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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模拟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
1、教育法学的任务主要有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其目的是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2、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3、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4、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5、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6、有权进行教育立法的立法机构、经授权有权立法的国家组织、各种有权参与和实际上参与教育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总称是()。
7、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
8、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
9、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10、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1、学校与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关系受(行政法)调节。
2、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3、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4、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5、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包括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等五个步骤。
6、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
7、教育法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律规范处理各种(教育法律纠份)和违反教育法的案件的专门活动。
8、教育中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
9、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10、教育法律监督中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1、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协定。
2、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
3、学校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学校作为法人或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学校的(地方)和(责任)的统一体
4、教师资格制度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奖惩制度、申述制度等组成(国家教师制度)。
5、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特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6、教育法实现指教育法的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7、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
8、教育法效力,即教育法的有效性和可适用范围,包括教育法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等方面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
9、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10、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是(诉讼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指)、(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11、广义的教育监督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这两方面监督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教育法律的监督体系。
二、名词解释题(每题5分,)
1、教育行政监督权——教育行政监督权,主要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权力。
2、教师聘任制——教师出任制度是指产教师在双方平等自愿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3、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特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而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4、教育法实施——教育法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运用、贯彻执行,它包括教育法律的执行、遵守及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裁。
5、教育执法——教育执法是教育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执行法律不仅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执行教育法律以保证教育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6、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执法是教育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执行法律不仅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执行教育法律以保证教育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7、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强制权,主要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中,遇到法定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其他违反教育行政法秩序的情形,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进法定义务人履行,以维护法律秩序。
8、教师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它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权利。
9、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方法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以便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一门法律学科。
10、教育法的价值——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根据其对不同对象的意义,可以把教育法的价值分为教育法的社会价值和教育法的个体价值。
教育法的社会价值指教育法对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意义,即教育法对国家的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国家的教育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价值或意义。
教育法的个体价值指教育法对公民个体的意义,比如保证受教育者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教师科学研究的自由等等。
11、教师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义务
(二)教育教学义务(三)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六)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12、学生申诉权——申诉权是指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和权利,情节严重时还可以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三、简述题(每题5分,):
1、教育法适用的特点是什么?
答:
1.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2.教育法适用具有被动性3.教育法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4.教育法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5.教育法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6.教育法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
2、教师申诉的程序是什么?
答:
1.申诉的提出 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
3、教师的义务是什么?
答:
(一)遵纪守法义务
(二)教育教学义务(三)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六)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4、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答:
(一)复议申请的提出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三)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四)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五)教育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5、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是什么?
答:
(一)依法治教的需要
(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6、教育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
(一)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二)对象上的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统一(三)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四)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7、教师的权利是什么?
答:
(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二)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8、教育立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三、系统性原则四、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原则
9、学校的义务是什么?
答: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10、学生的权利是什么?
答:
(一)有参加教育活动并有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三)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四)享有申诉权(五)享有人身权
11、教育执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三)公开性原则(四)权责统一原则(五)不停止执行原则(六)应急原则
四、论述题(每题20分)
1、论述教育法的功能。
答:
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的效用。
(一)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二)标准功能:
教育法之所以具有规范功能,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的教育行为的标准。
(三)预示功能: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的实施过程,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或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四)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尽管要依靠教育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但仅仅依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2、论述如何完善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答:
(一)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
(二)完善教师立法,使教师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三)加强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四)设立教育法庭,做到“违法必究”(五)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六)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维权作用
3、论述学校法人的一般特性。
答:
1.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2.学校法人有独立的财产3.学校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4、论述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答:
(一)有法可依:
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教育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二)有法必依:
即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法律制定后的整个实施过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依法办事。
(三)执法必严:
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违法必究:
是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5、论述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答:
(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法律救济制度的教育活动中具有预防和控制国家教育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侵权行为的功能,能够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
(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是否实行法治,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国家和政府是否和公民同样守法,是否在违法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分析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校园法律程序的缺乏
(二)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
1.请简述国外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
2.①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惠性。
②严把法学教育质量关。
③探索法学教育的国际化道路。
④法学教育方式的转型。
⑤让学生对社会和公众有责任。
⑥要秉承法律职业价值观。
⑦国外教育法学学是一项未完成的工作,需要不断努力。
⑧共同追求法治的精神。
⑨大力拓展知产教学范围。
⑩积极应对全球性挑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保障有哪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义务教育实施的条件有哪些?
答: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二、论述题(40分)论述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主要内容: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二、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2)品德。
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成为教师的一个重要条件。
(3)学历。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
教师是种专业化的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因此,对取得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基本的学历要求。
《教师法》第10条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的学历进行了具体规定。
(4)业务。
教育教学能力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备的条件,也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的条件之一。
只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胜任教师工作。
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了具体规定。
(5)认定。
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通过合法的程序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二)教师任用制度(三)教师聘任制度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聘任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聘任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聘期内,教师、学校分别承担其义务、责任,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职务工资应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
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教师法》立法宗旨的重要部分。
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本法在第四章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作了规定。
(五)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2、教师的奖励。
(六)教师的待遇:
1、工资。
2、住房。
3、医疗保健。
4、养老保险。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依据以及教育意义是什么?
答:
一、立法宗旨: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4.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二、依据:
1.本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
2.本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的。
三、教育意义:
1.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
3.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一、名词解释
所谓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研究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
即研究学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和民法中的地位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师、学生等其他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内容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教育法的遵守就是任何组织与个人的活动都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要求行为。
其活动都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守法有两层含义要素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
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一定的国家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部委以及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地方国家机关。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再现实生活中的据图运用和实现。
教育法的实施同其他法的实施一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教育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现。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广大教育管理者和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教育法律和法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教育工作推动教育发展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主管人员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这种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
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
二是行为人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责任仅指广义法律责任的后一种情况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陈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规定了两种申诉制度即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而非诉讼上的申诉范围较广包括向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的申诉。
教师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从性质角度讲教师申诉是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
1、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这种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
三者的关系假定是前提处理是核心奖惩是关键。
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
2、研究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类别、性质2.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内容3.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形式
3、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法人相比有什么特点企业法人指的是具备法人条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1.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4、教育法的作用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有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两种形式)评价作用(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有效性)教育作用预测作用(避免行为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强制作用制裁教育违法行为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5、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及其与体罚的不同教师惩戒权的界定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
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铄的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6、依法治教的意义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7、学校依法享有的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简述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1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