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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 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

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

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

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

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

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

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

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

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

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

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

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财政局发布时间:

2008-9-26 访问次数:

627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8]61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

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

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统筹觌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要在深入分析当地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的还款规划。

要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确定的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按年度填报《国债专项资金还款计划表》,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借用的国债转贷资金,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

为进一步运用财政政策、搞好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基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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