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精选五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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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精选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确保为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提供实验条件,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审议、决策和监督机构,致力于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支撑与骨干作用,发挥学校整体优势,优化配置学校资源。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学科科研实验室两大类。

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兼顾科研;学科科研实验室依托学科建设,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兼顾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

第四条为使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校长担任,副组长1名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对实验室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责任向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落实相关指示精神。

第七条在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学院成立院实验室建设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领导本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学院实验室建设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二)确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重大调整等方案。

(四)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布局规划。

(五)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重大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

(六)审议、评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确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名单。

(七)研究审议实验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机制改革规划,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八)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定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九)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一)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1.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拟定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组织并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开展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3.配合科技处做好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4.负责全校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的采供与管理,实验室自制设备的管理。

5.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

7.负责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信息管理网络的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立。

8.负责组织实验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表工作。

9.负责组织实验室管理的评估与评奖工作。

负责组织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并将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申报名单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10.配合人事处进行学校实验中心(室)的机构设置与调整的管理工作,提出实验中心(室)设立及调整的建议方案。

11.配合人事处制定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法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办法,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及考核工作。

12.参与实验用房的调配工作。

(二)教务处职责:

1.负责本科实验教学的管理、评估与评比工作,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适时督促、检查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实施状况和评定实验教学质量,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探讨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的措施。

2.负责本科实验教学业绩的考核,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教师的定编、配备、培训、考核及职务聘任工作。

3.负责做好各学院每年的教学实验经费的管理,参与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验收工作。

4.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本科教学的要求,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拟定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三)科技处职责:

1.负责拟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3.负责组织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申报工作,并将推荐申报名单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负责组织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4.负责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的评估与考核工作。

(四)研究生部职责:

1.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教学的要求,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拟定全校学科科研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2.参与学科科研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验收及学科科研实验室的评估与评比工作。

3.负责研究生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职责:

1.负责实验师资队伍(含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室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工作。

(六)财务处职责:

1.负责监督审核各类实验室投资计划的执行和实验室相关经费的使用,参与对实验室相关经费的使用绩效考评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科研相关经费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

(七)后勤管理处职责:

1.负责全校实验用房的基本建设、调配与管理。

2.负责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的审核与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制修订本章程,须经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通过,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审议实验室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会议,研究和审议实验室工作方面的专项问题。

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开展有关工作,应自觉维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

各成员单位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职责分工一览表序号

主要职责

负责部门

协助部门

1

拟定全校教学、学科科研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

2

拟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科技处

3

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科技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管理制度建设)

4

组织开展教学、学科科研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研究生部

5

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科技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6

实验室评估考核工作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方面)教务处(实验教学方面)

科技处(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方面)

7

实验室开放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

8

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供与管理、实验室自制设备的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9

实验室各类信息统计报表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

10

本科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教务处

11

研究生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研究生部

12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教务处

13

各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申报、评审

科技处

14

全校实验用房的基本建设、调配与管理

后勤管理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15

实验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人事处

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16

实验中心(室)的机构设置与调整

人事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

17

监督审核实验室投资计划的执行、相关经费的使用及财务账目管理工作

财务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

第二篇: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

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尽早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体系,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审。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协调处理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相关事务,协助科技处、研究生部协调处理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建设的相关事务。

3.各院(系)有一名领导主管本院(系)实验室建设工作,院(系)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系)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审,提出建议。

二、工作程序

1.制定规划: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速见成效、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2.制定计划: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经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3.立项实施:

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项目管理制。

(1)院(系)依据校实验室建设计划成立相关项目组。

项目组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院(系)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3)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就批准建设内容,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计划申报表》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获准的建设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所批经费拨入相关立项单位。

由立项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4.中期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

(1)项目实施期间,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总结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主要成果及存在问题,并填报《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3)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组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或完善资产入帐手续;按学校规定需审计的项目,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4)审计通过后,项目组要认真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报告书》,并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三、其他

1.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论证变更理由,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验室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年完成,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请校领导批准。

未提出申请或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暂停经费使用,并责成相关院(系)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3.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中,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所批预算执行,不得突破。

项目完成后的资金余额,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收回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4.对在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明显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鼓励及嘉奖;对在实验室建设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建设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学校将限制对相关实验室建设的投入。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

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推荐)

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

Nan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Alumni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

NJUPTAA。

第二条本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南京邮电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

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增进情谊与合作,促进教育、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邮电大学三牌楼校区(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邮编:

210003)。

-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增强凝聚力,促进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在教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富强进步、母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编辑出版校友会刊物。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

(三)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和母校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3-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6-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7-第三十一条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8-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节监事

-9-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10-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11-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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