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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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蚌埠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等有关规范,结合蚌埠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市辖三县参照执行。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日照分析是指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相邻建筑是否产生日照影响,对规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日照影响情况的行为。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2.2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高层建筑与各类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的日照分析。

多层建筑按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不另做日照分析。

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3.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规划管理部门采用洛阳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复核。

3.2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日照分析的,需使用同一种日照分析软件。

3.3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4.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4.1.1住宅建筑每户主要朝向窗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累计日照不低于2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4.1.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

4.1.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4.1.4为保证规划地块北侧现状住宅采光权,规划高层住宅应满足其北侧影响范围内现状住宅大寒日2小时日照。

4.2宿舍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执行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4.3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用房不低于冬至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标准。

4.4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冬至日照不少于2小时。

4.5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4.6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7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五章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1地理位置:

蚌埠市区,东经117度22分,北纬度32度56分。

5.2有效时间带:

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5.3分析采样时间间隔:

一分钟。

5.4采样点间距:

不超过1米×1米。

5.5时间统计方法:

按分段累计计算。

第六章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6.1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6.2分析方法:

采用“沿线分析”(入射角≥15°),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章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章朝向和有效窗户

7.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7.2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遮档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7.3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7.4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1.8米,按1.8米计算,以窗户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

附图一 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图1-1

图1-2

图1-3

7.5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7.5.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7.5.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7.5.3南侧日照做到南阳台。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附图二 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第八章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8.1日照分析范围分为:

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8.1.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1)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最大不超过60米。

(2)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

见附图三

附图三 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3)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8.1.2为了保证规划地块东、西两侧现状住宅日照和通风条件,规划多层住宅距东、西两侧现状多层、低层住宅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距现状高层住宅水平距离不小于13米;规划高层住宅距东、西两侧现状住宅水平距离不小于13米。

8.2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8.2.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8.2.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纵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8.2.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8.3分析要求

8.3.1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8.3.2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8.3.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现状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8.3.4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8.3.5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8.3.6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第九章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含CAD电子文件)

9.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

9.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9.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第十章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10.1基本情况

10.1.1委托方信息:

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0.1.2受托方信息:

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质证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0.1.3项目名称

10.2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

10.3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10.4第十条日照分析基础资料。

10.5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一章附则

11.1拟建建筑影响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并导致少数用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

11.2建设单位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市规划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将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虚假报告的日照分析单位将纳入黑名单。

11.3本规定由蚌埠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11.4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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