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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

2009-01-05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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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政府

土建总造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

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

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

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

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

具体办法是:

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

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广州市:

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

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计收。

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

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现行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

报建费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元/宗

5

取消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元/宗

40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元/宗

90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元/宗

115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元/宗

370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元/宗

750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元/宗

1000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建总造价

(1)乡镇规划区

5%

暂不调整

(2)管理区(中心村)

3%

取消

3

建筑企业管理费

2002年

(1)基建工程

工程总造价

4‰

2‰

(2)维修工程

工资额

2%-3%

1%%。

2003年底前取消。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暂不调整。

(1)初始登记

90

(2)转移登记

不超过80

(3)变更登记

不超过80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按粤价[1997]6号文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粤价[2000]157号文执行

暂不调整。

7

公证费

按粤价[2000]150号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

(1)广州

投资额

小区建设项目

6%

%

零散建设项目

12%

11%

(2)其他地区

5%

%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

(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

统一为1‰

(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

(2)其他地区

1‰+‰

10

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2-3%

%%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

%%

1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安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工作量

1‰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2‰

(3)小城市(县、县级市)

13

劳动合同鉴证费

5元

3元

1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工程造价

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价款或酬金

1‰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

粤发[2000]10号

为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到1999年底,全省小城镇(建制镇)已达1557个,一批小城镇已发展成经济发达、规划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小城市,对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城镇建设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的问题,主要是:

小城镇布局不够合理,中心城镇不突出,集聚力和辐射力不强;产业雷同,且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政建设和社区组织、设施不配套,城镇带动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城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等。

认真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加速我省农村城镇化的战略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城乡生活质量,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的发展道路,是我省增创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

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循序渐进,强化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环境质量,进一步引导农村人口和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使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相结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是:

至2010年,全省基本形成功能协调,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

根据集约发展的原则,全省建成300个左右的中心镇,使其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富有地方特色和风貌的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部分中心镇逐步发展成为各具特色的小城市。

基础设施基本配套。

全省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98%,用气普及率达80%,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其中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小城镇以上三项指标分别达到100%、95%和24平方米。

环境质量有较大提高。

全省小城镇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都有建成或共建、共享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以上;全省小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以上。

二、高起点规划设计

小城镇规划的原则:

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功能的提高;提倡文明的生活方式,突出地方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加快编制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力争到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编制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根据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着重明确县(市、区)域内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的空间格局和总体思路,确定2-3个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对县(市、区)域基础设施要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制定共建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认真做好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参照广东省《村镇规划指引》,合理确定人口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农业、工业、商业、居住、文化、教育、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各项建设。

按成片发展的原则,安排好村镇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村镇工业用地的迁并集聚。

特别要重视开发建设的总量、地域和时序控制,以及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原则,确保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

对小城镇的成片开发地区(段)和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要认真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发挥其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保证城乡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凡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刬拨、出让和开发建设。

重视村镇建筑与景观设计,提高设计水平。

单体建筑设计要处理好现代与传统的关系,既要有现代气息,又要注意传统特色。

农民住宅设计要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提高和健全使用功能。

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居民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艺术特点,组织编制农民住宅示范设计图集,供农民参考选用。

小城镇街道和江河两岸的景观设计要按其功能确定主体格调,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建筑形式要力求有所创新。

重要地段和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三、大力促进小城镇的经济发展

小城镇的经济发展要坚持区域分工、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围绕市场需求,加强科技应用,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优势产业、优势产品,扶持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引导农村产业向商品农业、现代农业转变;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和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机遇,吸引技术、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鼓励大中型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建立生产基地和连锁经营网点,小城镇工业要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者到小城镇办厂经商,增加就业机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加快发展商贸、保险、运输、信息、咨询等服务业;积极引导住宅消费,促进小城镇房地产健康发展;大力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不断壮大和增强小城镇的经济规模和经济基础。

进一步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小城镇投资环境;加强小城镇社会化服务,依法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强小城镇对资金、人才和农村人口的吸引力。

四、突出重点,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

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各有关部门对小城镇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市场、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要设定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并采取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支持。

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要注意优化配套,完善布局,逐步打破区域界限,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鼓励组建跨区域经营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企业,提高规模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

切实抓好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建设。

居住小区建设要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相结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连片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小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大力兴建公寓式住宅和开发商品住宅。

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搞好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采取原地纳税、原地统计产值、管理费返还等办法,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推动乡镇企业集约经营、规模发展。

五、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在小城镇逐步建立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户籍登记制度。

凡适用于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及其家属均可准予入户。

对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

小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1/3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提下,经批准整个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转为城镇居民。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

健全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小城镇从业人员多为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雇员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农民进镇落户的后顾之忧。

对进镇落户的农民,根据其本人意愿,既可保留其承包的土地自主经营至承包合同期满为止,也允许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原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六、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问题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拔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加快建设公正、公平、公开的土地招标、拍卖的有形市场,提高土地资产的效益。

小城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通过旧城改造、土地整理、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方式解决建设用地问题。

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立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在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有偿流转和集约经营,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小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对中心镇的建设用地,经省建设厅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上给予支持。

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小城镇投资经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以投资、贴息和补助等方式支持小城镇的规划、建设。

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小城镇;在小城镇征收的城镇建设维护税,全部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小城镇存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要优先用于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开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土建造价5%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除外),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县(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在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和资金,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金融部门应加大对小城镇建设贷款的比重,逐步开展对有稳定收入的进镇农民在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方面的信贷业务。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用事业经营机制。

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市政公用事业放开经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城镇的市政公用事业,加大小城镇建设投资的力度。

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加大融资力度,盘活固定资产。

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体系,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的吸引力,促进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市场化的发展轨道。

逐步把市政维护、环卫清扫、绿化养护等推向市场。

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要防止借加快小城镇建设之名,铺张浪费,大搞楼堂馆所建设。

八、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

省确定的300个左右的中心镇,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镇政府地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选项目审批权。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非污染生产性建设项目,均由中心镇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

除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规定上报审批,中心镇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需上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其他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属鼓励类、允许类的非污染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中心镇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管理审批权。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除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外,中心镇自身拥有丙级资格以上规划设计机构的,城镇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委托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总体规划的实施。

建设用地审批权。

在中心镇建设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一次或分批次申请用地。

工商行政管理权。

中心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企业登记和年检的初审,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初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等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税管理权。

符合条件的中心镇,可理顺县(市、区)、镇两级财政关系,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和调动县(市、区)、镇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心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中心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机构设置权。

在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中心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强化管理,保障小城镇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小城规划管理。

小城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乡村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

加强对审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划的用地行为和建设行为。

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

加强小城镇工程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依法管理建筑市场,坚决取缔无证设计,无照施工。

强化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

加强小城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村镇绿化、美化、净化、效能化。

搞好小城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事行为,严厉打击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

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引导进镇农民逐步形成适应城镇化的生活方式,增强计划生育观念。

把村镇建设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增加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认真抓好镇区绿化,通过多钟方式美化城镇景观,实现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乡村道路林荫化,农民庭院花果化。

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文明家庭”活动。

促进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上新水平。

在小城镇和新村主要街道推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改变乱倒垃圾、乱摆摊点、乱占道路的现象,搞好污水、垃圾处理和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坚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的问题。

十、切实加强对发展小城镇工作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加速农村城镇化的战略措施,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切实抓紧抓好。

在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经费纳入小城镇财政预算。

提高小城镇领导和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

小城镇要吸纳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建设管理队伍,选派管理人员到大专院校学习。

各市要建立和规范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制定。

各有关部门要能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发展小城镇的政策指导和协调。

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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