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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恩和游占芬

2012-8-1315:

19:

44  来源: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年第3期

  近几年我国票据业务呈现持续发展势头,票据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票据业务覆盖面不断扩大,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已成为央行调控宏观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金融机构对票源竞争的日趋激烈,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影响票据业务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如不能正视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制约我国票据市场的深层发展。

  一、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票据市场从无到有,逐渐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票据市场已成为企业融资和银行提高资产流动性、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也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一个传导机制。

我国的票据种类包括支票、汇票、本票。

总体上看,近年来票据的使用量稳中有升,逐年增长。

具体来说,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特点如下:

  1.区域性票据市场逐渐形成。

目前,我国区域性票据市场正在逐步形成,部分地区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票据回购业务发展强劲。

金融机构集中、金融业务发达、辐射能力强的中心城市正在逐步形成区域性票据市场。

  2.票据业务向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发展。

各商业银行在华信工行和沈阳交行的示范效应带动下,出于对中国票据市场前瞻性的认识,都陆续成立了票据中心、票据支行等业务模式的经营管理机构,使票据业务在专业化水平和人员素质上都得到显著提升,规模化经营也为银行机构带来了较为深厚的收益,提高了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积极性。

  3.票据业务成为完全的竞争品种,创新冲动进一步增强。

由于对票据业务的认识逐渐提高,为达到拓宽收入来源,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的目的,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来抓,使票据业务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同时在当代金融创新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发达国家推出的“票据发行便利”业务,拉开了当代金融“四大发明”的序幕,票据业务创新品种层出不穷。

在此启示下,国内商业银行以票据业务为载体的创新冲动十分强烈。

  4.票据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提高,但票据市场发展不平衡。

随着票据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票据市场活跃程度日益增加,参与主体数量迅速增加,中小型银行积极介入票据市场,票据二级市场流动性提高,票据周转次数增加,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

但票据市场的发展受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影响较大,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签发和使用票据少,与沿海、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5.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量少,其信用、融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由于商业汇票的使用是建立在购销双方信用基础之上的,但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量较少,其业务量和资金量不到商业汇票总量的10%,且使用领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煤炭、电子、医药等行业以及一些关联企业和产业链中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其信用融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6.票据融资在信贷增量中的比重急剧提高。

近年来,以商业汇票为主体的票据融资业务快速发展,商业汇票已成为重要的信用工具和短期直接融资方式,票据融资的波动对央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及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

  

(二)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原因。

首先,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

资金供求矛盾与严格的信贷管制,为融资性票据提供了发展的舞台。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企业资金需求量逐年加大,在国家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的前提下,相对于银行贷款的复杂条件而言,票据业务安全性高、手续简便、成本较低(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成本大大低于同期贷款成本)的优越特点及企业充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可在短期内规避银行信贷业务准入高门槛的限制,并可变相地、隐蔽式地扩大在银行授信规模的优势,使银行承兑汇票已演变为某些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和来源。

第二,综合收益高和商业银行的考核机制是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

在票据业务竞争激烈的市场追逐中,在企业提供百分百的保证金或无风险敞口的情况下,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可取得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还可因企业办理承兑时事先存入的保证金而增加存款;贴现银行既有无风险收入,还扩大了贷款规模,降低了不良资产。

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仅从完成存款任务的角度出发,就主动找关系企业贷款,让企业用这一贷款做承兑保证金,再给予签发两倍以上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再持银行承兑汇票到另外的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或质押贷款,最后把这些贴现资金或贷款再转入存款,银行存款就会因此虚增。

第三,利率的高低是票据贴现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

票据贴现率很低,大多接近再贴现利率,不少与再贴现利率持平,广大企业偏好使用票据贴现这一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再贴现利率较低,转贴现利率更低,运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这一低成本的金融工具稳定存款的效果比较明显,有效地刺激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大力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冲动源。

第四,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不严,促进了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

首先监管部门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处理票据业务方面的违规问题。

尽管《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但在实践中为解决短期融资问题,在国家严格信贷投放的前提下,企业为获取资金,不得虚构交易、违规开出汇票,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但监管部门往往没有条件和机会审查贴现申请人陈述的交易关系。

其次有关部门对票据诈骗犯罪查处不严,打击力度不够。

尽管《票据法》第103条明确规定: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银行票据高度的流通性“,故意使用”的法律认定在实际执行中相当困难。

因此宽松的市场环境造成票据业务急剧快速发展。

  二、我国票据市场的问题分析

  

(一)票据市场机制不健全。

第一,票据市场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和内部监管机制,存在大量可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

票据市场的短期资金融通功能:

一是决定了市场工具不仅包括以真实性贸易为基础的交易性票据,还应该包括单纯以融通短期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性票据。

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主要以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为目标进行的制度设计,如票据必须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贴现资金提供者限定为商业银行等,其结果不仅排除了商业信用,还使融资信用难以实现,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从而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规模,导致市场缺乏广度和深度。

二是不断发展的宏观经济使企业强烈要求融资票据大量存在,全额保证金项下的承兑和贴现,导致了票据业务的监督泡沫。

同时巨额的融资性票据在贴现后流入股票市场或期货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构成了潜在风险。

三是对票据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造成操作风险。

  由于对票据知识学习不够,精神理解不透、政策把握不准,片面追求短期收益等,许多商业银行认为银行承兑汇票是“硬通货”,没有风险;个别商业银行还把票据业务列为增加收益的主要业务来抓,忽视其风险性;不少商业银行存在重发展、轻管理,重市场、轻内控的短期行为和错误倾向,造成规章制度不落实、操作流程不规范、业务手续不完善的风险隐患。

第二,宏观政策传导功能制约较多。

资金管理体制的制约,造成信用不发达的地区指标往往用不上,而票据信用好的地区或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受到限制;再贴现政策的制约(再贴现利率偏高,贴现与再贴现之间利差较小)、商业银行系统内部政策的限制、《票据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相关会计科目设置、银行贷款卡的有关规定等,也都影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第三,缺乏区域性经营票据业务的票据公司或贴现银行等票据市场中介和市场专业主体。

票据业务因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风险集中、资金周转快等特点,特别适合进行专业化经营。

从国外票据市场发展多年的经验看,中介机构的存在便于市场交易和管理,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活跃市场、提高效率、保证价格的相对稳定。

当前我国票据业务参与主体主要是银行、企业、政府,没有一家专门从事票据发行、管理、经营于一体的专门中介机构参与,缺乏专业的法人资格票据公司。

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目前还是分散在商业银行的各级经营网点,其汇票的鉴别、查询、审查、放款和到期收款等操作也多由经营网点的营销、计划、风险控制和会计等多个部门分别办理。

经营区域性票据业务的票据公司或贴现银行等票据中介机构和市场专业主体的严重缺乏,导致票据流通不畅,变现性差,致使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举步维艰。

第四,缺乏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票据市场监管困难。

我国仅在部分中心城市形成了区域性的票据中心,缺乏全国统一、完善的市场,局部化、区域化特征十分明显。

一是票据在各行各地区之间的流动性较差,加大了经营票据业务的风险。

虽然各家都有自己的电子网络系统,但缺乏网络联通与标准化管理手段,使各家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进行跨系统的票据信息查询,银行具体操作人员难以核实票据的真实性,随着票据的流通,也加大了经营票据业务的风险。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地域封锁、单兵作战的局面也给票据市场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

由于各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出发点是盈利,出于竞争的需要,各行在出现流动性、资产结构等方面问题时,往往是将已贴现的票据转贴现到异地或是再贴现。

票据市场不统一,各自为阵,呈现“遍地开花、户户冒烟”的态势,势必带来地方保护主义、地域封锁、单兵作战的局面,既不利于票据市场的监管,又严重阻碍了票据流通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票据市场利率体系不合理,缺乏弹性。

为推广使用商业票据,近年来,央行对票据市场利率体系进行改革,改变了再贴现、贴现利率分别与再贷款、贷款利率挂钩的做法,实现转贴现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浮动。

这虽对形成合理的票据市场利率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与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形成机制相比,票据市场利率体系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被管制的性质,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化的要求。

目前我国票据利率的行政管制抑制了票据市场的发育,挫伤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的积极性。

第六,票据的信用基础薄弱,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信用是票据的基础,规范的票据业务是以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

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部分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信用差,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怀疑,即使是信用好的企业签发的票据也难以被接受。

“劣质信用驱逐优质信用”动摇了票据市场的信用基础,使票据业务的风险度较高。

  

(二)票据结构不合理。

一是票据市场工具单一,票据结构失衡。

在我国票据市场上,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主要的可操作的交易工具,其数量和规模占主导地位,占比高达90%,而商业承兑汇票占比不足10%,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交易工具和品种单一,在有限的交易性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一枝独秀,在数量和规模上占主导地位,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资金回收率较低,风险性大,难以被接受,在票据市场中处于被排斥地位。

票据市场重“银”、“轻”商现象普遍存在。

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存单、保险单纳入交易工具还是空白。

一级市场创造的票据数量比较少、品种不够丰富,二级市场的交割量清淡,使更多的人把票据仅仅作为一种结算工具,把贴现当成一种融资手段,而没能把票据当成有效、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投资手段和可随时调整资产结构组合的流动性工具,很多的票据在到期兑现以前,并没有真正流动起来,因此,票据的流通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交易工具的单一,极大地影响了票据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和产品创新的能力;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过度不平衡,增加了银行背负的信用压力以及诱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使票据业务发展过多的依赖银行信用,既不利于金融机构防范票据风险,也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票据市场尚无统一、完整、充分的交易平台,发展相对滞后。

(1)票据市场的主体和结构不健全,发展严重滞后。

健全的票据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从交易主体看应包括企业、商业银行、大型财务公司、票券公司、经纪人队伍、中央银行等;从市场结构看,包括票据的贴现、转贴现、抵押、回购、买卖、再贴现市场等。

而我国的票据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是企业、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票据市场主要是贴现和再贴现市场。

(2)票据业务经营模式相对落后,票据市场的基础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票据的一级市场已经形成,但缺乏有效的市场基础,功能也不完善,票据流通市场还局限在系统、局部和区域性之中。

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业务信息系统,票据市场发行、交易的现代化程度低。

票据从签发、承兑、背书转让到贴现、转贴现等流通转让和查询、查复仍采用实物券形式和手工操作,而且票据本身缺乏科技含量,纸质的商业票据上并没有加载国际通行的电子防伪技术,为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克隆票据提供了巨大空间,也使得票据市场不能摆脱实物票据的制约,难以形成统一的登记保管和交易清算体系,同时也为个别商业银行故意压票、退票等提供了机会,不利于规范票据流通秩序。

  (三)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恶化,票据市场不规范操作行为增多。

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拓展,商业银行竞争日益激烈。

第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和不法分子骗取银行信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各金融机构为了利用票据业务的连带效应完成众多的考核指标,不惜违规操作,抢占市场份额,本来应该严格遵守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只好让路给利润等各项指标。

例如:

开票后直接贴现,留取部分保证金后再开票再贴现的循环操作,简简单单的几次放大交易,既增加了承兑手续费等中间收入,又增加了存贷款双重指标,而且通过增加票据资产扩大了贷款规模,降低了不良贷款率。

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越演越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汇票的现象。

第二,票据市场存在票据“不真实”的风险。

存在没有经济活动背景的“虚拟票据”、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规模与票据上载明的内容和规模不一致的“虚假票据”、纯粹为了骗取银行资金而伪造的票据,少数企业或个体老板充当“贴现人”、“交易商”,趁机吃尽汇票,做“票”生意,搞票据贴现的“黑色交易”。

  三、发展我国票据市场的对策

  发展票据业务、完善票据市场应以“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为基本,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送金融服务、促进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方式、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相适应。

主要应做好下面的工作:

  

(一)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

一是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法规,改善发展融资性票据的法律环境。

要大力发展票据市场,就要从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抓紧修订《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确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完善作为确定票据市场能否正常运行首要因素的《票据法》的完备性和执法的有效性等内容,把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纳入法律许可的框架以内,引导票据市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只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双重保障下,票据市场才能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分阶段逐步放开融资性票据,逐步培育和拓展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融资性票据必将走上市场的前沿,并将对中国票据市场的经营格局、经营模式和监管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

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区域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积累相关经验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在不强调签发单笔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条件下,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然后推广到效益好、信誉高、管理规范的中小型企业。

在此基础上,建立专业性的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和规范的票据交易所,通过严格控制票据再贴现,鼓励转贴现和票据转让行为,培育和拓展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三是对企业票据融资进行限额控制。

具体方法包括: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额与企业其它负债之和要小于企业资产总额,企业资产负债比率须控制在85%以内。

从而使票据融资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安全性、流动性和风险限度以内。

  

(二)进一步发展票据专营机构,成立票据公司或贴现银行等市场中介机构。

一是组建票据专营机构。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发达活跃的票据市场都离不开票据专营机构的交易活动。

成立票据公司或贴现银行等市场中介机构,专门开发与票据相关的金融服务,发挥社会中介职能,提高市场效率,准确识别和有效控制票据风险。

通过票据专营机构的市场化、专业化经营,可实现票据业务各环节的有机结合,形成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间良好的互动关系。

有利于防范票据业务经营风险,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贷款资产占比过高,资产流动性差的现状,从而为加强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增强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经营水平,提高商业银行的获利能力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能力。

从我国票据市场现状看,一级市场不活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二级市场的不发达,而发达的二级市场又依赖于票据专营机构的经营活动。

因此现阶段发展我国票据市场必须大力推动票据专营机构的成立与发展。

票据专营机构可先经营二级票据市场业务,在当前主要是票据的贴现、转贴现业务,将来待市场条件逐步成熟,可逐步扩展到一级市场业务,并广泛吸收国外专业性票据公司的经验,使其业务逐步多样化,有条件的可开展成为兼营货币市场各子市场业务的综合性机构。

同时商业银行可设立专业性的票据交易机构,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为: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担保、买卖、转贴现和咨询服务业务,为商业票据的开发、交易提供相关服务;创造条件开办企业融资业务、金融债券、建设债券等买卖业务。

二是大力发展票据交易中介机构。

商业银行建立专业化的票据交易中介机构,是现阶段票据市场组织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地区性不平衡的情况下,票据专营机构应设立在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机构集中、辐射能力强的中心城市,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建立专业化的票据交易中介机构,采取票据业务集中经营的方式,在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提高市场效率,实现规模效益的同时,也发挥了市场中介的作用,有利于推动票据市场的发展。

三是成立区域票据交易中心,为票据市场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推进票据业务向纵深发展。

人民银行要充分利用对本地区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成立以金融机构为会员的区域票据交易中心和建立全方位票据信息系统。

把本地区分散在各金融机构间的票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向会员发布,促成会员间票据的交易,并通过票据信息系统,提供票据信息查询服务。

参加票据信息系统的银行和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票据的交易,并将签发或交易票据的各项要素输入查询系统,使接受票据的企业、银行能利用这一系统查询票据的来源,并跟踪票据的流通交易。

通过区域票据交易中心的辐射效应,充分发挥票据二级市场的作用,并带动周边地区票据业务的发展,打破各地、各金融机构之间票据市场信息沟通不畅(甚至无法沟通)、票据交易各自为阵、票据业务发展缓慢及发展不均衡的现状。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实现票据市场多元化发展。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

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印制、登记、查询和鉴证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托管和清算中心,并在全国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由国家组建全国性的票据市场,由政府、央行、各类金融机构、保险、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参与,央行负责票据市场的管理工作,真正实现票据市场多元化发展。

在业务准入上允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理顺票据权利关系,使商业汇票的业务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在监管上准许票据经营机构将持有的已承兑、未到期贴现(含转贴现)票据,有限度地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在交易品种上,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再过渡到办理经济效益好、信誉优良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在市场价格上,允许票据专业机构在经营票据买卖时,给予一个利率调整的浮动空间,下限至央行再贴现利率,上限到可略低于市场平均利率,真正使票据价格与市场上资金、票据两者的供求关系基本吻合,为正式过渡到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创造必要环境和条件,并最终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完整、快捷的商业票据交易平台,实现建立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设想。

二是建立票据市场做市商制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目前在票据市场中,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事实上就充当着“政治银行家”的角色:

一方面他们作为“经济人”,具有利用其在票据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拓展票据业务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另一方面,他们作为“政治人”,出于对现有票据市场过高的经营风险和与之伴随的个人政治绩效风险的顾忌,会主动限制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在这种情形下,专营的营业部模式、贴现窗口模式很难实现其制度创新动力的积聚。

结合国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有必要引入在保持市场流动性、增加价格稳定性,引入竞争性、降低大宗交易成本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票据市场做市场商模式(典型的报价驱动交易机制)。

这种模式既可以降低类似工行华信支行巨额的银行风险,并在不减少现在利益集团利益、保持其票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前提下实现自身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运作,以增加收益,这符合政治银行家的效用函数要求。

在票据市场做市场商制度建立上,可依托现有票据市场中业务量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由国有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设立。

  (四)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程度。

(1)广泛宣传信用意识,使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从传统的信用观念中解放出来,充分认识到信用票据化对经济发展所起得积极作用,全面唤起市场主体的契约观念和信用观念,依法构建健康的信用关系,增强企业受理商业承兑汇票的信心,大力推广使用商业票据。

(2)构筑信誉良好的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行体系。

同时重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票据信用、国家信用有机结合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3)建立有效的违约支付惩戒机制,促使商业汇票承兑人付款履约。

鼓励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接受查询。

企业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时,出票人、承兑人要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形成有效的承兑汇票良性机制,以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提升自身的品牌和信誉,并以此促进社会信用的好转。

  (五)完善票据融资业务的经营机制。

各商业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可分为三级,即一级分行票据中心,二级分行票据中心和有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县支行。

一级分行票据中心,要做好全辖票据规模的科学调控,加强对全行票据融资业务进行政策传导、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积极开拓票据业务同业市场。

二级分行实现市场营销、会计结算、风险管理三个岗位人员的分离,落实岗位职责;负责辖内票据贴现和辖区系统内转贴现业务,切实担负起对辖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与上级行进行业务沟通的职能枢纽。

同时商业银行应适当对基层行下放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鼓励和支持基层行办理票据业务,以提高其发展票据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票据流通;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服务意识,简化承兑、贴现、转贴现的审批手续,扩大票据业务的规模。

  (六)拓宽票据经营范围,推动票据业务多元化发展。

一是积极稳妥地发展票据市场工具,重点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丰富多彩的交易品种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要利用金融创新丰富票据市场信用工具,在进一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逐步尝试使用银行本票等交易工具;鼓励企业通过发展票据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商业银行可在防范票据风险的前提下,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和其它支持,人民银行可对已经商业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

同时,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推出本票业务,为今后推出融资性票据摸索经验;逐步扩大票据市场的主体范围。

应积极培养和扶持具备办理贴现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和自然人开展贴现、再贴现业务,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社和自然人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扩大票据市场投资主体。

  (七)加强票据市场的基础建设。

一是建立严格的票据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同业间应建立自己分支机构授权授信情况的信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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