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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贸易合作协议完整版

广东XXX商贸有限公司

代销合同

(2017年11月版)

编号:

甲方:

广东xxx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要经营地:

广州市越秀区

电话:

传真:

授权经办人:

联系电话:

E-mail:

乙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授权经办人:

联系电话:

E-mail:

第一条.目的

1.本合同的目的是制定有关代销往来业务的原则性、指导性规定。

甲乙双方代销往来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代理销售乙方所有或乙方有权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制作、运营的电视节目播放、网站购物、手机客户端购物、微信购物、商品目录等常用方式销售商品,并从乙方处收取约定金额的代销费用。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要将顾客对购买商品的满意度放在首位。

3.甲乙双方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共同签署本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根据甲乙双方代销往来的业务流程制定了最主要的事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2份,乙方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关于商品等的名称、式样、单价、数量、交货期等在代销往来业务中涉及的具体条款,以依据本合同而制定的补充合同和入库指示书为准。

3.依据本合同而制定的补充合同、入库指示书、报价单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本合同盖章之前,乙方应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公司证照、许可证照及商品相关资料(必要时需要公证);如果乙方提供的上述证照或资料属过期、虚假、伪造、变造或有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交易条件的非歧视保证

1.甲方可要求乙方保证商品价格是向甲方销售区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购物公司、商场、百货商店、网络零售商或其他传统、非传统意义上的批发、零售商供货的同类或实质相似商品的销售价。

2.乙方保证其价格符合合法竞争对价格的要求,并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价格的要求。

3.在供应数量、货款结算条件等无大变化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供应商品时的价格或交易条件,须优于(最低条件是不劣于)乙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供应此商品或相似商品时的价格或交易条件,并优于(最低条件是不劣于)乙方所属行业的其他供应商供应给甲方的价格或交易条件,或在合法竞争下确定的市场最低价向甲方供货。

4.供货价格以由乙方提供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

乙方应和甲方至少在合同项下商品销售终了前一个月内沟通其关于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调整、保价期政策等商品价格信息。

5.如乙方在合同项下商品销售终了前以比本合同更低的价格、或以更优惠的条件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本合同项下商品或与本合同项下品种实际相似的商品,则本合同的条款或条件作自动修改、调整,使价格或交易条件相等于乙方本应给于甲方的价格或条件,甲方根据自行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支付。

6.甲方有权获得上述较低价格或更为优惠的交易条件但实际上已经支付超出部分时,乙方应立即将差价退还给甲方。

乙方可以另行支付或由甲方在其未结货款中扣除。

7.本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应包括所有的税项,且不论此税项是否能够单独分离。

8.本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的要求。

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发现本合同项下价格超出了上述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则价格自动修改、调整到上述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

如果甲方在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作出前已支付了价款,则乙方应立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中不违反上述法规价格的两者的差价。

第四条.交货程序: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生效后,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在双方补充合同约定的可供数量限度内向乙方发出入库指示书,乙方必须根据入库指示书的内容在甲方指定的交货期向甲方指定的仓库交货。

2.交货

①乙方须在甲方入库指示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将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将商品卸车至甲方指定地点的收货区地面,相关送货、卸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机械协助。

②乙方货送至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依入库指示书的内容签收。

数量点收不符合入库指示书规定数量时,甲方有权更改入库指示书和验收单据中的数量以符合乙方实际送货数量。

对于超过甲方入库指示书规定数量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

如实际送货数量少于入库指示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补足,乙方应该服从,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③对于含赠品的商品,乙方应在交货时将主商品和赠品成套交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因此而导致的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承担。

④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5款规定进行追加包装的商品,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但双方协商无需追加包装的除外。

第五条.商品的质量和验收

1.有关依据本合同销售的商品质量问题,由乙方对质量问题负责,乙方应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乙方的质量保证书上的规定。

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以高者为准),商品质量经国家有关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检测结果报告提交给甲方,乙方如不履行检验报告的提交,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2.甲方有权利将乙方提请入库的商品依照甲方的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甲方收货完毕,只表示认可商品的数量,若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或甲方客户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乙方不得以验收为由,免除其对商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3.乙方提供的商品与文件或已送检样品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由此所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将商品应有的相关条形码、吊牌、产品说明书、水洗标,合格证等附贴在指定的位置。

5.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商品如规定保质期的,乙方应保证交付商品时剩余的保质期至少为商品规定的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如经甲方核实交付的商品保质期剩余不足三分之二的,甲方有权拒收。

乙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前更换同品种、同型号、同数量的商品。

如乙方未在交货期届满前更换约定商品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发货管理(商品不入甲方仓库情况下适用)

1.乙方需将所有货品全部严格质检并保证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并在数据复核无误后将商品资料及时提供至甲方。

2.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清洁、整齐、包装完好,向消费者发货时不得有任何包装破损或潮湿、变色。

凡有保质期的商品如果保质期大于六个月的,乙方商品送达消费者时其商品保质期距到期日不得少于保质期规定的一半,如果商品保质期小于六个月的,则不应少于其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否则因商品保质期不符合以上要求导致消费者投诉的,甲方将按照每份订单30元的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补偿,由甲方先行支付给消费者,甲方支付后可从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另外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如果乙方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发送给消费者的,除按本条约定处理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商誉损失费。

3.乙方在甲方供应商系统收到订单信息后,必须在订单支付成功之时起48小时内发货(超大定做类产品七天内发货,跨境商品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具体时限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延迟发货的以乙方将发货信息导入甲方系统且相应单号更新到第一条在途信息的时间为依据),以上档期为考核单位,当期准时发货率须高于98%,如低于98%的,甲方有权就未按时发货的超标部分按50元/单向乙方收取不合格操作的违约金。

4.以向消费者提供提货券约定发货时间的,乙方应根据提货券上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因发货延迟或因缺货而无法按订单发货需要取消订单的(库存不足时,需在距离消费者下单时间24小时内及时向甲方提出删单申请,如果延迟提交申请的,甲方将等同于发货延迟处理)乙方同意按照每份订单30元的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补偿,由甲方先行支付给消费者,甲方支付后可从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如消费者要求补偿金额高于30元时,甲方将和乙方协商处理。

6.对于由乙方原因导致的订单取消,第一次甲方有权警告,第二次甲方有权按照商品的销售单价的2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单个档期的缺货记录总数超过5单,甲方将按照每单上每项缺货商品销售单价50%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在销售期间,如果乙方为了避免支付违约金而私自联系消费者取消订单的,甲方将按照缺货商品销售单价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7.乙方必须按照订单明细和甲方商品描述打包发送货物。

如消费者收到订单包裹后,发现包裹中缺少商品,乙方又无货补发的,则由甲方接到信息后给消费者办理退款,此部分款项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并且乙方将按照每份订单30元的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补偿,由甲方先行支付给消费者,甲方支付后可从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另外甲方有权按照订单上商品的销售单价的20%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后期消费者投诉少配件、少赠品、少商品的,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直接发快递邮寄给消费者,并在收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将补发的快递单号反馈给甲方。

8.货物发出后对于快递投诉过程中出现:

快递单号错误、超区退件、消费者拒收、联系不上收件人等,需要在投诉发生后24小时以邮件、系统信息、书面等方式通知甲方,以便联系消费者做退款或转发事宜。

如果乙方延迟通知甲方,甲方将按照发货超时方式处理。

9.如出现缺少赠品,乙方又无货补发的,由甲方与消费者协商赔偿,将按照每份订单30元的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补偿,由甲方先行支付给消费者,甲方支付后可从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另外甲方有权按照订单上商品的销售单价的20%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遇到交通运输管制、大雨雪、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发货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向消费者做出相应的公示或者通知,如不及时通知则按照发货超时方式处理。

如因商品超大超重及物流条件限制,导致部分城市无法送货,乙方需在上档前向甲方提出屏蔽指定区域的申请,并由甲方对相应区域进行下单限制。

如产生订单后,乙方才提出偏远地区无法配送时而导致需取消订单,甲方有权按50元/单向乙方收取消费者赔偿金及违约金。

第七条.售后服务、退换货管理

1.乙方必须对其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承担承诺的和法定的售后服务责任,直至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届满之日为止。

2.当发现已售出的商品存在经甲方判定为虚假宣传(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错误的商品原料、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制作工艺、许可证号、批文、质检证明)、重大瑕疵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客户财产或人身损害时,甲方有权先采取措施对已售出的商品予以及时回收,乙方必须办理退、换货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的回收、退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此造成的甲方及甲方顾客、有关第三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收到顾客对商品的投诉(包括换货、退货、回收、维修等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形式),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明确答复甲方和顾客,投诉响应率应达到100%,未完成80%的部分,乙方需按照每笔订单人民币壹佰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乙方在接到通知三天内需采取相应措施以解决顾客争议,如乙方不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先处理问题,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派遣的售后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服务用语规范,不得与客户争执或实施违法行为,否则由此导致客户正当投诉的,除赔偿客户所受的经济损失外,每单至少承担相当于销售价格10%的赔款,由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5.乙方提供的商品如需为消费者另行提供安装服务的,均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委派具有安装资质的专业人员为消费者服务,并保证安装服务质量。

在安装过

程中,乙方委派人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等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6.乙方无法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的,甲方可执行退、换货处理,相关的退、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对乙方商品因本条规定引起的退回货物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向乙方发出退货通知。

对于由

乙方直接发货而未曾进入甲方仓库的商品,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商品退货至甲方仓库,因此乙方应当在配送商品同时向顾客提供清楚的退货方式,否则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8.对于乙方发货的商品,消费者向甲方提出拒收货物或者退货申请的,甲方将审核过的消费者订单退货信息传输至甲方供应商平台系统或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确认退货后,甲方向消费者进行退款。

如果乙方在24小时内未通过供应商平台系统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实际收货状态并确认退货的,甲方有权单方向消费者退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在上述期限内,乙方确认收到退货的信息与消费反馈的情况不一致的,但消费者能提供退货单号的,甲方有权单方向消费者退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且甲方有权将退款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9.对于乙方发货且消费者采取货到付款方式付款的商品,在售后服务过程中,根据本合同条款由甲方先行向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或补偿的,乙方必须在甲方先行处理后24小时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否则由甲方从保证金或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10.甲方顾客根据乙方指示向乙方指定售后人员申请售后服务,乙方指定售后人员的不及时处理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售后服务约定,应当就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11.对于已入库的商品甲方可根据其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自行决定销售终止日期,并在销售终止后向乙方发出退货通知。

12.甲方可在双方停止合作关系后向乙方发出退货通知。

13.乙方应在甲方退货通知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货手续,退货时乙方应负责将商品从甲方仓库退货区地面装车至乙方货运车辆,相关退货费用、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代为办理退货手续的,应向其出具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有权拒绝未持有乙方授权委托书的物流公司的退货请求。

14.如乙方超过前款期限未办理退货的,甲方有权将其商品自行或通过他人搬出正常库存区域,且对逾期退货期间内发生的商品灭失、毁损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条发生搬移费用可先由甲方垫付,而后要求乙方支付或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15.除前款约定措施以外,甲方有权自退货通知发出后第十个工作日的次日起,向乙方收取保管费用,保管费用可由乙方另行支付,也可由甲方从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16.乙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地进行经营活动或无法正常提供品质保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处在品质保证期内商品的销售累计货款10%的担保。

乙方同意如未能针对前述情况提供及时、有效和足额的担保时,甲方也可在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相当于处在品质保证期内所有商品的销售累计货款10%的金额作为保证金。

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甲方收取乙方质量保证金5000元,可由乙方另行支付,也可从乙方货款中划扣。

双方合作关系结束后,双方同意甲方在与乙方进行最后一次结算的次日起三个月后,将保证金(扣除用于品质问题而赔偿、处罚、没收的金额的余额)退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人。

第八条.商品的包装

1.商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以确保商品安全、卫生地运交甲方客户使用,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商品包装应当遵循便利原则,适合顾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申请“无理由退货”的要求。

3.乙方提供的商品包装、造型、装饰及外观上的文字及图案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商品要在包装完整(可立即配送)的情况下才可入库。

甲方认为入库商品在配送过程中有破损或损坏的可能性时,可拒绝入库或提出重新包装。

但是因配送日期紧迫,由甲方来重新包装时,甲方先垫付包装费用,其包装费用甲方可另行通知乙方支付或可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在甲方正常的配送,并无甲方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出现商品的破损情况时,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

5.必要时,甲方可向乙方指定包装式样和图案。

6.当乙方商品属于提货券、代金券等非实物商品的,应当在报送商品资质文件同时报甲方审核。

甲方有权基于对甲方顾客的利益保护、风险承担对提货券、代金券等的版式设计、使用规则等提出意见,乙方应当参照执行。

7.乙方除应按照前述1-4款之规定保证商品原有包装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外,还应在商品原有包装外追加甲方之包装箱,包装箱费用由乙方承担。

追加用包装箱由双方根据商品的实际大小,从甲方现有包装箱中选择最合适的尺寸,并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进行追加包装。

商品追加包装完成后,方可办理交货入库手续,但双方协商无需追加包装的除外。

第九条.商品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1.乙方保证向甲方供应的商品不论本合同的效力如何,均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情况,并在商品样品报送甲方审核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无瑕疵的授权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专利使用许可协议、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等,直至甲方认为足以排除侵权嫌疑。

2.乙方应当于甲方通知补充资质证明文件当日补充完毕,至迟不超过次日。

3.无以上的证明资料或经甲方通知补充而未能及时提供,而使甲方受到或有可能受到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或名誉、财产损失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示费在内的所有损失。

4.甲方因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而受到第三方关于损失赔偿的索赔、投诉、控告、起诉、保全、执行和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及承担其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或甲方判断为有其可能性时,乙方应积极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协助工作,而不论纠纷是否由知识产权问题引起。

5.乙方在其供应的商品的资质、知识产权或质量等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召回商品,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商誉损失),并且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补充合同。

涉及刑事犯罪的,甲方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甲方对商品的影音设计、制作、播放载体等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同一制作物用于任何用途;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包括成本和合理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

第十条.商品信息及相关资料的提供

1.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提供甲方在节目设计及制作、产品目录制作、品质管理、网上购物等工作中所需的文字、音频、视频资料以及与商品相关的一切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合法合规。

若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加盖乙方公章。

2.乙方保证:

其所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可靠的,且与其提供的商品是相符的。

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或信息存在虚假或与实际商品不符,而导致消费者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若因其提供的资料和/或信息存在虚假或与实际商品不符或违反《广告法》,而导致有关行政机关要求甲方承担行政责任的,乙方也应当负责向行政机关做出合理解释,并对甲方应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商誉损失)。

3.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向甲方呼叫中心进行新品培训或邮寄送达培训样品,没有按照前款进行新品培训或培训样品仍未送达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甲方可在应付的货款中扣除。

4.乙方出席甲方节目的嘉宾在节目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均应以事实为依据。

出现与真实信息不符的陈述错误,属于合同违约,乙方由此造成对甲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对发生错误的上述商品信息及嘉宾陈述,乙方应当在错误发生的1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更正,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不低于该款商品销售总金额20%的违约金。

6.乙方保证:

其实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品质不低于通过主持人或企业代表(以嘉宾或其他身份出现)在节目中所作的承诺。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本企业在节目中所作承诺(以高者为准)的商品。

7.若乙方违反本条2、3款的约定的保证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3款a)项的约定解除合同,当乙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公众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8.关于进口产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进口许可证等进口相关凭据。

关于凭许可证经营的商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许可证或准许经营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相关法规的遵守

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供应商品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与所供商品所有的制造、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事项。

因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发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节目编排和拍摄

1.为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而制定的节目播放日程、播映时间、次数及确定主持人等由甲方根据节目及商品流通环境而定,其情况会根据内外部因素的环境变化而调整。

2.节目拍摄开始前,双方应共同选定日期召开节目制作会议,双方均应准时出席。

若因任何一方准备不足或无合理理由迟到导致制作会议无法召开,或任何一方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无合理理由未出席或拒绝出席制作会议的,视为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

相对方有权停止与违约方的合作关系。

3.制作会议召开后,双方应按照制作会议所确定的方案安排节目拍摄,若乙方因故无法按时参与拍摄的,应提前24小时正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重新安排拍摄场地和时间。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拍摄,或虽有合理理由但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有权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和/或相关补充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4.节目采用直播形式录制的,若因乙方准备不足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拍摄,导致直播节目取消,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甲方可在应付货款中扣除。

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5.节目原则上在甲方提供的摄影棚拍摄,如需在乙方场地或其他地方进行拍摄的,乙方应负责有关场地、拍摄现场配套条件的落实,并向甲方支付外拍费用。

如乙方无法落实外拍场地及配套条件的,可由甲方代为安排,但有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等)。

由乙方承担的拍摄费用还包括道具费用、Display费用、特殊装置费用及特殊效果费用等。

6.在节目制作会议、拍摄及制作期间,乙方对商品的价格、品质、包装、资质证书、使用(食用)方法等一切信息负有真实披露义务;如节目中为更好的销售乙方商品,需披露含《广告法》敏感

词句的真实商品信息(披露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台词、字幕、KT版信息、背景板信息等),甲方将该些信息披露的方式及语言记录在节目制作会议纪要或制播单中,由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人员在节目制作会议纪要或制播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确认该些信息的真实性由乙方进行保证,如果由于该些信息引起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工商行政、消费者投诉)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行政罚款、民事赔偿、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频道落地传输费用、频道占用费等),甲方有权对部分信息进行筛选并要求乙方出具证明信息真实性的证据、文件或保证函,此条适用于甲乙双方关于电视节目、促销活动、网络推广等任何受《广告法》规管的项目合作。

7.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人员参与节目拍摄、制作或因其他需要,出入甲方办公、演播、仓储及IT部门区域时,须遵守甲方关于节目制作、制作、其他工作区域的管理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南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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