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本 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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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编号:

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协议

 

质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股权质押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            A公司(“质权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甲      ;

2、甲先生,中国公民,申分正号码为            ,住址为            ;

乙先生,中国公民,申分正号码为            ,住址为            ; 

(甲先生、乙先生合称“出质人”)

3、            B公司(“B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乙先生。

在本协议中,质权人、出质人和B公司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甲先生、乙先生为B公司的在册股东,分别持有B公司     %、     %的股权;

(2)质权人与出质人和/或B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技术支持服务协议》、《战略咨询服务协议》和《购买选择权暨合作协议》;出质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上述协定和委托书合称为“原合作协议”);

(3)质权人、出质人和B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原质押协议”);

(4)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质权人与出质人和/或B公司签署了《技术支持服务协议》、《战略咨询服务协议》、《购买选择权暨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协定合称为“新合作协议”),以自该等协议生效之日起代替原合作协议;

(5)为了保证出质人和B公司(视情况而定)完全充分的履行新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出质人和B公司履行该等义务的担保。

据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1条 定义

1.1  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应作如下解释:

“合同义务”:

指出质人和/或B公司在新合作协议项下负有的所有合同义务,以及出质人和B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各自负有的所有合同义务。

“担保债务”:

指质权人因出质人和/或B公司的任何违约事件(如下文定义)而遭受的全部直接、间接、衍生损失和可预计利益的损失;及质权人为强制出质人和/或B公司执行其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交易协议”:

指新合作协议和本协议。

“违约事件”:

指任何出质人对其在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违反;B公司对其在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违反。

“质押物”:

指出质人于本协议生效时所合法拥有的、并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其和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之担保的B公司的股权,以及本协议期限内该等股权所产生的股利。

“中国法律”:

指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档。

1.2  本协议对任何中国法律的援引应视为(i)同时包括援引这些中国法律的修正、变更、增补及重新修订的内容,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且(ii)同时包括援引其规定所制订的或因其而有效的其他决定、通知及规章。

第2条 股权质押

2.1 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担保债务的偿还的担保。

B公司同意持有其股权的出质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质押物出质给质权人。

2.2 出质人承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向B公司注册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B公司承诺将配合出质人完成本条所述的工商登记事宜。

2.3  出质人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在B公司的股权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交付质权人保管。

2.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因质权人的故意或与结果有直接关系的重大过失,对质押物发生任何价值减少的情况,质权人不负任何责任,出质人无权对质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提出任何要求。

2.5  在不违反上述第2.4条规定的前提下,若质押物有任何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随时代出质人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务或者向质权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之任何费用全部由出质人承担)。

2.6  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第一顺序的担保权益。

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质权人有权按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

第3条 质押的解除

在出质人充分、完全地履行了其所有的合同义务并清偿了其所有的担保债务(若有)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要求,解除本协议项下设置于B公司股权之上的质押;若相关股权质押已经工商登记,各方应互相配合办理质押的注销登记。

第4条 质押物的处分

4.1  各方同意,如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则质权人有权在给予出质人书面通知后,行使其根据中国法律、交易协议及本协议条款而享有的全部违约救济权利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或变卖质押物以优先受偿。

质权人对其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造成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4.2  质权人有权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上述的任何及所有的权利和权力,出质人及B公司对此均不得提出异议。

4.3  质权人在行使上述任何或全部权利和权力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行使权利和权力而获得的款项中按实扣除该等费用。

4.4  质权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获得的款项,应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支付因处分质押物和质权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其律师和代理人的酬金);

第二,支付因处分质押物而应缴的税费;

第三,向质权人偿还担保债务。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还出质人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款项享有权利的其他人或者向质权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之任何费用全部由出质人承担)。

第5条 持续性及不弃权

本协议项下设立的股权质押是一项持续的保证,其有效性应延续至合同义务被完全履行或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时止。

质权人对出质人任何违约的豁免、宽限或质权人延迟行使其在交易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影响质权人在本协定和有关中国法律和交易协议项下,在以后任何时候要求出质人严格执行交易协议及本协议的权利或质权人因出质人违反交易协议和/或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

第6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就其自身和其持股的B公司向质权人陈述及保证如下:

6.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6.2  其持股的B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其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

6.3  出质人在本协议生效前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出质人的及本协议要求的所有事项的一切报告、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在本协议生效时都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6.4  出质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出质人的及本协议要求的所有事项的一切报告、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在提供时都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6.5  在本协议生效时,出质人是质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没有任何现存的有关质押物所有权的争议。

出质人有权处分质押物及其任何部分。

6.6  除因本协议而在质押物上设定的担保权益、交易协议项下所设定的权利外,质押物上没有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人的权益。

6.7  出质人保证上述陈述及保证在合同义务被全部履行或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前的任何时候的任何情形下,都将是真实的和准确的,并将被完全地遵守。

第7条 B公司的陈述与保证

B公司向质权人陈述及保证如下:

7.1  B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7.2  B公司向质权人在本协议生效前提供的,有关质押物的基本协议要求的所有事项的一切报告、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在本协议生效时都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7.3  B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质押物的及本协议要求的所有事项的一切报告、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在提供时都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7.4  其拥有签订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

7.5  B公司保证上述陈述及保证在合同义务被全部履行或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前的任何时候的任何情形下,都将是真实的和准确的,并将被完全地遵守。

第8条 出质人承诺

出质人就其自身和其持股的B公司向质权人承诺如下:

8.1  未经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物上再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新的质押或其它担保权益。

8.2  除根据出质人、质权人和B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购买选择权暨合作协议》向质权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外,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物转让,出质人的所有拟转让质押物的行为无效。

出质人转让质押物所得价款应首先用于清偿债务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3  当有任何情形发生,可能会对出质人或质权人在交易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或质押物有不利影响时,出质人保证将尽快和及时地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质权人对质押物的质押权益。

8.4  出质人不得进行或容许任何可能会对质权人在交易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或质押物有不利影响之行为或行动。

8.5  出质人保证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签署一切必要档(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确保质权人对质押物的质押权益及该等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8.6  如果由于本协议项下质权的行使而引起任何质押物的转让,出质人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现该等转让。

第9条 B公司承诺

9.1  若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及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质押须获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许可、弃权、授权或任何政府机关的批准、许可、豁免或向任何政府机构办理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如依法需要),则B公司将尽力协助取得并保持其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充分有效。

9.2  未经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B公司将不会协助或允许出质人在质押物上设立任何新的质押或其它任何担保权益。

9.3  未经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B公司将不会协助或允许出质人将质押物转让。

9.4  当有任何情形发生,可能会对B公司、作为质押物的B公司的股权,或质权人在交易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有不利影响时,B公司保证将尽快和及时地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质权人对质押物的质押权益。

9.5  B公司不得进行或容许任何可能会对质权人在交易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或质押物有不利影响之行为或行动。

9.6  B公司将于每公历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质权人提供B公司此前一公历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9.7  B公司保证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签署一切必要档(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确保质权人对质押物的质押权益及该等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9.8  如果由于本协议项下质权的行使而引起任何质押物的转让,B公司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现该等转让。

第10条 情势变更

在不与交易协议及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相违背,如果在任何时候,由于任何中国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颁布或修改,或由于对该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解释或适用的改变,或由于有关登记程序的改变,使质权人认为维持本协议生效及/或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变为不合法或与该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相违背时,出质人和B公司应立即按质权人的书面指令,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任何行动,和/或签署任何协议或其它文件,以:

(a)保持本协议有效;

(b)便于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和/或

(c) 维持或实现本协议设立的或意图设立的担保。

第11条 效力和期限

11.1 本协议自各方或授权代表签署后即生效。

11.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质押协议效力终止。

各方不再享有原质押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再履行原质押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再承担原质押协议项下或因原质押协议而引发的责任。

11.3 本协议的期限将至合同义务被完全履行或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为止。

第12条 通知

12.1 本协议要求的或根据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它通信往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方。

12.2 上述通知或其它通信如以传真形式发送,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当面送递,则一经面交即视为送达;如已邮件形式发送,则在投递五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13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13.1 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及实际开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工本费、印花税以及任何其他税收、费用等全部由出质人承担。

但法律规定由质权人交付有关税费,出质人应就质权人已缴付的税费给予全额的补偿。

13.2 出质人如未依本协议的规定交付其应付的任何税项、费用,或因其他原因,使质权人采取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出质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质权的各种税费、手续费、管理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各种保险费等)。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条 不可抗力

依照本协议的条件及条款,当发生原因超出合理可控制范围外之给付不能或迟延给付时,任一方不需对他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或军事当局之行为、罢工、停工、禁运或天灾。

然而,未履行之一方应尽力试图排除任何以上之原因,并且应立即通知他方该原因的可能存续期间及范围。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六十(60)日或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是终止本协议。

第15条 其他

15.1 质权人无需征得出质人或B公司同意,在其通知出质人及B公司后,即可将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出质人或B公司未取得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或责任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出质人和B公司的继受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如有)须继续履行出质人和B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

15.2 各方在此确认本协定为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达成的公平合理的约定。

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因与有关法律不一致而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仅在有关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无效或无执行力,并且不得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同意,并由各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就质权人而言,应取得其股东            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15.4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适用中国法律。

15.5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如争议产生后三十天内争议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地点为香港;仲裁的语言为中文(普通话)。

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15.6 本协议对各方的合法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15.7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陆(6)份。

 

 

[此页无正文,为《股权质押协定》签署页]

 

            A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甲先生(签字):

 

乙先生(签字):

 

 

            B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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