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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团体标准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ForEvaluationOfSoftwareEnterprise

2015/12/11发布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以及主要骨干软件企业共同提出,由协会理事会通过。

本标准在提出和制订过程中,与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等省市软协进行了充分沟通,并邀请他们共同参与。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引  言

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帮助软件企业做大做强,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软件企业发展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企业的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的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本标准是由相关软件行业协会、企业、评价机构、认证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而共同制定,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对客户的满意。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软件企业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的程序要求,以及软件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

a)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需要建立评估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时;

b)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受托评定软件企业评估时;

c)需要软件开发或软件服务的需方评价和选择供方时;

d)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需要对软件企业评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时;

e)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566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SJ/T11234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

SJ/T11235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

GB/T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第1部分:

质量模型

GB/T软件工程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11457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1145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软件企业softwareenterprise

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的企业。

3.2 软件产品softwareproduct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

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

3.3 软件企业评估evaluationofsoftwareenterprise

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企业评估的符合性评价。

4 软件企业要求

4.1 企业资质要求

a)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

b)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

c)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评估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d)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e)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4.2 研发能力要求

a)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b)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c)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4.3 经营收入要求

a)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b)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4 质量保证要求

a)企业应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b)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

1.企业依据GB/T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2.企业依据SJ/T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了CMMI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3.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4.5 软件产品要求

a)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和GB/T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进口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软件企业已获得软件产品著作权人在中国经营的合法授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和GB/T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3.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企业诚信要求

a)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可通过相应的信用评价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能经得起第三方核查;

c)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5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5.1 评估流程

软件企业评估是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可自愿申报,流程如图1所示。

图1软件企业评估流程

5.2 评估资料要求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1所示。

表1:

软件企业评估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一览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

1

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1

纸质/电子报件原件,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1

纸质复印件

3

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软件产品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1

纸质复印件

4

申请评估上一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1

5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

纸质复印件

6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1

7

其他材料。

5.3 评估实施要求

a)由软件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

b)严格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逐项据实评审;

c)逐项填写评审表;

d)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

5.4 评估结果

a)若所评企业的评估,全部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b)若所评企业的评估,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c)评估结果每年复评一次。

5.5 评估结果的应用

a)软件企业以此表明软件企业评估的一项证明;

b)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税务部门等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证明;

c)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的软件企业评估的一项证明;

d)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6 评估机构要求

软件企业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a)是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软件行业协会;

b)建立了网上受理的评估系统;

c)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d)建立了评估专家库;

e)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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