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问答100题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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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问答100题2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问答100题2

56、问:

已出嫁妇女有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因此,出嫁妇女有权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法第30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7、问: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内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分的权利,不能根据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认定产权利的大小,夫妻双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无权违背他方的意志而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是由于人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公民的继承权受国家的保护。

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26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配偶的继承权,配偶于继承遗产后,即取得其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

 

58、问:

妇女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而妇女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按照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包括:

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始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建立之时,止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

夫妻关系终止,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分居或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9、问:

妇女的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

 

答:

人身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利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部分。

妇女的人身权利是指妇女的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主要包括妇女的生命安全、具体可分为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和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亲权等)。

 

人身权利是妇女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妇女能够正常生活的必要前提,也是妇女从事生产、劳动、学习的社会活动的根本条件。

 

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表现主要有:

虐待、残害妇女;对妇女的性犯罪、性骚扰;拐卖、绑架妇女等。

 

60、问:

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

非法搜查女性身体,是指具有搜查权的机关未办理法定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或有搜查权的机关、人员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检查的行为。

在我国、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且,搜查女性身体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这是对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

女权保障法第37条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女性的身体。

对非法搜查女性身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1、问:

妇女应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答:

搜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检查之意,其法律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活动。

搜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之一的,即非法搜查。

第一,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

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

第二,搜查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

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

第三,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进行搜查。

搜查的范围具体有:

(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

(2)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它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3)犯罪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第四,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五,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第六,搜查时扣押的清单。

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综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其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

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出于某种目的,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已发生的非法搜查,处置方法有三:

 

1、行为人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触犯刑法第245条,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

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行为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

行为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搜查手续或程度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证、或未请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时不是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等等,属于合法搜查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对于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如果行为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并经被搜查人同意而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第一种情况处理。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行为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面调处,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权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2、问:

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

如何维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具体表现在:

 

(1)溺、弃、残害女婴。

在我国农村,因生育女婴而抛弃甚至杀害的现象仍屡屡发生。

抛弃和残害女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禁止抛弃和残害女婴。

 

(2)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由于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观念的存在,不仅在农村,甚至是城市也存在着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妇女的现象。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令禁止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妇女,是保障妇女身心健康的重要法律依据。

 

(3)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对女性的歧视,现代社会中仍存在着残害妇女的现象,如强奸、家庭暴力。

强奸作为传统犯罪的一种形式,已被刑法所明令禁止。

家庭暴力也是严重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亦为法律所禁止。

 

(4)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63、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应当如何处罚?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禁止拐卖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骗是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以便贩卖的行为。

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高价卖出而从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害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将拐骗、收买来的妇女、儿童转卖于他人的行为。

接送或者中转是指在共同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负责藏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40条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实际情况,将法定刑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节严重的。

具体内容指: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有上列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64、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性骚扰”的规定有何重大意义?

 

答:

所谓“性骚扰”,一般是指在工作场所或者其他场所,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但与性相关的言语、图文展示及姿势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和痛苦的行为。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这一规定使得“性骚扰”最终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直接关系到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和程度。

明文禁止性骚扰,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

这无疑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大大减少各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65、如何对付“性骚扰”?

 

答:

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可以向单位以及妇联等有关机关投诉;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性骚扰案件最困难的地方就是取证。

由于性骚扰通常是私密行为,它总是躲藏在当事人背后。

在只有两个人在场的情况下,是否“性骚扰”难以说清,因此,当事人必须留心寻找证据。

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大声喊叫。

受性骚扰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冲出门,大声喊叫,让周围的人成为你的证人。

 

第二,留下痕迹。

当骚扰者接近时,充分发挥牙齿、指甲的威力,在骚扰者身上留下痕迹。

 

第三,事先准备。

如果是固定的性骚扰者,还可以做一些事先准备。

当知道可能被其骚扰时,提前告诉同事或者好朋友,进门时别插上门栓等,让第三人了解并适时解救。

 

第四,尽可能保留证据。

如对方发给你的短信,写给你的便条、送的淫秽画片或书刊、录像等,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说话记录下来,这些都可为日后投诉的证据。

 

66、什么是卖淫嫖娼?

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哪些?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卖淫嫖娼活动,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而且传播性病,危害人民健康。

我国法律对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做了如下几方面的规定:

禁止组织和协助组织妇女卖淫;禁止强迫妇女卖淫;禁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禁止介绍妇女卖淫;禁止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策划、组织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在歌厅、发廊或其他娱乐场所,老板强迫女服务员卖淫是犯罪行为,其行为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358第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刑法第359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破坏社会风化的行为。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7、如何理解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如何保护妇女的隐私权?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妇女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是采用摄影艺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人身权利。

民法通则第120条中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没有提及隐私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众的人权意识觉醒并逐步增强,人们已越来越注意对自己人身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隐私权也越来越多地被提及。

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1993年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们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001年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隐私权的保护中,应着重于对妇女隐私权的保护,其原因就在于两性的性别差异。

妇女心理承爱能力较男性为弱,对私生活的秘密性更为看重,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要求就更为迫切。

特别是在“性”问题上,由于受东方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女性还是很在意性方面的纯洁性,对这方面的言论亦非常看重,同时也容易受到这方面言论的伤害。

因此在保护妇女的隐私权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走在前面,起到了标杆的作用。

 

68、问: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是否受到保障?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69、问:

妇女能否自主决定结婚或者离婚的事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70、问:

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修订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仅规定了在“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进化论女方是基于何种理由终止妊娠的,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并且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

相比于修订前,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体恤妇女的生理特点,对生育期间的妇女提供了更全面的特殊保护。

 

71、问: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第2款,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以提出离婚。

法律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是为了对生育期间的妇女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如果离婚的请求是由女方提出的,则尊重妇女的意思自治。

 

72、问: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合法?

可能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的禁止。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作了明确界定,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除此之外,发生的家庭暴力还可能触犯刑法其他的规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73、问: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求助?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2、3款,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上述的机构或者组织不但在受害妇女寻求救助的时候有提供救助的义务,而且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就是有主动介入的义务。

 

74、问:

如果妻子的收入比丈夫低,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是否就享有相对少一些的权利?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75、问:

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条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可见,就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76、问: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7、问: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如何解决?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8、问:

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否一样?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法》第49条第1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79、问: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其他人能否因此而剥夺母亲的监护权?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2款,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80、问:

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81、问:

妇女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82、问: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国家如何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2、3款,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83、问: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答:

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突出了刚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这主要体现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了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法律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刚性。

同时,对违反本法应当承担上述责任的行为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违法行为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84、问: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救济?

 

答: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条救济渠道:

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向妇女组织投诉。

 

上述四条救济渠道可以任择其一,而其中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的一种救济方式。

 

85、问:

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都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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