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B5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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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B5doc

编号: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月日

深圳市建设局印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1)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及解释顺序………………………………………(3)

第三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4)

第四条工程概况………………………………………………………(4)

第五条图纸……………………………………………………………(5)

二、双方一般责任

二、甲方代表…………………………………………………………(6)

三、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7)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7)

五、甲方工作…………………………………………………………(8)

六、乙方工作…………………………………………………………(9)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10)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10)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10)

第十四条工期顺延……………………………………………………(11)

第十五条工期提前……………………………………………………(11)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工程样板……………………………………………………(12)

第十七条检查和返工…………………………………………………(12)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等级………………………………………………(13)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

第二十条重新检验……………………………………………………(13)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合同价款之调整…………………………………………(14)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付款………………………………………………(14)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14)

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15)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五条材料样品和样本…………………………………………(16)

第二十六条甲方提供材料设备………………………………………(16)

第二十七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7)

第二十八条材料试验…………………………………………………(17)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甲方变更设计……………………………………………(17)

第三十条乙方变更设计……………………………………………(18)

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18)

第三十二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18)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19)

第三十四条竣工结算…………………………………………………(20)

第三十五条保修………………………………………………………(20)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争议………………………………………………………(21)

第三十七条违约………………………………………………………(21)

第三十八条索赔………………………………………………………(22)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安全施工…………………………………………………(23)

第四十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24)

第四十一条不可抗力…………………………………………………(24)

第四十二条保险………………………………………………………(25)

第四十三条工程缓建与停建…………………………………………(25)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26)

第四十五条合同份数…………………………………………………(26)

十一、附件

附表一、工程分部分项报价表…………………………………………(29)

附表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30)

附表三、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31)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年月日

公开招标、邀请投标、直接发包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发包方(简称甲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内容内约定。

1.3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社会监理:

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

-1-

人。

1.8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装饰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深圳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为合同价。

1.13追加合同价款:

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工期:

按国家与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开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竣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分段或分部工程:

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

1.20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工程量清单:

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利息:

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3-

2.8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

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施工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4.1承包方式:

4.2.1按定标(或邀标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3工期:

-4-

(1)开工日期:

年月日

(2)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4.4质量等级:

4.5合同价款:

人民币(币)元,

大写:

其中含措施费元。

4.5.1上述造价为固定价合同。

其中,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

元,或合同价款%的金额。

风险承担的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调整方式:

 

4.5.2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

调整的方式为:

 

第五条图纸

5.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

套(包括标准图及相关资料两套)。

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

5.2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甲方代表

6.1甲方代表姓名:

职称(职务):

6.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程相应顺延。

6.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

-6-

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程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

7.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称:

7.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8.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

-7-

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合同开工日期前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合同开工日期前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合同开工日期前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合同开工日期前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7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8-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乙方负责;

10.5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管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9-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

-10-

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顺延

14.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于、暴雨、地震等。

14.1.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8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止。

14.2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元。

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第十五条工期提前

-11-

15.1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

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天,甲方奖给乙方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工程样板

16.1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

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12-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等级

18.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

18.2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元。

18.3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

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

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

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

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之支付方式

-13-

第二十一条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变更;

21.4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21.5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付款

22.1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价款的%预付款,计人民币(币)万元。

22.2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60%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

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4-

23.1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二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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