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政治制度范本(PPT-6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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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日本,开课院系:

法学院课程类型:

校公共选修课,政治篇,第八讲日本的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制定了新的日本国宪法,确立了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第一节宪法第二节天皇制第三节国会制度第四节内阁第五节司法制度,第一节宪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二、日本国宪法(或称1947年宪法)三、日本的修宪运动,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明治宪法”两个显著特点1、它一方面确立君主立宪制,一方面将天皇的权力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2、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思路分别分析

(一)日本为什么在明治政府时期制定了“明治宪法”;它为什么具有“一方面确立君主立宪制,一方面将天皇的权力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的特点;

(二)为什么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一)日本为什么在明治政府时期制定了“明治宪法”它为什么具有“一方面确立君主立宪制,一方面将天皇的权力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的特点;,明治政府上台之后的面临的两个局势:

列强入侵,国内:

缺乏一个稳定而有力的统一政权,明治政府肩负着两个责任:

文明,独立,

(一)日本为什么在明治政府时期制定了“明治宪法”它为什么具有“一方面确立君主立宪制,一方面将天皇的权力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的特点;,1、独立强权实力国体=天皇,可见,明治政府走的是一条以强权求独立,以国体求强权的道路。

这使得它在构建新的国家政治体制(即明治宪法体制)时,必然夹杂强烈的专制集权色彩。

2、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资产阶级的民权学说,【独立】国体=天皇(以天皇为国体的专制集权色彩)【文明】立宪(需要确立宪法体制),日本政府明确的认识到:

近代西方立宪制度是日本发展的必然趋势。

尤其是在1871年岩仓使节团出访欧美各国之后。

(二)为什么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矛盾】国体=天皇、立宪,国体=天皇的基础是赋予天皇极大的专制权力,立宪则是要求限制天皇的权利。

如何处理两者在日本未来发展中的地位?

【最好途径“渐进”】两步走:

先定国体实行天皇专制统治,待将来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立宪政治。

关键分歧:

渐进的时间到底多久?

【分歧解决】1881年12月,天皇颁布诏书,定于1890年开设国会、颁行宪法,渐进时间确定下来了只有10年。

渐进式的先后关系(时间上先定国本再行立宪)的“两步走”同步式的主次关系(重要性)的“一步走”主次关系:

定国本VS行立宪,【关键分歧】“君权”VS“民权”,【集中体现】日本向谁学习的争论上:

英国VS普鲁士,1889年2月,发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11月29日召开议会时,宪法正式生效,二、日本国宪法(或称1947年宪法),

(一)日本国宪法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二)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与主要内容1、日本国宪法内容概述2、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理3、日本国宪法对日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规定议会内阁制4、日本国宪法对修宪程序和条件的严格要求,日本国宪法制定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1945年8月15日1946年2月13日这一阶段的特点是:

由日本政府独自进行草案的制作具体体现是:

宪法修改纲要的发表。

第二个阶段:

1946年2月13日1946年11月3日这一阶段的表现形式是:

日本政府接受麦克阿瑟草案,1、日本国宪法内容概述日本国宪法全文103条,由前言以及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等11章组成。

1、日本国宪法内容概述日本国宪法全文103条,由前言以及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等11章组成。

“和平宪法”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在第一条“象征性天皇制”和第九条“放弃战争”条款中:

第一条规定: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天皇被剥夺了参与国政的统治权,只履行形式与礼节上的“国事行为”。

第九条则是“和平宪法”的核心与精髓,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2、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理1、日本国宪法强调主权在民,推行象征天皇制2、日本国宪法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3、宪法明确规定日本放弃战争,否认交战权,3、日本国宪法对日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规定议会内阁制日本国宪法对日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实行议会民主制2、实行责任内阁制3、实行司法独立制度4、实行地方自治制度,4、日本国宪法对修宪程序和条件的严格要求宪法第96条规定: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过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

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会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三、日本的修宪运动,

(一)日本修宪运动的演变历程及现状

(二)综合剖析日本的修宪运动,

(一)日本修宪历程,1、50年代:

第一次修宪浪潮,鸠山一郎、岸信介“修改宪法、重整军备”的执政纲领,

(一)日本修宪历程,2、60、70年代:

修宪运动处于低潮,“明文修宪”“宪法解释”,修宪派修宪的三种手法,1、宪法解释恣意解释,歪曲宪法(主要60、70年代)2、另立他法,架空宪法(主要针对第九条)3、明文修宪,正面突破(最彻底的形式,战后初期和90年代以来),

(一)日本修宪历程,3、80年代:

第二次修宪浪潮,背景国际背景:

美、日:

修宪承担更多军事责任国内背景:

(1)开始寻求成为政治军事大国,修改“和平宪法”第九条提上了议事日程;

(2)国内修宪势力获得政治优势,

(一)日本修宪历程,3、80年代:

第二次修宪浪潮,中曾根康弘“战后政治总决算”,日本的民族保守主义思潮兴起,

(一)日本修宪历程,4、冷战结束以来:

第三次修宪浪潮,

(1)背景

(2)修宪讨论中关注的三大焦点问题,A.日本国内政治力量和社会思潮a.束缚日本对政治大国的追求b.经济萧条右翼思潮c.民族保守化与左右两翼势力失衡B.国际格局的变化a.冷战后有利的国际局势b.美国对日本的监控力度大大削弱c.东北亚地区地缘政治的变化,

(一)日本修宪历程,4、冷战结束以来:

第三次修宪浪潮,修宪运动中关注的三大焦点问题,1、宪法第九条及安全保障问题2、政治机构改革问题3、环境权、生存权等“新人权”问题,修宪已成定局,修宪观点已成主流,但对如何修宪等具体问题的争议尚存,日本的民族保守主义倾向有可能发展成为以狭隘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为指导的“极端民族主义”。

(二)综合剖析日本的修宪运动,1、修宪派提出修宪的借口2、修宪派提出修宪的真正目的,

(二)综合剖析日本的修宪运动,1、修宪派提出修宪的借口,

(1)“强加宪法论”

(2)“天皇主权论”(3)“宪法过时论”,

(二)综合剖析日本的修宪运动,2、修宪派提出修宪的真正目的,

(1)自卫队成为正式的军队

(2)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3)在国际社会发挥更大作用,早日成为安理会理事国,第二节天皇制,一、天皇制的历史演变二、天皇的法律地位与皇位继承三、战后保留天皇制的原因四、战后日本天皇制的特点五、天皇制的保留对日本产生的影响,一、天皇制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天皇制阶段

(二)近代天皇制阶段(三)当代天皇制阶段,一、天皇制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天皇制阶段1、天皇专权时期2、贵族专权时期3、将军专权时期,一、天皇制的历史演变

(二)近代天皇制阶段日本近代天皇制发端于1868年的明治维新,至1945年战败投降终止,历经近80年。

近代日本天皇的地位与权力,是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以最高法规的形式确立的。

(三)当代天皇制阶段战后当代天皇制的形成当代天皇制下天皇的地位,二、天皇的法律地位与皇位继承

(一)天皇的法律地位

(二)皇位继承,二、天皇的法律地位与皇位继承

(一)天皇的法律地位根据日本国宪法,天皇拥有下列权力:

1、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而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2、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3、宪法规定的,天皇有权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行使的其他有关国事的权力。

二、天皇的法律地位与皇位继承

(二)皇位继承皇位的继承是世袭的。

皇位继承只限于天皇驾崩,不承认天皇退位,即天皇生前不能够自发地实行退位。

如果即位天皇尚未成年(未满18周岁)或患有严重疾病,根据皇室会议决议,可设摄政代行职权。

担任摄政者必须是成年皇族,不分性别,但亲王妃不能担任。

三、战后保留天皇制的原因,三、战后保留天皇制的原因1、日本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精神权威,其地位不可动摇2、美国决定“以史为鉴”,利用天皇的神圣权威3、日本社会传统的“忠君”思想和等级观念非常浓厚4、战后日本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天皇制的认同和天皇本人的活动,促使美国放弃废除天皇制的想法5、美国的政策发生了转变,四、战后日本的天皇制的特点1、象征性与延续性2、民主性和变迁性,五、天皇制的保留对日本的影响1、天皇制的保留为战后日本政局的平稳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2、日本天皇制的保留对日本人民正确认识历史这一重大问题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第三节国会制度第四节内阁第五节司法制度,议员产生,国会制度,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参议院,众议院任期4年;参议院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

二、国会的职权国会不但有立法职权,还有如下的五大职权:

1、制定和修改法律2、审议通过国家预算、决算等有关国家财政的议案3、审议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4、提议修改宪法5、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人选6、此外,国会里有两个专门审理弹劾法官案的机构,第四节内阁的组成与职权,一、内阁的组成日本的内阁由总理大臣和负责各省厅的国务大臣组成。

天皇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以后,内阁总理大臣便着手组织内阁内阁成员:

通常14人以内,最多17人。

二、内阁的职权1、行政权属于内阁。

2、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要处理宪法规定的其他事务。

3、对天皇国事行为的建议和承认。

4、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议员大选。

5、召开国会或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

6、在众议院解散时,要求召开参议院紧急会议。

7、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

8、向国会提交国家决算和会计检察院审查报告。

9、向国会及国民报告国家财政状况。

第五节司法制度一、法院二、审级制度与审理方式,一、法院,法院,最高法院,下级法院,高等法院,简易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第五节司法制度二、审级制度与审理方式日本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

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

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

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

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

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

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

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5、心情就像衣服,脏了就拿去洗洗,晒晒,阳光自然就会蔓延开来。

阳光那么好,何必自寻烦恼,过好每一个当下,一万个美丽的未来抵不过一个温暖的现在。

6、无论你正遭遇着什么,你都要从落魄中站起来重振旗鼓,要继续保持热忱,要继续保持微笑,就像从未受伤过一样。

7、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8、有些事,不可避免地发生,阴晴圆缺皆有规律,我们只能坦然地接受;有些事,只要你愿意努力,矢志不渝地付出,就能慢慢改变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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