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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节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要紧内容

瑞典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成立了一整套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内容。

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在经济收入、医疗及社会效劳等方面提供的保障。

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包括了两部份:

一是大体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补充养老金制度。

下面对两种保险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大体养老津贴

瑞典的大体养老金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是每一个瑞典公民的社会权利,凡瑞典国民或是在瑞典人口统计巾作为国民记录的居住在国外的瑞典公民和非瑞典国民都有资格参加该项保险。

费用由雇员、雇主、国家三方一起负担。

一样来讲,雇员必需缴纳其工资收入的1%作为大体养老金,雇主承担相当于雇员工资总额的5.83%,而政府负担大体养老金费用总额的25%。

关于大体养老金的给付额度,瑞典制定了一个以工资指数为参考的“基础值”(约相当于一个人大体生活费用),每一年变更一次。

另外,大体养老津贴还包括丧失能力抚恤金、家庭抚恤金、妻子津贴、照料津贴等。

丧失能力抚恤金主若是针对年龄在16~64岁的残疾人发放的,凡是丧失劳动能力超过25%的残疾人都能够享受,津贴标准依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大小来确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领取全额的抚恤津贴,其数量相当于一个单身退休老人领取的大体养老津贴数额,丧失2/3以上劳动能力者领取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全额津贴的2/3;其他情形者领取标准相当于全额津贴的1/3。

家庭抚恤金包括寡妇抚恤金和儿童抚恤金两种。

丈夫归天时婚龄满5年,年龄在36~50岁的寡妇都可领取寡妇津贴,但领取的标准不等。

儿童抚恤金是对不满18岁的儿童,在父母一方或两边归天后给予的一种津贴,津贴标准为“基数”的40%。

18岁以后还在上学者,抚恤金能够继续领到20岁。

妻子津贴是其丈夫有权享受老年养老金或丧失能力抚恤金且本人年龄在60岁以上不能享受大体养老金的情形下,成婚超过5年的,领取的一种津贴。

特殊情形下,妻子津贴也能够给予60岁以下者。

照料津贴是子女在16一岁以下需要特殊监护或因生病、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能力等情形需照料6个月以上时,父母享有的照料津贴。

2.补充养老津贴

补充养老津贴,又称“收入关联年金”,是一种与被保险人的工作年限和退休前工薪收入水平相联系而取得的退休金,它是为了知足大多数白领工人更高的需求而成立起来的退休金制度。

它采取了基金积存与现收现付的模式,1954年以后诞生盼公民完全依照基金积存模式安排,1937年之前诞生的公民全数按现收现付支付和领取养老金,关于1937—1954年诞生的公民,采纳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

补充养老金的数额,采纳终身收入原那么,即以个人终身收入为基础计算养老金,,而再也不与工资水平最高的115年挂钩。

如此,工龄越长,工资越高,他的退休金就越多。

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

至少有三年的收入达到基础值,全额的补充养老金要求每一年收入都达到基础值和缴纳保险费达30年。

若是不知足上述条件,那么按必然比例扣发补充退休金。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或健康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筹集医疗资金,保证劳动者或全部公民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治期间,能够取得必要的医疗效劳和疾病津贴的一种制度。

瑞典的医疗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健康保障制度,它的覆盖面超级普遍,凡16岁以上的瑞典公民都必需参加,16岁以下的儿童那么随父母参加保险,而关于居住在本国一年以上,拥有瑞典国籍的外国人也有权享受该项制度。

瑞典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也超级普遍,包括住院医治和医药费、。

病休津贴、怀孕津贴、家长津贴、牙病医治补助、健康咨询和与看病相关联的旅费补助等多种补助形式。

住院医治费是瑞典医疗保险中开支最大的项目,是受保人因健康缘故发生开支时,先由自己支付款项,然后再向健康保险机构报销的一种医疗保险。

瑞典的医疗保险筹集方式采取了国家卫生效劳模式,医疗保险缴费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一起负担。

病休津贴是为因疾病而不能工作者提供的现金补助,;不管是瑞典公民仍是客居瑞典的外国侨民,只要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年收入在6000克朗以上,都可享受补助。

在被保险人患病第四天开始按天发放,假设在20天内再次生病,那么可从生病之日开始享受。

瑞典还为生育、护理婴儿和护理病孩的父母提供了家长津贴。

妊妇补助是妊妇在产前50天开始领取的产妇补助费,并能够提早一个月停止工作。

婴儿诞生后,父母可分享6个月的护婴假,而且可领取家长津贴;产后前9个月,可领取相当于夫妻收入75%的“生育补助”。

另外,父母在小孩学前的任何时期还可享受6个月的假期。

在牙病医治方面,规定拔牙、镶牙费用在1000克朗以下的,患者付一半,超过1000克朗的患者只付1/垂,16岁以下者可免费医治。

瑞典的医疗保险事业是由地址政府负责的,地址政府承担了医疗经费的要紧部份,负担近80%,消费者直接支付的费用还不到10%。

目前,医疗保险支出已占各地址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半以上。

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居住地域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使享受医疗效劳具有了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指国家通过成立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临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按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大体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瑞典失业保险采取了工会主办、国家资助的形式,包括两种:

一是为那些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人设置的保障,他们一旦失业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二是为那些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人而设置的劳动力市场现金救助。

1.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覆盖了绝大多数参加工会组织的蓝领和白领雇员,,采取了志愿性的原那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下:

加入工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失业前一年至少工作5个月,并在公立介绍所记录,有劳动能力、非志愿失业者都能够领取一份失业津贴;但因行为不端而被开除者,拒绝同意所分派的工作并因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而临时失去工作报酬者那么无权领取该项津贴。

其缴费由雇员、一、雇茔和政府三方共伺担负,政府承担全数费用的。

近s0%,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14%缴纳保险费,对予雇员个人,缴纳的数额因各行各业失业风险大小而不等,失业风险大的缴费较多,失业风险小的缴费较少:

-般来讲,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为其在职工资收入的2%。

劳动力市场现金救助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看成是对工会关联方案的补充,它的范围包括了那些不能取得失业保险金的群体。

覆盖对象有:

未参加失业保险或虽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来满一年者,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时刻超过300天的雇员,16岁以上情愿工作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雇员,15岁以下或64岁以上的雇员和家庭劳动者和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其他人员。

这种救济金是由企业与政府一起缴费的,雇员个人不需缴费,雇主缴纳的费用相当于年工资总额的%,政府提供的津贴占救济金总额的约45%。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损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中蒙受事故损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提供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躯体康复和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忙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比较普遍,几乎包括了所有工资收入者。

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险种一样,也实行强制性原那么。

工伤保险由雇主单方缴费,缴费标准为雇员工资总额的1.38%,劳动者和政府对此概不负担缴费义务,这和无责任补偿原那么一样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自营就业者那么按自身收入的1·4%缴纳工伤事故保险费。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在工伤发生后的90天内,可享受与生病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90天病假的工伤,还要由社会保险效劳中心进行鉴定。

工伤保险津贴依照不同的伤残程度发放不等的数额。

二、社会福利

瑞典的社会福利体系庞大,包括了人们家庭惠适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紧有住房福利、老年人福利、儿童教育福利等多项保障内容。

(一)住房福利

“二战”以后,住房一直是瑞典政府推行福利政策的重点苛.依照1990年的统计,瑞典人均居住面积达到47平方米,而且政府在不断扩大住宅建筑面积、提高住宅建筑质量,以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取得一所足够宽敞霜箨过的居处。

瑞典政府为.了减轻居民的住宅负担,设置了不同,的住房津贴标准,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中央政府给予的住宅津贴,这种津贴的多少视居住者的收入和抚育小孩的多少而定。

二是中央与地址政府一起提供的联合住宅津贴,这种津贴的多少视居住者的收入和住房费用的多少而定(其中住房费用包括了自己住房的日常费用和租用住房的租金两项费用),这项津贴最高可达到租房或日常维修费用的80%,津贴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年收入达到必然数额就再也不有资格领取该项津贴。

三是政府对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和房租给予的专门补充津贴,这种津贴的多少视老年人的收入多少而定,在瑞典,大约有一半的退休老人都可取得该项津贴,关于收入较低的个别老人,各类收入津贴加在一路,几乎能够补偿老年人的全数住宅费用。

(二)老年人福利

瑞典对老年人提供的福利是比较优越的。

瑞典对老年人提供了各类家庭效劳,并成立了许多养老机构以提高老年人的实际生活水平。

瑞典的老年福利制度要紧有以下三种:

一是老年公寓制度,退休后的老年人通过个人申请,均能够到老年公寓居住生活。

老年公寓设施完备,关于有病的老人,护理人员将按时到公寓为老人服药、打针和医治,且有详细的医治方案和医治记录。

公寓的活动比较丰硕,能够使老年人既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又使他们普遍不感到孤独。

二是老年护理制度,瑞典每一年投入老年护理方面的开支为600亿克朗,老年人只要自己提出申请并取得核实批准’就有护理人员抵家中做医疗、家政等项效劳,而且所有的效劳都是免费提供。

对需要住院医治的老年人有专门的规定。

如在上一级医院就医后需要住院的,原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效劳点或医疗保健中心必需在4天之内为老人安排妥当,不然将调走该位老人住院所需的医疗保险金。

三是临终关切制度,即当老人处于病危状态时,除通知有关亲友临床慰藉辞别之外,24小时有专人守护,使老人在垂死之际享受体面和尊严。

(三)儿童及教育福利

在瑞典,儿童自诞生到8岁前这段时刻都能够领取儿童津贴,每一年3000

克朗。

8岁以后继续求学者在16岁以前可取得免费义务教育。

所有中小学生在公立学校就读,教育完全免费,而且他们还能够取得午饭、讲义、文具、纸张等。

大学预科、补习学校、假期学校的学生每一个月能够取得学习赠款、交通补助和住宿补助等。

高等学校的学生能够取得赠款和无息贷款(归还期为20年),以鼓舞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奖学金是政府对学习优秀者的奖励,不必归还,且数额固定。

学生贷款是由国家银行向学生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帮忙其解决上学的困难,贷款数额依照物价指数而定。

三、社会救济

瑞典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对生活贫困者提供的一项津贴,要紧包括了家庭辛h助津贴、老年和残疾人津贴等多项救济内容。

(一)庭补助津贴

瑞典的家庭补助津贴,是对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提供的按期津贴补助,并对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发放临时性补助和救助的制度,其资金全数由政府负担。

瑞典的家庭补助津贴内容包括病孩家长津贴、子女抚育津贴等。

.病孩家长津贴又称儿童健康补助,是指12岁以下的生病小孩,其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权请假护理,并向本地社会保障局报告领取病孩家长津贴,以弥补其未上班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这种津贴补助前14天的补助标准为照顾者原工资收入水平的80%,尔后的津贴标准再增加10%,而且父母两边每一年都能够申请不超过120天的假期。

按规定,凡有不足12岁子女的家庭,职工一年都可领取不高于两个月的家长津贴。

子女抚育津贴是指家庭中凡不满18岁(学生为21岁)的子女,不论其家庭收入多少,都可取得政府发放的子女抚育补助。

关于父母离婚者,子女可享受相当于一个完整家庭子女的津贴补助的2倍。

另外,地址托儿所收取的费用也会因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关于收入较低者收取的费用比较少,事实上也相当于政府给低收入家庭增加了一笔子女抚育补助。

同时托儿所还规定对单职工家庭和低收人家庭子女给予更多的照顾,例如优先同意其子女入托等。

(二)老年和残疾人津贴

老年津贴是对不具有领取养老保险津贴的老人及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

另外,年满60岁、成婚5年以上且未领取过大体养老金的妻子(丈夫是领取大体养老金者),必需通过收入状况调查才有资格享受该项补助。

残疾人津贴包括对本人发放的津贴与对伤残人家庭发放的津贴。

残疾人本人津贴适用子不具有领取工伤事故保险制度下的残废津贴的残疾人,通过收入状况调查,他们不仅能够享受常常性护理,还能够享受市政住房补助等。

在残疾人照顾方面,法律规定地址政府要为残疾人教育、培训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效劳。

政府鼓舞企业招聘残疾人,并对该企业提供必然的补助和优惠政策。

对伤残人家庭发放的津贴是指成婚5年以上或有12岁以下子女的伤残人员家眷,可领取一年的伤残人员家眷调剂补助,最高可达收入基数的96%。

残疾人妻子达到60岁时,可领取妻子补助。

因各类缘故失去自立能力的伤残人员家眷,还可领取伤残人员家眷特殊补助。

 

未修改

P94-98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特点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展要紧遵循了四项原那么;即公平优先于效率原那么、与经济相适应原那么、强制性原那么、法制性原那么,并遵循这些原那么成立起了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了福利国家的典范。

(一)公平优先于效率

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已经成了学术界谈论的核心。

所谓公平,确实是指平等℃r公正,同一群体的人能够享受到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履行一样的义务;所谓效率,指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主张对同一群体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目的是增进资源最大化利用,以保证个人踊跃性-的提高。

一直以来,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都采取了公平优先于效率的原那么,这是与本国历史的进展紧密相关的,并深受瑞典学派和社会民主思想的阻碍。

瑞典的公平性原那么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展进程中要紧体此刻下述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范围的公平性

假定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而且公平的原那么只有在享受者中取得表现,.那么这是狭隘的公平,关于排斥在体制之外的群体那么是不平等的待遇。

瑞典的社会保障范围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公平性,实现的是全部国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公平性。

它打破了不同部门和行业,不同身份和职业,不同地域和年龄的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群体,而不是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给予社会福利。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在19世纪末开始显现,1889年制定的工厂检查制度确实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平安生产。

1912年劳工福利法尽管未包括全部国民,但范围仍是相对照较广的,突出的一点是把农业部门工人也包括在内。

1913;年养老金法案也具有普遍性,18~66岁的公民都有条件参加养老金制度。

1918年瑞典的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工资收入者都是适用的。

1931年政府开始鼓舞成立覆盖全国的健康保险制度,并开始向15~40岁。

的人群开放。

1934年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几乎是所有工资收入者。

1946年的全国退休养老金法再次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尤其是大体养老保险部份为全部公民所共共享有。

1958年成立起来的健康保险错度也具有普遍性原那么,规定所有瑞典公民、在瑞典居住一按时刻并参加瑞典人口统计的外国公民和与瑞典达到健康保险协议的其他国家在瑞典的公民都可参加该项制度。

2.社会保障进程的公平性,

社会保障进程的公平性要紧体此刻资金的筹集上,而瑞典的社会保障收入要紧来自两方面:

_是个人缴费,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开始受到关注,支付费用是取得相应保障韵前提。

瑞典开始强调个人缴费的责任J而瑞典的社会保障税便成为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进展的资金基础。

不同收入者的缴费比率是一致的,而缴费基数却是不同的,收入高者基数大,收入低者基数小,表现了公平性原那么。

二是国家资助,这部份是通过税收来取得^的,实行的是个人所得逾额累进税率,低收入者,税率低,应缴的税也少;高收入者,税率高,应缴的税也高。

而且瑞典政府在社会公共福利制度方面对低收入者也有必然的政策性倾斜,这并非是公平性的损失,恰恰相反,对低收入群体的适当照顾也是公平性的具体表现,与“平均主义”,是完全不同的。

据统计,瑞典年薪较高的企业家与一样工人的收入差距在税前约是10:

‘1,经高额累进税和福利供给两次拉平后就降为4:

1。

因此,瑞典的税收增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缩小了贫富差距。

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瑞典的基尼。

系数就开始下降,到70年代中期已降到以下水平,80年代中期虽略有上升,但也未超过0.22的水平,极大地缓和了社会各阶级的利益冲突。

3.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瑞典具有“人人平等”一的价值观念,关于每一个人来讲,国家覆盖了其从婴儿到老年的全数福利,包括儿童成长、教育、转业、子女抚育、医疗、住房、工资、休假和退休等,即成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进程社会保障体系。

尽管因各类灾害和意外等,使每一个人的起点不同,但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将基金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进行转移支付,减少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进展功效中的不公平。

瑞典还规定了一个“人人平等”的标准保障线,即不管收入的多寡,奉献的大小,每一个人都能够领取到必然数额的福利,如此就从全然上幸免了穷人和弱势群体需要同意收入调查才能获获救助的窘境。

①瑞典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性还表此刻关于标准线以下的弱势群体,政府应予以专门的照顾,制定相应韵社会救济制度。

例如,针对失业者的失业救济和残疾人的残疾人救济等,保证了他们最低的生活水平,最终使每一个成员都能够维持其最大体的生活。

瑞典是通过公平来实现效率的,公平社会福利制度的成立,保证了每一个瑞典公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享有。

在公平的基础上,瑞典开始成立增进劳动者踊跃性发挥的补充福利制度,例如补充养老保险等。

【二)与经济相适应原那么、、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经济的进展为基础的,。

发达的经济必然带来较高的福利制度,掉队的经济必然带来较低的福利制度。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展必然要坚持与社会经济进展相适应的原那么。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的进展经历了适应、不适应,再到慢慢适应三个进程。

瑞典社会保障成立之初,水平不是很高,这是由那时经济水平决定的。

到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要紧欧美国家都陷入经济萧条时,瑞典经济却以2.3%的水平在增加。

①如此,它的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并无处于停滞状态,失业保险的进展最为明显。

另外,工伤、养老保险业有了必然的进展,津贴水平也慢慢提高。

到了20世纪60年代,瑞典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加率达到了5.2%,如此快的经济增加带来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养老保险除大体养老金外,又制定了补充养老金。

医疗保险项目繁多,而且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但进入70年代,这种高福利又给国家带来了庞大的压力。

由于石油危机的显现,使瑞典经济进展放慢了脚步,社会保障支出的过大成了经济进展的阻力。

因此,国家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削减支出,以从头适应经济的进展。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与社会经济进展相适应,才能在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同时取得健康、持续的进展。

假设滞后于经济进展,便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假设快于经济进展,便会成为经济进展的负担。

(三)强制性原那么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进展一样遵循了强制性的原那么,表此刻雇员和雇主参加某项社会保障是强制性要求的,通过国家立法推行,要求符合必然条件的劳动者必需参加,而且承担某项社会保障方面的经费也是无条件的。

雇主履行社会保障义务是法定的,就像税收一样,不存在任何特殊性。

瑞典社会保险中除失业保险外,其他险种都具有强制性。

1948年瑞典成立了统一标准的强制养老保险,1954年成立了普遍强制性的工伤保险,1955年成立了普遍强制性健康保险。

这都说明,社会保险再也不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恩赐与同情,而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项应尽的职责。

强制性社会保障使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享受了一样的社会保险,从而也增强了普遍性原那么。

(四)法制性原那么

法制性原那么强调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必需以立法为依据,以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确立的标志。

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的保障范围、水平、实施程序等,是以相关的法规、政策为依据的,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运作。

社会保障的提供者与社会保障的享受者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瑞典1884年社会保障法案通过以后,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正式成立起来。

而后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立法,如<职业病法》、《养老金法>、《国民保险法》等。

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不但早,而且因为及时地补充和修正立法,使得立法较完善,能够适应社会保障深化、细化的需要,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打好法律基础。

另外,社会保障法律不仅要求企业与个人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义务或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也成为政府治理与监督社会保障事务的依据。

 

P135-148

第三节德国今世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框架

德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两大部份:

第一部份是社会保险制度,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部份,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2/3,要紧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第二部份确实是社会福利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照顾和社会增进。

其中,社会救助要紧包括社会救济、住房补助和青年补助。

社会增进包括培训补助金,一子女补助、教育津贴、免费教育和多种免税待遇。

可是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尽管分成两部份来看,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下二者是相互有交叉的,并非是截然独立的两个部份。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开始于1889年的《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形式,经历了上百年的进展演变,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式等。

此刻,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国家强制性的公共养老保险系统、职业养老保险系统和个人志愿保险三大部份组成。

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志愿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的,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所占的份额不大,’而公共养老保险要占到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份额的85%。

1.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弦定保险和志愿保险两种。

除公事员和军人外,所有工资超过最低限制的雇员都是法定保险的对象。

具体为:

所有招聘劳动者及独立经营者等,独立经营者主若是领航员、艺术家、家庭手工业者、助产士等。

志愿保险的对象主若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

公事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招聘人员,t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人养老保险”。

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要紧部份。

一部份收入不定的独立经营者和医生、律师、零售商等,从16岁起能够通过申请志愿加入法定养老保险。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和领取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也确实是此刻征收的养老保险费用来发放此刻已经开始领取的养老金,这种体制也称为代际协议。

养老保险机关的资金要紧由保险费组成,外加约20%的联邦补助和保险机关的少量其‘他收入。

每一年的养老保俭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只能保留一个月的周转金。

全国二十多个养老保险治理机构的基金周转量由全国养老保险联合会统一调剂,不足一个月周转金的养老保险治理机构由联合会从盈余过量的机构补齐,调剂余缺后,假设周转金仍是不足或超过一个月,由联邦劳动与社会秩序部据此确信和发布下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率。

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公共养老保险系统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应与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步增加。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依照强制投保,被保险人抵达法令退休年龄(65岁)即向其支付养老金的原那么运作。

德国强制性公共养老保险系统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以下四因素决定:

(1)收入分值(EarningPoints):

收入分值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期内历年缴纳的保险费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平均年度保险费水平的比值。

若是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平均保险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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