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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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办法
河南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河南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是指以煤矿安全生产为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开发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
包括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河南省科技厅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河南煤监局)申报的煤矿安全生产科研项目。
第三条河南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煤矿安全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编制、项目执行、评审验收、成果登记、奖励、推广、示范等过程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及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
第六条河南煤监局每年编制河南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并从河南煤监局年度科技计划中遴选优秀项目,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科技厅申报推荐,申请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科技厅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第七条申报立项的煤矿安全科研项目,主要是煤矿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自愿申请列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重大煤矿安全生产科研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立项建议书》和《项目汇总表》,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煤监局,同类项目只立项一次。
第九条申报单位申报的煤矿科技项目应广泛听取煤矿企业、研究机构、煤矿安全专家意见,择优确定项目。
第十条申报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要突出重点、体现自主创新,以先进、适用性技术研究为主、着力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性问题为立项原则;以政府支持引导、企业为主体、研究单位积极参与、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研究模式。
第三章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河南煤监局对下达的煤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承担的煤矿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
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责任分工,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目标按时完成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调整或变更,需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正式提出申请,由省煤监局签署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
列入省煤监局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调整或变更,需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煤监局审查,经同意后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煤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均可提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一)技术变化,即由于国内外技术取得进展及技术发展趋势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二)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项目组技术骨干发生变动,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四)项目资金无法落实的。
第四章验收与登记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期为三年。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需验收的,应向省煤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煤监局适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河南煤监局的煤矿安全科技计划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由河南煤监局主持或组织验收;对重大研究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河南煤监局审核同意,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省科技厅委托的鉴定验收项目,由河南煤监局主持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1.项目《计划任务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研究(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难度、先进性、创新点、技术成熟度、对煤矿安全、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法);
4.查新报告;
5.检测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应用证明)。
如申请软课题类结题验收,只需提交第1、2、3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与管理专家完成,专家组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名专家。
验收采用会议审查、实地考核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在专家组长的主持下开展。
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经研究讨论形成专家验收结论意见,并由专家组长和副组长签字。
第二十条对于未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限期整改完善后,再向河南煤监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15内,由河南煤监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相关验收材料一式两份备案。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证明、验收专家名单及专家验收结论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凡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河南煤监局组织验收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验收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专利类的科技成果在取得专利授权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奖励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河南煤监局设立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进步奖”)。
进步奖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二十四条进步奖原则分设一、二、三等奖励等级,对特别优秀的项目可设立特等奖。
获得进步奖的项目河南煤监局负责推荐申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成果奖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
在煤矿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就,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理论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的科研成果;
(二)技术研究与开发类:
在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创新性地应用和推广到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对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软科学类:
在煤矿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二十六条推荐项目的条件:
(一)推荐奖励项目,必须属于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领域;
(二)基础与应用基础类成果必须在该领域有创新性发现,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或国外公认;
(三)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应用类成果须近三年内完成并通过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发明专利后,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取得明显的安全效益,且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没有争议的科技成果。
涉及有关许可的科技成果,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检验、计量、安全标志等证明文件。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应被有关部门或煤炭行业、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决策和管理实践中应用或引用。
(五)已荣获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作为推荐项目。
第二十七条推荐项目由下列单位(个人)推荐:
(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
(三)煤炭行业协会、学会;
(四)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可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但需分别独立写出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个人)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资料(含证明)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进步奖每项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管理。
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10人、7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3个单位。
第二十九条推荐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填写《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进步奖的单位应按以下类别和内容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1.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
(2)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2.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应用类:
(1)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估报告等);
(2)应用证明;
(3)发明专利证书或查新报告;
(4)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3.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推荐单位审核后将推荐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河南煤监局。
第三十条进步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专家由组织单位聘任。
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和评审组,评审组设若干专业组。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
评审组负责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进步奖的评审采用专家评审、专业组推荐、评审组平衡审查、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程序。
专家个人评审是由2名专家提出评审意见;专业组对推荐拟授奖项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专业组各等级候选奖励项目;评审组确定三等奖和一、二等拟授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各等级候选奖励项目。
各等级候选奖励项目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票数的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三条通过评审的候选奖励项目,在河南煤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5日。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省煤监局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告;获奖单位和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获奖成果。
第三十五条河南煤监局每两年(或不定期)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科技优秀推广项目的评审(评审参照进步奖程序)。
筛选出的优秀推广项目既要突出技术、工艺、装备、材料的先进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又要重视其适用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六条河南煤监局对筛选出的优秀推广项目,制定推广计划、发布推广目录、搭建推广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发布,展览、论坛、现场会等形式,进行推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