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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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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规定。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

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违法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0、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1、违反本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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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本条例所陈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承担人民防空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

1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7、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18、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1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含)以上,安装专业3名(含)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含)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19、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含)以上,安装专业2名(含)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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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含)以上,安装专业1名(含)以上);

21、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含)及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22、《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

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23、甲级人防资质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乙级和丙级人防资质由省民防局审批。

24、乙、丙级资质审查时限:

省民防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

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民防局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5、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规定:

仅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申请和维持资质的人员要求,即以往的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已不能作为申请和维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人员。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或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是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监理专业)执业资格的。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或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具备江苏省监理员资格,经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或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26、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合格证(培训证)有效期3年。

持证人员须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参加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的,

有效期延续3年。

27、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内向省民防局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28、乙、丙级资质延续审查要求:

省民防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记录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延续5年。

29、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不少于3人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至少1人。

监理认同签订后,项目部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要换的,应当按同等条件更换人员,并于5

日内告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逾期不告知的,计入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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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项目需要成立监理机构,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浇筑,防护(化)设备安装、防水等关键施工环节,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31、实行企业失信行为公示制度。

监理企业失信程度分为三类:

严重、一般和轻微,公示期分别为6个月、3

个月和1个月,公示期内监理企业不得承接监理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

32、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需要变更资质证书的,按相关变更要求进行办理。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资质申请相关要求办理。

33、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

监理企业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省民防局提交有关材料供审查。

检查内容:

1)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2)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3)市场行为是否规范;4)是否存在商业贿赂;5)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34、定期检查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被撤回、注销、吊销或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2)人防工程

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3)近1年内,发生本颁发中第二十四条行为的;4)近1年内,

因未尽到监理责任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以下了解

35、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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