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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docx

商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法律的总纲,也可称为法律的总的原则。

我国法律一般都设有总则一章,主要对法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贯穿一部法律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规定。

本法第一章也为总则,共21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主管部门、注册商标的含义及范围、商标注册的取得及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可以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申请注册的情形、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涉外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及该行业的义务和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文释义】

    所谓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

每部法律都有立法目的,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决定一部法律其他具体规范的内容,统领着一部法律的全部规范的价值取向。

立法目的通常列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明确宣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以开宗明义、总揽全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加以区别的标志,它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需要由国家予以保护,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同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商标,需要由国家实施必要的管理,才能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制定商标法,正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因此,加强商标管理,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依法支配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

加强商标管理,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要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此,以法律的形式,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第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的社会义务。

商标是人们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们知悉和认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条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与其质量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本条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为此,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不仅是生产、经营者的智力成果,也是取得人们信任的一个重要标识。

特别是使用时间较长、知名度较大的商标,其信誉度较高,人们对使用这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着较大的信任,更容易被购买和消费,生产、经营者就能够更多地获得利益。

为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将维护商标信誉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第五,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无论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目的之一既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使二者的利益依法得到平等的保护。

    第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作用,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一根本目的,体现在本法的所有条文和规范中。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商标注册和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商标争议处理部门的规定。

    【条文释义】

    国家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由具体的部门来执行的,对商标的管理也不例外。

在法律中明确相关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能够使有关部门的地位得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避免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保证有关事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商标注册和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商标争议处理部门,为两个部门:

    一个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即是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为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都不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有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职责,集中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缷责。

    另一个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商标争议众多,有的案情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以专业知识有效地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二者是平行的。

它们虽然都对商标事务具有管理权,但二者各自管理的事务并不相同,并且二者管理商标事务的范围,是由本条予以明确规定的。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含义、种类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自己的。

对于在实际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使用者可以自愿选择将其注册,也可以选择不将其注册。

因此,在我国,商标既有注册商标,也有未注册商标。

本条即对注册商标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含义、种类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注册商标的含义。

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本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

因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是由商标局集中统一办理的。

决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

    第二,注册商标的种类。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种。

    1商品商标。

所谓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2服务商标。

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3集体商标。

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注册的,集体商标不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而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则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

其次,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使用,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则不能使用。

也就是说,集体商标的使用是以成员身份为基础的。

因此,当某一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

再次,集体的成员应限于在商事活动中使用集体商标,而不应在商事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中使用。

最后,集体商标的作用是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即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个集体,以便于与不是这个集体的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

    集体商标由于其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其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所以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有利于扩大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同时,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并不排除其使用自身所拥有的商标。

集体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可以既使用集体商标,又使用自己的商标。

    4证明商标。

所谓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因此,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并且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管理,对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进行监督。

其次,证明商标由证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而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

再次,证明商标的作用是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而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

    证明商标由于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能够得到保证,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和服务,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均属于注册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一样,适用本法的一般规定。

同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又有其特殊性,针对其特殊性,本条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做出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专门做出了规定,并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注册商标。

自此以后,商标注册人就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人具有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和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

    【条文释义】

    商标专用权不是自然产生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对自己的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依照法定的方式获得国家承认。

本条即对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并对服务商标适用商品商标做出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和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

所谓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在经济生活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还有其他组织。

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自己,便于消费者识别、确认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往往会使用特定的商标。

但该特定商标如果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容易被他人侵犯。

本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是保护其商标的有效方式。

本法第三条还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为此,本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是使用于不同对象的商标。

商品商标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于商品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服务的提供者使用于服务的商标。

二者的使用对象不同,但二者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表明来源、将自己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标志,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可以用相同的规范予以调整。

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即本法对商品商标所作的所有规定,均对服务商标有效,不存在只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不适用于服务商标的情况。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商标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某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活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同时也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共同享有和使用同一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即是共有商标。

共有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为此,本条对共有商标予以了确认。

    根据本条的规定,共有商标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共有商标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共有商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因此,主体仅为一个,若不是两个以上的,就不是共有商标。

同时,本条对两个以上的主体,并没有作任何限制,这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任意组合。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也为多数,但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使用集体商标的该组织成员并不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人,而共有商标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共同申请注册的。

    第二,共有商标的客体只有一个。

无论共有商标的主体有多少个,其客体只有一个,才能构成共有商标。

也就是说,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才能称为共有商标。

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第三,共有商标需要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因此,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分别申请注册的,不构成共有商标。

同时,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如何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需要由各主体之间订立共有一个商标的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有变动的须经过法定程序。

    基于主体之间共有关系的特殊性,本条对共有商标作了规定。

除此之外,共有商标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无特殊性,应当适用本法的其他各项规定。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条文释义】

    所谓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出于特殊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商标强制注册这一例外。

    根据本条的规定,商标的强制注册,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特定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所谓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是指生产经营特定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特定商品的商标注册,是强制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是其必尽的义务,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强制注册的特定商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所谓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外,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权规定某种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本法本次修改前,对商标的强制注册,规定的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但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排除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强制注册商标商品的规定。

本法本次修改,吸收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出了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商标的强制注册。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因此,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是强制注册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都不需要强制注册,而是根据自愿注册原则,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第三,强制商标注册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虽然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局尚未核准注册的,该商品就不得生产,不得进入市场向他人售卖。

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法第一条在规定立法目的时,明确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作为本法的目的之一。

为实现这一目的,本条对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

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目前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恶意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为此,本法在本次修改时,重申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条中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第二,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所谓商标使用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人,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人,包括将自己所注册的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人,依法实施使用许可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被许可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的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将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某集体的成员,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人等。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自己商品的质量,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与商标所享有的信誉相符,实现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而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第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承担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责,而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应当履行其职责,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还要求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更好地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本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表明法律将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确定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在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商标管理的过程中,对那些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切实予以制止。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某种形式的智力成果作为商标。

同时,商标又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获得国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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