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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贷款三查doc

  

  篇一:

《贷款三查监管规定》

  贷款三查制度的监管规定

  一、贷前调查的监管规定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前调查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前调查

  贷款人应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贷款项目的情况;贷款担保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三)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

  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四)项目融资的贷前调查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二、贷时审查的监管规定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时审查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时审查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三)个人贷款的贷时审查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四)项目融资贷款的贷时审查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三、贷后检查的监管规定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后管理中,贷款人应当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加强贷款三查}.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检查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三)个人贷款的贷后检查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加强贷款三查}.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

  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四)项目融资的贷后检查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篇二:

《银行贷款三查原则》

  谈贷款“三查”

  ===从授信风险管理看贷款的“三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贷款“三查”工作,提高贷款“三查”质量,为授信业务行为奠定良好的参考和决策基础,推动风险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报批前授信业务部门内部的贷款调查和初审工作。

贷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贷条件落实情况;借款人(项目)还贷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担保措施;贷款用途和发放进度、贷款资金流向等。

贷后管理是指借款合同签订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之前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对借款人的管理、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对贷款质量的管理、对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的管理等。

  一、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综合调查借款人及其法人代表资信、借款人借款资格、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股本结构和股东实力、组织结构、信用评级评估、高层管理人员经验和能力等;

  2、市场调查借款人从事行业和经营历史、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借款人的行业竞争地位,市场份额等;

  3、借款人经营情况调查借款人近年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管理水平,借款人的成长性、盈利水平和变动趋势;

  4、借款人财务状况借款人资产真实性调查,如存货、无形资产、应收帐款等,借款人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等;

  5、借款人债务情况及与我行关系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账户情况、借款情况、结算业务量、综合效益等,借款人与其他银行的关系与结算、借款等情况,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及或有负债情况等;

  6、借款用途、性质和还款来源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借款是否可行,借款

  种类、利率、期限等是否合理,还贷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充足,现金流量能否保障还款计划的实施等;

  7、担保措施保证人的资信、保证资格、担保能力等;抵(质)押的合法性、手续的有效性、权属、价值,抵(质)押率及处置变现能力,是否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权益是否转让我行等;

  8、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二)、贷前调查方式

  1、客户经理应坚持现场调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性调查,获取真实信息。

  2、现场调查之外,客户经理还应积极通过对借款人的主管部门(或控股集

  团),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债权银行,中介机构,长期的商务往来单位等各种渠道进行了解咨询,获取贷前调查的广泛信息。

异地信息应获取当地中行的查询函。

  3、客户经理严禁单纯以借款人单方面提供的资料作为贷前调查的结论依据。

  (三)、贷前调查流程

  1、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开展贷前调查工作,出具书

  面报告,得出综合性结论后送部门另一会审人员审核。

贷款调查报告应客观准确,客户经理须对贷前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字负责,会审人员签名认可并负审核责任。

  2、授信业务部门应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对贷款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风险度等初步审议,得出明确结论。

授信业务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3、授信业务部门应对初审通过的贷款,按照有关要求备齐各项材料,连同

  填制的贷前调查表、贷款初审表、管理责任书,一并报授信审批部门审批。

超权限授信业务,在上报的审批表上申报行(处)第一责任人及另一经认定的问责审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对其行为负责。

授信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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