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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

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

 

第六章《婚姻法》

第一节《婚姻法》概述

第二节结婚

第三节家庭关系

第四节离婚

第五节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婚姻法》概述

?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

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婚姻自由

?

一夫一妻制

?

男女平等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节结婚

?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

结婚的必备条件

?

结婚的禁止条件

?

结婚程序

?

程序

?

婚约和事实婚姻

?

无效婚姻

?

可撤销婚姻

结婚的必备条件

?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

许同性结婚。

?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

禁止结婚的疾病

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农村

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申请

审查

登记

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

婚约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

事先约定。

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

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

事实婚姻下,以夫妻名义生活,

周围的邻居、同事、亲

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

情况。

案例:

?

有这样一个“老夫少妻”都犯重婚罪的

案例,65岁的老人和他的24岁的妻子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

位老人20多年前经人介绍结识王某,

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认为很合得来,想

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当时正值“文革”

末期,老人因被怀疑有历史问题,因而

无法领取结婚证。

于是,二人便同居了,

后来还生了一个女儿。

20多年过去了,

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没

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周围的邻居一直以

为这是一对老夫妻。

?

二年前,老人退休后闲不住,开了一

家小卖店,因为人手紧就雇了个外来

妹。

姑娘的到来为老人一家解决了不

少困难,老夫妻视之如女。

可就在老

人患病住院期间,老人一直由姑娘照

顾,这样一来老人逐渐对姑娘产生了

好感,病好以后,和姑娘的关系越来

越密切,老太太看不下去,就搬到别

处去住,没想到两人竟在1995年4月

到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

一时间,人

们议论纷纷。

?

有的说:

“老头子不是结婚了吗?

子都20好几了,怎么又娶了个小老

婆?

”知情的人解释说:

“他和老太

太从来就没有领过结婚证,这次和姑

娘结婚时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正式的

婚姻登记手续,也算合法”。

老太太

咽不下这口气,不信做了几十年的夫

妻就这样任人摆布,于是到法院把二

人告了下来。

?

法庭上,老人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说,

虽然二位老人一直生活在一起,但是二

人之间属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老

人和姑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建议法

院驳回自诉人的控诉。

姑娘更是振振有

辞,声称自己是初婚,并在婚姻登记机

关领取了结婚证,因而,其行为根本谈

不上是重婚,更谈不上是犯罪了。

法律

明确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

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

婚罪。

一对老人没办过结婚登记,

不是等于没结过婚吗?

没结

过婚的人怎么会犯重婚罪呢?

?

这就牵涉到我们

前面讲的事实婚

姻的认定问题了

?

事实上二位老人共同生活了

20余载,并将女儿抚养成人,

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在

这种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

况下,与他人结婚,即使办

理了结婚登记,也触犯了法

律,尽管他不懂他与老太太

的这种关系已经受到了法律

的约束,但是,法律是无情

的。

?

再说那位姑娘

她的确是初婚,也办理了结婚登记,

看起来是合理合法的,不应受到法

律制裁。

但是,她和老人一家一起

生活了2年,是知道老头和老太太

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有一个女

儿。

也许她还会说,不懂什么是事

实婚姻关系,但这并不能作为其免

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

生活中,因为环境和从事的职业不同,有些人

对法律的了解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但是我

们不能说,因为我们不知道,就不受法律约束,

姑娘的行为并不能取得人们的同情,人们只能

对二个法盲感到悲哀,最终在他们的生活道路

上留下一段铁窗生涯的记忆。

而他们之间所谓

的夫妻关系从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那一天起

就解除了,还谈什么婚姻的幸福美满呢?

所以,

人们应该认识到,法律对于家庭生活同样重要。

可撤销婚姻

?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

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当事人可

以通过申请撤销,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

去法律效力。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

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

第三节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与子其他家庭成员

女关系间的关系

家庭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系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

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1:

?

王女士与李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次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

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

2005年7月,

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

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月

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

元。

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

财产?

分析:

?

根据现代立法思想,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

定: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不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因医疗

事故而获得的赔偿费是医疗机构对她身体

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她未

来生活的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故这笔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医疗

事故赔偿款应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李某

无权要求分割。

案例2:

?

小王今年16岁,打算与同学一起出国留学,

小王父母于两年前离婚,小王是否有权要

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

分析:

?

《婚烟法》规定:

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

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当然,随

着子女成长抚养费、教育费的不断增加,子女

可以要求不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增加必要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费用增加多

少,由离婚夫妇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父或母有给付

能力的,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

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

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

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对于子女的上学费用,是指接受正常教育

的费用,一般以抚养子女到成年(18周岁)

为止,对于自费留学则应视情况而定。

父母有能力而且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当然

可以支付,若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或者不

愿意支付,子女无权强求父母支付相关费

用。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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