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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视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

关于重视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

案由:

关于重视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

建议国务院交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办理

内容: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在对各民族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有着独特的疗效和优势。

发展民族医药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医疗和学术问题,而且事关尊重民族感情、传承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大局。

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有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更好地满足各民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日趋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有利于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都得到充分发展、广泛应用;有利于相互学习、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服务人民、造福人类;有利于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目前,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着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力度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

主要表现为资金、人才、政策和机制不到位。

包括云南在内的部分省区民族医药基本现状是名医消逝、名方流失、名药遗失,民族医药事业后继乏人,民族医药继承缺失,发展迟缓,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在执业医师“规范化”管理过程中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正在失去继承发展民族医药的基础。

特建议:

一、加强对民族医药发展的引导,鼓励民族自治地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

200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明确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享受与中医药相同的政策。

但由于民族医药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学术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难覆盖和保障民族医药发展。

特别是在民族自治地区,还需制定因地制宜的保护、继承、发展的具体措施。

要把抢救和保护民族医药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出台政策法规,加强对民族医药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加大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医药古籍文献、文物等工作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一批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并将其重要著作汉译出版。

进一步加大对历史上无通行文字的民族医药深入发掘整理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此类民族医药资料,将口传心授的医药资料编著成书步伐,实现保存保护目标。

二、制定符合民族医药实际的新药评审标准。

对确有疗效和安全保障的民族医药新药要放宽审批条件,下放审批权,经审批的民族药允许其在本地区流通。

尽快制定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审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使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在指定的民族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之间使用。

三、加强对多民族省区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切实解决民族医药后继乏人的问题。

建议组建“全国民族医药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作用是研究制定民族医药发展规划,为政府研究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并负责对民族医药进行调研及工作指导。

建议有关部门设立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培养高层次的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不同层次的民族医药教育机构和专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报考民族医药专业要制定特殊鼓励政策”的要求,建议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相应专业,探索民族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积极开展民族医药教学质量评估试点工作,提高民族医药院校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少小民族医药的抢救继承,鼓励开展师带徒工作。

进一步加快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建设步伐,为民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储备力量。

建议国家为民族医药发展设立专项科研基金。

四、切实解决民族医师执业资格,支持民族医药进入药品市场主渠道。

建议允许各民族地区、多民族省份政府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参照有关法规,不套用中医、西医模式与标准,不拘泥于外语、医古文、发表论文等指标,不限于藏、蒙、维、傣民族医,自主制定民族医师执业资格考核和认定标准,并在本民族区域内有效实施。

对长期从事民族医药工作并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可以比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注册为乡村医生,限定执业地点和提供服务的技术方法、病种,使他们具备行医资格和行医条件,保障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及“一技之长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城市医院能开民族药处方的医生不多,民族药尚未进入医疗市场主渠道,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民族药数量很有限,应切实加以解决。

主题词:

民族  医药

提案人:

陈勋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8年7月29日以国中医药提字〔2008〕44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它不仅在历史上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至今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要求。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医药工作的力度,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在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民族医药在医疗、教育、科研、产业等各方面都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为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关于鼓励民族自治地区出台促进民族医药发展政策法规问题

各地对此十分重视。

目前,已有内蒙古等19个省、自治区颁布

了促进或含有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人大每年都对全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情况进行督查。

西藏、青海、甘肃等省区以政府名义召开了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专题部署民族医药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2007年10月2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个部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民族医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过去整理研究民族医药文献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一批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并将其中的重要著作汉译出版。

对历史上无通行文字的民族医药深入发掘整理,继续将口传心授的医药资料编著成书,保存保护下来。

二、关于民族药评审问题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月印发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该规定要求“藏药、维药、蒙药等民族药的注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民族药的研制应符合民族医药理论,其申请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民族药专业人员、生产条件和能力,其审评应组织相关的民族药方面的专家进行。

(二)为加强民族药品的注册管理等相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建立了包括蒙、藏、维医药专家在内的药品审评专家库,在药品技术审评、中药品种保护以及非处方药物遴选等工作中,均邀请相关民族医药专家参加,确保民族药品审评质量。

2007年11月成立的第九届国家药典委员会还新增了部分民族药的专业委员,设立了民族药专业委员会。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6月颁布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2007年10月2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扶持民族医疗机构制剂开发与使用,凡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有关规定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辖区内指定的民族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之间调剂使用。

(四)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组织赴西藏、青海、四川、新疆等民族地区对民族药的研究、生产、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已将完善民族药的注册管理工作作为2008年重点工作之一。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对民族药的研制、生产及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调研,研究制定符合民族药发展规律的监管措施,合理调整和完善民族药的审批管理,充分体现民族药的特点,鼓励和支持民族药的发展。

三、关于解决民族医药后继乏人问题

(一)加强民族医学院校教育工作。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教育部加大了对民族医药教育的支持力度,在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央民族大学、青海大学等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开设了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等民族医学专业。

同时,西藏藏医学院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天津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高等学校签订了对口支援协议,充分利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和举办中国传统医学专

业的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师资方面的优势,为民族医药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才。

通过对口支援工作,使受援学校的管理水平、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十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了民族医药规划教材编写工作,出版了藏医本科规划教材25门;组织编写了蒙医药本科教材27门、中等蒙医教材10门、维医药本科教材26门、傣医药本科教材7门、壮医药本科教材12门。

通过蒙、维、壮等民族医药教材编写工作的开展,系统整理了民族医药相关的古籍、文献,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民族医药学术的发展过程,完善了民族医药的高等教育教材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民族医药的学科建设,构建了较为合理的课程体系,促进了民族医药学术发展和学科体系的内涵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医药教育工作和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共有8所本科高等学校,6所高职高专类高等学校和11所中等教育学校开设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和傣医学等民族医学专业,在校生约1.7万人。

(二)突出民族医学特色,深化民族医学教育教学改革。

2007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明确高等学校要在教学内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加强大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

在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批准了2项民族医药“特色专业”,2项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通过项目的实施,创新民族医学教育理念,构建具有我国民族特色的医学高等教育体系,探索民族医学高级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民族医药专门人才。

(三)加强对民族医药教学的质量评估工作,提高办学质量。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592所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2003〕9号)和《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225号)的文件精神,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包括民族医学院校在内的高校的办学思想、教育资源、专门建设、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加强对民族医学办学质量的控制,促进民族医药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四、关于解决民族医师执业资格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已开展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民族医,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的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中医医师资格并能够熟练运用民族医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人员,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注册相应民族医专业开展执业活动。

对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民族医药人员,经县级以上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公示合格后,可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为乡村医生,但要限定执业的地点和提供服务的技术方法和病种。

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中,增设民族药专业。

完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对于长期从事民族医药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评聘相应的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

五、关于民族药纳入医保问题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各地在对国家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时,增补的民族药品种不

受调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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