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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表1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结论

4储罐选用

4.1储罐容量

1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4.1.1.1至4.1.1.6条规定。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1

1

原油和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2确定:

a)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总容量内,并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方式计算存储天数;

b)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C)来至长输管道的原料或原料其储存天数还应该结合长输管道输送周期确定;

d)易聚合、易氧化等特殊性质的化工原料,应根据具体存储情况确定其存储天数;

e)当装置在不同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存储量出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需求;

f)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求。

表2原油和原料油储存天数

进厂方式

储存天数,d

适用情况

管道输送

5-7

适用于原油,指来自油田的管道

7-10

适用于其他原料,指来自其生产厂的管道

铁路运输

10-20

公路运输

7-10

内河及近海运输

15-20

远洋运输

≥30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1.1

2

中间原料油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3确定:

a)某一装置的原料油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油或可用其他油品储罐储存时,储存天数宜取下限;

b)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c)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度确定。

表3中间原料储存天数

类别

储存天数,d

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或联合装置之问的原料

2-4

不同时开_〔、停工检修的联合装置之间的原料

15-20

不同时开工、停工检修的装置之间的原料

10-15

多组分切换操作的装置的原料

不宜小于切换周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1.2

3

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确定:

a)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合罐;

b)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L表确定的储罐月总容量内;

c)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合罐的容童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d)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但不宜大于06天。

其成品罐和调合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表4成品油储存天数

成品名称

出厂方式

储存大数,d

汽油、灯用煤油、柴油、重油(燃料油)

管道输送

5-7

铁路运输

10-20

内河及近海运输

15-20

公路运输

5-7

航空汽油、喷气燃料、芳烃、军用柴油、液体石蜡、溶剂油

管道输送

5-7

铁路运输

15-20

内河及近海运输

20-25

公路运输

5-7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液压油类

铁路运输

25-30

内河及近海运输

25-35

公路运输

15-20

液化烃

管道输送

5-7

铁路运输

10-15

内河及近海运输

10-15

公路运输

5-7

石油化工原料

管道输送

5-10

铁路运输

10-20

内河及近海运输

10-20

公路运输

7-15

醇类、醛类、酯类、酮类、腈类等

铁路运输

15-20

内河及近海运输

20-25

公路运输

10-15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1.3

4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确定。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1.4

5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的进出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存储天数。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1.5

6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5确定。

其储罐容最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最的要求。

表5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

介质名称

运输方式

存储天数,d

酸碱

铁路运输

15-25

内河及近海运输

20-30

公路运输

10-15

液氨

管道输送

7-10

铁路运输

10-20

公路运输

10-15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1.6

2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b)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c)连续生产的成品油的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

d)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的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2

3

储罐的设计存储液位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a)固定顶罐的设计存储液位宜按公式

(1)计算:

h=H1-(h1+h2+h3)…………

(1)

式中:

h—储罐设计存储的液位,m;

H1—罐壁高度,m;

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10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h3—安全裕量,可取0.3m(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高度),m。

b)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存储液位宜按公式

(2)计算:

h=h4-(h2+h3)…………

(2)

式中:

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

h3—安全裕量,可取0.3m(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高度),m。

c)压力罐的设计存储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

h=H2-h2…………………(3)

式中:

H2—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m。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3

4.2储峨选型

1

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2.1

2

液化烃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2.2

3

存储温度下饱和气压低于大气压的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2.3

4

存储温度下饱和蒸气气压低于大气压的甲B、乙A类液体,应选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并符合以下规定:

a)浮顶罐应选用钢制浮舱式浮盘并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b)内浮顶罐应选用金属制浮舱式浮盘。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2.4

5

有特殊存储需要的甲B、乙A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但应采取限制罐内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的措施。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2.5

6

乙B和丙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2.6

7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罐或卧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2.7

8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2.8

4.3储罐个数

1

炼油装置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原油、原料油罐:

1)原油储罐:

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3-4个;加工多种原料时,每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2-3个;

2)原料储罐:

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2-4个;加工多种原料时,每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2-3个。

b)中间原料油罐:

1)装置是直接进料或部分由储罐供料时,宜设2-3个;

2)装置是由储罐供料时,宜设3-4个

3)对于精制装置,每种单独加工的组分油宜设2-3个;

4)对于重整装置,可根据装置要求另设一个预加氢生成油罐;

5)对于润滑油装置,每种组分油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时,应分别设罐。

C)每个原油及原料油罐的容量,不应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时一天的处理量。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3.1

2

成品油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汽油储罐、柴油储罐:

1)控制成品油性质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2个。

2)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4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3个。

b)航空汽油、喷气嫌料罐:

1)每种组分罐宜设2-3个;

2)每种牌号油品的调合与成品嫩之和,不宜少于3个。

c)军用柴油罐宜设3-4个。

d)溶剂油罐和灯用煤油罐,每种牌号宜设2个。

e)芳烃罐,每一种成品宜设2个。

f)液化石油气罐,不宜少于2个。

g)重油储罐(燃料油储罐):

1)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个;

2)进罐温度在120-200℃时应单独设罐,并应设1-2个扫线罐;

3)工厂用燃料油罐宜设2个。

h)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类储罐:

1)每种组分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时,应分别设罐;

2)每一种牌号的成品罐宜设1-2个,成品罐宜兼作调合罐;

3)一类油的调合与成品罐,应按牌号专罐专用;二、三类油的调合与成品罐,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互用。

i)沥青罐不宜少于2个;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3.2

3

污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轻、重污油罐宜各设2个;

b)催化裂化油浆罐宜设1-2个。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3.3

4

化工装置的原料、中间原料及产品储罐的个数不宜少于2个。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3.4

5

酸类、碱类及液氨的储罐,每种物料不宜少于2个。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3.5

5常压和低压储罐区

5.1储罐布置

1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1.1

2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满足泵的吸人要求;

b)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的要求。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1.2

5.2储罐附件的选用

1

浮顶罐和内浮顶罐应设置量油孔、入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原油和重油储罐宜设置清扫孔,轻质油品储罐设置排污孔,其设置数是可按表6确定:

表6量油孔、入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

储罐容量(m3)

量油孔

入孔

量油孔或清扫孔(个)

放水管(个×公称直径mm)

≤2000

1

1

1

(1)

1×80

3000-5000

1

2

1

(1)

1×100

1000

1

2

1

(2)

1×100

20000-30000

1

2

2

(2)

2×100

50000

1

3

2

(2)

2×100

≥100000

1

3

2

(2)

3×100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2.1

2

固定顶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呼吸阀)、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采用气体密封的固定顶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储存乙B类液体的固定顶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上应设呼吸阀,储罐附件的设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气体密封的固定顶管,所选用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高于通气管的排气压力并应小于储罐的设计压力,事故泄压设备的吸气压力应低于通气管的进气压力并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压力;

b)通气管或呼吸阀的通气量,不得小于下列各项的呼出量之和及吸入量之和:

1)油品出谈时的最大出油量所造成的空气吸人量,应按油品最大出油量考虑;

2)油品进暇时的最大进油量所造成的罐内油气呼出量,当油品闪点(闭口)高于45℃时,应按最大进油量的1.07倍考虑;当油品闪点(闭口)低于或等于45℃时,应按最大进油量的2.14倍考虑;

3)因大气最大温降导致罐内汕气收缩所造成储罐吸人的空气量和因大气最大温升导致罐内油气膨胀而呼出的油气,宜按表7确定:

表7储罐热呼吸通气需要量

储罐容量m3

吸入量(负压)m3/h

呼出量(正压)m3/h

闪点>45℃

闪点≤45℃

100

16.9

10.1

16.9

200

33.7

20.2

33.7

300

50.6

30.3

50.6

400

71.2

40.5

67.5

500

84.3

50.6

84.3

700

118.0

70.8

118.0

1000

169.0

101.0

169.0

2000

337.0

202.0

337.0

3000

506.0

303.0

506.0

4000

647.0

472.0

647.0

5000

787.0

637.0

787.0

10000

1210.0

807.0

1210.0

20000

1877.0

1307.0

1877.0

30000

2495.0

1497.0

2495.0

50000

4320.0

2590.0

4320.0

c)呼吸阀或通气管应按确定的通气量和呼吸阀或通气管的通气量曲线来选定呼吸阀或通气管的规格。

当缺乏呼吸阀或通气管的通气量曲线时,可根据以下原则按表8和表9确定:

表8设有阻火器的通气孔(或呼吸阀)规格

储罐容量m3

进(出)储罐的最大液体量m3/h

通气管(或呼吸阀)个数×公称直径,mm

100

≤60

1×50(1×80)

200

≤50

1×50(1×80)

300

≤150

1×80(1×100)

400

≤135

1×80(1×100)

500

≤260

1×100(1×150)

700

≤220

1×100(1×150)

1000

≤520

1×150(1×200)

2000

≤330

1×160(2×150)

3000

≤690

1×200(2×200)

4000

≤660

2×150(2×200)

5000

≤1600

2×200(2×250)

10000

≤2600

2×250(2×300)

20000

≤3500

2×300(3×300)

30000

≤5600

3×300(4×300)

50000

≤4100

3×300(4×300)

1)当储罐容量所对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与进(出)储罐的最大液体量所对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规格不一致时,应选用两者中的较大者:

表9未设阻火器的通气孔规格

储罐容量m3

进(出)储罐的最大液体量m3/h

通气管(或呼吸阀)个数×公称直径,mm

100

≤60

1×50

200

≤50

1×50

300

≤160

1×80

400

≤140

1×80

500

≤130

1×80

700

≤270

1×100

1000

≤220

1×100

2000

≤750

1×150

3000

≤550

1×150

4000

≤1500

2×150

5000

≤1400

2×150

10000

≤3400

2×200

20000

≤2700

2×200

30000

≤5200

2×250

50000

≤8500

2×300

2)储罐容量所对应的通气管与进(出)储罐的最大液体量所对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规格不一致时,应选用两者中的较大者;

d)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放水管应按表10确定。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宜选用排污孔;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宜选用清扫孔;

表10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放水管

储罐容量(m3)

量油孔(个)

透光孔(个)

入孔(个)

量油孔或清扫孔(个)

放水管(个×公称直径mm)

≤2000

1

1

1

1

(1)

1×80

3000-5000

1

2

2

1

(1)

1×100

1000

1

2

2

2

(2)

1×100

20000-30000

1

3

2

3(3)

2×100

50000

1

3

3

3(3)

2×100

e)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气封管道系统出现故障时保障储罐安全的通气需要。

事故泄压设备可直接通向大气。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2.2

3

需要从罐顶部扫人介质的固定顶储罐,应设置罐

顶扫线接合管,其公称直径可按表11确定。

表11罐顶扫线接合管

罐壁进出口管道公称直径mm

罐顶扫线接合管公称直径mm

≤150

50

200-350

80

400-500

100

550-600

150

>600

200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2.3

4

储存甲B和乙类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阀上应设呼吸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2.4

5

下列储罐直接通向打大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安装阻火器:

a)储存甲B、乙、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

b)储存甲B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

c)储存丙A类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2.5

6

采用氦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气封的储罐可不安装阻火器。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2.6

7

当建罐地区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的平均值低于0℃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必需有防冻措施。

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可能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必需有防结晶措施。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2.7

8

有切水作业的储罐宜设自动切水装置。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2.8

5.3储罐附件布置与安装

1

量油孔应设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距罐壁宜为

800-1200mm。

从量油孔垂直向下至罐底板的罐内空间内,

严禁安装其他附件。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1

2

呼吸阀、阻火器(或带阻火器的呼吸阀)、通气管,

宜设置在罐顶中央顶板范围内。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2

3

透光孔应设置在罐顶并距罐壁800-1000mm处。

当透光孔只设一个时,应安装在灌顶梯子及操作平台附近;当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沿罐周围均匀布置,并宜与入孔、清扫孔或排污孔相对设置,但应有一个透光孔安装在罐顶梯子及操作平台附近。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3

4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堆顶附件,应设置在平台附近。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4

5

从罐顶梯子平台至呼吸阀、通气管和透光孔的通道应设踏步。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5

6

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的位置,并应避开罐内

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6

7

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宜安装在距罐的进出口接合管较近的位置。

若设有两个排污孔何方水管时,宜沿罐周围均匀布置,放水管可单独设置亦可与排污孔(或清扫孔)结合在一起设置。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7

8

罐下部采样器宜安装在靠近放水管的位置。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8

9

梯子平台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及检修的位置。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3.9

5.4管道布置与安装

1

管道宜地上敷设。

采用管墩敷设时,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

2

主管道带上的固定点,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带处设置。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2

3

防火堤和陷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

管道穿防火堤和隔堤处应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肠的密封处理。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3

4

储罐需要蒸气清洗时,管道上应设有DN20的蒸汽甩头,蒸汽甩头与罐排污孔(或清扫孔、人孔)的距离不宜大于20mm.采用软密封的浮顶罐。

内浮顶罐,应至少设1个不小于DN20用于熏蒸软密封的蒸汽管道接口。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4

5

在管道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5

6

可燃液体管道阀门应用钢阀;对于腐蚀性介质,应用耐腐蚀的阀门。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6

7

储罐进口或出口管道等于或多于两根时,宜设一个总的手动切断阀。

每根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7

8

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8

9

浮顶罐的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9

10

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从罐

前坡向主管道带。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0

11

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弹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1

12

环境温度的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有泄压措施。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2

13

罐内若设有调合喷嘴时,应另设调合喷嘴用的罐

进口接合管。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3

1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罐体上部接入时,甲B、乙、丙A类液体的进料管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丙B类液体的进料管应将液体导向罐壁。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4

15

低压储罐应采取密闭措施。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5

5.5仪表的选用与安装

1

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高液位报警器,大于或等于10000mm的主管应设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在储罐内液位达到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关闭进料管道控制阀;是否设低液位报警器,宜根据生产操作需要确定,低压储罐还应设置压力表。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5.1

2

高液位报警器的设置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

高高液位报警器的设定高度宜按公式(4)计算:

h6=h+h2………………………(4)

式中:

h6—高高液位报警器的设定高度,m;

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

h2—10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5.2

3

低液位报警器的设定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min-15min泵不会抽空的要求。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5.3

4

甲B、乙A类液体罐区内阀口集中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5.4

5

仪表的安装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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