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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员讲义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新出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核心,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出口收汇中所能涉及的方面全部涵盖到,同时对出口企业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

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结果、国际收支申报、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等相关情况和条件,对出口单位实行逐笔核销、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三种核销管理方式。

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核销手续。

完成一笔出口收汇核销业务要经过11个步骤:

第一步:

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出口权;

第二步:

出口单位向海关制卡中心申领企业法人IC卡、操作员IC卡;

第三步:

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

第四步:

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

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

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

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

出口企业网上交单;

第九步:

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取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十步:

出口单位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领取核销单退税联;

第十一步: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后到税务局办理退税。

这十一个步骤一环套一环,缺一不可,虽然涉及到外汇局的有6个:

备案→上网领单→领取纸制核销单→网上交单→核销取得退税联。

第一部分: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以及核销人员管理

一、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管理

二、出口收汇核销人员管理

出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后要指定一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人员。

目的:

为加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防止因核销人员频繁变动影响核销工作,提高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最新的核销管理细则中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核销员管理制度,使出口单位核销人员固定化,专职化。

核销员的主要职责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取、使用、交回等情况的登记工作,在办理核销手续之前初审有关单证,保证单证齐全,数据准确、清楚,有权拒收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及时提供合格单证,及时向外汇局送交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单证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起到沟通外汇局与出口单位的桥梁作用。

是一项非常辛苦、繁杂的工作。

各出口单位指定的核销管理人员必须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如果要更换核销人员,必须提前通知外汇局。

第二部分: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一、核销单领用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初次合同)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

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控制发单。

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注销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3、出口单位被取消外贸经营权后又被恢复经营权,又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商务部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文件,出口收汇核销员证,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等材料,外汇局审核后恢复对其发单。

第三部分出口报关管理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备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口岸备案时只需选择直属海关口岸代码,如在烟台、潍坊通关,只需备案到青岛口岸。

2、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没有报关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备案,重新备案到其他口岸。

3、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要准确、完整,并与出口收汇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海关签发报关单时,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对应。

第四部分出口收汇管理

一、远期收汇备案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备案。

需要提供:

1、远期备案书面申请;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凡没有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登记手续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二、银行出口收汇核销联的要求。

企业外汇收回之后,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出具核销联。

每个银行核销专用联的格式及印模都要在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外汇局审核印模与预留的是否一致、要素是否齐全。

三、代理项下出口

代理项下出口,应当由代理方办理核销单申领、出口报关、出口收汇核销。

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首先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至委托方;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第五部分出口单位核销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一、出口单位报告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报告表)

出口单位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持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凭证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报送企业核销报告表。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一)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

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企业办理逐笔核销时,填报《企业逐笔核销报告表》(表样),提供相应资料。

(二)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

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企业办理逐笔核销时,填报《企业批次核销报告表》(表样),提供相应资料。

(后面讲)

注意:

1、实行自动核销、来料加工类贸易的,不允许批次核销;

2、有差额核销的(除汇率外),不允许批次核销;

3、一家企业每日最多可报告99个批次;

4、不同贸易方式的核销单不能录在同一批次号内。

(三)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

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企业在办里逐笔核销或批次核销时,按照不同的贸易方式,提供相应材料到外汇举办理核销手续:

(种类很多)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特殊情况法票),外汇局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外汇局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

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一)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二)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三)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三、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对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后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的核销。

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

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关证明材料。

三、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四、退赔外汇管理

五、逾期未核销管理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出口单位。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

出口收汇核销率系指考核期内应核销出口额中已核销额与应核销额之比。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标准和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为:

(一)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85%且年度出口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单位,也可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二)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三)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四)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实行属地分级考核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七部分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

对遗失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

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

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对遗失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银行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

外汇局核实银行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二)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三)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收汇资金来源。

对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罚则

银行和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求企业保存资料: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暨存档;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3、其他应当保存资料。

除规定需要长期保存的,其他档案资料均保存3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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