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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格煤矿自检自查标准.docx

阿格煤矿自检自查标准

云南省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YunnanProvinceDaRuiCoalindustryGroupCompanyLimited

阿格煤矿

编制人:

田进彪

编制日期:

2015年12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安全管理1

第二章技术管理3

第三章采掘系统4

第四章机电系统5

第五章提升运输系统6

第六章通风系统7

第七章防治水9

第八章安全避险五大系统10

第九章瓦斯煤尘防治11

第十章防灭火管理12

第十一章放炮管理13

第十二章煤矿地面管理14

根据云煤安全【2015】295号文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自检自查标准如下:

第一章安全管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1、设置自检自查机构,配备自检自查人员,每周组织一次自检自查活动,并召开自检自查会议。

2、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3、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生产和机电副矿长。

4、矿长应具有大专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历。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法定代表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2、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下井记录、填写带班日志。

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副矿长不少于15个,且与工人同上同下。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制度会议;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奖惩制度;5、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矿领导带班下井和特员跟班制度;16、火工品管理制度。

井巷环境及标志

1、矿井井筒、运输巷、回风巷等巷道内无杂物,管线敷设整齐,联络上山无杂物。

2、井巷入口和交岔口处应有注明巷道名称及避灾路线方向的醒目标志牌。

劳动用工

煤矿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人社保障部门备案。

保险与风险抵押

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劳动保护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为入井人员发放防尘口罩、人员定位识别卡、矿用安全帽、专用矿灯、矿用劳保服、水鞋等物资,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1、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为:

瓦斯矿井20元/吨。

2、煤矿瓦斯专项治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1、煤矿企业法人、矿长、各副矿长都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2、配齐配足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并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特员配备及持证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

2、五种主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工、绞车司机、电钳工)按生产需要配备,并配备一定的备用量。

3、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测风测尘工、主扇司机、水泵工、信号把钩工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十一

职工培训教育

1、煤矿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2、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新招收的作业人员不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

矿山救护

1、煤矿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2、煤矿必须成立(兼)职救护队,配齐救护队员和相应的救援物资。

十三

矿山灾害预防

1、编制年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学习贯彻。

2、按规定设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相应的救灾物资和救护器材。

 

第二章技术管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矿井图纸管理

1、必须有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的以下图纸:

(1)矿井地质地形图,

(2)井上下对照图,(3)采掘工程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井下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6)避灾路线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系统图,(9)防尘管路布置图,(10)井下通信系统图等。

2、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每半年应更新一次。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实测填图一次。

作业规程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和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经煤矿矿长、副矿长等人员会审签字,并报煤管所备案后方可作业。

2、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有贯彻记录及签字。

安全技术措施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收尾、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接近采空区、巷道掘进贯通、排放瓦斯、巷道检修、重要设备安装、主要通风机停风、探放水等都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和贯彻记录。

矿井保安煤柱

1、在采矿许可证界定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严禁越层越界开采。

2、严禁开采防水和保安煤柱。

3、保安煤柱应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三章采掘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矿井生产能力

1、矿井年产量不超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产量不超过计划产量的10%。

3、每班每万吨采掘作业人员不超9人。

辅助工人数不超采掘作业人数的40%。

矿井安全出口

1、矿井必须保持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间距不少于30米。

2、井下新掘巷道要进行合理的布置,尽量避免局扇供风、避灾过远等问题,要合理的布置安全出口,尽量确保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3、安全出口的倾角不大于25度,若局部地段巷道倾角大于25度时,要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钉拉条、打地脚、打顶子等)。

采掘计划

1、矿井必须编制年度及月度采掘计划;

2、月度采掘计划应与实际相符;

巷道断面

1、矿井主要巷道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巷道的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2、矿井的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上山联络巷及平巷的净高不低于1.8米,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20米范围内巷道净高不低于1.6米。

掘进工作面

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帮空顶作业,必须采用前探支护。

2、掘进工作面的支护材料、支护方式、工程质量、作业形式和空顶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严禁无支护从事掘进作业。

采煤工作面及采煤方法

1、我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法开采,支护材料使用金属铰接顶梁,配合液压支柱进行支护。

2、严禁无支护从事开采活动。

3、矿井要安排专人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作业安全。

4、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支护严禁架设在浮煤浮矸上,回柱点与落煤点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严禁平行作业,两端头使用四对八梁支护,特殊地段使用特殊支护(密柱、戗柱等),顶板管理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四章机电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矿用电气设备

1、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规程的规定,必须要有“三证一标志”。

2、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并且取得“云南省煤矿安全检测合格证”,检测的周期必须有效。

矿井供电

1、我矿必须有两回路供电,当任意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1、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应使用双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负荷。

配电所和变压器

1、地面变电所必须装设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供电线路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2、井下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

3、地面变压器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

4、井下配电作业点,严禁存放可燃性材料在内。

电气保护

1、井下所有的用电设备都必须从馈电设备的另一侧引出线路,不能从变压器上直接引出线路。

2、变电所必须安设主接地极及辅助接地极,配电点同时装有3台以上的电气设备的地点,都应该安设局部接地极。

矿井供电线路

1、矿井10KV及以下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准共杆架设。

2、井下电缆敷设时,按规定进行悬挂,不得挂在风、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3、电缆必须设置标志牌。

设备管理

1、井下电气设备应杜绝失爆。

2、综合设备完好率应达到85%以上,井下电气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3、水泵、刮板机传动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通信和信号

1、照明和提升信号应使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2、矿井应安设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通信畅通。

3、在调度室、部份科室、主扇值班室、绞车房、井口值班室等安设电话。

地面配电、井底车场、水泵房、装载点、作业地点等都安设防爆电话。

第五章提升运输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井下运输

1、矿井必须使用电机车运输时,必须采用有标志的产品;井下严禁扒车、跳车和乘坐矿车。

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室。

斜井提升

1、斜井提升必须安装“一坡三挡”;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车场处应设有信号及躲避硐室。

2、绞车提升矿车数量不得超过规定该绞车的最大载重量。

3、斜井提升按规定设置天轮,并保持转动灵活。

4、提升斜井必须设置声光信号,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5、斜井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和跟车棒。

刮板运输机

1、刮板输送机应完好,在机头机尾设置双压柱。

2、安设倾角在12度以上时,应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3、刮板输送机与电动机应软连接,液力耦合器应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应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4、刮板输送机应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

5、各种电气保护应齐全可靠。

绞车保护

1、绞车必须设有深度指示器和过卷保护等。

2、提升绞车房内有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绞车连接装置和钢丝绳

1、斜井提升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带销的连接装置(插销)。

2、保险链、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3、钢丝绳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超过10%或直径减小10%时必须更换。

4、钢丝绳和插接长度符合规定要求,无损伤、打结、扭曲、绳股断裂等现象。

5、在用矿车必须有碰头,碰头严重损环的不能使用。

 

 

第6章通风系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通风设计及供风标准

1、矿井必须按要求编制通风设计和供风标准。

2、矿井应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应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9条的规定。

3、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主要通风机

1、矿井应安设二套同能力的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保持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必须按规定组织定期交替使用。

2、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且满足通风要求。

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半年检查维修1次,并有记录可查。

4、主要通风机房内有值班司机,有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5、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6、机房应装设应急照明装置。

通风设施

1、密闭管理:

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5m;密闭前无瓦斯积聚;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风池或反水管;密闭周边要掏槽(见实底、实帮、实底);墙体要抹面;设有统一规格密闭管理牌板、密闭编号、栅栏和警标。

要建立有密闭管理台账。

2、风门管理:

设置风门地点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

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应小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风门,其数量不低于2道。

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周边应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

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安设门框应包边沿口,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若有电缆、管路孔应堵严。

若安设调节风门时,调节风窗要设置正规可靠、牢固。

3、测风站管理:

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形状的永久测风站,并要有明显标志,其它测风地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米,前后10米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物;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标明测风站的断面、风速、风量、CH4和CO2浓度,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局部通风

1、安装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时,应安设在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应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且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

2、风筒管理:

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逢环必挂、吊挂要平直、接头不漏风、不落地,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应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过,不准花接,接头严密、无破口,风筒距迎头不超过5米。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要及时清理风筒上的粉尘。

3、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扩散通风和循环风作业。

4、严禁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5、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24小时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风,停风要有计划,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并在进入工作面巷口位置设置栅栏吊挂“严禁人员入内”的警戒牌并吊挂瓦斯牌板及瓦斯报警仪。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时,方可由专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通风管理

1、总回风巷不得敷设动力电缆。

2、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应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3、采空区废弃巷道、大于6米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矿井测风

1、矿井应建立测风制度。

2、矿井按规定测风、分风、有记录和报表。

(每10天一次)

通风系统图

通风系统图上应标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布置情况、通风设施规格尺寸和构筑日期、通风设备型号及主要参数、通风网络图等。

 

第七章防治水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井下排水系统

1、矿井水泵房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2、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进行1次清理。

地面防治水

1、制定年度防治水计划,开展水患调查,查明矿井的采空区、地面的塌陷区、相邻矿井老窑积水区。

2、堵塞矿区内的地面裂缝、塌陷地点,填平压实,清理工业广场水沟。

雨季三防

1、雨季前必须制定“雨季三防”措施。

2、各井口防洪沟保持畅通,备用一部分砂袋、石、水泥,防止洪水泄入井下。

3、雨季来临前,对地面的避雷装置和避雷设施进行检修一次,并进行检验。

4、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质到位。

井下探放水

1、设置水害防治机构。

2、进行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

2、制定探放水措施,并严格执行。

3、建立探放水台账。

4、井下探放水,在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并有相应的探放水牌板、探放水记录(方位、倾角、探水深度情况)等。

第八章安全避险五大系统

检查地点

检查内容

备注

监测监控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符合(AQ1029-2007)规范要求。

2、系统应保持正常,有监测和监控功能,能提供准确的监测监控数据并能上传,有运行记录和报警后的处理结果。

人员定位系统

1、符合(AQ1048-2007)规范要求。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能准确读数的识别卡。

3、人员定位系统KJ237,误差不得大于5%。

压风自救系统

1、保证井下所有采掘作业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要求,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且有一趟管路直接供给。

2、保证井下所有采掘作业点都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便携式自救器。

供水施救系统

1、矿井主要大巷、上下山、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转载点等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2、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保证阀门开关灵活和管路畅通。

通信联络系统

1、煤矿主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调度室、变电所、维修作业点、装载点、采掘工作面等必须安装电话,并能直通矿调度室。

2、只要安装有电话的地点都要悬挂电话薄牌板。

 

第九章瓦斯煤尘防治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瓦斯管理

1、矿井应建立瓦斯检查制度,三班都必须检查瓦斯;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

2、各瓦斯检查地点必须设置检查牌板,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瓦斯日报必须真实,按规定报送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审查签字;做到“三对口”、“三签字”管理。

3、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局扇安装处、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每班都必须检查瓦斯。

瓦斯检定器配备

1、光学瓦斯检定器的配备:

每名瓦检员各配1台,还应配一定数量的备用量,备用量不少于使用量的20%。

矿长和安全、技术副矿长、爆破工、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员、瓦检员等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防治煤尘爆炸措施

1、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矿井的两翼、煤层、采煤工作面间、掘进工作面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2、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且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综合防尘

1、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人员,编制《综合防尘技术措施》,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煤矿必须开展粉尘防治工作,建立完善综合防尘洒水系统,每月对粉尘进行两次检测。

3、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4、所有装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进风井在井口位置至少设置一道净化水幕,其他地点的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按规定设置。

5、煤矿要定期冲刷巷道积尘。

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1次积尘,其他巷道清扫积尘周期由井口负责人确定进行清理。

6、主斜井每周对浮煤、煤矸进行一次清理。

7、若需要采用爆破作业时,采、掘工作面实行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冲洗煤壁等措施。

8、井下建立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第十章防灭火管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火源控制

1、矿井进、回风井口20米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2、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消防器材

1、地面建筑物和机房必须有灭火器材;储煤场、坑木场必须有防灭火措施及消防水管、阀门、灭火器材等。

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配电作业点、等,应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消防砂箱、消防铲),其数量、规格要满足要求。

消防设施

1、地面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主要巷道每隔3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并保证使用。

防治煤层自燃措施

1、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预防自燃发火措施,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落实。

第十一章放炮管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煤矿许用炸药和许用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选用:

低瓦斯矿井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③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爆破物品管理

1、建立地面爆破材料库的储存、运输、领退、使用、测试、销毁等管理制度。

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非金属专用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于安全地点;严禁乱扔、乱放。

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且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矿车等运输爆破材料。

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下井时,严禁在工人上下井时间进行。

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制度。

2、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放炮母线和矿用发爆器放炮(放炮母线应有足够的长度),炮眼须使用水炮泥和封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3、出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1、34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煤矿地面管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办公住宿区

1、室内用电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

2、食堂应干净整洁、卫生。

食物应新鲜,不得食用过期食品。

3、办公楼、职工住宿范围内有无滑坡现象。

工业广场

应定期对煤场、矸石山进行检查,防止滑坡,及挡墙倒塌。

爆炸材料库

1、仓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库房,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带电的设备等违禁物品。

2、接触爆炸材料的专职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炸药物品领退登记表册。

3、库房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设备;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主要通风机

1、矿井主要通风机房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主扇运行记录规范填写,发现异常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2、主扇房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充灯房

1、矿灯房应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灯房和库房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矿灯房内不准堆放杂物或另作他用。

2、矿灯应集中充电,统一管理,并建立领退登记制度和充灯工岗位责任制,矿灯必须编号,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是专人专灯。

3、完好矿灯的总数,应比正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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