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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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
婚姻法-法律基础培训课件
第六章《婚姻法》
第一节《婚姻法》概述
第二节结婚
第三节家庭关系
第四节离婚
第五节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婚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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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
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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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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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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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节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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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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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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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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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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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和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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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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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
结婚的必备条件
?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
许同性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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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
禁止结婚的疾病
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农村
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申请
审查
登记
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
婚约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
事先约定。
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
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
事实婚姻下,以夫妻名义生活,
周围的邻居、同事、亲
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
情况。
案例:
?
有这样一个“老夫少妻”都犯重婚罪的
案例,65岁的老人和他的24岁的妻子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
这
位老人20多年前经人介绍结识王某,
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认为很合得来,想
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当时正值“文革”
末期,老人因被怀疑有历史问题,因而
无法领取结婚证。
于是,二人便同居了,
后来还生了一个女儿。
20多年过去了,
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没
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周围的邻居一直以
为这是一对老夫妻。
?
二年前,老人退休后闲不住,开了一
家小卖店,因为人手紧就雇了个外来
妹。
姑娘的到来为老人一家解决了不
少困难,老夫妻视之如女。
可就在老
人患病住院期间,老人一直由姑娘照
顾,这样一来老人逐渐对姑娘产生了
好感,病好以后,和姑娘的关系越来
越密切,老太太看不下去,就搬到别
处去住,没想到两人竟在1995年4月
到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
一时间,人
们议论纷纷。
?
有的说:
“老头子不是结婚了吗?
孩
子都20好几了,怎么又娶了个小老
婆?
”知情的人解释说:
“他和老太
太从来就没有领过结婚证,这次和姑
娘结婚时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正式的
婚姻登记手续,也算合法”。
老太太
咽不下这口气,不信做了几十年的夫
妻就这样任人摆布,于是到法院把二
人告了下来。
?
法庭上,老人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说,
虽然二位老人一直生活在一起,但是二
人之间属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老
人和姑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建议法
院驳回自诉人的控诉。
姑娘更是振振有
辞,声称自己是初婚,并在婚姻登记机
关领取了结婚证,因而,其行为根本谈
不上是重婚,更谈不上是犯罪了。
法律
明确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
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
婚罪。
一对老人没办过结婚登记,
不是等于没结过婚吗?
没结
过婚的人怎么会犯重婚罪呢?
?
这就牵涉到我们
前面讲的事实婚
姻的认定问题了
?
事实上二位老人共同生活了
20余载,并将女儿抚养成人,
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在
这种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
况下,与他人结婚,即使办
理了结婚登记,也触犯了法
律,尽管他不懂他与老太太
的这种关系已经受到了法律
的约束,但是,法律是无情
的。
?
再说那位姑娘
她的确是初婚,也办理了结婚登记,
看起来是合理合法的,不应受到法
律制裁。
但是,她和老人一家一起
生活了2年,是知道老头和老太太
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有一个女
儿。
也许她还会说,不懂什么是事
实婚姻关系,但这并不能作为其免
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
生活中,因为环境和从事的职业不同,有些人
对法律的了解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但是我
们不能说,因为我们不知道,就不受法律约束,
姑娘的行为并不能取得人们的同情,人们只能
对二个法盲感到悲哀,最终在他们的生活道路
上留下一段铁窗生涯的记忆。
而他们之间所谓
的夫妻关系从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那一天起
就解除了,还谈什么婚姻的幸福美满呢?
所以,
人们应该认识到,法律对于家庭生活同样重要。
可撤销婚姻
?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
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当事人可
以通过申请撤销,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
去法律效力。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
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
第三节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与子其他家庭成员
女关系间的关系
家庭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
妻
关
系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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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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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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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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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
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1:
?
王女士与李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次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
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
2005年7月,
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
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月
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
元。
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
财产?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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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立法思想,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
定: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不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因医疗
事故而获得的赔偿费是医疗机构对她身体
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她未
来生活的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故这笔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医疗
事故赔偿款应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李某
无权要求分割。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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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今年16岁,打算与同学一起出国留学,
小王父母于两年前离婚,小王是否有权要
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
分析:
?
《婚烟法》规定:
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
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当然,随
着子女成长抚养费、教育费的不断增加,子女
可以要求不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增加必要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费用增加多
少,由离婚夫妇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父或母有给付
能力的,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
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
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
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
是
?
对于子女的上学费用,是指接受正常教育
的费用,一般以抚养子女到成年(18周岁)
为止,对于自费留学则应视情况而定。
若
父母有能力而且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当然
可以支付,若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或者不
愿意支付,子女无权强求父母支付相关费
用。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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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