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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实施,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联系森林防火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省军区有关副参谋长、省武警总队有关副司令员、省公安厅有关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贵州监管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

  3.组织、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防火工作例会。

  5.对全省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

  6.统一协调驻黔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督促落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3.指导、督促市(州)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

  4.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

  5.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6.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省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委、省人民政府。

  7.负责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

  8.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演练。

  9.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10.负责森林防火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11.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及职责

  省林业厅:

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森林防火项目。

  省教育厅: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省科技厅:

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指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防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电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通讯畅通。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省民政厅:

负责指导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因公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评定烈士的审核或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督促、指导搞好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各类公园、公共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配合林业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对执行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的车辆,都应免交车辆通行费,林业部门征用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协调工作,保障扑火救灾公路顺畅。

  省农委:

负责督促指导设在林区或在林区毗连的牧场、草原的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生活用火的管理;当牧场、草原发生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省旅游局:

负责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指导工作,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制定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省气象局:

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点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确保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民航贵州监管局:

协调做好航空巡护和航空灭火、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

负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

组织驻黔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黔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四)现场森林防火指挥部

  1.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现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成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森林火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现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五)省森林防火专家组

  1.省人民政府聘请省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省森林防火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专家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质量。

  3.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卫星监测、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和方式形成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

  4.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及时向社会发布高火险等级等有关信息。

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区重要油库和设施。

  

(2)重点林区、重点地段、重要路口、坟山墓地。

  (3)林区居民聚集区、村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预警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特区)林业局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市(州)林业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林业厅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林业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预警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2)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2.发布黄色预警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2)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3)预警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3.发布橙色预警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2)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预警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了解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5)了解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武警森林部队布防情况,适时采取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6)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工作的地区和航站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

  4.发布红色预警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协调有关部门,在中央、地方电视台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3)预警地区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4)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

  (5)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

  (6)掌握预警地区专业队伍、森林武警部队部署情况,督促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7)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工作的地区和航站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实施空中载人巡护。

  (8)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火灾的情况。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2.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重特大森林火灾,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局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森林火灾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应对一般森林火灾时,启动Ⅳ级响应。

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较大森林火灾时,启动Ⅲ级响应。

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重大森林火灾时,启动Ⅱ级响应。

在国务院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林业厅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启动Ⅰ级响应。

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林业厅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工作。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森林火灾性质、发展趋势,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森林火灾、火情动态,并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省人民政府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时,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逐级报告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防火前线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州)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扑救进展情况。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火场扑救动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根据火灾发展态势,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防火前线应急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3.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除采取“

(二)应急处置措施”中“2”所述措施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派出省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在火灾现场成立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

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及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时,除采取“

(二)应急处置措施”中“3”所述措施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成立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人员组成的省森林防火现场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

  

(2)迅速开通与森林火灾事发地所在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火情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制定处置森林火灾的应对措施,包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林业局增援,并积极配合国家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同时,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内容的监控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发生具有全省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成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人指定,成员由省政府新闻办、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根据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新闻规定,组织起草新闻通稿,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组织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发布;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协调解决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应组织足够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火场清理。

经验收合格,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同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件组织调查,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较大、一般森林火灾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善后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地区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灾民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扑救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准备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和管理,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发布。

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预防、扑救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4.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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