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776665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7.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docx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

《西安培华学院学报》撰稿规范

为了加强学报的编辑和管理规范,提高我院学报来稿的处理效率,促进广大作者的学术论文撰写规范,学报编辑部根据国家的相关文件,制定了以下撰稿规范,以供广大作者参考。

1、篇名

篇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一般不超过20个字,字体为黑体,字号为小二号。

必要时可加副篇名,用较小字号另行起排,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三号。

篇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

2、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

2.1文章均应有作者暑名。

作者姓名置于篇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

译文的署名,应著者在前,译者在后,著者前用方括号标明国籍。

2.2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

示例:

ZHANGYing(张颖),WANGXi-lian(王锡联),ZHUGEHua(诸葛华)

2.3对作者应标明其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名及邮政编码,加圆括号置于作者署名下方。

2.4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用逗号隔开;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应在姓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并在其工作单位名称之前加注与作者姓名序号相同的数字;各工作单位之间连排时以分号隔开。

示例:

熊易群1,贾改莲2,钟小锋1,刘建君1

(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系,陕西西安710062;2.陕西省教育学院教育系,陕西西安710061)

3、摘要

公开发行的学报,其论文应附有中英文摘要。

摘要应能客观地反映论文主要内容的信息,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

一般不超过200字,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排在作者署名与关键词之间。

英文摘要的内容一般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

中文摘要前以

“摘要:

”或“[摘要]”作为标识;英文摘要前以“Abstract:

”作为标识。

4、关键词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每篇可选3~8个,应尽量从《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

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

关键词应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

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

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

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

”或“[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关键词前以“Keywords:

”作为标识。

示例:

关键词:

《左传》;语言艺术;修辞;交际语言

5、分类号

应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对每篇论文标引分类号。

涉及多主题的论文,一篇可给出几个分类号,主分类号排在第1位,多个分类号之间以分号分隔。

分类号排在关键词之后,其前以“中国分类号:

”或“[中国分类号]”作为标识。

示例:

中国分类号:

A81;D05

6、文献标识码

按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每篇文章均应标识相应的文献标识码: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B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D动态性信息;E文件、资料。

中文文章的文献标识码以“文献标识码:

”或“[文献标识码]”作为标识。

文献标识码:

A

7、基金项目

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以“基金项目:

”或“[基金项目]”作为标识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

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

基金项目排在收稿日期之后。

示例: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96BJL001)

8、作者简介

对文章主要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等作出介绍,其前以“作者简介:

”或“[作者简介]”作为标识。

一般排在篇首页地脚,置于收稿日期(或基金项目)之后。

同一篇文章的其他主要作者简介可以在同一“作者简介:

”或“[作者简介]”标识后相继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

示例:

作者简介:

乌兰娜(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内蒙古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博士

9、正文

9.1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

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5级,一级标题的字体为黑体,字号为四号;二级标题的字体为楷体加黑,字号同正文;其他标题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大段落的标题居中排列,可不加序号。

层次序号可采用一、

(一)、1、

(1)、1);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

文中应做到不背题,一行不占页,一字不占行。

正文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四。

9.2用字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除某些古籍整理和古汉语方面的文章外避免使用旧体字、异体字和繁体字。

简化字应执行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1992年7月7日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9.3标点符号使用要遵守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参考文献著录中的标点作为标识的用法另据后文规定),除前引号、前括号、破折号、省略号外,其余都应紧接文字后面,不能排在行首。

夹注及表格内的文句末尾不用句号。

著作、文章、文件、刊物、报纸等均用书名号。

用数字简称的会议或事件,只在数字上加引号;用地名简称的,不加引号。

外文的标点符号应遵循外文的习惯用法。

9.4数字使用执行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均采用阿拉伯数字。

年份不能简写。

星期几一律用汉字。

非公历纪年用汉字,并加圆括号注明公元纪年。

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

4位以上数字采用3位分节法,即节与节之间空1/4字距。

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

“万”、“亿”作单位。

数字作为语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应使用汉字。

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所表示的概数均使用汉字数字。

9.5插图和照片应比例适当,清楚美观;图中文字与符号一律植字。

插图应标明图序和图题,序号和图题之间空1字;图序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仅有1图者于图题处标明“图1”;图题一般居中排于图的下方。

图一般随文编排,图较多时也可集中排在文末或其他适当位置。

插图的横向尺寸不超过版面2/3者,图旁应串文。

图需卧排时,应顶左底右。

插页图版可另编页码,并在图版上方标识文章篇名和所在页码。

9.6表格应结构简洁,具有自明性。

尽可能采用三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

表格应有表序和表题。

序号和表题居中排于表格上方,两者之间空1字。

表序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仅有1表者,于表题处标明“表1”。

表内数据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个位数、小数点位置应上下对齐。

相邻行格内的数字或文字相同时,应重复填写。

表一般随文编排,先见文字后见表。

表格的横向尺寸不超过版面2/3者,表旁应串文。

表需卧排时,应顶左底右;需跨页时,一般排为双面跨单面;需转页时,应在续表上方居中注明“续表×”,表头重复排出。

9.7文稿中的计量单位应严格执行GB3100-3102-93《量和单位》的规定。

9.8文稿中的数学公式应简明、准确地表达各个量之间的关系,一般另行编排,主辅线须区分清楚。

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某些公式也可夹在文句中间。

数学公式的编排,应遵循量、符号的书写规则。

9.9每篇文章应尽可能排在连续页码上。

确需转页时应在当页最末一行标点停顿处注明“下转第×页”;在接转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页”,字体与正文区别,加圆括号。

转页应尽可能少,并不可逆转。

9.10分期连载的长文,应在每期篇名之后加注连载序号,文末加注“待续”,最末一期加注“续完”。

10、参考文献

10.1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论文中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

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需表明引文具体出处的,可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采用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

10.2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其排列顺序以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为准;参考文献列表时应以“参考文献:

”(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示;每一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点结束。

10.3各种参考文献的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采用字母“A”标识,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单字母“Z”标识。

对于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及电子公告等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数据库,CP-计算机程序,EB-电子公告。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需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

MT-磁带,DK-磁盘,CD-光盘,OL-联机网络,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M/CD光盘图书,CP/OL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注其载体类型。

10.4参考文献著录的条目以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在文末。

其格式为: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研究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示例:

[1]周振甫.周易译注[M].北京:

中华书局,1991.

[2]陈崧.五四前后东西方文化问题论战文选[C].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3]陈桐生.中国史官文化与《史记》[D].西安: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研究所,1992.

[4]白永秀,刘敢,任保平.西安金融、人才、技术三大要素市场培育与发展研究[R].西安: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1998.

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

起止页码.

示例:

[5]何龄修.读顾诚《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所,1998,(3):

167-173.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

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示例:

[6]瞿秋白.现代文明的问题与社会主义[A].罗荣渠.从西化到现代化[C].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21-133.

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示例:

[7]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示例:

[8]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示例:

[9]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01].http:

‖WWW

[10]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各种未定类型的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

示例:

[11]张永禄.唐代长安词典[Z].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

10.5注释采取脚注,参考文献排在正文之后。

 

二○○八年三月

附件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关系之再探析

王玉学1,唐峻2

(1.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广州510006;2.五邑大学管理学院,广东江门529020)

摘要: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在要求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问题上可否进行选择,涉及到二者的关系如何处理,世界各国关于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关系的主要模式,目前有选择、补充、双重、取代等四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够明确,对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采用补充模式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关键词:

工伤保险补偿;民亭赔偿;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22.5;DF52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9973(2008)01-0092-03

Re-analysisoftheRelationbetweenWorkers’CompensationandCivilCompensation

WANGYu-xue1.TANGJun2

(1.CollegeofHumanSocialScience,Guangzhou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Gnangzhou510006,China;

2.ManagementSchool,WuyiUniversity,Jiangmen529020,China)

Abstract:

Whenindustrialaccidenthappened,iftheworkerisentitledtochoosethegroundsofaction,itreferstherelationofworkers’compensationandcivilcompensation.Thereare4patterns,whichareselectivepattern,supplementarypattern,dualpatternandsubstitutionalpattern.Whatpattemshouldbeadopted,thelawsandregulationsareindecisive.Wethinkthesupplementarypatternismorereasonable.

Keywords:

workers’compensation;civilcompensation;relation

案例:

陈某从2005年4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在广州某公司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作,期间因为切割钻具钻头破碎。

碎片飞入眼睛致左眼受伤,随后虽进行抢救,并陆续治疗至2006年6月终结,左眼最终还是失明。

2007年5月,陈某申请工伤认定,被工伤鉴定机构以超过鉴定期限为由不予认定。

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问题各方的看法有一定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不予支持。

理由是本案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本案件中陈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去法定部门要求工伤认定,以致于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

其应当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陈某虽然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要求工伤认定。

但是其在劳动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劳动伤害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

[1]所以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要求获得民事赔偿是无可厚非的,其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一、本案面临的主要法律难题

本案引起的法律问题是,劳动者在没有得到工伤保险补偿的情况下,可否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进一步,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究竟是什么?

本案涉及《工伤事故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

一般认为,《解释》第11条、第12条与《安全生产法》第48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是有冲突的。

所以存在一个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劳动者提出民事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据本条,劳动者是可以在工伤事故保险补偿之外得到民事赔偿。

但是,民事赔偿得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提起。

工伤事故是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自然就得依据《解释》的规定。

①但是《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

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1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按照此规定,劳动者就得回到工伤认定的程序。

如果出现本案中陈某的情况,就得自认倒霉了,因为他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驳回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效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二、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究竟是排斥还是互补?

该问题涉及到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获得了工伤赔偿的前提下是否有权再要求民事赔偿,或者就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差额进行赔偿。

另外一层含义是,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比如时效问题、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得到工伤保险补偿,是否也就丧失了要求得到民事赔偿的权利?

(一)世界各国关于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关系的主要模式

第一,选择模式。

是指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这一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选择权实质上受到限制,在实务上对工伤事故的赔偿,侵权行为法的数额较多.但受害人面临举证不能等诉讼风险,受害职工往往选择后者。

因此,这种模式“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除非它是处在特定的情景下,从根本上废除侵权行为责任,否则。

在此种选择状态下,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社会正义”。

[2]

第二,双重模式。

是指允许工伤事故受害职工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即获得“双重利益”。

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

第三,取代模式。

是指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赔偿,即以工伤社会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

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

第四,补充模式。

补充救济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

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补充救济模式既分散了工伤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负担,又避免了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同时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制裁了责任人,有利于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优越性十分明显。

其不足主要在于增加了工伤事故救济的工作量。

(二)我国法律规定有待明确

在我国。

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法律适用上,认识和实践都还很混乱。

一方面《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的劳动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解释》却似乎排除了就工伤事故要求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这就陷入了一个法律解释的悖论,即一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因安全事故受伤的职工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获得民事赔偿只能依照民事法律提起,而《解释》等民事法规却规定,工伤事故不能依据《解释》提出民事赔偿,这样转了一圈后,又回到工伤事故补偿程序,民事赔偿则被悬置。

这样的规定使得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三、本案适用补充模式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的精神,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动者不仅享有按照《工伤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而且也享有依照民事法律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在进行被告安排的劳动过程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自然有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其理由如下:

(一)补充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均有一定程度的现实性

首先,我国的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在案件审理中明确了补充赔偿的原则。

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2004)9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3条规定: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由此分析,湖北高院是采用补充赔偿的观点。

其次,补充模式也为我国理论界不少学者所认可。

如田国兴、孙瑞玺先生认为,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重叠时,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和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权利并存。

高立克先生认为,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职工首先应当取得工伤保险金,剩下的数额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3]王利明、张新宝教授也倾向此种观点。

应当厘清的是,补充模式是基于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双重属性,既完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不能使受害人获得超出其损失的多余利益。

受害人对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可以同时请求.但是所获总额不得超出其所受损失的总额。

[4]

(二)不能孤立的看待和理解《解释》第12条

一些法官和学者认为,凡是因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都只能要求工伤保险的赔偿。

针对此类观点,笔者不否认劳动者在得到工伤的全面和充足赔偿的前提下.不能够再要求民事赔偿了,因为这时如果再要求赔偿.就是进行了双重赔偿。

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能够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或者赔偿额度不足,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8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及法律精神是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得到救济的,而且这样的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也是为什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反复强调劳动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得到民事赔偿的良苦用心所在。

否则,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能够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那么,除此之外别无他途.根本没有得到其他(包括民事赔偿)的救济的可能和途径的话,试想劳动者保护将处于何种危险和脆弱的境地。

《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而确认了劳动者因工伤在雇佣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向企业提起民事赔偿的权利。

结合本条第三款及《解释》第12条的规定进行整体理解.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不否认劳动者因工伤向所在单位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而只是将申请工伤赔偿作为一个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及第6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得超过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范围。

据此,法院明确赋予工伤保险赔偿之后民事赔偿的诉权,只是实体上要控制赔偿总额。

即采取补充模式。

(三)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

如果工伤保险赔偿没有实现,劳动者仍然可以就工伤向法院要求民事赔偿的,毕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是得到其应该得到的赔偿,并没有得到重复的赔偿。

实际上,再如果结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进行推敲理解,我们可以发现《解释》与《安全生产法》法律精神上的一致性,即既充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鼓励企业合法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维护社会的稳定。

同时,这样处理的方式可使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达到最小化。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反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①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

虽然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来进行,但其性质来说只能是民事赔偿。

可见,即使是依照《工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