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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重点

部分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部分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只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次要因素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因为共同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也即罪名相同或部分重合,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

如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成立共同犯罪,但甲与乙量刑幅度不同。

2.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一般罪名的故意,另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特殊罪名的故意,在一般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如一般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

3.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的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如故意杀人罪包含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包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包含抢夺罪,抢劫罪包含敲诈勒索罪,等等。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后的罪名定罪,没有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前的罪名定罪,两者就转化前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通常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适用特别罪反而显然轻于一般罪名的和择重罪处罚的4种情形:

1.品罪:

同时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

3.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洗钱罪2罪或3罪的;

4.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重点注意以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向人群开枪、拿刀见人就捅、破坏矿井的通风设施等。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重点注意盗窃以上四种设备、设施如何定性,分三种情况:

(1)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类犯罪;

(2)构成破坏类犯罪,不构成盗窃罪;(3)同时构成两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破坏类的罪名。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五)劫持航空器罪:

必须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并且可以适用普遍原则,我国有普遍管辖权。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1.非法持有、私藏的区别:

前者没有持枪资格的人非法持有。

后者有持枪资格的人丧失持枪资格后私自藏匿,拒不交出。

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主体,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发生危害后果;对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则要求不仅有出租、出借行为,还需要造成危害后果。

  2.认识错误:

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定盗窃罪;为盗窃枪支只偷到一般财物定盗窃枪支罪。

  3.牵连犯:

故意盗窃枪支加以持有的只定盗窃枪支罪。

但是,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加以占有的,应当以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七)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之冠,考得非常多。

  1.主体的扩大解释: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行人、骑自行车者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罪与非罪:

  通常情况下,死1人或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即: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下列情形下,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也构成本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情节加重犯,处3-7年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

只要是基于不正当的目的离开现场都可以认定为逃逸。

反之,如基于正当目的,如为抢救被害人、报警、自首而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逃逸。

  4.因逃逸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是指因逃逸延误救治,导致被害人由伤变死。

具体而言,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1)被害人最初是被撞伤而非撞死。

如果被害人被当场撞死,犯罪人逃逸的是单纯的逃逸,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而非“因逃逸致人死亡”。

 

(2)有逃逸的行为。

对逃逸的认定,同“交通肇事后逃逸”。

 (3)被害人由伤变死。

如果犯罪人逃逸,但被害人没有死亡,不适用这一规定。

 (4)被害人死亡是因为犯罪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的。

反之,如果犯罪人逃逸了,被害人也死亡了,但被害人死亡不是因犯罪人逃逸造成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5.转化犯: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由本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6.共犯问题: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交通肇事罪)论。

这是我国过失不构成共犯唯一的一个例外!

7.注意本罪与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两种情况(2次撞击以上):

  

(1)直接故意:

开着车故意见人就撞。

(2)间接故意: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加快车速,驾车狂奔,又接二连三撞死、撞伤多人。

8.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在于:

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内,才定交通肇事罪,否则构成其他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厂矿企业专用车辆在厂区内)、过失致人死亡(一般生活、学习、工作区)、武器装备肇事(军用车辆在训练、演习中)。

9.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

  

(1)危险驾驶罪:

《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分则中最轻的处罚),并处罚金。

  

(2)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1.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正案六》增加)的区别:

主体不同。

  2.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

一般过失与业务过失。

  3.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都是业务过失犯罪,但后者更特殊,优先适用。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

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1.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核心是数额(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后面的特殊伪劣产品犯罪多数是结果犯,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

  2.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第二,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第三,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各种帮助的,以共犯论。

  一般规律:

除法律有例外规定,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都应当以共犯论。

  五、实施本节之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妨害公务罪并罚一般规律: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通常都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由于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因而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但以下三罪例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法定刑升格。

  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因而既无须数罪并罚,也无须升格法定刑。

  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以上。

伪劣产品未销售,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本罪论处,定未遂。

   七、1.以下情形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2.以下情形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二节 走私罪(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殊物品罪(9个)的界限:

主要是对象不同。

但是: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

仅指走私出境的行为,将这两类物品走私进境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

  走私废物罪:

仅指走私进境的行为,走私出境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

  三、一罪与数罪问题

  1.按一罪处理的情形: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不并罚。

  2.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的,不并罚。

   四、重点注意以下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必须是走私真的武器弹药,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三)走私淫秽物品罪:

必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与行贿罪

前者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前者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

前者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

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还包括:

(1)人民陪审员;

(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注意:

村长在管理出租荒山等村民自治事务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货币类(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1.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

是否具有同一性。

  伪造货币: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以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以及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

  变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

  2.罪数问题: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依照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

因为伪造货币后,通常都会将其像商品一样予以出售和运输。

(2)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因为购买后必然要使用。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

是否“等价”交换;是否存在欺骗因素。

  2.对使用假币应作广义理解:

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

   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构成使用假币罪。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四、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先借后转贷)

六、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修正案三增加)、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修正案六增加)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的行为。

  1.这里规定的是七类罪名,而不是七个罪名。

 2.这里规定的不仅是七类罪名,而且是七类行为。

  单位贷款诈骗(因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也属于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5个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可以单位构成,3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三、信用卡类: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视为信用卡。

(一)四种行为方式(突出“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将为他人保管的信用卡用于购物):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3个月仍不归还。

(六)盗窃(真)、抢劫(真、假)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抢劫罪。

盗窃假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不区分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但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不定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一般诈骗罪。

如利用自动柜员机升级时程序出错取款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没使用,用了就是信用卡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存折、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

  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

对人使用的定普通诈骗罪;对机器使用的定盗窃罪。

   五、保险诈骗罪

  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骗取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根据主犯身份定性。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以保险诈骗共犯论。

其他人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一般的诈骗罪。

  罪数:

故意制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本节除抗税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一、逃税罪: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唯一):

(1)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3)已经受过行政处罚;(4)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抗税罪:

限于轻伤以下后果;否则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这一点与妨害公务罪一样。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前提是根本没有交税)

  缴完又骗回来的是逃税罪(羊毛出在羊身上);自己根本没交税,从国家骗税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空手套白狼)。

先缴税后骗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想象竞合唯一例外)。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非法购买又虚开的或(三)购买伪造的又虚开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非法购买又出售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购买伪造的又出售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盗窃罪、诈骗罪。

  展开:

盗窃、诈骗毒品也定盗窃罪、诈骗罪;盗窃、诈骗文物的也定盗窃罪、诈骗罪。

(比较盗窃、抢劫信用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同一件商品既假冒注册商标,又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罚。

但对于不同商品分别实施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行为的,数罪并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1.侵犯著作权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定侵犯著作权一罪。

2.侵犯著作权,同时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类似)

  本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定本罪不定诈骗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1.以盗窃(不定盗窃罪)、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一、虚假广告罪  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非法经营罪(核心特征在于倒买倒卖)

  

(一)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酒)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修正案七增加》);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2.擅自经营境外电信业务,达100万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不能定的定本罪。

(非法出版)4.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5.销售者刷卡套现(采用前述方法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6.非法发行基金7.非法发布、删除网络信息8.

(1)非法生产非食品原料

(2)非法生产农药、兽药、饲料等(3)私设屠宰场。

注意:

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强迫交易罪(与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

是否有一定的合法交易的内容;索要的数额与实际数额差距的大小)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相对数额。

四、(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本罪同时受贿的,按本罪升格法定刑(5-10年),不并罚(类比保险诈骗中的假证明,共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构成其他犯罪(通常并罚,2枉法、3判决裁定择重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1.相同点:

(1)都可能死人,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2)都可能不死人,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

2.不同点:

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

因而:

(1)有杀人故意的,即使未死也定故意杀人罪。

(2)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导致他人死亡,只定故意伤害罪。

  3.故意内容的判断方法:

通过客观因素进行判断。

(1)使用的手段、工具

(2)打击的部位(3)当事人之间的关系(4)犯罪后的表现(5)如果行为人自身的意思不明确,动辄行凶的,不计后果,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1.相同点:

(1)都导致他人死亡。

(2)都不希望发生死人的后果。

  2.不同点:

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前者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有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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