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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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

2011-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安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涉密成果,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三条  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  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涉密成果的提供使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为涉密成果的具体提供单位,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受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区内用户申请使用区外涉密成果或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负责自治区内用户申请使用自治区辖区内涉密成果和区外用户申请使用自治区辖区内涉密成果的审批、提供使用及管理工作。

  中央及外省驻内蒙古自治区的单位,具有我区申报和审批测绘资质的,可视为区内用户。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我区涉密成果的,应当向受理单位出示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人为自治区内用户的,应当向受理单位出示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一);

  

(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二);

  (三)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单位法人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证书必须是副本,且是年检合格以后的并有年检章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有测绘资质的,需提供测绘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法人企业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或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用于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或党政机关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申请使用数字涉密成果的,还需与提供方签定《内蒙古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附件三)一式二份。

《内蒙古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需双方的法人(或代理人)和经办人签字;使用方的法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签字,还需出具授权证明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证明(或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为自治区外用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四);

  

(二)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五);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首次申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按如下规定出具证明函或公函:

  1、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其中,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由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另行出具公函; 

  2、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第七条  申请使用涉密数字成果的,提供方需要为申请人配备电子加密狗。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密成果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的涉密成果的,应当出示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四);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五);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二);

  (四)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单位法人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七)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使用数字涉密成果的,还需与提供方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一式四份,网上下载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五)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核准使用的,申请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去相应的单位办理相关的手续,逾期需重新申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受理材料的审批工作。

  (六)申请事项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申请,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受理材料的审批工作;

  申请人自提交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办理相关的手续,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的,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定专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成果审批专用章;委托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受理审批的,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七),由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确定专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公章。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根据各自的审批范围,应各自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使用受理、审查、归档、统计等工作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办理流程。

  第五章  提供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应当依据审批意见,即时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遇到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的,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所领取的涉密成果:

 

  

(一)申请人必须根据所领取的涉密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二)申请人所领取的涉密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

本单位以申请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限,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三)申请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涉密成果的义务。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涉密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涉密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申请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批单位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保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区涉密成果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举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政府相关部门将及时核实,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密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 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doc     

     2、附件2: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doc     

     3、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doc     

     4、附件4: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doc     

     5、附件5: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doc     

     6、附件6: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doc     

     7、附件7: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doc     

     8、申请流程: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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