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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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及《民通意见》第132条:
“民法通则第93条(已被《民法总则》第121条修改)所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之规定可知:
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药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300元。
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考点】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解析】A选项考查继受所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
(1)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就他人的物权依现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继承而取得物权;
(2)创设的继受取得,即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由此可知,A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符合题意,应选。
BCD选项,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
(1)添附;
(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7)生产(8)没收、征收。
B项属于孳息,C项属于添附,D项属于先占,均属于原始所得,不符合题意。
3.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
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婚姻法规定了婚前财产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B项和C项错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A项错误。
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
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
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ABC选项,根据《合同法》第341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之规定可知,当事人双方都未做约定,所以都有对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C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之规定可知,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若甲追认,则合同有效;若甲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D选项错误。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考点】可撤销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乙对甲存在胁迫,该买卖合同是在乙以胁迫的手段使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由此可知,B项正确。
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
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该酒店与乙应作为共同被告,D项正确。
7.7.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
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
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
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A
【考点】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解析】AB选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题中,甲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挟持保安乙以压制其反抗,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但抢劫罪既遂的认定,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本题中甲取得财产是基于储户丁的怜悯,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未遂,至于取得的5万元不影响未遂的成立。
A正确,B错误。
C选项考察绑架罪。
绑架罪中绑架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抢劫则具有同一性。
另外绑架罪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本题中,乙和丙都是储蓄所的职工,甲挟持乙要求丙交出现金,实际上针对的是储蓄所本身,而不是向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同时,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因此甲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C项错误。
D项考察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具有几个特定:
从威胁的方式看,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从威胁的内容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知,甲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
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
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答案】ABC
【考点】从给付义务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动产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故A项正确。
朱雀公司交付单证属于从给付义务,故B项正确。
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则玄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
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
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答案】AB
【考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解析】A项:
《合同法》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乙的遗赠会损害甲的债权,甲可行使撤销权,A项正确。
BC项:
《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案中债务人对丁享有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甲不能对丁行使代位权,B正确,C错误。
D项:
由上述条文可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D项表述错误。
3.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
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答案】AD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权
【解析】A项: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由此可知A项中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BC项:
第189条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由此可知B错误,C项说法没有考虑到例外情形,错误。
D项:
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由该条第一项可知,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