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系统强化班淳于闻中国法制史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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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系统强化班淳于闻中国法制史讲义

 

法制史

淳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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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单选

多选

不定项

总分

2008年

4

6

10/600

2007年

6

4

10/600

2006年

6

4

10/600

2005年

4

6

10/600

2004年

4

6

2

12/600

 

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中国历史朝代传承的基本了解非常有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对于中国历史

比较熟悉的考友此处可以直接略过

◎中国历史朝代顺序歌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

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

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

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

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三字经》(宋)王应麟撰[后人又续](阴影部分为司考中国法制史相关)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

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

首孝弟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

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

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

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

曰南北曰西东此四方应乎中

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

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

稻粱菽麦黍稷此六谷人所食

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曰喜怒曰哀惧爱恶欲七情具

匏土革木石金与丝竹乃八音

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

自子孙至曾玄乃九族人之伦

12

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

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

此十义人所同凡训蒙须讲究

详训诂明句读为学者必有初

小学终至四书论语者二十篇

群弟子记善言孟子者七篇止

讲道德说仁义作中庸子思笔

中不偏庸不易作大学乃曾子

自修齐至平治孝经通四书熟

如六经始可读诗书易礼春秋

号六经当讲求有连山有归藏

有周易三易详有典谟有训诰

有誓命书之奥我周公作周礼

著六官存治体大小戴注礼记

19

述圣言礼乐备曰国风曰雅颂

号四诗当讽咏诗既亡春秋作

20

寓褒贬别善恶三传者有公羊

有左氏有谷梁经既明方读子

21

撮其要记其事五子者有荀扬

文中子及老庄

经子通

读诸史

考世系

知终始

自羲农

至黄帝

号三皇

居上世

唐有虞

号二帝

相揖逊

称盛世

夏有禹

商有汤

周文武

称三王

夏传子

家天下

四百载

迁夏社

汤伐夏

国号商

六百载

至纣亡

周武王

始诛纣

八百载

最长久

周辙东

王纲坠

逞干戈

尚游说

始春秋

终战国

五霸强

七雄出

嬴秦氏

始兼并

传二世

楚汉争

高祖兴

汉业建

至孝平

王莽篡

光武兴

为东汉

四百年

终于献

魏蜀吴

争汉鼎

号三国

迄两晋

宋齐继

梁陈承

为南朝

都金陵

北元魏

分东西

宇文周

与高齐

迨至隋

一土宇

不再传

失统绪

唐高祖

起义师

除隋乱

创国基

二十传

三百载

梁灭之

国乃改

梁唐晋

及汉周

称五代

皆有由

炎宋兴

受周禅

十八传

南北混

辽与金

皆称帝

元灭金

绝宋世

莅中国

兼戎狄

九十年

国祚废

太祖兴

国大明

号洪武

都金陵

迨成祖

迁燕京

十七世

至崇祯

权阉肆

寇如林

至李闯

神器焚

清太祖

膺景命

靖四方

克大定

廿一史

全在兹

载治乱

知兴衰

读史者

考实录

1

通古今

若亲目

口而诵

心而惟

朝于斯

夕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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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仲尼师项橐

古圣贤尚勤学

赵中令

读鲁论彼既仕

学且勤

披蒲编削竹简

彼无书且知勉

头悬梁

锥刺股彼不教

自勤苦

如囊萤如映雪

家虽贫学不辍

如负薪

如挂角身虽劳

犹苦卓

苏老泉二十七

始发奋读书籍

彼既老

犹悔迟尔小生

宜早思

若梁灏八十二

对大廷魁多士

彼既成

众称异尔小生

宜立志

莹八岁能咏诗

泌七岁能赋棋

彼颖悟

人称奇尔幼学

当效之

蔡文姬能辨琴

谢道韫能咏吟

彼女子

且聪敏尔男子

当自警

唐刘晏方七岁

举神童作正字

彼虽幼

身已仕尔幼学

勉而致

有为者亦若是

犬守夜鸡司晨

苟不学曷为人

蚕吐丝

蜂酿蜜人不学

不如物

幼而学壮而行

上致君下泽民

扬名声

显父母光于前

裕于后

人遗子金满赢

我教子惟一经

勤有功

戏无益戒之哉

宜勉力

 

 

2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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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

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

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

一位的。

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

1、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亲亲”

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

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2“尊尊”

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

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主要有五个方面:

“五礼”

○1军,行兵仗之礼;

○2凶,丧葬之礼;

○3嘉,冠婚之礼;

○4宾,迎宾待客之礼;

○5吉,祭祀之礼。

2、刑

(1)五刑:

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

墨(黥qi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

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

3、礼刑

关系

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

为表里”。

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三)民事

1、契约☆

(1)买卖契约:

“质”、“剂”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由官府制作,并由“质

人”专门管理。

“质”、“剂”有别:

○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

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3

 

(2)借贷契约:

“傅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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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

原则

○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妻子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同姓宗族联姻易生近亲之害,

不利繁衍;

“附远厚别”:

则是为了通过与异姓宗族联姻扩大本族势

力。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缔结的“六

礼”程序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

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

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夫家即

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不能休弃: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

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

守过三年孝;

“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

[真题例示]04-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七出”、“三不去”

【答案】D

 

3、继承☆

嫡长子

继承制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一夫一妻制下,正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婢所生子女皆为庶出,地位低于嫡出子

女。

故而在继承方面(主要是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嫡出优先于庶出,年长优先于年幼。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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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裁判者

周王(天子)

(2)中央

○1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2、诉讼制度☆☆

(1)五

○1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判案时通过察言观色判断

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2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3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

息;

○4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

清话;

○5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2)三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

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

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

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真题例示]08-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

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法家的变法活动——李悝制《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6篇。

○1《盗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贼法》

○3《网法》

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

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5《杂法》

规定“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主要规定了“六禁”2

2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

“其杂律略曰:

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

则宫;曰淫禁。

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

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

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

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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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法》

规定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的法律原则,

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

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

《法经》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其体例和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

展,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文已失传)。

 

四、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罪名与刑罚☆

罪名与刑罚极为繁多,没有系统分类,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侵犯财产、人

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1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2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3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2、渎职罪

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1“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2“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3“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3、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

(1)《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逃避徭役

○1“逋bū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2“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3《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二)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最高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

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3)地方

郡守、县令兼理辖区司法审判工作;同时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

本地治安与调解。

 

五、两汉(西汉:

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法制思想☆☆

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至汉代中期以后,周代“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

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汉律的儒

家化

“亲亲得相

首匿”

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

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6

 

(二)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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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条件。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

会条件。

2、直

接起因

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

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景帝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3、意

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历史性的进步。

[真题例示]05-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

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

没为官奴,替父赎罪。

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答案】B

 

(三)司法制度☆☆☆

(1)

《春秋》决狱

○1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

律审案。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论心定罪”,《盐铁论·刑德》中认为: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

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

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6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

依据。

(2)

“秋冬行刑”

○1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

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

溯源于此。

3

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一)三国-魏(220-265)[改个姓名、发、又发]☆

1、《魏律》(或《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八

议”入律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

议”制度。

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包括:

○1议亲(皇帝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3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

人)

○4议能(有大才能)

○5议功(有大功勋)

 

3此处命题依据用书表述有误,明代无秋审制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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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贵(贵族官僚)

○7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3、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二)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张杜、罚礼:

5、20、台]☆

1、张杜注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法例律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向着“刑宽”、

“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3、“准五服

制罪”

(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

等级的制度。

依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

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

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

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4、《晋律》

20篇

《晋律》于西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监察机

关:

御史台

(1)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2)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三)南北朝之北魏(386-534)[20、当倌、复揍、鞭杖]☆

1、《北魏

律》20篇

北魏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

为当时著名的法典。

2、“官当”

入律

(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2)正式出现在《北

魏律》与《陈律》中

如《北魏律·法例篇》规定:

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

陈(557-589)之《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3、死刑复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

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四)南北朝之北齐(550-577)[大理寺、尚书台、名利、二曹:

5、10、12]☆☆

1、正式设

置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

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

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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