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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学年论文

广东金融学院

学 年 论 文

论文题目种业发展中的农作物种子保险分析

学生姓名梁冬冬学号081532125

专业班级保险(保险精算)

指导教师丁继锋职称讲师

 

2011年6月20日

 

摘要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作物增长的内在条件,是农产品价值链的起点.而目前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技术薄弱,人才短缺,抗灾能力低,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作物种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本文将从种子保险这一点出发,为种业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种子农业生产种子保险

 

Abstract

Seedsofagriculturalproductionisthemostbasicproductionmaterial,isthegrowthofthecropsconditions,iswithinthestartingpointofthevaluechainoftheagriculturalproducts.Andatpresentourcountrycropseedindustrydevelopmentisstillintheprimarystage,technology,talentshortageweak,lowanti-disasterability,regulationisnotinplace,lawsandregulationsisnotperfect,theseproblemsaffectingChina'sseriouscropsthehealthydevelopmentofseedindustry,restrictthesustainableagriculturaldevelopment,mustreallytrytosolve.Thispaperfromtheseedinsurancethatpoint,forseedindustrydevelopmentSuggestions.

Keywords:

Seeds agriculturalproduction seedinsurance

 

目录

一、引言..................................................2

二、种业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要性.............................2

三、种业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

(一)科研能力不足.......................................2

(二)种子推广应用的缺陷................................2

(三)自然灾害、环境因素...................................2

(四)体质僵化,监管不力................................3

(五)行业发展落后........................................3

(六)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技术和设备落后,产品质量有待提高3

四、适于我国未来种子产业发展的农业保险模式...............3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发展模式.......................4

(二)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模式.......................4

五、保障措施............................................5

(一)完善法律法规........................................5

(二)健全管理体系........................................5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5

(四)建立种业保险制度....................................5

六、结束语...............................................6

种业发展中的农作物种子生产保险分析

一、引言

种子是具有再生产能力的商品,种子的投入与农作的收获量或价值的比值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如果因为种子造成农作物的减产引起的损失将会被极大的放大,这常常是超出种子企业和农户的承受范围,具有极大的经济风险.由此可见,建立种业风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要通过建立种业风险制度分散风险,保护生产、经营、使用三方的利益。

种业风险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及严重性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这种风险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的发展。

现阶段,这种风险主要是通过政府加强管理来化解。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行政手段的作用将逐渐弱化。

中国种业必须寻找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降低风险,化解风险,使之得到社会救济。

这种方法既可以使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又可以保证种子生产经营者不致有灭顶之灾,这就是国际通行的参与保险的方法。

二、种业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要性

几千年来,我国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人口大国,尽管随着近代我国工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的兴起,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逐渐下降,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仍是最为重要的“第一”产业

 

数据来源:

中国统计年鉴

种业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上游环节,良种的培育和应用,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

意见中提到,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生物技术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现代农业,对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目前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建立,科研与生产脱节,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竞争力不强;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低;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农作物种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较为普遍。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作物种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解析展种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并分析开展种子保险的必要性以及建议。

三、种业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上述讨论了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种业发展在农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在现阶段,我国种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也有很多.

(一)科研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育种资源相对集中在国有科研单位,但比较分散,没有形成拳头,种子企业依靠从科研单位取得育成品种进行开发,企业发展缺乏稳定的技术支撑。

产业发展主体与产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不统一势必造成企业缺乏可持续的发展能力,“育”与“繁、推”脱节的种子产业关联结构也缺乏市场效率。

(二)种子推广应用的缺陷

现行的农作物品种审定推广程序的基本模式是:

品种比较试验(2年)→省区域试验(2~3年)→省生产示范试验(1~2年)→品种审定→应用推广.我们推广的品种虽然通过了国家或省级审定,但区域试验只是在某几个人为认定的区域点2~3年时间进行的,而审定推广后气候难以与区域试验时一致,这就有可能使一些特征特性未及表达而带来风险。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种风险的存在,往往成为赔偿的理由。

(三)自然灾害、环境因素

农业生产具有强烈的地区性、明显的节律性和较长的周期性。

同一作物因其品种不同,也有不同的生态适应性.例如,我国北方以旱作围住,南方以水作为主.每一个品种都具有自己最适宜的生长环境,而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南涝北旱、台风、地震以及沙尘暴等多种自然环境因素对于种子的生长有着极大的影响,因为环境的影响,使种子不能按照人们的预期生长,从而造成农作物的减产和农民的减收。

(四)体质僵化、监管不力

我国种子经营机构数量多,行业过于分散,集中程度差,大多数的国有种子公司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政企不分.具体表现为人员冗重,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封闭的经营,普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观念落后,机制僵化,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而国家的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没有建立健全对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保护和约束的机制;种子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执法不力;种子的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没有形成,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不能及时奏效等。

所有这些都使得种子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品种杂乱,假冒伪劣种子横行。

(五)行业发展落后

种业的行业集中度不高,缺乏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

据统计,我国的种子企业有8700多家、美国有1100多家、印度有600多家。

虽然我国种子企业众多,但是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不到100个、5000万元以上的在20个左右、亿元以上有10多个,但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的销售量占全国市场份额的3%,缺乏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

(六)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技术和设备落后,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国外的种子生产已实现专业化、区域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支撑条件完善,大多依托现代化农场实现大规模繁种,隔离区划合理,播种、收获、烘干、加工全程机械化。

而我国则主要是以村屯为基层单位,千家万户分散制种的模式,为降低成本多以山地、村庄等自然隔离为主,生产过程基本上靠人工作业,质量经常不能保证。

种子收获技术落后,自然日晒降水,使用粮食设备加工种子,种子收获、加工和分级设备与工艺急需改造和升级。

由此可见,种业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也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而建立健全种子保险制度,是科学应对种业风险的必经之路.

四、适于我国未来种子产业发展的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

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

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发展模式

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的特点以政府主办保险公司为主,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并由中央实行再保险。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农业减灾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和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最大的分散,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政府实行垄断经营可以纠正市场失灵的问题,利用政府的权威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较容易推行和为农民所接受。

但是,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模式在无形之中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养两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其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补贴。

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代理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

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

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以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

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者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他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

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二)、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模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

因此,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就要应运而生。

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合作社成员面临的生产风险进行分散,而非盈利。

不仅如此,为了减少合作社的风险责任和提高其在重大灾害条件下的偿付能力,政府还应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和配合。

在农业风险资金的筹集上,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运用行政政策和市场手段多渠道筹集,如从民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从社会各界捐赠中拿出一部分;在保证赔付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资金运用,增强自身实力,形成抗御自然灾害的合力,将政府的政策行为和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了各自行为的扭曲。

第一,由各级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

以乡、县为基础成立该组织,组织的规模不能太小,否则风险不能分散,反而会更加集中。

在省一级可以建立农业保险联合会或联社,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并建立该系统内的再保险机制。

第二,农作物保险以一切险或多重险保险为主,也可以经营农业特种风险(如雹灾、火灾等)保险,所有这些经营均非盈利性的,政府应补贴部分经营管理费用。

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法定保险的险种和保险标的不宜太多,以避免太大的保险责任。

法定和自愿保险险种和标的由各省、自治区和市根据本地情况具体确定。

保险基金同样应由多种方式筹集,政府要提供一定数额的初始资本,并给予一定份额的保费补贴。

政府还必须减免经营农业保险的一切税赋。

第三,国家必须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和(或)农业相互会社提供再保险。

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农业相互会社)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予以支持和帮助。

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帮助他们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适时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健全管理体系。

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

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四)建立种业保险制度。

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利益均得到了切实保障,三者之间的纠纷自然就会减少。

一旦出现了损害事实以后,使用者也不必围攻企业闹事,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程序向保险公司索赔,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会减少。

种子市场就会按市场规则发展,重新回到理性的交易轨道。

六、结束语

通过上述的理论阐述可以看出,在种业发展迅速扩大的背景下,种业保险的发展也迫在眉睫。

作为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也是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姚琴,许建.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7,35(24):

7658~7660

[2]王和,皮立波.论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策略.保险研究,2004

(2):

6-8

[3]陈如明: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农业科技管理,2002,(3):

1-4。

[4]李莉,马丽丽.我国农业保险的制约因素及发展对策研究.北方经济,2006(20):

50-51

[5]蒋和平: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对策》,农业科技管理,2001,(6):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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