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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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条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

学生数1000人以上规模的中小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其它中小学要配备专(兼)卫生保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

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要制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学校每年初要制订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

第三章学校健康教育

第六条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

课程安排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第七条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

初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有关卫生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审核,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

生活洗涤水槽人均0.05米以上。

第十二条学生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并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有数量足够、方便师生使用的水冲式厕所。

其设计和用材应便于通风祛臭、防蝇防蛆、冲洗保洁,粪便处理应实行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或纳入市、镇污水处理系统。

粪池要密封,做到不渗漏,不满溢。

第十四条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

没有管网水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其自备水源周围50米内必须无污染源,并要建有消毒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

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

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

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学校食堂、副食品店、自备水等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副食品店一律不得开办。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对患有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

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当定点采购并按规定索证、验收,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食品及其原料贮存和食品制作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特别是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食堂、副食品商店,必须把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管理,定期检测、定期消毒,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

向学生提供桶装饮用水的学校,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合格证书。

提供安全饮用水确有困难的学校,提倡走读学生自带开水。

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文体、会议场馆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并敦促学生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

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

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

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八条学校传染病预防与管理

认真落实晨检制度,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在校医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学校要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如有必要,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学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

第十九条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

学校要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

进行学生健康体检的单位必须是具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体检结束后,学校要将体检结果通知学生家长,使家长及时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

学校要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诊复查治疗。

体检单位要对学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学校能够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

全面详尽地记录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突发事件预防

第二十二条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

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

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

在全教育系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认真进行严肃查处。

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浙江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卫生监督系统的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监督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档案,是指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在卫生监督、监测(卫生质量抽检)、卫生行政稽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宣教、科研培训及党政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各种门类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卫生监督的档案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并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要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配备计算机和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档案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卫生监督档案工作的业条指导,同时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综合档案室,承担本单位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职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综合档案室,应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应保证兼职档案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内设机构(科室)应确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具备专业知识,必须取得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综合档案室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督促、指导和协助本单位文书处理部门和业条部门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下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本单位及专业人员、管理相对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六)组织开发利用本单位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必须有专用的档案库房。

配备阅览室和档案工作办公用房。

档案库房要有温湿度控制及防盗、防火、防光、防霉、防虫、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设备。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档案进行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待遇应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同。

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管理人员可分不同情况,分别评聘档案专业、卫生专业或其他专业的技术职条。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在管理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建立和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并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的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归档范围按《浙江省卫生监督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五条归档时间

(一)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在第二年初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归档。

专项工作如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健康相关产品、场所卫生质量抽检、专题调研、科研课题调查、会议、培训、宣传等重要活动待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及时做出总结或经成果鉴定后一月内归档。

科研课题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

仪器设备材料安装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后即归档。

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即归档。

论文、著作、科技文章正式发表后原件即归档。

单位编写印制的出版物、汇编、教材、简报等,原稿(领导签发稿)、印本与电子文稿印毕后一并归档。

对法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动态管理,即以一个管理相对人为单位建立一个保管单位,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文件材料。

卫生行政许可材料由经办人员在办理完毕每一次的审核发证、验证、换证工作后,于半年内将整理后的有关文件材料移交兼职档案员保管;卫生监督的文件材料,在每次监督检查后整理,于半年内将有关的文件材料移交部门兼职档案员保管,年内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于次年初归综合档案室。

每年形成的文件材料归入同个单位的案卷中。

非法人单位的监督档案,按一户一卡的形式管理。

将卫生行政许可材料及日常监督的情况录入卡中,便于索引和查找。

卡片可保管在材料形成的部门。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一案一件的形式管理。

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将结案后的案卷材料移至作出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本单位可复印留存。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照片档案、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特种载体档案随纸质档案归档时归档。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档案工作要与本单位的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

各单位、各部门在检查、验收工作任条、建设项目(工程)和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文件材料不合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等,其带回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十七条归档要求

(一)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一般由文件材料形成科室承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协助。

综合性会议文件和跨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应由办公室及牵头部门负责整理。

(二)归档文件必须是原件(外来复印件除外),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底稿与印件一并归档。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纸张质量符合要求,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

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归档要求的耐久字迹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签字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及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传真件应与复印件一起保存归档;不得使用涂改液。

归档文件上有金属物的,应去掉,重新缝(粘)合。

一式数份的发票、检验报告、鉴定证书及报表等,如必须使用复写纸,应当使用标有"da"的圆珠笔芯及档案用复写纸。

(三)归档文件要求排列、编号、编目规范有序,编制准确,按件号装盒。

归档文件目录、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的填写应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字迹材料,禁止使用不耐

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

(四)归档文件必须经形成部门负责人审定,并在盒内备考表检查人栏签字。

(五)单位内各部门应按综合档案室统一规定编写全宗号、进行排列、编号和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

在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应按目录点清后,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对归档质量进行超前控制,确保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归档文件的整理环节,突出重点,对准备归档的文件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归档和拟销毁的文件进行复查和审定。

第十九条综合档案室的全部档案,应进行统一的分类、编号、编目和排列。

使用计算机和有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的单位,文书档案以"件"为单位整理,整理办法按《浙江省卫生监督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执行。

科技档案整理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标准执行。

声像等特种载体档案的整理按国家档案局有关照片、磁性载体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卫生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卫生监督档案划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密级,并及时做好密级的复核、变更、解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卫生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卫生监督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定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和业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

监销人员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档案室对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满二十年后,应做好定期向地方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移交档案,应根据移交目录,经双方逐卷(件)清点、核实,井在交接文件上签名盖章。

移交档案,必须派专车,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押运,以防丢失。

第四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综合档案室,要应用计算机对室藏档案进行存储与检索,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信息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的各项工作提供服条,并加强利用效果的反馈、收集、登记、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建立档案的阅览、外借制度,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

根据档案

的密级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审批手续。

综合档案室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根据需要要求利用者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利用工作结束后,利用者应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综合档案室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与有关部门相互合作,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发文汇集和专题文件汇集等通用性编研材料和专题档案编研材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在保守国家、单位和个人秘密的前提下,应依照规定,制定对社会提供利用的程序和范围,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应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实行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门类、载体档案的存贮和开发,实现档案信息网络传输,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人事档案的管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已整理的档案,按本规定要求逐步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卫妇发[xx]11号文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结

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和

监督检查。

各级托儿所、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检查工作。

第二章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设施与职责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具备的卫生保健设施:

(一)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附件1)

(二)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接受儿童在70名以下的可设立隔离床)。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的儿童数配备相应的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须设专职保健医(护)师(士)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应增设专职保

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xx]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

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认

可。

(三)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

并在开始工作前接受过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

和进修。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体育锻炼,促进儿童身体健

康。

(二)制定符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确保儿童健

康。

(三)制定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1次,1—3岁幼儿每半年体检1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1次,每学期测视力、身长1次,每季度测体重1次,检查结果记入省卫生厅统一设计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档案》。

(五)建立体弱儿童管理制度,对体检中发现的缺点和疾病应及时纠治,矫治率应达90%以上,使体

弱儿早日康复。

(六)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如实记录,诊断力求正确并及时处理。

(七)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八)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

在收托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有条件的可设立人奶库,保证母乳喂养。

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并定期开展营

养计算和分析。

(九)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十)重视家长工作,对家长和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儿童健康的生活习惯。

(十一)注重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对园、所内儿童健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及时整理、分析资料,

以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儿童入园体检制度

第七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要求:

(一)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单位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并签署医学意见。

(二)托儿所、幼儿园在接收儿童时,应查验《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o—2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小结(入幼儿园),合格者方可入园、所。

入园、所体检结果30天内有效。

儿童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取《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档案》。

(三)体检时发观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兼有e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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