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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政业务的程序分析

办理户政业务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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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出生申报入户

2、办理市内移居

3、办理迁出市外

4、办理市外迁入

5、办理录取学生和毕业分配入户

6、办理申报死亡

7、办理注销户口

8、申请变更更改户口登记项目

9、办理分户

10、办理申请入户

11、查询人口信息

12、申办居民身份证

13、申办居民身份证“快证”

14、办理临时身份证

15、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16、申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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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理出生申报入户

   

(1)本市居民在本市出生的婴儿,凭《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及生母或生父户口簿,到生母或生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入户,生母是现役军人的,按上述规定到部队驻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2)超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其母亲是本市户口的,凭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及生母户口簿到其生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

   2、办理市内移居

   本市居民中,除外地驻穗办事处人员、合同制工人、随军家属、农场工人、侨汇购房入户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外,其余凡有正当理由和住房手续清楚需办理市内移居的,可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移居。

   

(1)迁出:

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市内迁移证》,并按规定缴交工本费4元。

   

(2)迁入:

持《市内迁移证》办理,属搭户的还需出具被搭户人的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迁出市外

   本市居民迁往外地的,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技工院校录取和毕业分配学生,凭《录取通知》或《毕业生报到证》办理迁出手续。

   4、办理市外迁入

   

(1)办理调工调干及随迁家属来市入户,凭劳动、人事部门调工调干的批准通知,经市控人办审核盖章的《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办理招工、招干来市入户,凭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的批准通知,经市控人办审核盖章的《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3)军队转业干部来市入户,凭军队转业证、军转办入户证明及经市控人办审核盖章的《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入户。

如有随迁家属的需凭《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如属本市区户口参军的,凭区军转办发的入户证明直接到家属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4)异地招工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来市入户,凭安置退伍军人介绍信、退伍证、经市控人办审核盖章的《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入户。

如属本市区户口参军的,凭区军安置办发的入户证明直接到家属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5)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来市入户,凭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经市控人办审核盖章的《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入户。

如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入户的,需凭《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6)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少管的人员,户口原在本市的,分别凭《释放证明书》(副本)、《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办理申请入户。

   5、办理录取学生和毕业分配入户

   

(1)被本市大、中专(技工)院校录取的学生,凭经市控人办审核盖章的《高等中专学校录取新生入户证明》、《技工学校学生入(迁)户口证明》、新生入户名册、《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分配来市入户,凭《报到证》、经市控人办审核盖章的《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3)入学前是广州市区户口的省内、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回市入户的,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6、办理申报死亡

   

(1)本市居民在医院死亡的,凭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医院填发的《死亡报告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2)本市居民在家中或外地死亡的,由家属写出死亡报告,经居(村)委会证明或当地公安、医疗部门证明,由派出所查实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签发《死亡报告表》。

   (3)外来人员(含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填发的《死亡报告表》办理,不在医院死亡的,凭死者身份证明,由死亡地派出所核实后签发《死亡报告表》。

死亡证明要带出境外的应另行办理死亡公证。

   7、办理注销户口

   

(1)参军入伍的;

   

(2)经批准往港、澳、台或出国定居,出国留学或公干半年以上的。

   (3)因违法犯罪被逮捕判刑、劳教的;

   (4)外逃境外或失踪半年以上的;

   (5)经查实属非法入户或冒名顶替户口的。

   8、申请变更更改户口登记项目

   申请人需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依据证明,经查实批准后方能更改。

对年龄、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

如确实是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必须有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更正。

   9、办理分户

   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查实可分立户口。

   10、办理申请入户

   

(1)申请来市随家属(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小孩随父或母等)入户的,应向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入户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

   

(2)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员来市申请定居或寄养外籍儿童的,已在国外领取永久居留证的,向市公安局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华侨、台胞分别到市侨办、台办提出申请,其余人员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1、申请编定门牌

   申请编定门牌,由产权人或单位在房屋首层施工完成后,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

凡被批准编列门牌的,按规定缴纳门牌工本费15元。

   12、申办居民身份证

   

(1)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并交纳工本费10元。

   

(2)补领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从报失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持《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交纳工本费20元。

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证的,必须将原证交回派出所。

   (3)换领居民身份证

   ①市外迁入的16周岁以上居民,在办理市外迁入手续的同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办理换证手续。

   ②本市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的,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及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③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的,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④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鉴别同意后,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办理换证手续,发给新证时交回旧证。

在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同时交纳工本费10元。

   13、申办居民身份证“快证”

   凡在申、换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或遗失居民身份证,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快证”。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相片3张、单位证明(街、镇或居委、村委),属遗失居民身份证申办快证的,应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报失手续后,凭《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及上述证明材料,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持《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专用信封》、户口簿到广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办证窗口办理快证手续。

   14、办理临时身份证

   凭单位证明(街、镇、居委、村委)、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或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以及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并交纳工本费10元。

   15、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1)凡来本市务工、务农、经商及其他劳务经营的外来暂住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半身脱帽正面一寸相片3张,在其暂住地的派出所或居(村)委暂住人员户口申报点申报暂住,领取《暂住证》并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2)华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公民出入境通行证》或《归国证明书》或《探亲旅行证明书》、港澳同胞凭《回乡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常驻广州市三资企业的外商和外商机构常驻代表,由三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离市前须到派出所注销暂住户口,缴销此证。

   16、申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屋主凭房屋产权证明(含宅基地证等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审批表》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17、查询人口信息

   

(1)公民需查找本市亲人住址或寻找失散多年亲友的,可通过来访或书信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

   

(2)凭介绍信可在广州市人口信息科学研究所或派出所查询所需人口信息资料。

   18、办事时限

   办理上述各项户政业务中,申办第1、2、3、4、5、6、7、15、16项的,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手续齐全(包括需报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审核被批准入户的),派出所将即予受理,按规定一次办妥。

申办第8、9项的,属派出所审批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分局审批权限的4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办第10项申请入户的,派出所受理后及时办理呈批手续,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月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群众,第11项申办门牌的,凡符合编列门牌条件的,将于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其中跨区门牌需市局审批的,将于受理之日起8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第12项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2个月办妥。

第13项申办居民身份证“快证”之日起7天办妥。

第14项申办临时身份证2天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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