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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信用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

第五条信用社必须按内控制度要求,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按照《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和《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对各岗位实施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信用社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信用社必须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实行实贷实付制度,指定专门柜员在贷款发放前对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审核,加强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支付管理。

客户经理、信贷员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八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风险评价→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发放前审核→提供信用→款项支付→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风险评价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流程: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信贷员→信贷主管→信用社权限内发放→超权限贷款→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风险管理部→贷审会→联社主任→联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部门→省联社备案→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一)受理、调查、审查、会办与审批。

1、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用社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业务由客户经理、信贷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进行调查。

2、审查:

审查岗(或风险监控岗)对信贷人员送审的调查报告和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签署退回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风险评价报告)。

3、会办与审批:

基层信用社贷款会办小组对需会办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核、审议,信用社主任根据会办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4、属于基层信用社权限范围的贷款由基层信用社信贷主管根据审贷小组和主任的审批意见办理贷款发放。

5、超过基层信用社权限范围的贷款将调查报告、审查报告、贷款会办书、贷款清收责任书和客户申贷等资料报送联社业务发展部调查岗调查、审查岗审查。

属于业务发展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超过业务发展部权限范围的贷款,提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岗对业务发展部提交的调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批。

6、属联社主任室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贷审会集体审议后,由贷审会主任委员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超过联社主任室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由贷审会集体审议后提交联社主任审批;超过理事会对主任室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由贷审会办公室主任提交理事会授权机关决策审批;需报省联社的上报省联社备案。

(二)信贷业务管理。

信贷业务经县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后,通过信贷管理部门批复至基层信用社,由信贷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三)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固定资产贷款要通过专门的账户进行发放与支付,实行“T+0”制度,即对实行受托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用户提出用款申请后,款项的支付与发放在同一日进行,所放款项不得在客户账户上停留,对当日不能划款的,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并要书面说明原因。

客户提出用款申请,指定柜员审核并在提款申请书和支付委托书(如是受托支付)上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贷款的发放业务,对受托支付的由指定柜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客户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书即时办理款项的支付业务。

2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家对此最低规定为:

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7、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以上规定与要求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必须严格审查项目资本金的真实到位情况。

(八)符合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相关条件;

1、在贷款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3、落实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九)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3第四章固定资产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四大类。

基本建设贷款是信用社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借款人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更新改造贷款是信用社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

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以及环境污染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信用社为支持借款人从事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其范围包括:

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及土地开发等。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信用社支持借款人除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而发放的贷款。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

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项目建设需要、投产后现金流预测、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

(一)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年,国家大型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确定。

(二)更新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5年以内。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4第五章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需要固定资产贷款,应当向信用社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以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特许经营许可证、有权机构核准的财务报表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项目情况资料

1、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3、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贷款计划及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指列入国家专项计划以内的);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

5、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资本金到位情况必须有合法的验资证明并专户存入贷款社,或者在无其它借款的情况下在建工程进度已达相应资本金数额。

6、项目各项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许可证件,有关用地、项目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落实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四证”齐全;

7、项目概算资料、项目前期准备完成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8、申请人因本项目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章程和各种协议、认可书、意向书以及相关设备清单等。

(三)担保材料

担保人的证明文件、财务资料、担保的承诺以及有权人同意担保的文件,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等。

(四)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信用社受理

信贷人员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业务及时将所有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决定受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信用社必须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贷款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

1、确定投放中心和信用社客户经理及信贷员为贷款调查人;

2、确定至少2名信贷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制订调查工作计划;

3、调查、收集整理材料;

4、对资料进行分析、审查,与借款人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交谈,现场、实地检查,做出预测与评价;

5、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二)尽职调查的方法

贷款调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形成书面报告,调查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和信贷档案,适当进行外延走访;

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分析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

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交谈;

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

(三)调查评估要点

1、借款人评价,主要包括:

借款人概况、经营者素质评价、经济技术实力评价、资产负债分析、资产运用效率评价、盈利能力分析、信用状况评价、发展前景评价等;

2、项目建设条件评价,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项目实施进程情况评价、工艺技术条件评价、经济规模评价、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评价等;

3、市场评估,主要包括:

市场环境评估、市场竞争能力分析、市场前景评估等;

4、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价,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评估、筹资评价、项目投资计划评价等;

5、偿债能力评估,主要包括:

项目财务效益预测、在建工程效益评价、借款人综合效益评价等;

6、贷款风险及效应评价,主要包括:

贷款风险定量与定性分析、贷款担保评价、贷款效应评价等;

7、其他需要调查或评估的事项。

(四)贷款项目尽职调查要求

主调查人对项目评估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5第六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基本审查和风险评价,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并形成全面的审查评价报告。

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最终审查和风险评价。

第十九条基本条件审查要点

(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信用社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项目概况描述是否到位;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贷款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六)招标和投标、工程监理、保险以及账户管理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七)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合规风险审查要点

(一)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真实与有效,认真审查项目的合规性;

(三)贷款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报告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露,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

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信用社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各级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

6第七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签订之前,信用社审查人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贷款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报告、审批记录以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财务状况、项目风险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审查岗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项目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项目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主调查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贷合同谈判。

第二十五条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二)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支付、还款保障以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三)与借款人约定的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信用社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规定相应比例的资本金及同比例的其他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四)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约定专门的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五)要求借款人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做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1、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及时向信用社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3、配合信用社对借款的相关检查;

4、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信用社;

5、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信用社同意;

6、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并且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必须委托信用社支付。

7、其他需要借款人做出承诺的事项。

(六)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信用社可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谈判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谈判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合同谈判的结果,由信用社主调查人拟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七条合同担保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信用社应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同时按规定手续或程序办理相关登记。

对由地方政府承诺以财务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必须经同级人大通过决议,由财政建立偿债基金,将偿还到期贷款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合同保险

信用社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联社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当事人变更、贷款额度调整、合同展期等。

合同当事人向信用社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的,由调查岗重新履行尽职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审查岗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报有权人审批后办理具体变更事项。

7第八章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主调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审查人(信贷主管)对贷款手续、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账户等要素进行最终审核,主要审核贷款手续是否齐全、抵押登记是否合规、贷款发放账户是否开立等。

第三十二条指定柜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受托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信用社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使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用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结算凭证、相关商务合同,指定柜员要首先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项目资本金及同比例的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所列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用途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指定柜员在支付委托书和用款申请书签字确认并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款项的出账、发放及支付业务,指定柜员通过借款人账户将受托支付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凭证附件装订保管,结算凭证需加盖借款单位预留印鉴并由借款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用款申请书、相关商务合同交信贷主管存入客户信贷档案保管。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指定柜员应审核客户用款申请金额是否超出自主支付的金额、款项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相一致,项目资本金及同比例的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有化整为零、逃避受托支付的行为,指定柜员审核同意在借款人用款申请书签字确认并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款项的出账、发放及支付业务,用款申请书交信贷主管存入客户信贷档案保管。

第三十三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其他贷款资金支付是否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信用社与借款人共同商定。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调查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在用款后15日内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同时提供采购发票、项目进度等相关证据(查验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存入信贷档案。

第三十五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信用社受托支付。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信用社主调查人应在15日内首次到户检查,此后至少按季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信用社主调查人必须及时上报联社风险管理部,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的,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必须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八条信用社主调查人必须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担保能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联社,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信用社主调查人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信用社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信用社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四十二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8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办理固定贷款业务的,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东海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1、未按本细则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2、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3、未按本细则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4、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5、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6、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7、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8、未按本细则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9、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10、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11、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除日常贷后跟踪管理和信贷检查后,联社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或评价,对稽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据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9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信贷管理  固定资产通知           

内部发送:

理事长  主任  监事长  各副主任                  

联系人:

范月考         联系电话:

87779602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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