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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标准规定

工伤医疗期规定

治疗工伤医疗期是如何规定?

下面是整顿关于工伤医疗期规定有关内容,但愿对人们有协助。

工伤医疗期有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

期限是如何规定?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期限。

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普通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恰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估伤残级别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关于规定享有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依照《劳动部关于逾期终结劳动合同等问题复函》,劳动合同制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

公司在评残基本上根据关于规定妥善解决。

3、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损害,而获得物质或钞票补救和补偿,普通涉及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其作用是使伤残者医疗救治、寻常生活获得保障,使伤亡者遗属基本生活获得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高低、项目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社会生活水平。

4、职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工伤医疗待遇涉及:

医疗费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贴原则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需要到所在地市(县)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原则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订立服务合同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原则,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原则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疾病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畴所需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保险条例》对安装配备辅助器具备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寻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承认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原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是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估伤残级别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估伤残级别,对于伤残限度严重需要同步评估生活护理依赖级别。

对于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贴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某些不能自理或者生活某些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级别支付,其原则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和30%。

7、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享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有如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原则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原则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享有哪些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享有如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原则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保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恰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原则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各地区可依照地方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规定执行)

9、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享有哪些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有如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原则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l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结,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各地区可依照地方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规定执行)

10、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如何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享有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工伤待遇。

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原则支付。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结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护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人员不合用此规定。

11、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1)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

原则为:

配偶每月40%,其她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原则基本上增长10%。

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供养亲属详细范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原则为上一年度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这里供养亲属指:

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详细范畴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9月23日)拟定。

12、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如何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因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单位、职工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依照人民法院宣布死亡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按照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

不知下落1年为下落不明;2年为失踪;4年才可宣布死亡。

按照民法规定宣布死亡需具备三个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需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布。

职工因工作因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单位工作区域办事,因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解决复函》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由于不是法定死亡,因此暂不按因工死亡解决,但是对于生活有困难,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贴金50%,等到人民法院宣布之后,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9条规定解决。

但是对于某些众所周知事实,虽然下落不明未达到法定宣布死亡时间,也可按因工死亡规定解决。

13、哪些状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有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回绝治疗;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

1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进行一次性补偿?

关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问题按如下规定解决:

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原则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直系亲属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原则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

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就补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以及前款规定童工或者童工直系亲属就补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按照解决劳动争议关于规定解决。

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规定,某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在其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国务院于同年修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亡,由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15、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补偿原则是如何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用人单位要予以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补偿涉及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费用和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拟定。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迈进行治疗期间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及所需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则和范畴,所有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补偿按照所在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补偿基,计算原则如下:

一级伤残为补偿基数16倍,二级伤残为补偿基数14倍,三级伤残为补偿基数12倍,四级伤残为补偿基数10倍,五级伤残为补偿基数8倍,六级伤残为补偿基数6倍,七级伤残为补偿基数4倍,八级伤残为补偿基数3倍,九级伤残为补偿基数1倍,十级伤残为补偿基数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死亡,按补偿基数10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16、职工终结、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患职业病,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依照关于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职工,在终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成果告知职工。

被确诊有职业病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职工,在医学观测期间不得终结、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有除一次性外其她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结、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终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7、由外方支付补偿工伤事故待遇如何解决?

依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补偿工伤事故待遇解决问题复函》,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导致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补偿金,被伤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解决问题复函》、《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复函》和《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文献关于规定解决。

外方支付补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补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

同步,该职工应从外方补偿金中偿还公司为解决该工伤事故垫付医疗费用、工伤津贴费用。

18、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问题如何解决?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解决问题复函》中规定:

对国内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善后解决问题,应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原则解决。

详细意见如下:

(1)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国外关于方面导致,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补偿责任。

外方付给补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

但单位已垫付诉讼费(涉及索赔支出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解决等费用,应从国外补偿金中扣还。

(2)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

国外补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费用可酌情扣发。

但国外补偿金中精神损失补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补偿金,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解决,所在单位应予以恰当照顾。

19、承包后招用工人发生工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暂时工用工主体复函》、《关于如何确认暂时工用工主体复函》和《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包工负责人是国有公司职工时,招用工人应由公司负责,并订立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工伤待遇应由公司负责。

(2)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人员,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备用工权,其招用工人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人,一方面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惩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工伤待遇。

(3)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惩罚,用人单位非法用人,工人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人,工人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的确无力承担,由发包方单位承担。

(4)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负责。

(5)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商定,从其商定;若承包合同中没有商定,则由其本人承担自己工伤待遇。

20、因工致残职工被判刑解除劳动合同后待遇如何解决?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有因工负伤待遇问题复函》,考虑到因工负伤工人有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步,由单位按照其伤残限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贴费,详细原则按本地规定执行。

21、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解决?

依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重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有问题请示>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重要责任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与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关于工伤待遇。

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关于工伤待遇按本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关于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涉及职工正常工作上下班途中,也涉及职工加班加点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也可以是职工因其她机动车事故导致。

2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那些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涉及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父母,涉及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继父母;

该规定所称兄弟姐妹,涉及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2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状况下,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托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2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状况下停止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畴规定》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有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就业或参军;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4)被她人或组织收养;

(5)死亡。

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有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按规定原则享有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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