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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行权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地震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0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30-16:

30

冬季工作日: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6:

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0-*******

监督电话

0770-*******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4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7号修改,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

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予以确定。

13

实施对象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要求,《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自治区地震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抗震设防要求分级行政许可分级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

(1)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2)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3)经国家有关部、委立项审批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4)区直单位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5)国家部、委在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6)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地级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

(1)由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2)由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3)本市直属单位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4)自治区其他市、县驻本市单位在本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5)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6)未成立县(区、市)地震工作部门的行政区内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县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且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

16

行使内容

  防城港市城区市直和房地产项目、防城港市城区及周边开发区小区划工作范围内项目、重大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和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由防城港市地震负责审批。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工作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

  

(二)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

21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表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

4.申请表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发改部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批复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

实地核查。

标准如下:

1.申请项目是否已经开工建设。

如已开工建设,核查申请项目的设计图纸,如申请项目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参数高于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申请项目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如申请项目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参数低于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予许可,通知业主按照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抗震加固。

2.对没有开工建设的申请项目场地进行勘测,如位于适宜建设的地段则按程序进行许可,如位于断裂带上等不适宜建设的地段则建议申请业主对设计进行调整或重新选址建设。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依据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1-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答:

《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

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

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

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

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

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

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2.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及具体要求?

答:

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项目联系人的委托书1份;

(5)发改部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待查);

(6)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原件待查);

(7)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1份)。

项目业主提交的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

作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准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

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依据、程序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程序或条件的;

6.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

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

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备注

特殊环节:

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

附件:

1-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1-2.申请材料目录

1-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空白)

1-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1-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意见书(样本)

附件1-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附件1-2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项目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工商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质监部门核发)

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项目联系人身份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注明“与原件无异”

4

项目联系人的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

发改部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批复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发改部门核发

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

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住建部门核发

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

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附件1-3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工程

基本概况

总投资额(万元)

建设高度(米)

项目占地面积

(平方米)

项目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场地类别

主要功能

进展情况

□规划□可研□设计□其他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号

审批

单位盖章

 

窗口经办人签名

说明:

1、本申请表应填写一式二份;

2、业主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委托书(由被委托人进行办理)(原件1份);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市地震局办事联系人:

何义琨,联系电话:

2881257。

附件1-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项目名称

(填写项目名称,与项目立项文件名称一致)

项目地址

填写项目建设地址

建设工程

基本概况

总投资额(万元)

XXXXX.XX

建设高度(米)

XX.XX

(填写最高高度)

项目占地面积

(平方米)

XXXXXX

项目建筑面积

(平方米)

XXXXXX

工程场地类别

(填写“I类”或“Ⅱ类”或“Ⅲ类”或“Ⅳ类”)

主要功能

填写建设工程主要功能

进展情况

□规划□可研□设计□其他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填写业主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全称一致)并盖章

单位地址

填写业主单位地质

电子邮件

填写业主单位电子邮箱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张三

联系电话

座机或手机号码

联系人

李四

联系电话

座机或手机号码

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XXXX

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号

XXXX

审批

单位盖章

由地震局填写

 

窗口经办人签名

由地震局填写

说明:

3、本申请表应填写一式二份;

4、业主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委托书(由被委托人进行办理)(原件1份);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市地震局办事联系人:

何义琨,联系电话:

2881257。

附件1-5

防城港市地震局

防震许决字〔2017〕5号

关于对××××项目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提出的××××项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相关材料收悉。

经我局审定:

一、工程场地多遇地震动参数,根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提供的资料显示,工程场地类别为××类,本场地多遇地震动参数见下表:

概率水平

峰值加速度(g)

特征周期(s)

多遇地震

××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工程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地面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为××g,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s,本工程应当按上述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三、工程建设部门和设计部门应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和验算,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防城港市地震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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