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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买卖中的贸易保险问题

国际贸易买卖中的贸易保险问题

摘要: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推动了保险业的进步,反过来也要求保险业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保障其顺利发展。

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买卖中的保险问题展开讨论,从其特点,类别,以及通过案例和自己的看法对贸易中的保险问题进行分析和验证,并作出判断。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

研究结论:

保险应注意的问题有:

①明确保险对象②保险险别约定要正确③投保人和受益人要明确

关键词:

国际贸易、保险、案例分析、风险因素、投保

引言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推动了保险业的进步,反过来也要求保险业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保障其顺利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规模与范围空前扩大,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迅速增加,与此同时,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也在随之增加。

因此,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的工作者,不仅要掌握国际贸易知识,还要充分了解和学习为国际贸易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知识,并将其运用到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去,以保障我国国际贸易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国际贸易的现状及影响其发展的几个因素

(一)国际贸易的现状

进入90年代后,由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国家受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的影响而先后陷入衰退,再加上美元汇率的变化、国际债务、战争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连年下降,而且波动较大,国际贸易增长率从1989年的7%下降到1990年的5%,1991年又下降到3%,1992年上升到4.5%,1993年又降至2.5%,1994年回升到5%,1995年可望增长到7%左右,1996年后,增长速度还要加快。

但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

(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几个因素

1.世界经济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

世界经济已摆脱连续4年的增长缓慢和不景气状态,并开始步入新一轮的经济上升周期,世界经济增长率在1991年下降到—0.4%的基础上,1992年提高到0.8%,1993年为1.7%,1994年上升到3.1%,预计1995年可达3.5%,90年代下半期大体可保持3%的增长率,略高于80年代2.9%的水平。

2.科学技术进步的加速

随着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国际化分工的深化,产品质量性能的不断提高,产品种类、规格的不断变化,产品的生产同期将大为缩短。

由于产品的不断升级换代,必将促使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使国际间的相互依赖和渗透进一步加深,从而推动国际商品范围和贸易量的不断扩大。

使商品生产的内容、形式以及组织等方面都将发生变革。

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和新技术联在一起,使国际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原材料密度和粗放程度大为减少,而技术、知识密集度却大大提高。

由于社会消费需求向多样化发展,通过商品交换,促进行业内部贸易的发展。

3.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发展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企业进入国外市场更为困难。

为了绕过东道国的贸易壁垒,为了有利于降低研究、试制、生产成本,扩大市场,实现优势互补,从80年代起,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已开始走向无国界化,但是直到近几年,大企业间缔结国际战略联盟的工作才得到迅速发展。

跨国公司联盟可以利用自身和他国的不同优势,通过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共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它们是离岸价、成本加运费价、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价。

这三种价格都与保险密切相关。

首先,在离岸价价格条件下,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一般为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为了转嫁风险,通常由买方办理保险。

其次,成本加运费价价格条件与离岸价价格基本相似,除由卖方租船定舱、支付正常运费外,保险仍由买方办理。

最后,在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租船定舱,交纳运费。

可见,外贸合同中必备的价格条款本身就不能脱离保险而存在。

  由于国际贸易经济涉及到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往来,货物往往要经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等若干环节,因而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较大,这就使保险成为必需。

为此,我国开办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运输中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共同海损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这里涉及到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意外事故主要指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品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费用损失则包括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受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在避难港由于卸货、运送货物、存仓而产生的特别费用,还有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则承保在内陆和采用航空运输方式中货物的损失。

这些险种保护了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顺利开展。

  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政策性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常被用作向卖方提供风险损失补偿保障。

它既可帮助出口方获得银行贷款,又为创汇提供保障,这一切有力地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另外,保险作为国际收支中无形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身开展业务的同时,也为国家争取到了大量的外汇资金。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也是外贸合同中必备的价格条件有三种,它们是离岸价、成本加运费价、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价。

这三种价格都与保险密切相关。

首先,在离岸价价格条件下,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一般为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为了转嫁风险,通常由买方办理保险。

其次,成本加运费价价格条件与离岸价价格基本相似,除由卖方租船定舱、支付正常运费外,保险仍由买方办理。

最后,在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租船定舱,交纳运费。

可见,外贸合同中必备的价格条款本身就不能脱离保险而存在。

由于国际贸易经济涉及到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往来,货物往往要经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等若干环节,因而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较大,这就使保险成为必需。

为此,我国开办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运输中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共同海损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这里涉及到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意外事故主要指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品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费用损失则包括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受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在避难港由于卸货、运送货物、存仓而产生的特别费用,还有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则承保在内陆和采用航空运输方式中货物的损失。

这些险种保护了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顺利开展。

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政策性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常被用作向卖方提供风险损失补偿保障。

它既可帮助出口方获得银行贷款,又为创汇提供保障,这一切有力地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另外,保险作为国际收支中无形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身开展业务的同时,也为国家争取到了大量的外汇资金。

三、国际贸易中保险的类别和特点

(一)、国际贸易中保险的类别

主要险别

  A、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

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

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

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

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ferageandnondelivery,简称t.p.n.d.):

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raindamage,简称f.w.r.d.):

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riskofshortage):

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

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riskof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

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riskof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

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

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breakage):

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

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riskofodour):

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damagecausedbyheating&sweating):

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hookdamage):

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lossfordamagebybreakageofpacking):

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

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risksofrust):

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

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

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

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三)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它往民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y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dulty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eskext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

此外,还包括战争险(warrisk)和罢工险(strikesrisk)等。

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①陆运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

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至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不过,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保-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外,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

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持点,具体责任有一些差别,但就战争险的共同负责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

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装冲突所导致的人,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②航空运输货物保险(airtransportationcargoinsurance)保险公司承保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是以飞机作为主体来加以规定的。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也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的丽任个,对被呆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中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但是,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除外责任与前节所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

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抵运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呆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处所为止。

如保险货物款到达是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30天为止。

与上述陆运货物保险一样,被保险货物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后,还可经协商加保稚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附加险。

③邮包保险承保通过邮政局邮包寄递的货物在邮递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

以邮包方式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可能通过海运,也可能通过陆上或航空运输,或航空运输,或者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运送。

不论通过何种和种运送工具,凡是以邮包方式将贸易物货运达目的地的保险均属邮包保险。

邮包保险按其保险责任分为邮包险(parcelpost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两种。

前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水渍险的责任相似,后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责任基本相同。

  邮包的责任范围为: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雷、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邮包一切险的责任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比较,其实质是一致的。

其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千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

但是在此期限风邮包一经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通过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保险中的保险问题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江西出口一批精铜到非洲阿曼,精铜从江西贵溪市起运,用铁路运输形式运抵福州,历时7天,并从福州出港,用航运的形式运抵阿曼,历时23天。

精铜共700吨,价值2240万元,运抵阿曼后精铜价格已从每吨32000元升到38000元。

为了方便业务接洽,公司在货物抵达阿曼后特派两名业务员负责货物的移交及对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在此项业务中存在哪些风险因素?

2、防范这些风险因素的常规方法有哪些?

3、防范这些风险因素所涉及到的保险险种有哪些?

他们各自有什么特点?

在此项对外贸易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4、在与保险公司接洽的过程中,如何就货物价格的波动问题与保险公司讨论保险金额的高低?

并请说明理由。

5、货物抵达阿曼后,你将如何处理未到期的保险合同,其保费支出将如何处置?

通过以上案例及所学知识不难回答这几个问题:

1、主要风险包括:

价格风险(市场价格有涨就有跌)、价值安全风险(被抢、被盗、计量误差、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等)、灾难性风险(火灾、天灾等)、信用风险(是否履约、业务人员贪污受贿等)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2、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汽车运输、海洋运输、仓储转运等)、信用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发生。

3、主要有《协会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附加《战争、罢工拓展条款》、《变色、锈蚀条款》;及《出口信用保险》。

如果货物在卸货港存放的时间超过60天,则还应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盗抢条款》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保障货物运输装卸存储途中的财产灭失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保障对方拒付货款的风险。

4、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的货物交易价值的110%,此上浮的10%即为保障此类风险(同时还包括标的出险后由于时间延误的问题造成的其他一些费用和损失)而定,如若投保人认为此项保障程度尚有不足,可申请提高上述上浮比例,但不应超过30%,同时支付相应保费。

5、无论是货物运输保险还是出口信用保险,其保险期限均属航次险类,即从所保障风险的开始作为保险期限的开始,以及所保风险的结束作为保险期限的结束。

不存在未到期保险合同的问题。

而财产一切保险,投保人则应向保险人提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会在原保费中扣除相应短期保费后(日比例或月比例可选其一),向投保人退还剩余保险费。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贸易保险就像是连接买方与卖方之间一座彼此信任的桥梁,使得双方在贸易买卖中各自的权益得以受法律的保护,使国际贸易顺利的进行,大大减少了贸易纠纷问题。

五、国际贸易保险问题中的注意事项和个人见解

(一)注意事项:

1、由哪一方投保:

由那一方投保,取决于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通常采用2000国际贸易术语通则,13个贸易术语共分4组。

E组出卖方义务最小,工厂交货,卖方市场时采用。

D组组术语到货合同,出卖方义务最大,买方市场时采用。

两组术语用的很少。

F组、C组用的较多,常用的CIF、CIP和FOB。

在做出口时FOB术语建议少用,卖方对货物不好控制。

采用CIF、CIP术语(运费加保险)成交的合同由卖方投保,这是2000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规定的卖方义务,除此之外的E组、F组、C组术语中其他术语一般都是买方为自己利益投保,因为运输途中有风险,而货物损失风险在装运港发生转移;D组术语一般都是卖方为了完成交货自己购买,虽然卖方没有义务买保险,但是D组术语是到货合同,在目的港风险发生转移,所以卖方为了完成交货自己购买保险,D组组术语很少用。

因此除CIF、CIP术语外,买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注意货物装运时间,以便买方安排购买保险。

建议买方在合同中都增加通知条款:

“卖方应在装船前X天传真通知买方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

2、投保金额

一般是按发票金额的110%购买保险,10%是预期利润,对此跟单信用证600里有规定,一般不允许超额保险。

3、保险公司和保险险别

为国际贸易提供保险的公司很多,合同中应约定投保哪一家保险公司。

不同的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不一样、险别不一样、费率不一样。

在世界保险业中,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和最发达的国家。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外国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都会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规定购买保险。

现行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协会货物条款》共有六种险别:

协会货物(A)条款、协会货物(B)条款、协会货物(C)条款、协会货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条款(货物)、恶意损害条款。

协会货物(A)条款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赔偿,4个除外:

战争除外、罢工除外、不适航除外、一般除外(被保险人故意、自然磨损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保险险别分为两大部分:

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包括:

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附加险包括:

战争险、罢工险、偷窃险等等。

(二)个人见解:

保险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FDB、CFR和CIF不同的术语下,办理保险的责任归属于于同的当事人。

由于保险索赔的条件,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保险问题都非常重视,尽可能的将风险置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

在如今贸易如此频繁的社会中,保险作为一个重要的信用工具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彼此可以信任的大桥,买方要在贸易之前做好准备,明确合约中的细节,搞清什么事项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不要等出现问题的时候再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卖方也要明确卖方本身的责任,对货物要认真检测和加以保护,对于合约要严格遵守,诚信实施。

我认为合约中的买方和卖方都应提前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认真阅读合约中的条款,做到出现紧急事故明确责任,不至于双方都推卸责任,另外,买方和卖方也要诚信为本,踏踏实实,这样,我们的这条贸易纽带才能长期顺利的走下去,对我国的经济带来直接的效益,推动我国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雪琴.保险学概论[M],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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