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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

一、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

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

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四、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

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

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七、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

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八、 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2015年1月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6-01-2113:

52|#2楼

为了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成立交通安全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组员:

各部门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部是公司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负责管理公司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文件,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负责办理车辆的养路、保险、税收、年审等有关手续。

4.负责车辆调度,派车要填制派车单。

5.负责驾驶员的管理,组织安全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司机的安全规章执行情况和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6.负责车辆燃油、维修等有关费用的管理,制订办法,加强检查考核,努力降低各项费用。

三、交通安全管理

1.定期对司机和有关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司机考试不合格待岗培训。

2.公司除每年至少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知识教育外,重大节假日前也要组织相应的教育,要求职工无论是开车、骑车或是步行都要模范地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3.出车前必须提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油满水足,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出车。

4.乘人、载货车辆不准超载、超速,出长途车时,驾驶员事先要充分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6-01-2117:

14|#3楼

1.车辆实行两级管理,公司使用车辆由安全生产部管理;分支机构配属或租赁的车辆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2.所有车辆要建立单车行使记录台帐,每次用车后详实记录行车里程、时间、往返地点、用途、使用燃油量等项目,将车辆行使记录作为车辆耗油、维修、保养、大修、报废的依据,也作为对驾驶员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

3.市区内使用公司车辆需提前一天申请,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派车。

出本市用车必须由总经理批准,临时用车由安全生产部安排。

4.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每年要编制计划下达。

车辆日常定期的维修、保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自负责,发生的费用安全生产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签字报销。

临修、超范围修理要事先提报《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安全生产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送修。

5.所有车辆油耗实行单车核算,由安全生产部下达计划和考核办法,实行节奖超罚。

6.车辆在行使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坏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应立即汇报安全生产,经同意可以就地进行修理,待回来后补齐相关的手续。

6.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117:

46|#4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确保三河金苑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员工生活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冶勘一安[2003]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河金苑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以及专、兼职驾驶员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本制度规定。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和专、兼职机动车驾驶员加强联系,切实加强车辆安全行车管理,抓好交通法规、安全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安全行车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强对承包、承租等单位的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要把安全行车管理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负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行车实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安全管理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对本单位车辆的专职及兼职驾驶员的上岗认定审批工作。

3、监督本单位行政领导与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目标责任书》,并落实考核、总结工作。

4、参加违章、肇事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5、组织开展本单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监督检查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车辆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各项交通法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逐条检查考核。

2、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

确保车况良好,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出车;对一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3、及时掌握驾驶员思想状况和车辆出行路线的道路交通状况及天气情况,在驾驶员思想问题较多,道路和天气状况恶劣等情况下,无极其特殊工作需要、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和上级领导批准时,一律不得出车。

4、负责落实对驾驶员进行各项安全教育、行车知识和行车驾驶技术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常识和技术素质;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每周一次安全活动;严格执行专、兼职驾驶员的认定上岗审批制度,严禁非本单位驾驶员驾驶车辆。

5、会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对驾驶员的年终考核工作。

6、负责对车库和各种车辆所配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7、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赶赴现场,会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8、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和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按有关规定选聘安全意识强,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车辆负责人。

车辆负责人对安全行车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交通车辆安全管理

第九条车辆管理人员要努力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和计划修理。

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启用报废车辆。

要时刻关心驾驶员的健康,注意思想变化,运用生物节律等科学方法,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

第十条要搞好计划用车,对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要建立健全《车辆情况登记表》、《专(兼)职驾驶员情况登记表》、《交通车辆事故登记表》、《专(兼)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专职驾驶员认定上岗审批表》、《兼职驾驶员认定上岗审批表》、《专(兼)职驾驶员年终考核表》、《安全行车目标责任书》以及交通事故档案和派车单等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在高寒地区和严寒季节工作的车辆,需切实做好发动机的保温防冻工作。

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必须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出车途中遇大雾、大雨、大风、大雪、5米内视线不清时,不准继续行车。

如遇执行紧急任务或护送伤病员等,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准予行车。

第十二条严禁客货混装。

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物量,货运车辆车厢内载人应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购置的各种新车辆,要组织驾驶员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其技

术性能、操作方法和一般的维修保养知识。

第十四条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车辆和驾驶员购置保险。

第四章驾驶员的聘用和安全行车要求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选聘工作积极肯干、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有公安交通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文化考试和技术培训、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由安全、人事劳动部门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上岗。

没有按照此程序审批上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同意上岗负责人的责任。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由本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个别单位由于工作需要,需要设兼职驾驶员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车管部门同意后,交单位安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填写认定上岗审批表,明确同意上岗的原因和意见,单位的车管或安全管理部门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目标责任书》后方可允许上岗。

没有被认定上岗及签订《安全行车目标责任书》而私自驾驶单位车辆的,单位应给以违纪处理。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同意其驾驶车辆的管理者和提供车辆的原使用者的责任。

兼职驾驶员同专职驾驶员一样,要接受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教育,没有车辆管理部门的许可,擅自动用车辆发生事故的,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必须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按照派车单出车,并做好出车前后及途中的车辆检查工作。

完成任务后应将车停放在规定地点,做好例行保养,及时将执行任务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向调度如实汇报,并认真填写行车记录。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工作中,因事临时离开岗位要锁好车门,拉上手闸,采取防滑措施,不准将车交非本单位驾驶员驾驶。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车辆使用范围,禁止将厂内机动车驶出厂区。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做到“一安”、“二严”、“三勤”、“四防”、“五掌握”、“六注意”、“七不走”。

一安: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车。

二严:

1、严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2、严禁酒后驾驶。

三勤:

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四慢和四防:

1、情况不明慢;2、视线不良慢;3、起步、会车、停车慢;4、通过交叉路口、狭道、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及繁华地点慢。

1、防行人(骑车人)突然横穿;2、防牲畜惊窜;3、防雨雾路滑翻车;4、防超、会车辆或障碍时抢道。

五掌握:

1、掌握车辆技术状况;2、掌握道路情况;3、掌握气候影响与风向;4、掌握地区变化;5、掌握车、行人、乘客动态和儿童活动特点。

六注意:

1、注意了解车辆装载、到达地、装卸地、运距、道路等情况,携带好有关证件;2、注意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件是否齐全可靠;3、注意检查货物的包装、捆扎是否牢固,重心是否恰当,危险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注意检查车门和栏板是否关好,车辆四周和车下有无人畜或障碍物,对乘员要进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5、注意保持车辆清洁,携带随车工具和附件;6、注意在中途停车时做好安全停放并保管好车上的物品。

七不走:

1、人、货装载及装运超长、超宽、超高货物不符合交通规则、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走;2、车辆制动失效、转向失灵、轮胎气压不足不走;

3、夜间出车无大灯、指示灯、刹车灯不走;4、路面情况不清,超过桥梁、渡船的载重量,不符合标准不走;5、通过铁路时火车临近或路闸不放行及遇公路上红灯时不走;6、车辆有严重机件故障未排除不走;7、开车前身体有病,情绪不正常,疲劳,酒后,不宜驾驶不走。

第五章乘车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为保证安全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和副驾驶位子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不得超员乘坐。

(二)乘员必须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

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乘车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三)遇有险桥和简易难行的险路,乘员应下车步行,待车行驶过危险地段再上车。

(四)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五)车辆载重(载客)和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数,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严禁坐人和站人。

(六)严禁行驶中和驾驶员闲谈、打闹和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驾驶员酒后驾驶或可能导致危险发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因此而发生事故,违者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第六章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条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定期检修,切实搞好三级保养制。

驾驶员除认真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还应随时搞好一级保养。

第二十一条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十二条维修保养完毕后,送修人负责会同维修保养单位填写有关的技术卡片,经验收合格。

随车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交车辆管理部门。

第七章车辆事故分类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分为四大类:

(一)轻微事故:

凡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3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3万元至6万元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政治影响较坏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一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以上;或在政治上影响极大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统计中,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按国标GB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对责任事故尤其应严肃按责任论处,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一般及以上类别交通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轻微事故按正常安全生产报表上报。

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公安、交通部门裁决为依据。

生产、生活区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交通法规及总局、一局及公司的管理制度,成绩显著的驾驶人员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受奖人员,必须经公司职工讨论,车管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安委会讨论通过,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八条凡有违反交通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调离驾驶岗位。

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严禁无照、未认定上岗的驾驶员开车,严禁驾驶员酒后或开私车,凡由此而造成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肇事者本人赔偿。

驾驶员因公出车途中私自将车交给未认定上岗或非本单位司机驾驶,造成事故,由直接责任者

和驾驶员负责。

第三十条对领导违章指派,驾驶员未加拒绝而造成事故,领导要与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开车而发生的事故,领导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领导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瞒报事故的,一经查出,除取消奖励和荣誉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车管部门对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应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的实施计划,车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驾驶技术和维护保养等内容的轮训。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三河金苑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114:

59|#5楼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部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车况、运行、驾驶员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内容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具备1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

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工程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车辆应停放在生产、营业场所指定的停放点,严禁随意停放。

4.1.11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2总经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车况进行安全检查。

4.1.15各部门按照部门用车特点加强对车辆出勤的管理,作好出车登记。

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

4.2.1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4.2.2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

4.2.3严禁酒后操作。

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2.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4.2.5公司、厂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为20km/h。

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2.5起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

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全保卫部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安全保卫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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