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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异常的三维视角

财务异常的三维视角

夏草

什么是财务异常?

目前好象还没有权威定义,站在财务预警角度,资不抵债就是一种财务异常;但笔者本文中所指的财务异常是指重大错报财务征兆。

2001年至2002年,中国资本市场暴发了三起臭名昭著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其中银广夏和东方电子是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深交所知耻而后勇,根据陈东征理事长等所领导的指示,公司管理部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财务异常研究”的课题并抽调专门人员与综合研究所成立联合课题小组于2002年11月正式开展联合研究,希望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控系统,监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识别财务信息形成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在深交所的研究报告中,将财务异常界定为三类:

这是识别财务异常的三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违反财报的内在勾稽关系,典型的是现金流量表一般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相关附注编制,收付制的现金流量表与权责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内在的勾稽关系,从违背内在勾稽关系发现财务异常;第二条路径是历史分析,也称纵向分析,通过上下年度的财务信息的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共同比分析和趋势分析发现财务异常,如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异常;第三条路径是同业分析,也称横向分析,通过行业分析入手,与竞争对手进行相关的财务信息比较分析,发现财务异常。

笔者将这三路路径简单概括为:

勾稽分析、历史分析和同业分析,构成了识别财务异常的三个维度。

这三大识别财务异常路径是建立在两大基本假设上,深交所研究报告认为:

这两个假设只指出识别财务异常的两条路径:

同业分析和勾稽分析,财务数据的内在勾稽关系这个假设是成立的,但同业同步发展往往与行业两极分化冲突,在景气的行业中有不景气公司,同样在不景气的行业有景气公司,当然这也可以视为一种财务异常;深交所研究假设实际上还少了纵向分析的假设:

企业发展是线性的,故是可以预期的,这个假设也与企业非线性发展冲突,但企业业绩上窜下跳也可以视为一种财务异常。

由于不管是纵向还是横向分析,企业的线性发展假设与行业的同步发展假设都与实务存在较大的冲突,以此建立起来的财务异常预警模型必然导致预警准确性极低,财务造假有时就象地震,事前预警极难发现,财务异常预警模型经常发出假警报,这样久而久之,就象狼来了故事一样,财务预警变得不可信。

从过去的案例来看,财务造假在不景气行业更容易发生,如蓝田股份主业是淡水养殖,这是一个不景气的行业,但该公司出事前却是一只绩优成长股;但也会在景气行业中发生,如东方电子,其从事的电力自动化行业是个高速发展的企业。

所以,在不景气的行业有造假股,在景气行业也会有造假股。

但笔者认为集体性的行业造假往往发生在不景气行业中,在行业由景气转向不景气拐点时也极易诱发行业造假,所谓行业造假是指这个行业中不只一家或两家企业在造假,而是多家企业在造假,如美国2001年电信泡沫破灭之后,当年美国主流的电信企业都暴出财务造假丑闻,如世通、环球通讯、奎斯特、朗讯等。

所以笔者认为财务异常预警也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行业层面的财务异常和公司层面的财务异常预警要相结合,行业层面高度关注行业景气周期,对不景气行业和景气行业拐点要特别关注;在公司层面,要高度关注业绩超预期的企业,2007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福麒首饰(FuqiIntl)在中国经营精品珠宝手饰批发,2008年10-12月丶2009年1-3月丶4-6月盈馀平均较分析师预估值高出34%,从三月低点3.31以来股价飙升逾5倍,2010年3月17日,该公司因为无法及时披露年报导致股价暴跌37.37%,现怀疑该公司2009财报涉嫌重大错报,深圳珠宝企业据说有上千家,珠宝行业也是过度竞争行业,行业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该公司2009年报业绩暴增非常可疑。

此外,财务异常往往局限于财务指标大幅波动,如要求对增长或减少30%或50%的会计项目要作出说明,但对波动小的会计项目会被视同正常,这也是一个大问题。

实际上,从过去的案例来看,财务异动不等于大幅波动,该动不动问题也很严重,如某个公司上下年度毛利率相关无几,可能是预警模型中被视为正常,可在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的产品价格暴跌的背景下,如果2008年度毛利率还与以前年度持平,就要分析生产成本是否也同步大幅下降。

智能分析往往是机械式分析,如某公司毛利率与同业中平均毛利率趋近,但不能就认为就不存在财务异常,如果根据基本面分析,该公司毛利率应该大大低于同业主要竞争对手毛利率,此时即使该公司毛利率并没有悖离行业毛利率,但仍应视为财务异常。

笔者认为通过勾稽关系发现上市公司财务异常是比较低级的手法,但在早期的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有些公司造假水平非常低劣,连最基本的勾稽关系也没有遵循,典型的通过税项分析法发现上市公司财务存在异常,但随着上市公司报表粉饰水平的提高,这种直接通过报表的勾稽关系发现财务异常效果就越来越差了,但是笔者认为通过上市公司基本面内在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财务异常仍是非常有效的一条路径,如笔者常用的税负分析法、薪酬分析法就能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财务异常,收入在增长,为什么税负下降、职工薪酬谢在下降?

财务数据存在内在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勾稽关系,往往还表现为正比或反比关系,如果是正比的财务指标却成了反比了,这就表明财务存在异常;除了财务数据的内在关系外,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也存在内在关系,如合同额与收入额的关系,产品质量、客户口碑与收入关系,在财务与非财务数据关系上,建议嵌入平衡积分卡分析体系,分析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平衡,如不平衡,则可能可以发现财务异常,因为这些因素本身是互为前提的,有内在的逻辑关系。

故笔者认为识别财务异常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个行业层面,二是公司层面,公司层面又分为两条路径,一是历史分析法,二是内在分析法

行业分析、历史分析和内在分析构成发现财务异常的三维视角,在此分析框架下,我们可以建立一个财务异常检测模型,包括行业分析模型、历史分析模型及内在分析模型,以实现财报的快速审阅;目前不管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上市公司监管都是按地区而不是按行业配置专管员,这是很不合理的;且监管人员以会计专家和法律专家为主,缺乏行业专家也是极不合理的。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1

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

  一、问:

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

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

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

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2

四、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

 

  答: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如果报表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分部报表的,企业应按规定编报分部报表;除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外,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分部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分部报表。

  五、问:

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

  答:

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问: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应予抵销?

  答: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无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恶化,均应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抵销。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3

 七、问:

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是否需要将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纳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

 

  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进行披露?

  答:

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具体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1)被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购买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2)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2.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作为问题解答

(一))的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

即,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八、问:

企业应如何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

  应按总额披露还是分项披露?

  答: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

  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时,应区分由于资产价值回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金额和由于其他原因(如出售该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所转出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两类信息。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4

九、问: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或用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应结转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如何进行结转?

  答: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十、问: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对该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答: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两个部分,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因存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金额。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5

十一、问: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本规定发布之后,企业新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二、问: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6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7

十三、问: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调整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后,企业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十四、问:

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是否调整报告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是否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答:

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十五、问:

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由此而支付的罚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因偷税而支付的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前期损益。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8

十六、问:

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租赁业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是否应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财会[2001]7号)第39条规定: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第40条规定: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在2001年1月1日无需作追溯调整,200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中有关逾期租金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应予追溯调整。

  对于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七、问:

在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9

十八、问:

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九、问:

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对该差额,债权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问题解答10

确认”?

  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作了解答,为了便于理解和实务操作,对企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作进一步的解释: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

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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