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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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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评估指南

国际评估标准第七版(2005)

第14编采掘业资产评估

第一节前言

1.1本编指南(GH)的目的是对采掘业实体所拥有的不动产或资产权益(权)的评

估提供分类和指南。

它对于必须承认的各种资产权益进行了区分,并讨论了一些概念,这些概念应该为下述人士理解,如:

编制财务报告者、制定法规者、法院、金融家、投资者、自然资源转让参与方、以及采掘业资产评估服务的其它用户。

1.2采掘业不动产,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的权益(权)的可靠评估对于确保支持

作为世界经济基础一部分的采掘业持续发展所必需资金的可得性、提高矿产和石油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维持投资市场的信心是至关重要的。

1.3采掘业包括矿产工业和石油工业,但不包括以从地球抽取水为主的活动。

1.4矿产和石油工业的特点是从地球中掘取自然资源,后者可能经过一系列所

有权、加工处理和测定阶段。

对于评估者和评估服务的用户来说重要的是将上述各阶段所涉及到的不动产、动产和商业权益区别开来。

财务报告要求识别各种资产种类,而上述权益则要落实到这些种类上。

此外,明确且精准地理解这些区别对于在公共权益中执行评估和使用评估结果来说是必须的,而无论应用于何种目的。

1.5采掘业的评估通常必须完全依赖本行业专门的技术专家或其它授权的专业

人士所提供的信息。

1.6采掘业与其它工业或经济部门不同的典型特征是自然资源的耗损性和渐减

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自然资源在采掘后可通过自然作用回复其原始状态。

这种自然回复的特殊情况只可能在水力搬运的矿产和地热流体中发生。

生产的方式是从地球中采掘自然资源,后者则构成不动产的部分。

1.6.1从采掘业自然资源资产中开采出来的具有经济意义物质的最终数量和质量在评估基准日通常是不知道的。

1.7耗损性和渐减性自然资源的实例包括,但不仅局限于此:

1.7.1含有金属的金属矿床,如铜、铝、金、铁、锰、镍、钴、铅、锌、银、锡、钨、铀和铂族金属;

1.7.2非金属矿床,如:

煤、钾、磷酸盐、硫、镁、石灰岩、盐、矿物砂、金刚石及其他宝石;

1.7.3建筑材料,如砂、砾石、碎石和大块石料;

1.7.4石油矿床,包括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其它气体、重油和油砂。

1.8矿产和石油工业在生产与运输阶段有差别,这一点必须予以理解:

1.8.1上述1.7.1,1.7.2,1.7.3段包含矿产工业的产品,矿产工业提取有价值的矿化,通常是以地表矿山(露天采坑、露天剥离、削坡或露天矿,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采石场也属地表矿山之列)或者地下矿山形式开采的。

有些开采活动是通过井实

第二节范围

2.1本编指南为采掘业资产和权益评估提供了专用指南。

它为《国际评估标准

(IVSs1,2和3)》、《国际评估应用(IVAs1和2)》和指南汇编(GNs)的应用提供了补充指南。

基于上述目的,它特别对下列各编指南在采掘业中的应用做了补充:

GN1不动产评估;

GN2租地权益评估;

GN3工厂和设备评估;

GN4无形资产评估;

GN6商业评估;

GN8财务报告-(DRC)的成本途径;

GN9基于市场和非市场评估的折扣现金流分析。

2.2工业用水供给和储水系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采掘业资产评估中可能

构成重要内容。

水权可能系于土地,也可以从别处获得。

可靠的供水可能要求充足的场外水使用权和运输存储设备。

这种权的贡献的评估产生特殊问题,这一点评估者必须加以说明。

然而,本编指南对水的所有权、使用权、运输和存储的评估并未提供专门指南。

2.3在采用显现市场财务报告方法或打算采用此法时,评估者应遵照IVA1“财

务报告评估”的条款并参照本编指南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中,证券交易所和管理机构对于跨IVS条款的矿产和石油工业有专门的报告要求。

2.4在为报告和进行上述2.1段中描述的采掘业资产和权益的评估提供补充指

南时,本编指南不能替代当前版国际评估标准中其他地方的条款。

第三节定义

3.1采掘业指发现、开采及有关的加工处理位于地壳内或附近的自然资源所

涉及到的那些工业。

这些工业组合为矿产工业和石油工业。

他们不包含从事从地球中采水的工业部门,但包含为获取能源开采地热流体的工业。

3.2勘查资产或勘查区指正在积极进行矿床或石油聚集勘查的矿产或石油

不动产权益,但其经济可靠性尚未得到证实。

3.3采掘业的可行性研究指矿床或石油聚集的综合研究,此研究以足够详细

程度考虑了所有地质、工程、生产、经济、市场、环境、法规及其他有关因素。

这种研究可以为项目建议或金融机构合理地用作制定启动、注资和开发未来的矿产或石油生产资产最终决策的基础。

3.4矿产指任何天然产出的、有用的、且具有人类赋予的价值的、在地壳内

或附近找到的物质。

就本编指南宗旨而言,矿产包括金属矿产、工业矿物及其结合体、宝石和燃料物质;但矿产不包括石油,后者另行定义。

3.5矿产储量如联合(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CRIRSCO)所定义

的:

“测定的和/或推定的矿产资源中经济可采部分。

它包含这些物质开采时可能产生的贫化物质并扣除了损失。

适当的评价,包括可行性研究,已经完成,它考虑了按照实际情况模拟的采矿、冶金、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管理因素,并按这些因素做了修改。

这些评价在报告当时证实开采是正当的。

矿产储量按可信度递增顺序划分为概略的矿产储量和证实的矿产储量。

联合国分类框架(UNFC)同样地定义了矿产储量及其类别,它采用

了UNFC编码系统。

有关实体为公开财务报告或法定报告目的选用UNFC或其他矿产储量定义在以评估为目的时,必须将矿产储量按照CRIRSCO定义的证实的和概略的矿产储量种类进行套改。

3.6矿产资源CRIRSCO定义为:

“以可合理的期望最终经济开采的形式和数量产于地壳之内或之上的具有内蕴经济意义物质的集中或产出(矿床)。

矿产资源的位置、数量、品位、地质特征和连续性根据特定的地质证据和知识是已知的、估计的或解释的。

矿产资源按可信度递增顺序划分为推测的、推定的和测定的种类。

不能合理的期望最终经济开采的矿床部分不应包括在矿产资源之内。

联合国分类框架(UNFC)同样地定义了矿产资源及其类别,它采用了UNFC编码系统。

针对本编指南的目的而言,矿化划归UNFC的G4(“踏勘研究”)种类,被排除在矿产资源之外。

有关实体为公开财务报告或法定报告目的选用UNFC或其他矿产资源定义在以评估为目的时,必须将矿产资源按照CRIRSCO定义的测定的、推定的和推测的矿产资源种类进行套改。

3.7矿产工业指从事矿产勘查、采矿、选矿和矿产市场销售的实体。

本编指南无意涵盖自金属精炼厂或选矿厂以后的下游产业,例如涉及从精炼金属到金属加工厂配置的产业,或者从矿产品到零售商或最终市场的产业。

3.8石油无论是以气态、液态或固态天然产出的碳氢化合物。

原始石油产品主要为原油和天然气。

3.9石油工业指从事石油勘查、开采、加工、精炼和原油及伴生气体市场销售的实体。

本编指南无意涵盖自石油精炼厂和天然气加工厂以后的下游产业,如涉及从精炼的石油产品到零售商配置的产业。

3.10石油储量如石油工程师协会(SPE)和世界石油大会(WPC)所定义的:

“从一个特定日期向后预测从已知的聚集可进行商业性回收的石油的数量。

所有(石油)储量估计值都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主要是由在估计当时可供利用的可靠地质和工程数据的数量及数据的解释决定的。

在将储量归类为两个主要类别,证实的或未证实的,之一时可能造成不确定性一定程度的传播。

未证实的储量的回收确定性比证实的储量低,前者可进一步划分为概略的和可能的储量,其回收的不确定性依次递增。

”证实的储量可划分为,开发的和未开发的储量。

3.11石油资源针对本编指南的目的来说,石油资源只包含石油储量和条件资源。

石油工程师协会(SPE)和世界石油大会(WPC)联合美国石油地质学家联合会将条件资源定义为“在一个具体日期估计出的已知聚集中具有商业性回收潜力的石油的数量,但它们当前不是可商业性回收的。

联合国分类框架(UNFC)同样地定义了石油资源及其类别,并采用了UNFC编码系统。

针对本编指南的目的来说,石油聚集划归UNFC的G4(“潜在的地质条件”)类别,它被排除在石油资源之外。

3.12采掘业的预可行性研究指矿床或石油矿床的研究,此研究以足够详细程度考虑了所有地质、工程、生产、经济、环境及其他有关因素,可用作启动可行性研究决策的合理基础。

3.13采掘业的权利金或“权利金权益”指土地所有人或出租人的产量份额,以金钱或产品计,免摊生产成本。

“重置权利金”是生产出的矿产或石油份额,免摊生产成本,付给出租人之外的某人,它置于任何出租人权利金之上。

3.14采掘业的技术专家(本编指南其他地方称为“技术专家”)对支持采掘业评估的技术报告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人。

技术专家必须具有足够的目标事务方面经验,有些国家法令或法规要求必须是声誉良好的专业组织成员或拥有执业执照,这种组织有权制约其成员或执照。

授权的专业人士不具技术专家资格不能对技术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负责。

3.15采掘业的技术评价由技术专家准备的支持采掘业评估的技术文件附属于评估报告或构成其部分。

第四节会计标准的关系

4.1在国家性GAAPs中目前有几种途径度量“上游活动”,后者包括从矿产或

石油资源勘查、发现、获得或开发,直至储量能够销售或利用。

这些活动的消费中极高风险因素形成采掘业历史成本记账的两种途径:

(a)核销所有“勘查和评价成本”,除非期望这种成本得以回收,或者这种活动尚未确定成本是否可经济地回收(采用“成功尝试”途径)。

在这种途径的应用中,允许作为投资的成本类型和在确定勘查和评价活动“成功”之前成本处理有变化;

(b)在发现和开发矿产和石油储量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花费作为投资,并作为成本的部分处理,无论储量可能发现与否(即“全成本”途径)。

4.22004年12月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B)发布了IFRS6“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标准。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允许实体将其勘查和评价花费计作“勘查和评价资产”。

该标准要求将这种资产在最初登帐时以成本度量。

初始登帐后,实体可以选用成本或评价模型(如ISA16“资产、工厂与设备”或ISA38“无形资产”中所描述的)测度其勘查和评价资产。

4.2.1勘查与评价资产的概念和构成这些资产的成本同样适用于上述的成本和评价模型。

4.3IFRS6第9段说:

“一个实体可以决定将花费作为勘查和评价资产登帐的政策,并始终如一地执行此政策。

在做出这种决定时,一个实体应考虑这种花费与发现特定矿产资源之间关系的程度。

下面是花费的实例,可以将其列入勘查与评价资产的初始测定之中(该表并不完全):

·探矿权的获得;

·地形、地质、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研究;

·勘查钻探;

·探槽:

·取样;

·与评价开采矿产资源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可靠性有关的活动。

4.3.1IFRS6第5段(a)将“启动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的活动”排除在该标

准范围之内。

4.3.2IFRS6第10段补充道:

“一旦可以确定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与商

业可靠性,与矿产资源开发有关的花费将不能作为“勘查与评价资产”登帐。

框架和IAS38“无形资产”对于由开发(或者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资产登帐提供了指南。

4.3.3当出现该标准第20段所描述的情况和环境时,即勘查和评价资产实际

投入的价值量超过了其可回收的量,则责成实体测量并披露所造成任何亏损量。

评价这种资产亏损水平包含一个或多个现金发生单元,其组合水平高于IAS36所允许的水平。

4.3.4就IFRS6的范围而言,矿产资源包括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不可

再生资源(见IFRS6附件A中所定义的名词),还有上述3.6和3.11段中描述的种类。

4.4按照本编指南的规定,提供要求价值确定的IASB标准:

·IAS36资产亏损确定一项资产(包括将储量和资源合并的资产)可回收的量以便确定该资产是否亏损。

这种方法要求确定“低成本销售的公平价值”和/或“使用价值”,如该标准所定义的。

·IFRS3商业联合确定在商业并购中所获得资产(包括将储量和资源合并的资产)投入的量;

·资产、工厂和设备与采掘业有关的资产、工厂和设备的再评估(如果选择再评估的话)。

4.5本编指南认为,发现和开发矿产和石油储量的历史成本,一旦这些储量

被圈定,通常不能表明其现实价值。

第五节指南

5.1评估概念

5.1.1本编指南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普遍接受的评估原则(GAVP)应用于采

掘业的评估,并与IVS一般评估概念和原则中表述的评估基础保持一致。

5.1.2价值的标准是IVS1中定义的市场价值,“评估的市场价值基础”。

如果采

用了其它类型的价值,如IVS2中所述,是价值基础而不是市场价值,那么评估者应该明确定义这种价值,并如IVS3所述,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强调并提供明确且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5.1.3必须正确地确定矿产和石油工业资产评估所涉及资产类型,以便正确地选

择适用的IVS标准和指南编。

天然原地产出的矿产和石油是自然土地和不动产的一部分。

这种原地矿产和石油的所有权、这种自然资源的权益和勘查、开采这种自然资源的权力是不动产,法令另有定义者除外。

矿产和石油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是动产。

一座矿山、采石场或油井的经营是商业活动,就像矿产和石油的运输和加工一样。

这种商业活动通常是由采掘业企业经营的,后者拥有不动产和动产资产,这些活动为这种企业贡献继续经营价值。

5.1.4采掘业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必须正确确定所要评估的资产权益和有关权力。

5.1.5采掘业资产作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必须建立在该资产最高和最好使用基础之上。

这就要求考虑该资产非矿产或非石油的使用,如果这种使用是可能的话。

还必须考虑勘查、开发或经营策略中的变化,或者出租该资产的潜力,以便使其经济收益达至最大化。

5.1.6在确定最高最好使用中,评估者应确定最可能的使用,这种使用自然规律上是可能的、经过适当证实、法律允许、财务上可行并可使所评估资产形成最高值。

5.1.7在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时,通常有三种评估途径可供选择:

(a)销售对比途径(商业评估中称为市场途径),通常采用间接方式进行(见下面5.3.1段);

(b)收益(资本化)途径,包括市场相关的折现现金流;

(c)成本途径(商业评估中称为以资产为基础途径),包括折耗重置成本和等量成本分析。

5.1.8如果选用了一种或两种上述评估途径,则必须说明选择原因。

5.1.9当应用于矿产和石油自然资产权益时,合适的评估方法的选用取决于该资产是处于勘查还是开发阶段。

为方便起见,矿产和石油资产可划分为四种主要类型:

·勘查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

·开发性资产;

·生产性资产。

5.1.10本文3.2段定义了勘查性资产。

5.1.11源性资产含有矿产资源或石油资源,但尚未经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

性研究证实是经济可靠的。

5.1.12开发性资产通常已为可行性研究证实是经济可靠的,但尚未投产。

5.1.13生产性资产在评估之时含有矿产和石油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5.1.14勘查和开发的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这种风险与最终或后续

矿产或石油生产的可能性有关。

随着勘查性资产逐渐进展为资源性资产、开发性资产和生产性资产,收集到了更多的技术数据,可以进行技术分析,包括可以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因此风险因素降低,同时风险投资急剧增大。

5.1.15对由于采用不同的评估途径和方法所形成的结果必须进行加权处理,并

融入最终价值。

对于给一种途径或方法的权高于余者的原因必须予以解释。

5.2资格和公平性

5.2.1按照本编指南准备的评估报告应与IVS执行准则的所有规定一致。

5.2.2要进行采掘业资产或权益的评估,评估者必须具有与目标资产或权益

相关方面的能力,或者雇佣比较熟练的技术专家承担。

5.2.3提供可靠且精确的评估通常要求评估者接受过下述方面专门培训,或者

可获得相应技术专家或其他受权的专业人士的协助:

地质、资源和储量估计、工程、经济、与目标自然资源类型和地理环境有关的经济和环境方面。

如果评估报告的应用目的是公开的财务报告或其他法定目的,技术专家的定义名词包括“胜任人”、“独立评估师”和某些国家采用的类似要求。

5.2.4评估者有权决定是否借鉴由其他专家或专业人士提供的技术评价、数据

或意见。

也包括有权进行合理地证实,这些人具有合适的资质且胜任,其成果是可靠的。

5.3采掘业评估的特殊问题

5.3.1每一个矿床、石油聚集和勘查资产都是独一无二的。

因此,矿产或石油

自然资源资产交易的直接对比通常是困难的或不实际的。

然而,销售分析是一件重要的评估工具。

销售调节和比率分析通常可用于间接销售对比目的。

销售分析和其它市场分析经常产生市场因素,诸如市场折扣率、可用于收益途径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

5.3.2对于提供市场价值估计值的评估报告来说,评估分析必须依据市场证

据、当前的预测和对所评估资产的市场参与因素的洞察力,这种市场证据必须自始至终地应用于评估者的分析之中。

5.3.3采掘业内制定投资决策业务最常用的方法是,净现值分析(NPV分析)

或者先现金流分析(DCF分析)。

评估者须注意,这种方法和其他方法,诸如建立在优先理论上的方法,将产生投资价值或使用价值的非市场价值的估计值,除非估计者非常谨慎确保获得市场价值估计值。

对于评估者报告由这样一种分析所获得的市场价值估计值来说,所有数据和假设必须反映现有的以市场为依据的证据、当前的预测和对市场参与因素的洞察力,与本指南第九编一致。

任何背离本指南第九编的要求和分析约定都必须予以说明。

5.3.4采掘业自然资源资产和商业活动的市场价值通常高于或低于其各部分

合计价值或者说组合价值。

例如拥有无条件继承权力的一片土地不动产含有矿床,其市场价值极少情况下是矿产、地表、工厂和设备独立价值之合。

石油工业也经常出现类似情况。

5.3.5对于一个生产性矿产或石油工业自然资源资产来说,该企业所利用的各

组成部分的所有权可能各不相同,例如储量、权利金、工厂和设备。

对于该企业的评估者来说,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是重要的。

这种情况下可能要求根据不同所有权分别提供评估。

5.3.6对于在确定价值估计值中所依据的实际性数据,在尽可能情况下应对其

进行精确性证实。

这可能包括对目标自然资源资产钻孔信息和样品及有关的分析数据的选择性审查,与类似资产交易有关的已发表信息的确认。

5.3.7如果目标自然资源资产有一个以上的资源和储量的数量和质量估计值,

那么估计者应该确定哪个估计值适合于披露和讨论,哪个估计值用作评估过程中的基础,并说明原因。

对其他估计值的评定可与评估报告一起提交。

5.3.8评估者应考虑对评估有实际性影响的其它事物并作为参考。

根据所评估

资产的类型和权力,这些事物包括:

·占有物、权力和权益的状态;

·占有物或权力界线内所有矿产和石油矿床;

·市场的通道和可供销售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服务和基础设施,及与此有关的任何收费规定、费用和义务;

·环境评价和恢复义务;

·任何土著居民土地所有权问题;

·投资和生产成本;

·投资项目时间表与完成时间;

·残值估计值;

·实际性协议和法定或法律要求;

·税收与权利金;

·义务与财务承受的风险;

·场区恢复义务、复垦和关闭成本;

·任何对评估产生实际性影响的其他问题。

5.4采掘业评估报告的披露

5.4.1评估报告将适当地确认资产类型、特定的资产权益和所评估的有关权

力,如IVS3中说明的。

5.4.2评估报告将披露评估者的姓名、专业资质和有关工业方面的经验,包括

其技术评价被借鉴的其他技术专家的信息。

5.4.3有关采掘业准则、用于评估和基础技术评价实践标准或规则的披露规定

应支持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或基础技术评价中披露的矿产或石油资源或储量的所有估计值都应遵守上述第3节所提供的定义和作为这些定义参考资料的分类系统,除非披露司法上的或其它合理原因。

5.4.4评估报告中应该包括地图、地质剖面图、曲线图和照片,如合适且可

能辅以信息交流记录。

支持目标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技术信息,包括所评估的资源和储量估计值,都将在技术评价中予以披露和讨论。

5.4.5评估报告应该披露,雇佣或聘用评估者的实体、或者目标资产的所有者

或其经营管理者是否已向评估者提供了一个说明,即评估者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人士所要求的所有可供利用的数据和信息均已提供给评估者。

第六节生效期

6.1本编国际评估指南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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