻综合爱护或有意制造失灵的。

第158条拆掉过流或无压开释爱护器、实际整定值超过额定整定值以及短接电机综合爱护的。

第158条井下电焊、气割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159条未同有关部门联系,随意私拉线路的责任者。

第160条防爆设备未体会收、无防爆合格证、无MA标志入井的。

三、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峻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161条检修或试验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162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及其拖动的机器外露传动部分,无爱护罩或遮档的。

第163条备用电气开关不堵挡板眼的。

第164条非工作和治理人员随意进入配电峒室的。

第165条配电峒室内的设备缺完好牌、标志牌、停送电牌、高压危险牌及供电线路牌板等的。

第166条配电峒室内绝缘操作台、照明、消防用沙箱、沙袋、灭火器具及防火门等有一项不合格的。

第167条配电峒室内的易燃物、杂物或设备上不清洁卫生、有灰尘的。

第168条发觉漏电继电器不按规定作检漏跳闸试验的或无记录的。

第169条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有一处不合格的。

第170条高低压电缆〔包括通讯电缆、遥测线〕落地压埋的;吊挂不合格或用铁丝吊挂的。

第171条在用动力电缆盘圈超过五圈的〔机组电缆和煤电钻电缆除外〕。

第172条用铁丝、铜丝、其它材料代替保险熔断丝的。

第173条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失灵或缺闭锁杆的。

第174条带电搬迁安装电气设备的。

第175条不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不定期检查的。

第176条流淌设备每发觉一台件不上架的,五小设备不上板的。

第177条机电设备超期使用或带病运转不及时更换的。

第178条爱护保养不善或超负荷运转,烧毁电机的。

第179条各机电设备使用安装地点有活煤杂物堆积或被压埋的。

第180条机电设备治理,完好率月检达不到92.4.0.8规定标准的。

第181条设备完好率达不到95%的。

第182条机械设备发觉漏气、漏风、漏油、漏水的。

第183条设备无包机牌、完好牌、电缆拐角及接线盒一端无导示牌的。

第184条无供电线路图或线路图与实际不符的。

第185条机电硐室、机房各种治理制度、试验记录不齐全的。

第186条矿灯不能正常连续使用11小时,矿灯不完好入井的。

第187条岗位工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的。

第188条使用中的各种爱护、电缆、接地极等电器设施,不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并留有记录的。

第189条机电设备治理不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

第六章运输提升

一、对有以下严峻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90条操作时精力不集中发生断绳跑罐或过卷事故的。

第191条凡斜坡蹬钩扒罐、大巷扒罐、坐皮带机、蹬运输溜子者。

第192条发生追尾、撞车事故的责任者。

第193条造成过卷、过放、断绳跑罐、物料坠井等重大事故的直截了当责任者。

第194条造成淤机头、胶带撕裂或断带事故严峻阻碍生产的。

二、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95条超挂罐、放飞车的。

第196条人车未停稳时随意上下人车的、乘车时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在两车箱之间搭乘的。

第197条不使用保险绳的;绞车运行期间把钩工离岗的。

第198条钢丝绳显现断丝、磨损超过规定或绳卡子少螺丝固定不牢而强行使用的。

第199条火工品运送违反«规程»规定的。

第200条用罐撞风门或造成撞人事故的。

第201条司机在驾驶室外操作或将头及躯体其他部位探出室外行车的;非跟车人员乘坐机车的。

第202条司机离开驾驶室时,没有切断电源,取下手把,拧紧制动闸,并没打开车灯的。

第203条大型提升绞车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后备爱护必须齐全可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对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峻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204条斜巷运输不认真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的。

第205条小绞车使用不执行〝人走停电〞制度的。

第206条小绞车绳跑偏或排绳乱不及时处理的。

第207条运输巷道两侧宽度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专门情形应有措施〕的。

第208条斜坡运输的各种安全设施没挂牌治理的。

第209条斜坡运输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的。

第210条斜巷轨道运输平坡头处没安装阻车器,或没保持常闭状态的。

第211条斜坡中间偏口、坡头、坡底未按规定安装及使用语音报警装置的。

第212条斜坡运输安全设施不全、不坚持使用或有问题不及时修复处理的。

第213条发觉物料戗茬或超重、超宽、超高、偏载严峻、强行运输的。

第214条斜巷多偏口运输乱发信号的;把钩工不按规定要求打信号、不执行回头铃制度的。

第215条不挂红灯或未使用红灯盒的。

第216条小绞车安装位置、车房、固定方式以及四周安全间隙和司机躲避峒等,不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的;小绞车各部件不齐全完好,不符合«规程»及«规范»要求的。

第217条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绞车压点柱、戗柱、底座螺丝〔地锚螺丝〕以及闸皮肖子、信号、钢丝绳磨损断丝情形等,盲目操作或有问题未处理好就开车的。

第218条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行驶的。

第219条电机车通过风门、巷道岔口、弯道或道岔以及行人密集的地段不减速,不提早发警铃的。

第220条电机车制动闸、警铃、洒沙装置、连接装置、载波等,必须齐全有效,缺项或不合格强行驾驶的。

第221条机车制动距离,空车超过20米,重车超过40米的。

第222条司机不按规定时刻交接班,弃车提早升坑的。

第223条未经许可,私悠闲大巷机车道上人力推放物料罐的。

第224条人力推车时,间隔距离不够、放飞罐或在过道岔、弯道、交叉口、风门以及前方有人而不放慢速度提早发出警号的。

第225条架空线架设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226条要紧运输大巷、主提升绞车道的轨道及道岔铺设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

第227条回电轨道连接处未焊连接线、架线轨道与不回电轨道接头间未设置绝缘装置或绝缘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228条运输大巷没有保持清洁,发觉有杂物、污泥积水、水沟堵塞或盖板不全的。

第229条运输大巷缺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及路标的。

第230条胶带输送机运输没按规定设置爱护装置的。

第231条行人过道跨过皮带处未设置行人过桥的。

第232条皮带发觉跑偏、掉托滚、底皮带磨煤不及时处理的。

第233条发觉用皮带机运送工具设备或支柱、大件的。

用溜子、绞车等拉大件设备无安全措施的。

第234条发觉机车房没有各种检查记录、岗位责任制、交接班记录以及治理制度牌板的。

第235条1.6米以上绞车没有执行每班有正、副司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第236条处理罐车落道没有使用专用工具,硬拉上道。

处理斜坡车辆掉道时,车辆下方没有打可靠的阻车装置的,在倾斜巷道内随意停放矿车的。

第七章一通三防

一、对有以下严峻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237条通风设施损坏或两道风门被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第238条无故停风10分钟以上的责任者。

第239条备用要紧通风机10分钟以内不能正常启动的责任者。

第240条不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第241条凡发生无打算停风停电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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