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阳光100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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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阳光100信托计划说明书

新华信托华锦121号·无锡阳光壹佰国际城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或“受托人”)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华锦121号·无锡阳光壹佰国际城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以《新华信托华锦121号·无锡阳光壹佰国际城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二、信托计划目的和类型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以获取信托收益。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总规模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人民币30,000万元-35,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每期募集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总计募集规模不低于30,000万元不超过35,000万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自第一期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结束之日止。

各期期限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在满足受益权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年化预期收益率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可全部或部分(每次至少5000万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三)在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到期,若发生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情况,受托人预设六个月的信托处置期,以实际处置时间为准,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分配本金及收益的时间相应顺延。

信托处置期内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信托报酬费率、信托其他费用费率,均按原有费率1.5倍计算。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自然人委托人总计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

本信托计划下自然人和机构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均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六、信托计划的推介及认购

(一)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推介期拟定为天,自2013年月日到201年月日止,总推介时间不超过6个月。

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二)认购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付款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前需将认购资金付至下述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委托人须在转款凭证上注明“认购信托产品”字样。

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所有的认购资金应全部交纳至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重庆

账号:

联行号:

(四)确认原则: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

(五)签约

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敬请先电话联系,新华信托与委托人电话沟通后将安排专人妥善办理。

1、委托人签署《新华信托华锦121号·无锡阳光壹佰国际城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

2、委托人签署《新华信托华锦121号·无锡阳光壹佰国际城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新华信托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以及信托计划生效后统一为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六)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邮政编码:

400010网址:

www.nct-

七、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账户进行。

(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他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八、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发行规模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满足下列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1、本信托计划可以分期募集,分期成立,分期结束。

拟分两期募集。

认购信托计划资金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B类受益人)两期合计不超过50人。

2、推介期内,各期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达到5,000万元时,受托人可以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3、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的期数及每期募集的规模,具体以受托人出具的推介情况说明盖章扫描件为准。

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届满时,如果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则当期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对应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二)信托计划的生效

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后,受托人依据其与项目公司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所确定的划款条件成就后从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发放贷款之日,本信托计划各期分别生效。

信托计划(一期)生效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

如果在信托计划各期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没有向指定账户划款,信托计划不生效,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对应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三)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九、信托计划信用增级措施及流动性安排

(一)信用增级措施

1、股权质押: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信壹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其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占借款人注册资本80%)、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借款人注册资本20%)对应持有的借款人股权(合计占借款人注册资本的100%)质押予受托人,对贷款本息的实现提供担保。

2、集团担保:

母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贷款本息的实现提供担保。

3、实际控制人担保:

易小迪夫妇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对贷款本息的实现提供担保。

信托计划期间,发生信用增级措施调整的情形,经受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在保证信用增级能力不减损的前提下,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办理,无需经受益人大会同意。

为了有效办妥上述信用增级措施,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在办理抵(质)押、强制执行公证等手续时,可另行签订当地登记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以实现信托目的。

(二)流动性安排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受益人转让和质押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各方应当分别按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5%比例向受托人缴纳登记手续费。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聘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信托资金的运用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全部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无锡阳光壹佰国际城(天一城A地块一期(B)工程T1-T4楼和B5地块二期工程(B5-1、3、4、5地块))项目后续投入。

信托计划期间,在不改变信托资金用途及信托计划还款来源的前提下,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发生改变,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运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不超过信托期限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十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

新华信托为本次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以及新华信托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业已建立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制度,并将严格执行且通过监督检查,使之落实到投资的全过程。

(三)资金管理保障制度:

新华信托为了保障投资者信托资金的安全,防范内部风险,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通过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使部门间相互监督,以保障信托资金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因内部管理的原因而受到损失。

受托人聘请银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方尽职调查:

信托计划实施前,受托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公司进行了独立的法律调查,并出具了书面报告。

(五)信托资金监管:

受托人、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与项目公司订立《信托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

项目公司在受托人认可的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本信托计划发放的信托贷款、销售还款保证金、提前归集资金,受托人通过对监管账户的受托支付管理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十三、信托计划的退出

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项目公司及其股东、担保人有义务配合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采取以下方式安全退出信托资金,以满足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1)获取项目销售收入;

(2)转让债权

(3)转让信托受益权。

信托计划终止时,经受托人同意,在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信托本金、各项费用得以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全体受益人同意授权受托人整体转让信托受益权,此事宜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

受托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以转让所得向受益人分配,然后以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形式将剩余信托财产向受让信托受益权的第三方分配。

信托期满,若上述方式不能顺利实施,受托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处置抵(质)押物等方式实现信托计划退出。

具体退出方式,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运作情况,做出选择。

十四、信托计划风险揭示、控制及承担

在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存在运用对象和投资项目合规性及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及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特别是信托财产的运用领域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热点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的限制和影响较大,由此带来的政策风险将加大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项目具备“五证”,自有资金投入超过国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30%要求,项目公司具备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本项目聘请独立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本项目及项目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信用风险

项目质押资产价值充足,项目公司资产规模较大,经营活动现金流充沛,经分析还款来源较为充裕。

受托人将通过资金分期归集、监督和控制抵(质)押资产等措施,最大程度保证信托本金、收益的回收,较好防止和化解信用风险发生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度较高,对于集团及项目公司的品牌和声誉非常注重,因此项目公司从主观上和动机上都可以降低信用风险。

(三)市场及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力度较大,商品房限购令政策会对项目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但从项目公司项目所在区域和历年销售情况分析,其经营压力较小,销售现金流情况较为乐观,可以较好应对政策和市场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风险描述:

本信托计划安排了多种退出渠道,安全退出的关键在于对项目公司现金流加以监控,若发生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

风险分析及控制:

受托人对信托资金及项目销售回款使用进行监管,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确保信托资金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销售还款保证金,监督项目公司的资金运作以保证项目建设需要及信托资金及时安全退出。

因此资金退出风险较小。

(五)其他风险及控制

本信托不排除因为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收益不确定的可能性。

尽管不可抗力因素非人力可避免与化解,但受托人将竭尽所能,积极加强对不可抗力因素的研究判断分析能力,尽可能地向用款人、委托人报告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以便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六)风险的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3、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资金信托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4、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收益率只是受托人的预测,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十五、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入:

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益,包括项目公司向受托人支付的融资利息、处置抵(质)押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信托财产产生的其他收益。

2、信托费用:

指信托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4、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率:

信托计划(一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受益人在信托期限内的年化收益率预计为10.5%;在信托处置期内的年化收益率预计为%。

B类受益人在信托期限内的年化收益率预计为9.5%;在信托处置期内的年化收益率预计为%。

信托计划其他各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在当期信托计划正式发行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最新基准利率浮动情况调整,具体以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出具的推介情况说明盖章扫描件为准,最终受托人向每位受益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立生效通知书》,注明预期收益率、成立规模、生效时间。

A类受益人在信托期限内的年化收益率预计为%;在信托处置期内的年化收益率预计为%。

B类受益人在信托期限内的年化收益率预计为%;在信托处置期内的年化收益率预计为%。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收益率只是受托人的预测,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每位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实际认购的信托本金余额×其对应的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生效日(上次分配日)至本次分配日实际天数/365。

(二)信托收益和本金的分配

1、信托收益和本金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信托计划各期期满1年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低于受益人实际认购的信托本金的30%)和当期信托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3、本信托计划各期期满1.5年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低于受益人实际认购的信托本金的30%)和当期信托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4、本信托计划各期(含全部提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支付的剩余信托本金和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三)、项目公司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项目公司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信托本金,并支付当期信托收益。

受托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提前偿还的信托本金及当期信托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

每次提前偿还信托本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首次为提前归还信托计划(一期)本金,其次为提前归还信托计划(二期)本金,依此类推。

每位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本金=(当次提前偿还的信托本金总额/当期信托计划总规模)×该受益人实际认购的信托本金余额。

每位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实际认购的信托本金余额×(当次提前偿还信托本金总额/当期信托计划总规模)×其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生效日(上次分配日)至本次分配日实际天数/365。

(四)、若本信托计划出现处置期情况,则由受托人在收到应当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后于处置期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述公式额外分配处置期信托收益:

每位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实际认购的信托本金余额×其对应的处置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实际处置期的天数/365。

(五)、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退出所选择的具体方式及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实际状态结算信托本金及收益,分配完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收益后如有结余的,归受托人所有。

十六、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如下:

1、信托报酬;

2、信托资金保管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信息披露费用;

6、与信托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居间服务等中介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费等。

上述第3-7项信托费用统称为其他费用。

除由项目公司直接支付外,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上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信托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项目公司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向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支付相应金额的信托费用,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信托报酬,费率为2.1%/年:

1、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首期12个月信托报酬,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初始资金规模×费率×1年。

2、信托计划各期期满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下一期6个月的信托报酬,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费率×0.5年。

3、信托计划各期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剩余的信托报酬,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费率×信托计划剩余存续天数/365。

4、若出现信托处置期情况,信托计划处置期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处置期的信托报酬,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2.4%/年×1.5×信托计划实际处置期的天数/365。

信托计划终止时,在向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资金本金及其预期信托收益后,如信托财产有剩余,则剩余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于信托清算时收取。

(四)信托资金保管费用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项目公司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向保管银行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金额的信托费用,作为信托资金保管费用费率为%/年:

1、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保管银行支付首期12个月保管费,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初始资金规模×费率×1年。

2、信托计划各期期满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保管银行支付下一期6个月保管费,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费率×0.5年。

3、信托计划各期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保管银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费率×信托计划剩余存续天数/365。

4、若出现信托处置期情况,信托计划处置期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处置期的保管费,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费率×信托计划实际处置期的天数/365。

(五)、信托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项目公司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向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支付相应金额的信托费用,由受托人用于支付信托其他费用(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费率为0.1%/年:

(1)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首期12个月信托其他费用,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初始资金规模×费率×1年。

(2)信托计划各期期满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下一期6个月的信托其他费用,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费率×0.5年。

(3)信托计划各期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剩余的信托其他费用,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费率×信托计划剩余存续天数/365。

(4)若出现信托处置期情况,信托计划处置期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处置期的信托报酬,支付金额为当期信托计划存续规模×0.1%/年×1.5×信托计划实际处置期的天数/365。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信托其他费用按标准包干使用,如有剩余,剩余部分转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享有。

不足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的需要,聘请居间服务机构开展本信托计划的居间服务事项,居间服务费用根据受托人与居间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进行支付,该居间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此外,因实现信托目的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六)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1、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应满足条件:

(1)上述应收取的信托费用已全部收取;

(2)已经收取的信托费用不予退还。

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需要决定是否召集和负责召集,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但本合同对提前终止及延期事宜另有约定的除外;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受托人;

4、降低受益人的信托预期收益率;

5、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特别说明:

若出现信托处置期以及信用増级措施调整事项,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

(三)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受益人按照拥有的受益权在全部信托受益权中的份额具有相应票数的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权信托单位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权信托单位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八、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一)若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有关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

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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