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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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参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学生、联合办学在本校学习期间学生、“3+2”分段制培养模式在本校学习期间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学校和专业系分级管理,教务处、学籍资助办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录取

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录取新生。

凡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者,均可报读我校。

报读我校学生应向学校提供有关证件(身份及学历证明等),经学校审查后,对符合中职招生条件的对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报到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具有重庆市户籍的“五类学生”(指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到校报到注册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五类学生”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初审后,复印件交班主任处存档、备用。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健康体检

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患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疾病,暂不取得学籍。

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入学条件复查:

学校在新生报到后要及时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复查不合格,不得注册学籍。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无故逾期一月不到校者;

(二)入学前隐瞒,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违法乱纪行为者;

(三)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

(四)新生因患病经批准离校治疗,一年后申请重新入学,但经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八条新生学籍注册

1.新生入学后,学籍资助办及时组织专业系、教学班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基础信息收集,并录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2.学籍资助办打印审核名册报分管副校长复审、校长批准后,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报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复核汇总、市教委审核注册。

3.市教委审核注册后,学籍资助办导出学籍注册信息,及时组织专业系、教学班对注册信息进行勘误。

各系、各班逐一核对学生信息,如果学生信息存在问题,要求学生及时提供合法证明材料,交学籍资助办备案,以便及时变更信息。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非新生年级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必备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不得将非中职学历教育人员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 在校生证明

学生因办理城镇低保、地区资助、征兵入伍等原因需要《在校生证明》(或学籍证明)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学籍资助办方可出具在校生证明(或学籍证明):

1.系我校学生,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认在校;

2.学生在校学习或者在企业教学实践、顶岗实习;

3.学生每月按时进行指纹考勤;

4.完清相关费用(包括中专、大专)。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为3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第十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作为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和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评定奖学金、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学生的考核成绩由班主任记入《学生信息采集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项目和内容按学校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考核。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等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秀(80分—100分);良好(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

教学实习、定岗实习等实践环节由学校按专业实习计划实施。

成绩以实习所在单位所给的评价或打出的分值为主要评分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免考、缓考或减少考查科目。

第十九条学生无故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条 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系具体组织,每学期初安排一次补考。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

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或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毕业年级学生的补考,在第四学期结束前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牵头、专业系组织实施,宣传、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章学籍变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转班级、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三条 转学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在我校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手续办理流程: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班主任、专业系、教务处核实学生转学原因,财务室核查学生缴费情况,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出。

转学手续一式三份,分别报学籍资助办、专业系存档、报市教委审批。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属于“3+2”办学模式前三年的、毕业年级的、处于休学期间的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转专业手续办理流程: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所在专业系和意向转入专业系及班主任同意、财务室核查费用、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转专业。

《申请书》一式三份,分别交学籍资助办、双方专业系存档。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其他大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或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五条  转班级

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调整班级。

因专业系管理需要,经校长、分管副校长同意,对班级进行撤并,造成学生班级调整的,由专业系提交变更后的班级学生花名册报教务处、学籍资助办存档,由学籍资助办及时变更学生班级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级

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补考后)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即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

1.教学计划中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中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留级手续办理流程:

专业系公示学生学年考核情况(公示时间:

7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提交留级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复查、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同意后,专业系具体落实学生留级班级,并报学籍资助办存档,学籍资助办及时变更学生学籍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二)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四)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

(五)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休学手续办理流程: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学生休学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班主任、专业系、教务处核实学生休学原因,财务室核查费用、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同意后,方可休学、回家。

《申请书》一式两份,分别交学籍资助办、专业系存档。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按学校规定完清相关费用。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休学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可转入同一大类的相近专业学习,其学业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退学

退学分为申请退学和自动退学。

学生患有经医疗单位确诊的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传染性疾病以及不能坚持学习又难以在短期内治愈的严重病(伤)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认为不能继续学习的申请退学。

申请退学手续办理流程: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学生退学申请书》(附相关证明),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班主任、专业系、教务处核实学生退学原因,财务室核查费用、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同意后,方可退学。

《申请书》一式两份,分别交学籍资助办、专业系存档。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在学生实行指纹考勤期间,连续3个月未考勤者;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或90课时以上者;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或者私自离开实习基地且未返校上课连续两周及以上者;学生因为违纪,被劝其退学甚至开除学籍者;累计休学达两年,仍不能复学,学校视其自动退学。

学生退学,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离校前应交回学生证、出入证等。

第三十条 信息变更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学籍资助办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并由学籍资助办逐级报区教委、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区教委、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籍资助办要加强对转学、转专业、转班级、休学、复学、退学、留级等学生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的日常管理,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学生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情况统计后,交分管副校长审核,经校长批准同意后,逐级报区教委、市教委备案。

 学籍资助办要及时将学生的有关学籍信息和变动情况输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严格遵守电子学籍管理及操作规程,做好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六章指纹考勤

第三十三条 指纹采集

学籍资助办应在新生学籍上报后一周内,组织全校新生完成学生指纹采集,并逐一核实初采指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学生指纹采集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江津区资助中心中职学生指纹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日常考勤

1.学籍资助办指定统一时间进行学生指纹考勤:

每学月归宿假返校后的第一个星期一至当周的星期天为校内学生指纹考勤时间;第二周星期一至当周的星期天为自主择业、请假学生指纹考勤时间。

2.学生指纹考勤以专业系为单位进行,各系教务员严格按照学籍资助办规定的时间组织本系学生进行指纹考勤,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系考勤机交回学籍资助办。

3.教学实习或者顶岗实习学生的考勤由招生就业办负责。

招生就业办提供实习单位协议、实习学生名单以及区就业办出具的证明给学籍资助办,由学籍资助办每月月末到区资助中心进行指纹抽查。

4.学生因生理原因出现手指脱皮、裂口等因素无法指纹考勤,各系将名单交学籍资助办汇总后,由资助办到区资助中心抽查。

5.学生因生病住院未能考勤,各系将请假学生名单和医院出示的证明一并交学籍资助办汇总,由资助办到区资助中心抽查。

第三十五条 考勤信息管理

1.学籍资助办及时对各系学生指纹考勤情况进行数据核实,将本月未考勤名单返回各系,并要求各系及时通知学生进行指纹考勤。

2.学籍资助办及时将学生指纹考勤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向校长、分管副校长汇报。

3.学生指纹考勤情况作为专业系、教学班学生巩固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

第三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具体由就业办、专业系组织实施,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区教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就业办将收集的鉴定结果反馈到相关专业系,专业系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有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法乱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六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属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专业系讨论后公布;属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专业系讨论,分管副校长同意后公布;属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津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表彰、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九章毕业与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条件

1.具有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3.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

4.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四条 毕业鉴定

学生毕业离校之前,学生处、专业系、教学班对学生开展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毕业鉴定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等形式,由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评定等级,并交学生处检查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办理

1.学生顶岗实习之前(即第四学期放假前),学籍资助办组织各专业系、教学班收集学生毕业证办理需要的资料及工本费用,做到材料收集全面、无遗漏。

2.学籍资助办根据“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学籍信息,结合学籍申报阶段学生勘误情况,及时申报在校生毕业证。

3.打印毕业证书申报表,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同意后,报区教委复核、市教委(市中招办)审核。

4.规范张贴学生毕业证书照片,及时到市教委完善毕业证办理手续并及时将毕业证领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发放

1.学籍资助办在办理学生毕业证的同时,认真核实学生指纹考勤情况,分别筛选出全勤学生名单和有缺勤情况学生名单(指因为学生未打指纹造成学校未享受相关经费的学生)。

2.学籍资助办将学生毕业证办理名册(含电子稿)转交财务室,由财务室核查学生每学期缴费情况,财务室分别筛选出完清费用学生名单和未完清费用学生名单,由查费人员签字确认。

3.学籍资助办结合学生指纹考勤情况、工本费缴纳情况和财务室查费情况,认真比对,分别形成毕业证发放花名册(手续完善)和毕业证暂缓发放花名册,交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4.学生返校到学籍资助办领取毕业证书。

完清费用且指纹考勤全勤的学生直接在学籍资助办签字领取;未完清费用或有缺勤情况的学生,到学籍资助办领取《毕业证领取申请书》并证明学籍,然后到财务室完清费用,经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

5.在校期间入伍的学生,必须出示入伍通知书或者退伍通知书,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6.每年毕业证书的发放时间:

毕业证书办理后,通知学生回校领取。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补办

学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首先由学生本人在县级以上报纸上申明作废,然后到学校提出申请并出示作废申明,学籍资助办核实学生学籍和毕业证办理情况后,按程序向区教委、市教委申报补办。

第四十八条 为维护学历文凭的严肃性和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毕业证书采取电子注册,使毕业证书信息能够通过网络查询。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籍资助办、专业系、教学班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技等各方面反映的原始材料,是发放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

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记录完整,做到实事求是。

第五十条 学籍资助办应建立学生学籍注册、学生异动、学生资助申报及拨款、贫困学生资助申报及发放、毕业证书办理等档案,以入学年级为单位,及时记录、及时归档。

第五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初中毕业证书、身份证(或户口本)、团员证等复印件;

2.学生信息采集表(含学生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等);

3.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4.在校期间校级及以上的奖惩材料及复印件;

5.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留级等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材料复印件;

6.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健康体检表;

8.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资料由专业系教务员专门管理,在每学期期末将学生个人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学籍资助办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档案须由接收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凭单位介绍信或接收函,到学籍资助办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密封及盖章,学籍资助办做好备案。

若接收单位要求学生携带档案时,务必密封并妥善保管,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等,确保学生档案材料齐全、准确、真实。

第五十四条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XX,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加强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管理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学籍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证书、伪造假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等,如果触犯法律,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籍资助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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