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违章违制行为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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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违章违制行为考核办法
炼铁厂安全红线、违章违制行为考核办法
1总则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害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使用于炼铁厂。
3安全红线
安全红线是保证员工生命安全,绝对不能逾越的红线。
违反安全红线,可能引发严重的事故,全体员工包括各级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公司规定的安全红线包括以下10条:
3.1险肇和伤害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3.2不停车不得进入转动部位清扫、加油、润滑,不得跨越运转设备、不得钻、越道口栏杆;
3.3不得擅自进入明令禁止入内的危险区域;
3.4没有切断动力电源并采取可靠措施,不得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故障处理;
3.5不系挂安全带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6不得指使、命令他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
3.7未进行安全确认不得操作设备,不得随意悬挂重物,未经允许不得开动他人设备或已挂牌停机的设备;
3.8未经允许,不得缺省、调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
3.9不得私拉乱接、私自使用能源动力介质;
3.10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特殊工种学徒人员未取证前,必须是单位安排,且签订师徒协议)
4违章、违制行为范例
作业
类别
违章违制范例
分级
一、通用类
1、酒后进入生产、检修和施工现场或酒后操作设备。
2、在作业现场睡岗、脱岗可能影响正常或应急操作的。
3、不严格按照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4、在吊物或落物影响范围作业、行走。
5、在可能存在煤气泄漏的区域休息。
6、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没有消除或得到控制,不得作业;
严重
1、上、下楼梯未双手扶护栏。
2、夜间施工作业,无足够的照明。
3、生产现场,发现身边作业人员违章不制止。
4、擅自对防火门或者紧急疏散通道门进行上锁。
5、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就上岗作业的。
6、用氧气吹身上的灰尘。
7、在作业现场睡岗、脱岗可能影响正常或应急操作的。
8、未经允许私自调整工作岗位或擅自将工作交给他人的。
一般
二、劳保用品使用
1、作业现场未正确佩戴公司配发的劳保用品。
2、靠近传动机构处操作时,女工未将长发放在工作帽内的。
3、电工作业未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
4、焊工作业、机工车削、操作砂轮机等不戴护目镜
严重
1、安全帽未系帽带。
2、特殊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或使用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及头部、面部、耳部等个体防护用具或用品。
3、劳保服领口、袖口、衣服下摆扣子必须系好。
4、行政(外协)人员进厂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5、在使用盐酸或硫酸试剂时必须戴防酸、碱手套。
一般
三、
现场行为
1、作业过程中边操作、边使用手机。
2、现场通行不走安全通道、安全过桥的。
3、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
严重
1、随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现场作业边吸烟边作业。
3、现场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工作。
4、机床切削过程中用手清除切削或用嘴吹的。
5、在现场奔跑、追逐,或骑电动车、自行车等穿行生产或检修现场。
6、坐在电源箱、电焊机、电机等用电设备上休息。
7、依、靠安全栏杆。
一般
四、工器具使用
1、手持电动工具未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动作电流不符合要求。
2、戴手套操作或使用存在钩挂、缠绕等潜在风险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
3、戴手套打大锤或单手抡大锤。
严重
1、未站在侧面使用砂轮机、砂轮切割机等,不进行空转试车、直接磨削工件,使用潮湿的砂轮或直径小于规定的砂轮。
2、乙炔表、氧气表破损仍继续使用。
3、扳手当手锤使用。
4、手锤把用铁管代替;锉刀、刮刀没有木柄。
5、使用有缺陷的大锤进行作业。
6、手持电动工具停止作业时不关闭电源的。
7、多台用电设备用同一个开关控制。
一般
五、有限空间作业
1、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未执行隔离、通风、检测、监护的规定进入有限空间。
3、进入发生突发事件后不易施救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未系挂可靠固定于有限空间外的安全绳或安全带。
4、未采用插入盲板、拆除一段管道等可靠隔断或隔离措施进入气体、液体和物料的有限空间。
5、进入涉及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和窒息性气体、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未按照要求佩戴检测仪。
6、涉及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和窒息性气体、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作业,未定期进行气体分析,或分析时间早于规定时间的。
7、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防止物料坍塌措施的。
严重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预防措施分析和培训。
2、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或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3、有限空间作业没准备应急救援器具的。
4、有限空间作业票证签字不规范。
5、有限空间作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或照明设备的
一般
六、检修施工作业
1、检修人员未随身携带《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确认表》。
2、未办票并停机、挂牌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或进入设备运转区域作业。
3、立体交叉检修作业未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或未采取可靠隔离措施的。
4、未确认能源动力介质可靠关停就开始检维修作业。
5、未清点人员和工具并进行安全确认就启动设备。
6、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严重
1、道路、通道等公共区域检修、施工未设警戒线、围栏和警示灯、专人监护等措施。
2、检修前未进行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交底。
3、检修作业完未对安全设施恢复。
4、检修完未及时清理现场及安全通道。
5、检修天车未采取设止轨器、地面划定警戒等安全措施。
一般
七、起重作业
1、吊运高温液体未按规定进行试吊作业。
2、未遵守“十不吊”规定的。
3、吊运重物从人员或重要设备设施上方通过。
4、同时操作三个运行机构进行起重吊运作业,或同时使用主钩、副钩吊运两个吊物。
严重
1、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或吊物、吊臂下方有人时作业。
2、未按照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进行吊运作业。
3、起吊前或吊物接近人员时未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
4、汽车吊与电力线路、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5、利用限位或反向操作运行机构进行停车或减速,或上升限位、抱闸、警铃失灵进行起吊作业的。
6、吊物或大型吊具未落地并使吊钩脱离吊物时,司机人离开驾驶室,或天车断电后,控制器手柄不放在零位的。
7、使用遥控器操作前未穿好背带并将遥控器固定在胸前。
8、人员未撤离到安全位置,天车工就启动设备的.
9、起吊时作业人员用手扶工件或钢丝绳。
严重
八、吊运指挥作业
1、作业人员未站到安全可靠的位置,指挥人员就发出起吊信号。
2、未可靠确认吊物挂钩是否挂牢固就指挥起吊。
3、吊运气瓶时未使用吊带或吊笼专用工具。
4、吊物高于作业人员肩部高度徒手推扶或未使用专用推扶工具,就指挥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时就指挥起吊。
6、物料未平稳就位进行测量、加固或解绳索等作业,或将身体任何部位置于吊物下方作业,或使用脚蹬踹吊物。
严重
1、不使用规定的哨声、手势或旗语指挥吊运。
2、司机视线不清时未设置中间信号传递人员。
3、两人及以上同时指挥吊运作业,或戴手套指挥起重作业。
4、使用存在缺陷的吊具、吊索作业未确认进行作业
5、吊物棱角锐尖处未采取衬垫等保护措施就指挥起吊。
一般
九、高处
作业
1、2m及以上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等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2、地面未设立监护人员和隔离措施,从高空向地面抛物的。
3、把安全带挂在不牢固的物件上。
4、立体交叉作业时未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绝或防落物措施,或地面不设警戒线,无监护人的。
5、在可能坍塌的石棉顶、彩钢板、玻璃板等上作业时,未采取防坍塌措施。
严重
1、高处作业时物料或工具未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2、安全带未遵守高挂低用。
3、在未装设栏杆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
4、高处作业携物登高或未使用绳索传递工器具或材料。
5、使用有缺陷的梯子或放置地面不可靠或未设专人扶梯。
6、恶劣天气户外进行高空作业。
7、两人同时爬一个梯子作业。
一般
十、电焊
作业
1、未采取措施在雨天或在特别潮湿环境进行电焊作业。
2、金属容器或管道内未采取专门防触电的安全措施。
3、电焊机接地线及电焊机回线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
4、管道或容器上焊接作业,不对易燃、易爆物品隔绝,即从事电、火焊作业。
5、在禁火区域电焊未办理动火票证的。
6、高空电焊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护设施,地面无人监护。
或工作回线在身上缠绕的。
7、未断开电源就移动焊机的。
严重
1、电焊机一次线、二次工作线浸泡于液体中。
2、使用自制焊钳,或焊钳与电缆连接处未绝缘包扎。
3、二次工作线裸露,或存在三个以上接头,或接头接触不良打火的
4、更换焊条时未戴焊工手套。
5、电焊机外壳未做可靠接地、一次线接线处为设置防护罩的。
6、高空电焊作业未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的。
7、电焊作业戴潮湿手套或未使用焊工手套的。
8、电焊机一次线电源远离电焊机的。
9、电焊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
10、在人多的地方焊接时,未设置遮拦挡住弧光。
12、电焊作业敲渣子未戴上防护眼镜。
13、利用金属结构、管道、轨道和其他金属连接做导线用。
14、电焊机一次线超过6米未设置套管或架空敷设的。
15、工作间隔时或传送焊钳,焊条未从焊钳上取下的。
16、作业点周围5米内的易燃、易爆物未清除干净,或采取可靠隔离措施的。
17、工作结束未断开电源的。
18、焊机电流调节手柄无绝缘柄的。
一般
十一、气体焊割作业
1、乙炔瓶未装设回火器、氧气未装专用减压器。
2、气瓶间距不足5m或气瓶距高温、明火不足10m。
3、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沾染油污的,或使用氧气吹扫设备设施,或用氧气驱动设备气动装置的。
4、卧放使用、拉运乙炔气瓶的。
5、使用钢丝绳、吊带调运气瓶而不使用专用吊笼吊运的。
严重
1、进入容器内焊接时,点火和熄火在容器内进行。
2、现场使用气瓶时放置于物体坠落影响的范围内。
3、气瓶置于阳光下暴晒、靠近炽热物体使用。
4、运输气瓶时未配置防震胶圈、安全帽或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5、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瓶或乙炔气阀门。
6、在易燃场地进行气体焊未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7、气体焊割完毕,未拧上气瓶的安全帽。
8、氧气瓶、乙炔瓶及气带有漏气现象不处理的。
9、氧气、乙炔同车运输或在同一场所储存,或存放在电气室等易产生火火的场所的。
一般
十二、煤气作业
1、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未指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2、未佩戴或佩戴不符合要求的煤气报警器进入煤气区域,或带煤气作业未佩带空气呼吸器。
3、在煤气场所检修时未使用防易燃、易爆工具或不采取安全措施。
4、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未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的。
5、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
作业期间未按规定时间进行CO含量分析,监护人擅自离开岗位。
6、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未经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未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检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未设专职监护人。
7、在雷雨天进行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8、煤气工作场所未设置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
9、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未在动火部位附近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专人联系,设备内煤气未保持正压,动火部位未可靠接地。
10、不佩戴呼吸器冒险施救中毒人员。
严重
1、擅自关闭煤气岗位配备的煤气报警器电源,或报警器有故障不汇报的,煤气管道上的蒸汽、氮气吹扫管用完后不可靠切断的。
2、距煤气作业场所40m内,存在火源未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
3、单人进入明令禁止入内的煤气区域巡检或作业。
4、煤气区域照明未按要求使用防爆型灯具。
5、在煤气烤包区域取暖。
6、在煤气区域吸烟。
一般
十三、电气
作业
1、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倒闸操作票作业并未严格执行的。
2、未可靠切断电源并挂牌登记就进行作业的。
3、未正确选择并使用安全用具,或使用的安全工具超过检验期的。
4、电气检修未执行停验电、装地线、设监护人、挂警示牌等规定的
未在规定位置装设地线或地线拆装顺序不正确。
5、高压电工一人操作且无人监护。
6、擅自进入检修结束、送电作业票已签署的电气设备内作业的。
严重
1、进入六氟化硫开关场所,未按规定进行通风的。
2、未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规定。
3、接取电源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或临时接线敷设不符合规定,或接线线头裸露无防护的,或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熔断丝的。
4、接临时线时,直接用线头代替插头插接。
5、在装置区、罐区或其他爆炸危险作业所临时用电作业,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型等级未达到所在场所要求或防爆设备不完好,临时用电线路有接头。
6、移动电源电缆在地上敷设时,未设防砸、防压的保护措施。
一般
十四、
车辆
作业
1、超过额定起重量或范围使用叉车或无证驾驶厂内车辆。
2、车辆操作人员未取得安全驾驶资格证。
严重
1、叉车超高堆放货物或行驶时未将货物降到安全位置。
2、叉车超载、偏载或在厂区内行驶速度超过5km/h。
3、车辆危险区域内有人时进行作业。
4、车辆行驶时有从事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5、厂区运输车辆超载、偏载或未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物体掉落
6、叉车、电动三轮车、四轮平板车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位乘坐非驾驶人员或拉运人员。
7、叉车行车时带货升降、载人行驶或升降、超速行驶、货物阻挡视线时盲目行驶。
一般
5违章管理
5.1我厂安全科建立了员工违章行为台账,对查处的违章人员登记入档,详细记录违章者姓名、违章情节、违章时间、处理及考核结果。
5.2对违章者在实行考核的同时,对违章者实行厂负责人对违章者本人进行警示教育,工段长与违章者家属谈话,违章者写出书面承诺,对违章者予以通报等管理措施。
谈话记录、警示教育记录、书面承诺、通报由安全科保存。
未对违章者进行家属谈话、警示教育、书面承诺、通报的,每缺失一项,对责任单位考核200元。
6考核标准
6.1触犯安全红线的,对责任工段考核2000元/人,同时当事人到公司安环部离岗学习10天,学习期间按照最低生活费发放工资。
单位不予配合的考核单位负责人3000元。
同一人一年之内第二次触犯安全红线的,立即予以辞退,同时对责任单位考核3000元/人。
6.2工段长以上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红线的,考核1000元/项,同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予以调离岗位或降级使用。
6.3构成严重违章行为的,对考核单位500元/项,考核当事人200元/项,连带考核工段负责人30元/项。
6.4构成一般违章行为的,考核单位300元/项,考核当事人100元/项,连带考核工段负责人20元/项。
6.5公司领导现场发现违章行为,构成严重违章的,考核单位2000元/项,构成一般违章行为的考核单位1000元/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